劳动法中的待命时间问题研究

来源 :大众科学(周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yaodefeixi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形态的多样化,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的弹性需求呈现出日益迫切的趋势。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处于一种待命状态已成为普遍现状,文章认为待命时间应该看成是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之间的过渡状态,并对高强度的待命时间予以工作时间的保护。
  关键词:工作时间; 休息时间 ;待命时间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劳动者时间的构成分为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两种基本类型,对待命时间进行认定,归根结底就是判断待命时间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劳动法学界对工作时间的定义是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1]休息时间一般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必从事生产经营而可以自行裁量的时间。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可能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但是工作时间的本质是不会变的,即劳动者对时间是否有支配权或者控制权。对于一些符合工作时间本质的待命时间劳动基准法应该予以保护,从休息时间的角度来审视待命时间的话,待命时间状态下并没有彻底的摆脱工作束缚没有全身心处于放松状态则不能算作是休息时间。
  二、待命时间的概念及特征
  (一)待命时间的概念
  在我国“待命时间”一词并非我国劳动法的专业术语,在国家颁布的法律中也并无提及,但在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判例的裁判文书中却已明确使用了“待命时间”一词。待命时间的概念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待命”就是等待,候命的意思,那待命时间就是一种随时等候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的一种时间状态。不同学者对于待命时间的理解有不同的见解,学者孙国平认为“待命时间是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中间状态或过渡阶段,劳动者在此期间内是不作为的但又保留着提供劳动的可能性”。[2]学者胡玉浪认为“待命时间是指待命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契约、团体协约的约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的指示,遇有必要情况随时处理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的等待时间”。[3]台湾地区对待命时间概念的研究已有多种解释,黄越钦教授认为待命时间指的是“劳动者基于特别约定或依雇主之指示,于特定时间内在雇主指定之地点等候,遇有必要情况随时处理雇主交付之工作,且其履行之劳务本质上应与劳动契约约定之劳务给付不同”。[4]黄程贯教授认为“劳动者依约提出某劳动力,处于雇主的支配状态下,劳工之劳动力实际并未被使用和支配可以被称之为待命时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待命时间内涵的界定应该尽可能纳入待命时间的多种类型,更大范围的保护劳动者,待命时间与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时间相互交融,待命时间是指劳动者在雇佣者的指挥命令下,保持随时准备提供劳务、完成工作任务状态的时间。
  (二)待命时间的特征
  (1)待命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间的中间状态和过渡阶段
  待命时间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相互融合但也有明显区别。待命时间不同于工作时间下的劳动强度和劳动密度,需要在特定工作地点提供实际劳动。待命时间也不同于休息时间,劳动者可以自由安排休息,不必受到用人单位的任何约束。在待命时间内,劳动者不论处于的地点在工作场所还是非工作场所,不论是否提供实际的劳动,该时间都不能由劳动者自主支配管理,要随时等待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要时刻准备进入工作状态。
  (2)劳动者具有随时给付劳动的可能和义务
  劳动者在待命时间内的劳动强度往往低于在工作时间内的强度,劳动者在待命时间内一般处于等待或值守状态,可能并未实际提供劳动,但即使没有进行实质劳动,劳动者对于待命时间也无权自由支配,而是要随时准备服从、执行雇佣者的指令,仍处于雇佣者的控制支配之下,雇佣者在待命时间可以随时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劳动的内容和形式都由雇佣者掌控。尤其是在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时空隔阂被打破,使雇主可以随时以媒体方式交付工作任务、下达工作指令,而不论劳动者是否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
  (3)待命时间是劳动者自主性与雇佣者强制性统一的综合体
  待命时间内劳动者具备一定休息时间的自主性但同时也要在雇佣者要求命令的时候回归到工作时间的状态。比如医院夜间护士站的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她享有一部分的自主性,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安排一些活动,工作强度相比较白天较低,但是当病人突发什么情况的时候护士要马上回归工作状态立马联系医生抢救病人。可见待命时间是劳动者自主性与雇佣者强制性统一的综合体,这也是待命时间的过渡性特征在劳动者身上的体现。
  (三)待命时间的分类
  待命时间的划分可以很好的界定各个状态下的待命时间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关系,并针对性的予以保护。待命时间可以根据受雇主指挥命令的程度不同大致分为两种即高强度待命时间和低强度待命时间。[5]高强度待命时间指的是劳动者在待命时间内受雇主指挥命令程度高,接近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提高劳务的可能性很高。比如消防员虽然他们更多的时间是在工作场所待命,可一旦出现火情就需要迅速反应奔赴现场进行消防救助工作,他们随时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准备好救援器材应对突发状况。低强度待命时间受雇主指挥命令程度比较低,劳动者自主性程度高,大部分时间劳动者可以自己安排,接近于休息时间的状态,比如下班后在微信群待命等待安排工作任务或者单位下班后的值班人员。笔者认为对于接近工作时间的高强度待命时间我们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并给予工作时间同样的保护。
  三、待命时间的具体认定
  (一)工作中的准备和收尾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往往需要做一些相关的准备与收尾工作。其中日本在这方面有一个典型案例即日本三菱重工长崎造船厂一案。[6]日本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场所进行的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做的准备行为,这一行为是雇主所要求的,造船厂的工作规则可以作为规范依據其规定了防护服、护具穿着的必要性和违反的惩罚措施,准备和收尾工作是在雇主指挥命令下完成的同时也是为了雇主利益的需要,即使该行为是在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外进行的,但没有特别的情况就应当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   (二)监视性工作
  这种待命状态主要是各种机关单位,住宅小区,企业的门卫值班人员,虽然这类工作工作强度低,受雇主指挥命令程度低,但是本质上仍处于劳动合同的约束之下,属于劳动关系存续的一种特殊状态。这种待命形态下的劳动者并没有完全摆脱工作的束缚进入休息时间,而且监视性工作一般不能离开自己的工作场地,待命地点受到约束,所以监视性工作的待命时间应该认定为待命时间。
  (三)断续性工作
  断续性工作主要体现在大巴车司机,空勤人员等,根据工作安排他们往往只需要在固定时间提供劳动,每天有固定的班次,而两次劳动之间的时间则可以自由支配。但即使劳动间隔的时间劳动者可以休息,也会存在无法离开工作场地的问题。对于断续性工作的认定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法院一般从劳动合同的交换等价性出发,认为若将待命时间完全记作劳动时间则意味着待命时间的劳动强度与实质劳动的强度一致,甚至休息、睡眠与实质劳动意义等同。这种认定违背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司法实务中将断续性工作的待命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笔者认为在待命过程中,劳动者虽然在两次劳动间隔期间可以休息,但仍要随时准备提供劳务,充分的休息才能保证下次旅途运输的安全性,还是出于为了雇主利益的考虑,降低雇主的安全风险。另外无论是在休息室还是在飞机上休息,劳动者都不能离开固定的地点具有地理位置的拘束型,同样也不能处理个人事务而是要随时准备为雇佣者的利益服务,所以断续性工作的待命时间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四)候传时间
  候传时间指的是劳动者不需要停留在工作场所或指定地点,但需要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以备雇主需要时随时传唤,尤其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的增多,大家为了工作方便建立的微信群、QQ群也日渐成为了“隐形加班”候传工作的推手。根据待命时间的认定原则来分析,候传时间对于劳动者约束力较小,雇佣者的指挥命令程度不高,劳动者可以在很大范围内自由活动没有待命地点的限制,并自主安排时间从事为自己利益的个人活动,劳动强度也比较低,所以候传时间很难认定为工作时间。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借鉴欧洲国家的规定鼓励劳资协商确定“离线”时间。
  四、待命时间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一)借鉴域外经验建立我国待命时间的认定标准
  我国对于待命时间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成果并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待命时间的认定标准。第一,我国对于待命时间的认定优先遵从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第二,待命地点分为在工作场所待命和在非工作场所待命,在工作场所待命是最常见的,在工作场所待命由于受场地约束的原因受雇主指挥命令的程度高,所以在工作场所待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三,待命时间的长短,待命时间越长对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影响越大,所以对于较长时间的待命时间我们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予以保护。第四,待命期间的劳动强度,待命期间的劳动强度如果和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强度一样,那么该待命时间理应看作工作时间。
  (二)加强法律规定并完善劳动法的工时制度
  首先相关立法应该尽快对待命时间给出明确的定义,待命时间在立法中是否可以归入工作时间。其次完善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第一,对于工作过程中的准备和收尾工作,理应将其看作工作时间,用标准工时制度进行规范。第二,对于待命时间内的监视性工作和断续性工作可以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第三,对于门卫、保安人员,长途客运大巴司机,飞行员等劳动者的待命时间可以归于不定时工作制度加以规范,规定较为弹性的工作时间。
  (三)发挥工会作用 加强劳动监察
  由于待命时间形式的多样化,法律不能兼顾多种类型的待命时间,所以要进一步发挥工会的力量,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另外,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用人单位对于工作时间,工时制度的遵守,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首先要化被动监察为主动监察,主动对于用人单位一些不遵守工作时间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其次,还应完善我国劳动监督监察队伍的建设,增加专职劳动监察人员的数量。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
  [2]孙国平.劳动法上待命时间争议的认定[J].法学.2012.5
  [3]胡玉浪.劳动法待命时间的法学分析[J].法学论坛.2010.4
  [4]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
  [5]沈同仙.工作時间认定标准探析[J].法学.2011.5
  [6]最1小判平12·3·9劳判778号.(日本判例号)
其他文献
摘 要:通过对视觉障碍人士心理及情感的分析和他们在外用餐时的服务与体验的分析,得出视觉障碍人士对用餐时使用的餐具需求。通过本设计能帮助视觉障碍人士正常用餐,同时本设计也同样适用于健全人群,让他们可以感受一下视觉障碍人士的不便性,使他们可以在日后的生活中给予这些特殊群体更多的帮助。  关键词:服务与体验;餐具设计;视觉障碍  1.现状  随着社会进程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关怀性设计走进我们的生活。以
期刊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种常用社交工具,很多传统媒体人转型成为新媒体人或者自媒体人,微信编辑也成为了一个新的媒体工种。新媒体在广播电视单位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微信、微博、抖音。针对微信编辑工作,笔者总结出一些写作技巧,供大家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关键词:微信;编辑;成长  一:标题  无论是做传媒媒体,还是从事新媒体,标题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新媒体文章中表现
期刊
摘 要:“亲亲相隐”作为儒家的一个重要命题,一直以来备受学界关注。由于对“亲亲相隐”的误读,使得不断有人对亲亲相隐提出质疑乃至于责难。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儒家所提倡的“亲亲相隐”,儒家为何要提倡“亲亲相隐 ”,而它对于我们当代什么又有怎樣的启示呢?  关键词:亲亲相隐;成己成物;“隐”与“证”  “亲亲相隐”原则上最早出自《论语·子路》。孔子认为父亲为孩子隐瞒,孩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孟子·
期刊
摘 要:作为中国传统“写意”艺术中的一块光彩熠熠的瑰宝,中国戏曲在其发展的5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浮浮沉沉,但因其强大的生命力而始终屹立不倒。当新兴的影视艺术遇见古老的戏曲艺术,这份跨越千年的融合处处充满着生命的力量。1993年的电影《霸王别姬》以及2020年的电视剧《鬓边不是海棠红》都使得戏曲艺术再度复出于观众的期待目光之中,同时也让我们思索中国戏曲艺术的传承与发扬之道。  关键词:中国戏曲;电
期刊
摘 要:在食品检验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计量检定工作属于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及组成部分,对于食品检验工作的整体质量会产生直接影响,因而提升计量检定工作质量也就十分必要。鉴于此,本文简要介绍了食品检验的重要性与现状,对检测机构食品检验工作质量管理的提高途径,进行了研究分析,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关键词:食品检验;计量检定工作;重要性;现状;途径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现如今,人们普遍关注食
期刊
摘 要:音乐剧《巴黎圣母院》脱胎于法国文学巨匠雨果的同名经典文学名著,上演伊始就成为新兴的法语音乐剧典范,经久不衰。究其原因,它在音乐风格、表演形式以及舞美设计等方面都展示了其单特孑立的一面,体现出独特的风格魅力,从而获得了世界盛誉。  关键词:《巴黎圣母院》;音乐剧;独特之处  1998年9月16日,音乐剧《巴黎圣母院》在巴黎国会大厅隆重首演,3个小时,7位主演,52段音乐,一石激起千层浪,开创
期刊
摘 要:当事人和解程序的产生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合,体现法律的人情味,使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制度,而是给予了被告人以自己的忏悔获得减轻刑罚的机会。但是另一方面来讲,当事人和解达成后司法机关可以依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理,这就使得刑罚的轻重受到了当事人之间合意的影响,法律的法定性受到了冲击。该程序是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内容,由于是新增内容,法律条文对其的规定并不详
期刊
摘 要:本文通过对人类中心主义发展历史的介绍以及对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再反思,以期待寻求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相处方式,即走出人类中心主义。通过对其他作者思想的对比,笔者渴望探寻一种彻底全面的走出方式,结合生态伦理学本土化问题,提倡一种能体现中国智慧的生命共同体理论,并在生态道德、观念、意识方面给予人新的启示。  关键词:生态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期刊
摘 要:基于多源流理论的分析框架,从问题、政策和政治三源流对促进我国政府绩效评价立法的影响因素发现,官僚主义的滞碍、顶层设计的阙如以及法治和绩效的意识的薄弱成为政府绩效评价立法的“问题源流”,人大代表及新闻媒体的建议与宣传构成政府绩效评价立法的“政策源流”,立法的时代要求、地方及国外立法的实践经验形成政府绩效评价立法的“政治源流”。  关键词:多源流;政府绩效评价;政府绩效评价立法  一、引言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传媒领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信息的传播通过智能手机、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快速的扩散,在此前提下,令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传媒领域的一份子,最终令新媒体与传统媒体逐渐开始融合,进而对电视新闻记者的工作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其也需要顺应时代发展做出调整。本文则是通过分析融媒体对电视新闻记者的影响和其所面临的问题,以此探究新闻记者角色角色转型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媒体融合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