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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含较多方面的具体内容,如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人权理念的保障以及监督职能的强化等,这样一些方面内容的变动与完善对于检察工作的进行都是意义重大的。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当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围绕执法机制、执法理念以及执法能力等来确保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通过执法理念的调整和更新、工作机制的完善和配套以及执法能力的切实提高来最终实现上述目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金炫宇、吴啸,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17-02
一、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进行是有一定的好处的,表现为以下五个具体的方面:一是延长了传唤的时限,时限上的松动能够解决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短时间内无法突破的瓶颈,能够从容进行逮捕、拘留以及其他必要的程序,使得查办和审讯工作更加落到实处。二是拓宽了询问证人的空间,可以在证人的住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地点进行必要的查询和审问,在尊重证人权益和选择的前提之下最大程度的获取有利信息,对于证人本身的隐私也有较好的保护作用,能够有效消除证人在某些特定场合可能会存在的心理负担和不安因素,为证据的客观性和充分性提供了保障。三是坚强了监视居住的制度,在之前的制度当中存在着多处适用不足的状况,这样一种状况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基本得到解决。四是能够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当中赋予检察机关足够的权力,使得检察机关在工作过程当中尽可能的不受到来自于外界的干扰和阻力。五是明确了审查过程当中不同形式证据的充分利用,避免了证据上可能出现的损失和破坏。
(一)努力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要求之下的侦查能力
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以后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阶段进行了调整,从审判阶段调整到了侦查阶段,在这样一种调整之下,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就是不受监控的,这将使得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会见自主性增大,一方面是使得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有所加深,另一方面也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发生不小的变化。上述变化都将在不同程度上提升证据收集和刑事侦查的难度,大大降低侦查策略在应用过程当中效力的发挥,而这实际上也就是对侦查不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检察机关首先一点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侦查观念,也就是对辩护的抵触心理,在此基础之上用正确的心态来对待犯罪嫌疑人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检察机关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探索能够查明案件的有效途径,分析高质高效的侦查方法,甚至可以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与手段来加强职务犯罪审查。
(二)努力提高规范化询问能力
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以后,要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样一种要求的提出主要是希望能够真实客观的还原询问过程的实际面貌,以此来避免审讯过程无人检察的状况。在这样一种审讯模式之下,侦查人员首先就要在思想上高度认识和重视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人权保障,避免对犯罪嫌疑人从人格上或心理上的轻视和不在乎,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注意审讯人员的审讯方式和审讯语言,以此来避免犯罪嫌疑人无从开口、害怕说错和刻意抵触的状况。总而言之,就是要认识到在审讯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平等的主体,需要秉承文明、规范和有礼的态度来进行审讯,为规范化询问能力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三)努力提高证人出庭作证要求下的侦查取证能力
我们证人作证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当中相应的变化是十分大的,这样一种变化同样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这主要是因为证人在作证的过程当中言辞可能会发生变化,有的时候甚至会因为证人的不利指證而使得整个侦查工作都陷入到被动的状态当中去。针对于这样一种现实的问题,检察机关首先需要从心理上接受这样一种变化,然后再积极努力的适应,最后再从取证能力上做文章。一方面是希望能够较好的保障证人的安全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对证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必要的事先判断和评估,基于这样两个方面来将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导致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二、坚持犯罪惩处和人权保障的统一
(一)加强刑事侦查的监督工作
刑事诉讼法在经过修改之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审查和执行都从更加具体的细节方面做出了要求和规定,并在此过程当中对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责和权益加以了明确和要求,这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工作的进行来对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实现加强:一是要积极努力的适应于细化以后的条件和要求,这样更加利于对于客观标准和条件的把握,从而贯彻落实少捕和慎捕的要求;二是要积极努力的适应于对抗性明显增强的批捕程序,这样一种要求的提出则主要是希望能够保障逮捕适用的准确性和局限性;三是要积极贯彻落实逮捕之后的监督工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羁押监督工作当中可能出现的不利状况。
(二)加强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在上文当中已经明确指出,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两个方面有着非常重大的变动,具体来说,主要就是增加了两种不应当被起诉的状况,一种是两次退查证据不足,另一种则是没有犯罪事实。除此之外,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量刑透明性也是做出了贡献的,且程序的简易型以及适宜范围也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这样一系列的变动和调整都是希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够适应于现代审判和检察的需要。结合上述要求,检察计算在进行审判活动的监督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要严格把握上述两种不起诉的状况和规定,并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第二是要按照相关方面机构的要求认真对成功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学习和推广,使得公开透明的侦查审判和监督制度能够更加广发落实到各级部门的工作当中去;第三是要进一步的采取措施来对监督程序进行简化,使得高质的同时实现高效。 (三)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
经过修改和调整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进行同步监督,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避免监督滞后和监督无效所引起的变更难度大等问题,与此同时还能够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当然,在这样一种变化的过程当中也对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方式与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同样包含三个具体的方面:一是要求加强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动态网把握刑罚的实时状况,在实现各个检察机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同时加强对执法和变更的监督;二是要及时的对案件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对其实体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都需要进行详尽而准确的审查;三是要对处理机制进行必要的健全和完善,具体实现方式较多,包括直接提出书面建议、对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或者是直接给出检察意见等,都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起到比较好的作用。
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举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举的目的还是希望能够尽可能的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实际水平和能力,经过修改调整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调整,相应的也就需要进一步对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进行加强,以此来对办案质量予以保证。
(一)提高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
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来实现排除:一是对非法证据的发现机制进行必要的建立健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主要是通过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或者是进行书面审查来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存在的非法信息,并在此基础之上尽可能的对其非法程度进行判断,从而最大程度的获取可靠和稳定的信息;二是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机制进行必要的建立健全,非法证据的调查实际上是非法证据的原始来源,其非法性的发现与排除主要需要通过证据合法性的全面审查来实现,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一方面是要对非法证据的疑点进行调查和核实,另一方面还需要根据侦查人员的判断和分析来对其合法性进行表的补充说明。三是要建立其非法证据的排除和认定机制来,主要就是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进行不合理性解释,同样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排除效果。
(二)提高对证据可靠性的判断能力
对证据可靠性判断能力的提升需要在传统证据审查形式的基础之上积极开展新增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在此环节当中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其目的仍然是希望能够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判断。针对于此,检察机关内部还需要对相关方面的人员进行信息化专业知识培训,运用电子数据来加强指控犯罪的能力。
(三)努力提高出庭抗辩能力
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和调整之后,在新的庭審模式之下需要证人和鉴定人同时出庭,在这样一种庭审模式之下,证人在当庭所提供的证据基本上就成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基于此,检察官以及律师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就会极大程度的提高,也必将成为新形势下庭审工作的重点。在这样一种状况之下,公诉人出庭抗辩能力的提高与保证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必要的时候还应当对其进行针对性强的业务培训,以此来避免庭审中的诱导性询问和违法询问,最大程度的提高出庭水平。
当然,同时还需要注意到的就是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和调整之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只有在对这些问题加以正确认识并良好处理,才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法修改优势的充分发挥,而这也正是相关方面工作人员在后续工作当中的大方向所在。
本文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对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途径选择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和分析,对各个方面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方式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说明和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方面人员工作的进行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孙谦,童建明.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思考.检察日报.2011(11).
[2]陈卫东,石献智.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控制.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3]叶青.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若干思考.政治与法律.2012(12).
[4]孙应征.检察机关对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路径选择.人民检察.2012(12).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金炫宇、吴啸,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17-02
一、加快转变侦查方式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进行是有一定的好处的,表现为以下五个具体的方面:一是延长了传唤的时限,时限上的松动能够解决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短时间内无法突破的瓶颈,能够从容进行逮捕、拘留以及其他必要的程序,使得查办和审讯工作更加落到实处。二是拓宽了询问证人的空间,可以在证人的住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地点进行必要的查询和审问,在尊重证人权益和选择的前提之下最大程度的获取有利信息,对于证人本身的隐私也有较好的保护作用,能够有效消除证人在某些特定场合可能会存在的心理负担和不安因素,为证据的客观性和充分性提供了保障。三是坚强了监视居住的制度,在之前的制度当中存在着多处适用不足的状况,这样一种状况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基本得到解决。四是能够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当中赋予检察机关足够的权力,使得检察机关在工作过程当中尽可能的不受到来自于外界的干扰和阻力。五是明确了审查过程当中不同形式证据的充分利用,避免了证据上可能出现的损失和破坏。
(一)努力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要求之下的侦查能力
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以后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阶段进行了调整,从审判阶段调整到了侦查阶段,在这样一种调整之下,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就是不受监控的,这将使得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会见自主性增大,一方面是使得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有所加深,另一方面也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发生不小的变化。上述变化都将在不同程度上提升证据收集和刑事侦查的难度,大大降低侦查策略在应用过程当中效力的发挥,而这实际上也就是对侦查不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检察机关首先一点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侦查观念,也就是对辩护的抵触心理,在此基础之上用正确的心态来对待犯罪嫌疑人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检察机关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探索能够查明案件的有效途径,分析高质高效的侦查方法,甚至可以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与手段来加强职务犯罪审查。
(二)努力提高规范化询问能力
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以后,要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样一种要求的提出主要是希望能够真实客观的还原询问过程的实际面貌,以此来避免审讯过程无人检察的状况。在这样一种审讯模式之下,侦查人员首先就要在思想上高度认识和重视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人权保障,避免对犯罪嫌疑人从人格上或心理上的轻视和不在乎,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注意审讯人员的审讯方式和审讯语言,以此来避免犯罪嫌疑人无从开口、害怕说错和刻意抵触的状况。总而言之,就是要认识到在审讯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平等的主体,需要秉承文明、规范和有礼的态度来进行审讯,为规范化询问能力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三)努力提高证人出庭作证要求下的侦查取证能力
我们证人作证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当中相应的变化是十分大的,这样一种变化同样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这主要是因为证人在作证的过程当中言辞可能会发生变化,有的时候甚至会因为证人的不利指證而使得整个侦查工作都陷入到被动的状态当中去。针对于这样一种现实的问题,检察机关首先需要从心理上接受这样一种变化,然后再积极努力的适应,最后再从取证能力上做文章。一方面是希望能够较好的保障证人的安全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对证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必要的事先判断和评估,基于这样两个方面来将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导致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二、坚持犯罪惩处和人权保障的统一
(一)加强刑事侦查的监督工作
刑事诉讼法在经过修改之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审查和执行都从更加具体的细节方面做出了要求和规定,并在此过程当中对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责和权益加以了明确和要求,这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工作的进行来对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实现加强:一是要积极努力的适应于细化以后的条件和要求,这样更加利于对于客观标准和条件的把握,从而贯彻落实少捕和慎捕的要求;二是要积极努力的适应于对抗性明显增强的批捕程序,这样一种要求的提出则主要是希望能够保障逮捕适用的准确性和局限性;三是要积极贯彻落实逮捕之后的监督工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羁押监督工作当中可能出现的不利状况。
(二)加强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在上文当中已经明确指出,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两个方面有着非常重大的变动,具体来说,主要就是增加了两种不应当被起诉的状况,一种是两次退查证据不足,另一种则是没有犯罪事实。除此之外,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量刑透明性也是做出了贡献的,且程序的简易型以及适宜范围也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这样一系列的变动和调整都是希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够适应于现代审判和检察的需要。结合上述要求,检察计算在进行审判活动的监督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要严格把握上述两种不起诉的状况和规定,并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第二是要按照相关方面机构的要求认真对成功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学习和推广,使得公开透明的侦查审判和监督制度能够更加广发落实到各级部门的工作当中去;第三是要进一步的采取措施来对监督程序进行简化,使得高质的同时实现高效。 (三)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
经过修改和调整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进行同步监督,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避免监督滞后和监督无效所引起的变更难度大等问题,与此同时还能够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当然,在这样一种变化的过程当中也对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方式与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同样包含三个具体的方面:一是要求加强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动态网把握刑罚的实时状况,在实现各个检察机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同时加强对执法和变更的监督;二是要及时的对案件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对其实体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都需要进行详尽而准确的审查;三是要对处理机制进行必要的健全和完善,具体实现方式较多,包括直接提出书面建议、对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或者是直接给出检察意见等,都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起到比较好的作用。
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举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举的目的还是希望能够尽可能的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实际水平和能力,经过修改调整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调整,相应的也就需要进一步对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进行加强,以此来对办案质量予以保证。
(一)提高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
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来实现排除:一是对非法证据的发现机制进行必要的建立健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主要是通过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或者是进行书面审查来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存在的非法信息,并在此基础之上尽可能的对其非法程度进行判断,从而最大程度的获取可靠和稳定的信息;二是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机制进行必要的建立健全,非法证据的调查实际上是非法证据的原始来源,其非法性的发现与排除主要需要通过证据合法性的全面审查来实现,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一方面是要对非法证据的疑点进行调查和核实,另一方面还需要根据侦查人员的判断和分析来对其合法性进行表的补充说明。三是要建立其非法证据的排除和认定机制来,主要就是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进行不合理性解释,同样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排除效果。
(二)提高对证据可靠性的判断能力
对证据可靠性判断能力的提升需要在传统证据审查形式的基础之上积极开展新增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在此环节当中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其目的仍然是希望能够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判断。针对于此,检察机关内部还需要对相关方面的人员进行信息化专业知识培训,运用电子数据来加强指控犯罪的能力。
(三)努力提高出庭抗辩能力
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和调整之后,在新的庭審模式之下需要证人和鉴定人同时出庭,在这样一种庭审模式之下,证人在当庭所提供的证据基本上就成为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基于此,检察官以及律师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就会极大程度的提高,也必将成为新形势下庭审工作的重点。在这样一种状况之下,公诉人出庭抗辩能力的提高与保证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必要的时候还应当对其进行针对性强的业务培训,以此来避免庭审中的诱导性询问和违法询问,最大程度的提高出庭水平。
当然,同时还需要注意到的就是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和调整之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只有在对这些问题加以正确认识并良好处理,才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法修改优势的充分发挥,而这也正是相关方面工作人员在后续工作当中的大方向所在。
本文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对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途径选择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和分析,对各个方面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方式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说明和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方面人员工作的进行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孙谦,童建明.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思考.检察日报.2011(11).
[2]陈卫东,石献智.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控制.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3]叶青.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若干思考.政治与法律.2012(12).
[4]孙应征.检察机关对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路径选择.人民检察.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