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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支付担保等几方面简述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同。
[关键词]FIDIC 合同 示范文本 缺陷责任期 担保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081-01
引言: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框架及条目数量上保持了一致。本文就二者的几点不同之处进行简述。
一、FIDIC合同条件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是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成立的,其出版了一系列规范性合同条件,包括《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设计、建造及运行项目合同条件》(金皮书)、《雇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白皮书)。
这些合同条件几经更新,目前使用的版本是1999年版。FIDIC合同条件不仅应用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一些国家的国际工程也常采用FIDIC合同条件。
二、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我国的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多种,代表性的有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中的合同条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本文就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以下简称“FIDIC”)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的几点不同作简要论述。
三、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示范文本的几点不同:
(一)质量保修相关规定
1.FIDI关于“缺陷通知期限”的规定
第1.1.3.7条,“缺陷通知期限”系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单位工程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单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
2.示范文本关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第1.1.4.4条,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5.1条,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第15.4.1条,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虽然示范文本从FIDIC引入“缺陷通知期限”这个概念,但两者还是有区别。FIDIC的缺陷通知期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颁发履约证书,承包商的全部义务即告消灭。而示范文本中的“缺陷责任期”是一种合同约定,它的作用仅仅是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后,承包人还应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
而工程的保修年限则是法定的。《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此规定如下: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不同
1.FIDIC的规定
第14.9条 保留金的支付,当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应按一定比例予以确认和支付。此比例应是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估算的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
在各缺陷通知期限的最末一个期满日期后,工程师应迅速确认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如对某单位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后一半的一个比例在该单位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后,应迅速确认并支付。此比例应是该单位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
2、示范文本的规定
第14.4.1(1)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等。
由此可见,FIDIC中的质量保证金分两次支付,而示范文本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返还支付。
(三)互为担保制度
1.FIDIC的规定
第4.2条,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和币种应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如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本款不适用。
2.示范文本的规定
第2.5条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3.7 条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由此可见,示范文本中,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双方互为担保,而FIDIC只有履约担保。
(四)违约支付赔偿
1.FIDIC的规定
如果承包商没有在按照第14.7款[付款]规定的时候收到付款,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该延误期应视为从第14.7款[付款]规定的支付日期算起,而不考虑颁发任何期中付款证书的日期。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上述融资费用应以高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三个百分点的年利率进行计算,并应用同种货币支付。
1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FIDIC是按超三个百分点的贴现率计算融资费用,而示范文本规定逾期支付超56天的,按两倍利率支付违纪金。
四、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建筑行业要走出国门,接轨世界,首要任务是研究国际合同条件,顺利完成项目实施的同时维护我方权益,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S].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S].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S].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
[4] 刘伊生.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关键词]FIDIC 合同 示范文本 缺陷责任期 担保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081-01
引言: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框架及条目数量上保持了一致。本文就二者的几点不同之处进行简述。
一、FIDIC合同条件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是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成立的,其出版了一系列规范性合同条件,包括《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设计、建造及运行项目合同条件》(金皮书)、《雇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白皮书)。
这些合同条件几经更新,目前使用的版本是1999年版。FIDIC合同条件不仅应用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一些国家的国际工程也常采用FIDIC合同条件。
二、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我国的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多种,代表性的有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中的合同条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本文就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以下简称“FIDIC”)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的几点不同作简要论述。
三、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示范文本的几点不同:
(一)质量保修相关规定
1.FIDI关于“缺陷通知期限”的规定
第1.1.3.7条,“缺陷通知期限”系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单位工程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单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
2.示范文本关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第1.1.4.4条,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5.1条,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第15.4.1条,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虽然示范文本从FIDIC引入“缺陷通知期限”这个概念,但两者还是有区别。FIDIC的缺陷通知期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颁发履约证书,承包商的全部义务即告消灭。而示范文本中的“缺陷责任期”是一种合同约定,它的作用仅仅是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后,承包人还应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
而工程的保修年限则是法定的。《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此规定如下: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不同
1.FIDIC的规定
第14.9条 保留金的支付,当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应按一定比例予以确认和支付。此比例应是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估算的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
在各缺陷通知期限的最末一个期满日期后,工程师应迅速确认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如对某单位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后一半的一个比例在该单位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后,应迅速确认并支付。此比例应是该单位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
2、示范文本的规定
第14.4.1(1)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等。
由此可见,FIDIC中的质量保证金分两次支付,而示范文本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返还支付。
(三)互为担保制度
1.FIDIC的规定
第4.2条,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和币种应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如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本款不适用。
2.示范文本的规定
第2.5条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3.7 条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由此可见,示范文本中,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双方互为担保,而FIDIC只有履约担保。
(四)违约支付赔偿
1.FIDIC的规定
如果承包商没有在按照第14.7款[付款]规定的时候收到付款,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该延误期应视为从第14.7款[付款]规定的支付日期算起,而不考虑颁发任何期中付款证书的日期。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上述融资费用应以高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三个百分点的年利率进行计算,并应用同种货币支付。
1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FIDIC是按超三个百分点的贴现率计算融资费用,而示范文本规定逾期支付超56天的,按两倍利率支付违纪金。
四、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建筑行业要走出国门,接轨世界,首要任务是研究国际合同条件,顺利完成项目实施的同时维护我方权益,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S].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S].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S].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
[4] 刘伊生.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