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法学价值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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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因而从法学视角审视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具有重要意义。了解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法学价值,为更深入地了解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提供方便,有助于了解新疆少数民族社会的基本形态及其社会风俗。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 文化习俗 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3-0013-01
  一、文化习俗中积极的部分是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的优秀本土资源
  文化习俗学者高其才教授说:“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文化不仅仅是个历史范畴,它也属于现在、属于未来。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文化在今天的民族地区并没有死亡,民族文化习俗观念还深深扎根于各民族成员的头脑之中,少数民族文化习俗规范在当今的民族地区还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对民族地区的人们还有较强的约束力,国家从整体上并不否定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这种现实力量。因此,它仍然是一种‘活’的文化,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和不可忽视的作用。”[1]田成有也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注重民间的一切知识、社会上的一切法制资源。我们应有多元的思维角度,应尽量避免看问题的单一化。……并不是因为我们大力倡导国家法,国家法就自然会优秀起来,也不是我们回避了民间法(指文化习俗),民间法就不存在了。在推进法制进程中,国家法之外的各种社会资源都值得我们重视和整合”。[2]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是长期以来受生活环境、生产方式、道德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不仅蕴涵着丰富的精神财富和文化资源,而且已经成为新疆当地人民的行为方式、伦理道德甚至已经成为其赖以存在的重要方式。对穆斯林文化习俗中积极、健康、向上的部分进行肯定、继承和发扬,使穆斯林文化习俗与现行国家法协调一致,发挥其维系民族团结、解决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仅能保留我国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还能促进新疆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文化习俗可以协助国家法的实施并补充国家法的不足
  国家法不是万能的,不是唯一的社会控制手段,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对所有社会关系都一一做出规范;其次,因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物质决定意识,人们的观点、社会关系都随之不断变化,法律自身的滞后性会使其规定滞后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穆斯林文化习俗从长期的民族社会发展中延续下来,成为一种文化价值观念,源于社会生活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将其植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能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文环境的变化,有弥补协助国家法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法可以采用文化习俗中的一些规定作为补充并保障文化习俗的实施。新疆伊犁自治州是哈萨克族的聚居区,当地哈萨克族世代遵循着七代以内不准结婚的传统习惯,其文化习俗在禁止通婚的规定上远比现行国家法的规定严格,但这种规定不与国家法的规定相冲突还有利于当地人民的人口素质提高,所以在伊犁自治州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05年修订)中规定“保持哈萨克族七代以内不结婚的传统习惯”。新疆穆斯林文化习俗中的一些规定对人们的要求严于国家法的规定或对人们的道德要求高于国家法的规定,如“天课”制度的相关规定。这些健康向上的规定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可知,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可以丰富我们对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认知,可以协助国家法的实施,弥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控机制的不足。
  三、文化习俗对民族地区人们的行为和思想均具有重要的规约价值
  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产生于人们的社会需要和生活,是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能够体现当地群众的公众意志,对人们的行为和思想均有很大影响。其规定通过长期的发展已融入当地穆斯林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活动中,内化为人们的价值选择,更易得到人们的心理认同,价值利益取向上也易于达成一致,可以强化成员的社会角色意识,增强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加强成员的自我约束能力,为本地区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现行基础性法律制度对家庭财产权的调整和规范多体现在物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在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中不但存在着大量有关家庭财产权的内容,还是其比较根本和基础的内容。如新疆哈萨克族文化习俗中重视对家庭财产的保护,多采取家庭或家族各成员共同劳动,互相分工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不但使其生产劳动中的劳动力有所保障,更为其克服恶劣生存环境、艰苦生活条件、落后生产工具提供了保障,符合其游牧生活方式的需要。而其父母由幼子赡养,父母的遗产均由幼子继承的做法也能得到当地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同。在遗产分割问题上易于达成共识,避免了家庭中赡养父母或父母遗产分割纠纷的产生。
  至此可知,了解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法学价值,更应看到其存在的社会价值,有助于我们了解新疆少数民族社会的基本形态及其社会风俗,对于维护新疆的社会秩序和安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文化.中外法学,1996(1).
  [2]田有成.“文化习俗”是法吗.云南法学,2003(3).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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