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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建平/译
[摘要] 近年来日本的少年犯罪出现少年犯罪的案件数量正在逐年减少、少年犯罪的凶恶案件数正在逐年上升、犯罪少年的低龄化现象非常突出等特征。为了改善日本少年犯罪以上的3种现状,强化对低龄少年的早期“保护、教育”处分,日本的各个党派和政府有关部门,各自在积极地拟定再次修订日本《少年法》的有关法律草案,准备提交国会审议通过。这就是日本修改《少年法》的一个新的动向和趋势。
[关键词] 日本;少年法;新动向
[中图分类号] D913.5 [文献标识码] A
这次日本《少年法》将修订的法律草案,最引起媒体和社会震动的焦点是“12岁的犯罪少年可以送往少年院进行保护处分”的问题。按照日本《少年院法》(1948年1月1日施行,1999年是最后一次修正)第2条之(2)项的法律规定:“初等少年院,收容14岁以上大约16岁未满,有显著病状的心身健康的少年”。如果这次国会一致通过了修订日本《少年法》的新草案,从外界来看,日本对犯罪少年太无情了,只有12岁就要送进少年院。其实日本法律家、实务家和研究者对这次修订《少年法》的有关法律草案显得非常冷静。日本的《少年法》对“非行少年”经过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后,按照“非行事实”和“要保护性”两个重要的判断要素对少年分别采取以下3种保护处分:(1) “福利保护”:以生活保护为目的,送往儿童自立支援、儿童养护等设施;(2) “保护处分”:以保护、教育为目的,送往各级少年院;少年出院后,不记载“前科”;(3)“刑事处分”:以矫正为目的(必须16岁以上),强制改造送进少年刑务所。
日本在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少年法一部分修订法律》。当时,日本家庭裁判所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认定少年的犯罪事实,采用正确的法律手续和扩大犯罪少年的刑事处分范围,所以对《少年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但是经过了6年,日本对《少年法一部分修订法律》的实施状况证明了日本家庭裁判所采取了相当慎重的姿态,并没有出现我们当初担心的“严罚化”现象。 家庭裁判所忠实地遵守了日本《少年法》的第1条“对非行少年以保护处分为主,引导他们健全地成长”的基本原理。
2001年的少年法部分修订后,今年5月,在日本国会召开时期,又将对《少年法》进行新的修订审议。这次对《少年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3条:
第一条: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满14岁的“触犯法律的少年”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由搜查机关对少年进行“强制搜查”。第二条:实施“保护处分”被送往少年院的少年年龄,从以前法律规定的14岁以上降低到“大约12岁以上”的少年(“大约”的概念也包括11岁的少年)。第三条:被执行保护处分的“保护观察”的少年,如果发现该少年没有遵守家庭裁判所规定的判决事项,不能达到处遇的预定目标,家庭裁判所可以做出新的决定,把少年送往少年院或者送进儿童自立设施、儿童养护等设施。
以下简单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这3条法律的社会背景和日本法律界的反应。
首先,关于第一条的法律部分制定,日本的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者们、少年司法研究者和律师们都坚决反对。按照日本现在法律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案发时,不管案件轻重,第一次与该儿童接触和拥有决定今后将采取哪种处遇有利该儿童的健康成长的权力机构是儿童相谈所。如果这次国会通过了修正草案,就意味着对未满14岁的儿童的案件,原来属于《儿童福利法》优先管理范围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司法警察参与,这对未满14岁的儿童来说不太合情理。这样的修正表明日本的福利政策在倒退,从根本上违反了日本《少年法》的“保护优先”的基本原理。这种反对意见在理论上非常合理,并容易被接受。
但是,冷静地看看现在日本儿童福利各级行政机构的现状。各级地方儿童福利行政机构都在全力以赴应付救护被虐待的儿童,已经没有人手再可能承担调查、审议和决定14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案件。目前,日本政府对福利行政工作机构方面是否增加人员的计划,根本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事实上,我们现在面临着两个大问题:一是日本各级福利机构不可能立即增添大量的福利专门人才;二是近年不断发生14岁以下的儿童恶性杀人案。因为案件重大、复杂,加害者又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14岁以下的儿童,各级儿童福利行政机构感到压力大,处理案件的能力、人力都达到了极限状态。所以我认为,与其只是抽象地指责扩大警察部门的权限,倒不如正视现实。当警察来儿童相谈所调查、寻问儿童时,福利行政机构如何积极下工夫,及时调动、保证配置专门的“儿童福利司”、律师或代理人帮助儿童完成警察的调查。我们应该在这方面多做考察,制定一些相关的措施,保障儿童的应有权利。
关于第二条要降低送往少年院人员的年龄问题,大学的法律学者、研究者的律师们都表明了极力的反对。反对的理由很明显,对14岁以下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儿童采用“保护处分”送往少年院,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对该儿童的心理、身体、生活环境各方面都太严格了。这样是否真正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但在事实上,最近几年日本各地连续发生几件14岁以下的儿童残杀幼儿和同年级学生的案件。经过周密的调查和医学鉴定,发现几位加害者儿童(11岁、12岁)都因为患有精神障碍症,才诱发残忍的杀人案。日本没有专门设定对患有精神症的14岁以下儿童的治疗精神障碍症和生活保护的“福利处分”的设施(因为在日本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类的事案),因此,只好把加害儿童分别送进“国立”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日本法律规定,“福利处分”的目的是对送进来的儿童以“生活保护为目的”,对儿童不准强制拘束,让他们在设施内充分享受家庭温暖和帮助儿童得到父母的关爱。所以,日本各地的儿童自立支援、养护等设施的工作人员都相当辛苦,他(她)们要对儿童承担“父亲”、“母亲”的义务,让儿童们在设施里体验家庭般的快乐和自由,改善儿童们的身心状况,获得重新生活的勇气。各级设施中并没有安置治疗精神障碍症儿童的专门设施。现在, 突然送进患有精神障碍症并有过残酷杀人案的11岁、12岁的儿童,要求工作人员们对该儿童实施“福利处分”,的确是让福利部门的工作人员措手不及。
经过调查研究,近年在日本发生少年犯罪案件的另一个特征是多数属于暴力集团的共同犯罪。这类少年暴力集团共同犯罪的构成人员的显著特色主要由12岁至14岁的初中生组成(近年,发生好几件初中生的少年暴力集团打死、烧死流浪汉和打死同年级学生的恶性案件)。但是,按照现行《少年法》的法律规定,少年暴力集团犯罪案发后,首先,12岁至13岁的儿童由警察送往儿童相谈所等候处理,14岁以上的少年直接送往家庭裁判所接受调查等法律程序。如果案件严重、社会影响大,最后经过家庭裁判所的审议决定,同样的恶性犯罪行为,因为是12岁至13岁的儿童,最后只能送往儿童自立支援或者儿童养护等设施,进行“福利处分”。对这类发生恶性、重大案件的儿童们,单由“福利处分”采用“以生活保护为目的”处理方法,能真正使儿童们分清“善恶”以后走上健全成长的正道吗?
所以,对一些重大、有社会影响的特殊案件的共犯,尽管共犯是12岁左右的儿童,为了有利于该儿童的身心“健全地成长”,采取送往少年院接受“保护处分”又何尝不可。
最后,有关第3条对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决定后,接受“保护观察处分”的少年,一般都留在原来的生活区域,定期接受地区的民间人“保护司”的指导、监督和辅导。如果发现不遵守家庭裁判所决定的规定事项,不能达到处分的预定目标,家庭裁判所可以做出新的决定,把少年送往少年院或者送进儿童自立设施、儿童养护等设施。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研究者、学者和律师们对此都明确表明坚决反对。按照日本宪法第39条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对同一种犯罪不可以追及重复的刑事责任”。家庭裁判所对少年的“非行行为”一旦做出了“保护观察”的决定后,根据少年的保护观察的情况,取消“保护观察”的决定,再做出第2次决定,送往少年院或者其他设施的方法是明确违反日本宪法第39条的“一事不再理”的大原则。
从法律理论上看这是非常正确的意见。但是,日本保护观察现场的实务家们要求实施第3条的呼声很高。问题的关键是,现场具体实行“保护观察”的实务家们对该少年日常表现的评价和家庭裁判所经常发生不一致。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欧洲的法国是采用两步法。首先,由法国的少年裁判所决定最初的处分决定。然后,裁判官对少年处分的实际成绩进行监视。如果发现效果不佳,可以及时变更为新的处分决定。目前,日本《少年法》的法律规定是,一旦决定了“处分”方式后,不问效果如何,一律不准改动,等候少年犯了新的罪行后再决定。这难道有利于少年 “健全地成长”吗?但是,如果因为是少年案件就可以不遵守“一事不重理”的大原则,这也是违反日本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如果这次国会正式通过了修订第3条法律,看来这个问题会在日本法律界继续不断进行争论。
以上是这次国会准备审议修订日本《少年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日本法律界、实施少年司法制度各部门实务家们的反应。如果今年的国会正式通过了修订日本《少年法》的新规定,我深信奋斗在日本少年司法制度战线上的法律家、实务家们,一定会像2001年4月1日实施的《少年法一部分修订法律》一样,对实行《少年法》 “对非行少年以保护为主,引导他们健全地成长” 的基本原则是绝不会动摇的。
[责任编辑:姚建龙]
[摘要] 近年来日本的少年犯罪出现少年犯罪的案件数量正在逐年减少、少年犯罪的凶恶案件数正在逐年上升、犯罪少年的低龄化现象非常突出等特征。为了改善日本少年犯罪以上的3种现状,强化对低龄少年的早期“保护、教育”处分,日本的各个党派和政府有关部门,各自在积极地拟定再次修订日本《少年法》的有关法律草案,准备提交国会审议通过。这就是日本修改《少年法》的一个新的动向和趋势。
[关键词] 日本;少年法;新动向
[中图分类号] D913.5 [文献标识码] A
这次日本《少年法》将修订的法律草案,最引起媒体和社会震动的焦点是“12岁的犯罪少年可以送往少年院进行保护处分”的问题。按照日本《少年院法》(1948年1月1日施行,1999年是最后一次修正)第2条之(2)项的法律规定:“初等少年院,收容14岁以上大约16岁未满,有显著病状的心身健康的少年”。如果这次国会一致通过了修订日本《少年法》的新草案,从外界来看,日本对犯罪少年太无情了,只有12岁就要送进少年院。其实日本法律家、实务家和研究者对这次修订《少年法》的有关法律草案显得非常冷静。日本的《少年法》对“非行少年”经过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后,按照“非行事实”和“要保护性”两个重要的判断要素对少年分别采取以下3种保护处分:(1) “福利保护”:以生活保护为目的,送往儿童自立支援、儿童养护等设施;(2) “保护处分”:以保护、教育为目的,送往各级少年院;少年出院后,不记载“前科”;(3)“刑事处分”:以矫正为目的(必须16岁以上),强制改造送进少年刑务所。
日本在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少年法一部分修订法律》。当时,日本家庭裁判所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认定少年的犯罪事实,采用正确的法律手续和扩大犯罪少年的刑事处分范围,所以对《少年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但是经过了6年,日本对《少年法一部分修订法律》的实施状况证明了日本家庭裁判所采取了相当慎重的姿态,并没有出现我们当初担心的“严罚化”现象。 家庭裁判所忠实地遵守了日本《少年法》的第1条“对非行少年以保护处分为主,引导他们健全地成长”的基本原理。
2001年的少年法部分修订后,今年5月,在日本国会召开时期,又将对《少年法》进行新的修订审议。这次对《少年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3条:
第一条: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满14岁的“触犯法律的少年”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由搜查机关对少年进行“强制搜查”。第二条:实施“保护处分”被送往少年院的少年年龄,从以前法律规定的14岁以上降低到“大约12岁以上”的少年(“大约”的概念也包括11岁的少年)。第三条:被执行保护处分的“保护观察”的少年,如果发现该少年没有遵守家庭裁判所规定的判决事项,不能达到处遇的预定目标,家庭裁判所可以做出新的决定,把少年送往少年院或者送进儿童自立设施、儿童养护等设施。
以下简单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这3条法律的社会背景和日本法律界的反应。
首先,关于第一条的法律部分制定,日本的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者们、少年司法研究者和律师们都坚决反对。按照日本现在法律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案发时,不管案件轻重,第一次与该儿童接触和拥有决定今后将采取哪种处遇有利该儿童的健康成长的权力机构是儿童相谈所。如果这次国会通过了修正草案,就意味着对未满14岁的儿童的案件,原来属于《儿童福利法》优先管理范围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司法警察参与,这对未满14岁的儿童来说不太合情理。这样的修正表明日本的福利政策在倒退,从根本上违反了日本《少年法》的“保护优先”的基本原理。这种反对意见在理论上非常合理,并容易被接受。
但是,冷静地看看现在日本儿童福利各级行政机构的现状。各级地方儿童福利行政机构都在全力以赴应付救护被虐待的儿童,已经没有人手再可能承担调查、审议和决定14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案件。目前,日本政府对福利行政工作机构方面是否增加人员的计划,根本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事实上,我们现在面临着两个大问题:一是日本各级福利机构不可能立即增添大量的福利专门人才;二是近年不断发生14岁以下的儿童恶性杀人案。因为案件重大、复杂,加害者又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14岁以下的儿童,各级儿童福利行政机构感到压力大,处理案件的能力、人力都达到了极限状态。所以我认为,与其只是抽象地指责扩大警察部门的权限,倒不如正视现实。当警察来儿童相谈所调查、寻问儿童时,福利行政机构如何积极下工夫,及时调动、保证配置专门的“儿童福利司”、律师或代理人帮助儿童完成警察的调查。我们应该在这方面多做考察,制定一些相关的措施,保障儿童的应有权利。
关于第二条要降低送往少年院人员的年龄问题,大学的法律学者、研究者的律师们都表明了极力的反对。反对的理由很明显,对14岁以下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儿童采用“保护处分”送往少年院,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对该儿童的心理、身体、生活环境各方面都太严格了。这样是否真正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但在事实上,最近几年日本各地连续发生几件14岁以下的儿童残杀幼儿和同年级学生的案件。经过周密的调查和医学鉴定,发现几位加害者儿童(11岁、12岁)都因为患有精神障碍症,才诱发残忍的杀人案。日本没有专门设定对患有精神症的14岁以下儿童的治疗精神障碍症和生活保护的“福利处分”的设施(因为在日本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类的事案),因此,只好把加害儿童分别送进“国立”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日本法律规定,“福利处分”的目的是对送进来的儿童以“生活保护为目的”,对儿童不准强制拘束,让他们在设施内充分享受家庭温暖和帮助儿童得到父母的关爱。所以,日本各地的儿童自立支援、养护等设施的工作人员都相当辛苦,他(她)们要对儿童承担“父亲”、“母亲”的义务,让儿童们在设施里体验家庭般的快乐和自由,改善儿童们的身心状况,获得重新生活的勇气。各级设施中并没有安置治疗精神障碍症儿童的专门设施。现在, 突然送进患有精神障碍症并有过残酷杀人案的11岁、12岁的儿童,要求工作人员们对该儿童实施“福利处分”,的确是让福利部门的工作人员措手不及。
经过调查研究,近年在日本发生少年犯罪案件的另一个特征是多数属于暴力集团的共同犯罪。这类少年暴力集团共同犯罪的构成人员的显著特色主要由12岁至14岁的初中生组成(近年,发生好几件初中生的少年暴力集团打死、烧死流浪汉和打死同年级学生的恶性案件)。但是,按照现行《少年法》的法律规定,少年暴力集团犯罪案发后,首先,12岁至13岁的儿童由警察送往儿童相谈所等候处理,14岁以上的少年直接送往家庭裁判所接受调查等法律程序。如果案件严重、社会影响大,最后经过家庭裁判所的审议决定,同样的恶性犯罪行为,因为是12岁至13岁的儿童,最后只能送往儿童自立支援或者儿童养护等设施,进行“福利处分”。对这类发生恶性、重大案件的儿童们,单由“福利处分”采用“以生活保护为目的”处理方法,能真正使儿童们分清“善恶”以后走上健全成长的正道吗?
所以,对一些重大、有社会影响的特殊案件的共犯,尽管共犯是12岁左右的儿童,为了有利于该儿童的身心“健全地成长”,采取送往少年院接受“保护处分”又何尝不可。
最后,有关第3条对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决定后,接受“保护观察处分”的少年,一般都留在原来的生活区域,定期接受地区的民间人“保护司”的指导、监督和辅导。如果发现不遵守家庭裁判所决定的规定事项,不能达到处分的预定目标,家庭裁判所可以做出新的决定,把少年送往少年院或者送进儿童自立设施、儿童养护等设施。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研究者、学者和律师们对此都明确表明坚决反对。按照日本宪法第39条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对同一种犯罪不可以追及重复的刑事责任”。家庭裁判所对少年的“非行行为”一旦做出了“保护观察”的决定后,根据少年的保护观察的情况,取消“保护观察”的决定,再做出第2次决定,送往少年院或者其他设施的方法是明确违反日本宪法第39条的“一事不再理”的大原则。
从法律理论上看这是非常正确的意见。但是,日本保护观察现场的实务家们要求实施第3条的呼声很高。问题的关键是,现场具体实行“保护观察”的实务家们对该少年日常表现的评价和家庭裁判所经常发生不一致。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欧洲的法国是采用两步法。首先,由法国的少年裁判所决定最初的处分决定。然后,裁判官对少年处分的实际成绩进行监视。如果发现效果不佳,可以及时变更为新的处分决定。目前,日本《少年法》的法律规定是,一旦决定了“处分”方式后,不问效果如何,一律不准改动,等候少年犯了新的罪行后再决定。这难道有利于少年 “健全地成长”吗?但是,如果因为是少年案件就可以不遵守“一事不重理”的大原则,这也是违反日本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如果这次国会正式通过了修订第3条法律,看来这个问题会在日本法律界继续不断进行争论。
以上是这次国会准备审议修订日本《少年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日本法律界、实施少年司法制度各部门实务家们的反应。如果今年的国会正式通过了修订日本《少年法》的新规定,我深信奋斗在日本少年司法制度战线上的法律家、实务家们,一定会像2001年4月1日实施的《少年法一部分修订法律》一样,对实行《少年法》 “对非行少年以保护为主,引导他们健全地成长” 的基本原则是绝不会动摇的。
[责任编辑:姚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