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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作为法律工作者,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应给予更大的关注,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通过下面的案例可以看到法律工作者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
2005年春节前夕,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187名河北籍民工终于讨回了60多万元拖欠已久的工资。
2002年12月30日,山东省某公司承接了通州区一住宅楼建设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包工头仝某。很快,仝某就招来200多名河北籍民工干活儿。2003年5月,北京遭遇“非典”,迫于无奈,仝某带着民工离开施工现场。后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民工60多万元的工资没了着落。2003年5月,以赵龙为首的37名民工向市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获批准。6月8日上午此案开庭,庭审中第一被告山东省某公司称与原告间没有任何劳务关系,只与仝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且公司与仝某承包合同纠纷正在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中,该案因与本案有实质影响,故申请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不同意支付原告的劳务费。第二被告仝某称山东省某公司只支付了12万元,连支付民工的饭钱都不够,没有能力支付原告劳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仝某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后,带赵龙等民工到工地施工,公司虽然未与赵龙等37名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赵龙等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公司承接的工程中从事了劳务,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故某公司应支付劳务费,判决山东省某公司给付赵龙等37名民工劳务费12余万元。
山东省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第一中级法院,市中院驳回山东省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市法援中心的韩静波律师为这些民工代书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交到法院,12月20日,37名民工终于从法院拿到了早该结清的工资。与此同时,在同一工地务工的河北籍民工又有150人向市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需要援助的人数众多,经济困难,又赶上农村秋收季节,中心派出工作人员丁爱筠、陆华宝、韩静波三名同志到河北省曲阳县上门提供法律服务。与这150人签订了法律援助协议,办理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等相关手续。
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150名民工案件,2004年12月20日,判决山东省某公司给付这150名民工劳务费40多万元。民工代表送来锦旗并带了自家产的小米红薯,表示了对中心律师的深深感谢。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对于农民工利益的保护,不仅有专业人员的介入,而且已经有了体制上的保障。但是,农民工维权仍然问题重重,他们的一些基本权益仍然没有保障。
第一、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城市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所以在劳动就业时,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劳动强度很大,单位的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都是农民工去做,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第二、工资待遇低、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许多企业的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每月工资仅几百元,且只是先发生活费,其余的到年终才结算。
第三、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据统计,2004年全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7.1%,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30.5%。
第四、生产生活无保障。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农民工则不享受任何保险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调查显示,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如此低的社会各种保险的参保率,给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的隐患。从目前来看,农民工在城市无论奉献了多少年,终归是农民,难于真正融入城市。
所以说,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可谓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不断提高农民工维权的水平。
2005年春节前夕,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187名河北籍民工终于讨回了60多万元拖欠已久的工资。
2002年12月30日,山东省某公司承接了通州区一住宅楼建设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包工头仝某。很快,仝某就招来200多名河北籍民工干活儿。2003年5月,北京遭遇“非典”,迫于无奈,仝某带着民工离开施工现场。后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民工60多万元的工资没了着落。2003年5月,以赵龙为首的37名民工向市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获批准。6月8日上午此案开庭,庭审中第一被告山东省某公司称与原告间没有任何劳务关系,只与仝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且公司与仝某承包合同纠纷正在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中,该案因与本案有实质影响,故申请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不同意支付原告的劳务费。第二被告仝某称山东省某公司只支付了12万元,连支付民工的饭钱都不够,没有能力支付原告劳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仝某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后,带赵龙等民工到工地施工,公司虽然未与赵龙等37名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赵龙等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公司承接的工程中从事了劳务,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故某公司应支付劳务费,判决山东省某公司给付赵龙等37名民工劳务费12余万元。
山东省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第一中级法院,市中院驳回山东省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市法援中心的韩静波律师为这些民工代书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交到法院,12月20日,37名民工终于从法院拿到了早该结清的工资。与此同时,在同一工地务工的河北籍民工又有150人向市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需要援助的人数众多,经济困难,又赶上农村秋收季节,中心派出工作人员丁爱筠、陆华宝、韩静波三名同志到河北省曲阳县上门提供法律服务。与这150人签订了法律援助协议,办理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等相关手续。
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150名民工案件,2004年12月20日,判决山东省某公司给付这150名民工劳务费40多万元。民工代表送来锦旗并带了自家产的小米红薯,表示了对中心律师的深深感谢。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对于农民工利益的保护,不仅有专业人员的介入,而且已经有了体制上的保障。但是,农民工维权仍然问题重重,他们的一些基本权益仍然没有保障。
第一、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城市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所以在劳动就业时,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劳动强度很大,单位的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都是农民工去做,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第二、工资待遇低、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工作时间长,没有休息日,许多企业的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每月工资仅几百元,且只是先发生活费,其余的到年终才结算。
第三、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据统计,2004年全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7.1%,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30.5%。
第四、生产生活无保障。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农民工则不享受任何保险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调查显示,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如此低的社会各种保险的参保率,给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的隐患。从目前来看,农民工在城市无论奉献了多少年,终归是农民,难于真正融入城市。
所以说,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可谓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不断提高农民工维权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