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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规模、数量逐年攀升,不难发现每次事件背后趋同于民意表达缺乏可疏通的渠道。另一方面,集会游行示威制度却能在人民群众合法合理宣泄情绪、要求快速公正处理争议以及吸引相关部门关注等方面迎合群众心理需求,为“愤愤不平的老百姓”提供了高效的表达窗口。然而我国集会游行制度却存在多组不足,相关部门应尽早补充健全该制度。使得社会的不满情绪具备制度性的释放渠道,保障群众内心利益能够顺畅表达,从而实现对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防。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集会游行示威法 表达渠道
作者简介:代珊,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13-02
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时期。转型期内由于体制障碍导致利益失衡,无法逐一满足群众在物质需要、精神需求、价值实现、文化关怀、思维方式等多方面的追求,加之欠缺通畅的表达途径导致每年发生混乱、盲目的群体性事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本质上为实现人民群众自身话语权提供着制度保障,很大程度上迎合了群众需要情绪宣泄的心理。理论研究表明,当利益需求方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要求对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加以纠正,正是解决矛盾与冲突的前提。因此建立健全集会游行示威法,实现对接人民群众迫切利益表达需求与矛盾解决机制,将有助于缓解社会压力与紧张程度,使得社会稳定与平衡。
一、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心理分析
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发生与演变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并非是单一方面,但从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却能得出事件中较为统一的群众心理。
(一)参与者欠缺情感宣泄的渠道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却缺乏真正多面代表弱势群体的声音,导致基层群众的利益没有全面得以表达,而信访制度往往屈服于政治维稳,实际问题无法得到圆满解决。此外宪法虽赋予公民有批评、举报、控告、申诉等权利,部分官员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却以自己是主人身份自居,听不进群众的意见与建议。“无处泄愤的百姓”在体制内难以找寻可以与政府对话的渠道,于是体制外的非法解决手段必然会被他们纳入选择。
(二)政务工作不能完全获得信赖
从内在逻辑而言群体性事件针对对象均是针对权力机关,同时群众之间也极易产生谣言与受到小道消息的影响,这些都是对我们有关部门执政工作不信任的表现。若是在回应度、法治度、透明度上产生欠缺,没有尊重与重视基层百姓的利益需求,必然导致群众对相关部门工作丧失信任感,在偶发事件的导火线下,容易引发群众过激行为。
(三)围观者受社会传染与去个性化心态
体制障碍导致我国的贫富差距扩大,一部分社会成员承受能力较差,逐渐滋生“仇官”“仇富”心态,抵触情绪加深,再加之传统从众心理的影响,参与者与旁观者之间很容易形成互动关系。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将这一现象称为社会传染。同时曾经部分遵纪守法的公民在群体性事件中也失去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控制力。个体一旦进入群体,就会产生去个性化的反应。当他越是得知在群体中自己是隐藏而匿名的,他越容易做出出位而违背日常道德准则的行为。这就是最早由社会心理学家G.L.博恩提出的概念——去个性化。
二、集会游行示威制度对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意义
游行、示威不是一项孤立的公民权利,它同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权利体系。其中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联系最为密切,是言论自由的延伸。目的在于影响别人的思想和行为,特别是影响执政党的决策和国家机关的行为。游行示威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在实现群众的情感宣泄,表达利益诉求方面一一契合了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心理。
(一)迎合群众要求宣泄情绪的心理
集会、游行、示威是人们抒发情感的最直接的方式,无论什么时代都需要保留它存在的可能性。尤其是今天的人们,不再被动地接受社会,而是在生活中不断作出评判、作出反应,在某种情况下,反应强烈到急需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来表达的程度,这种需要就带有典型的情绪性,单纯遏制反而会激化矛盾。
(二)实现与相关机构平等对话的机能
公民作为国家政治决策的直接承受体,他们对于决策的失误、不力与失当体会的更为敏感。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出自身强烈的政治要求与政治情绪,促使相关部门能够更为清醒的听到平常不能听到基层民众的声音,从而才能在下一个阶段工作中调整自己的工作重心,可以说集会游行示威制度是基层百姓与权力机关开展平衡型对话的重要体现。
(三)有助于提升权力部门工作效率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人民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政治主张。使得政府能醍醐灌顶的听到来至基层的心声,及时纠正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公民以游行示威的形式反映诉求,也表达出一定阶层多数意见。另一个层面,这也是政府部门收集倾听基层信息情报的渠道,有助于规划整理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将政府工作真正开展到百姓的心坎上。强化了政府工作的回应度,最终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三、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现存问题
(一)具体问题表达不能适用该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单位同游行示威负责人协商解决。同时《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主管公安机关接到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申请,将有关具体问题要求转送有关机关或则单位,必要时转送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如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负责人与有关机关、单位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再由主管公安机关对游行示威申请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可见,在接到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申请时,公安机关实质上是将处理权退回到行政部门手中。虽然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游行的数量与参与的人数,却导致当出现诸如劳资纠纷、环境污染此类大规模事件时,具有共同具体诉求的公民无法履行自己合法的集会游行权利,无法将自身的情绪通畅的表达出来。只能借助负责人与主管机关协商解决方式,限制了大多数利益相关人参与游行、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 (二)过度“干预”公民示威权利使用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合法权利与防治权利滥用,虽赋予了群众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却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随着法治观念的推进,部分旧有的限制性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公民生活的民主化进程。比如,在程序上的限制,第七条表明仅下列两类活动不需申请:(1)国家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活动。(2)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举行的集会。如果公民组织文化交流、旅游学习、体育等方面“无伤大雅”集会是否也需要依照条文规定申请批准。这样审批行为是否有过度干预公民宪法权利的嫌疑。同时,在主体上限制“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的集会、游行、示威”。居住地这个概念该如何定义?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说明,那么短期内外来务工的工作者在务工地是否就意味着丧失了集会游行的权利?
(三)法制宣传不到位、流于形式
《集会游行示威法》规范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向谁申请、怎样申请、甚至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都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实际情况确是绝大多数的公民对这些规定一无所知。宣传部门对这些条款的普法宣传往往是敷衍了事,这种高成本没有效果的法律宣传。反过来又影响了公众对法律尊严的敬畏淡化、漠视、甚至随意践踏。我国大量的群体上访事件,集会游行示威等有多少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又有多少人知道不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开展活动存在的风险。
四、健全集会游行示威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批准具体问题适用该制度
游行示威法指明,集会,游行,示威是以聚集于露天场所、列队行进、或在公共场所静坐等方式,表达共同意愿。共同意愿是指大多数人的意见而非极个别的声音。当公民个别要求申请游行活动时,主管部门有权利拒绝,有义务建议其采用其他司法行政手段解决。如果当大多数的公民对具体问题表现出较为趋同的一致性时,由此体现出这一阶层的具体需求,相关部门对其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就应当予以同意,因为任何长期压抑的社会情绪均是缘起于具体问题。保障多数人对共同具体问题享有游行示威权利,才能防止不定时地爆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二)增加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
1.设立专门游行示威区。专门区域的设立一方面可以使得治安部门更易控制公民活动过程,另一方面具备常态化的游行区域具有标志性,能够积极引导需要表达自身需求的群体,合法行使游行手段解决问题。通过这种无形的宣传,一定程度上减少发生非理性的表达事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便开设了三个公园作为公民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和政治建议的专门区。可见,这项提议是具有现实性的,但也要注意和相关的制度配套同时加大对相关部门的教育学习,最终才能为公民圆满行使政治权利服务。
2.在程序限制上,增加无需申请的情况。建议参考《东京关于集会、集会游行和集会示威条例》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各项,可以不向东京都公安委员会申请:(1)大中小学生和其他人的郊游、学习旅行、体育和比赛活动。(2)按照通常的冠礼、婚礼、丧礼、祭礼等惯例活动。我国可以在涉及公民之间关于文化、体育、生活方式等此类集体社会活动以及丧葬嫁娶等民俗活动方面给予公民无需申请的自由,方便公民自由享有本应的宪法权力。
(三)成立专门制度指导机构
成立专门集会游行示威指导机构,定期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建立网站,实现通过网络主动对公民的咨询进行答疑解惑,将其实体权利与程序操作告诉大众。指导有表达权益需求的公民,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活动申请、合法地开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此外,在社会敏感期,能够有针对性对不同阶层,特别是中学生、高校学生,进行相关法治教育。避免不法分子挑拨不明真相的百姓,破坏社会和谐。通过定期宣传、专项指导、特殊时期加强教育的方式,将《集会游行示威法》赋予百姓的话语权告诉百姓。通过专门机构工作解决大多数群众不懂”法”的情况,让公民明白什么样的游行活动才是合法,哪些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通过教育与威慑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出现社会传染情形,最终实现群体性事件事前预防。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集会游行示威法 表达渠道
作者简介:代珊,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13-02
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时期。转型期内由于体制障碍导致利益失衡,无法逐一满足群众在物质需要、精神需求、价值实现、文化关怀、思维方式等多方面的追求,加之欠缺通畅的表达途径导致每年发生混乱、盲目的群体性事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本质上为实现人民群众自身话语权提供着制度保障,很大程度上迎合了群众需要情绪宣泄的心理。理论研究表明,当利益需求方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要求对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加以纠正,正是解决矛盾与冲突的前提。因此建立健全集会游行示威法,实现对接人民群众迫切利益表达需求与矛盾解决机制,将有助于缓解社会压力与紧张程度,使得社会稳定与平衡。
一、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心理分析
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发生与演变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并非是单一方面,但从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却能得出事件中较为统一的群众心理。
(一)参与者欠缺情感宣泄的渠道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却缺乏真正多面代表弱势群体的声音,导致基层群众的利益没有全面得以表达,而信访制度往往屈服于政治维稳,实际问题无法得到圆满解决。此外宪法虽赋予公民有批评、举报、控告、申诉等权利,部分官员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却以自己是主人身份自居,听不进群众的意见与建议。“无处泄愤的百姓”在体制内难以找寻可以与政府对话的渠道,于是体制外的非法解决手段必然会被他们纳入选择。
(二)政务工作不能完全获得信赖
从内在逻辑而言群体性事件针对对象均是针对权力机关,同时群众之间也极易产生谣言与受到小道消息的影响,这些都是对我们有关部门执政工作不信任的表现。若是在回应度、法治度、透明度上产生欠缺,没有尊重与重视基层百姓的利益需求,必然导致群众对相关部门工作丧失信任感,在偶发事件的导火线下,容易引发群众过激行为。
(三)围观者受社会传染与去个性化心态
体制障碍导致我国的贫富差距扩大,一部分社会成员承受能力较差,逐渐滋生“仇官”“仇富”心态,抵触情绪加深,再加之传统从众心理的影响,参与者与旁观者之间很容易形成互动关系。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将这一现象称为社会传染。同时曾经部分遵纪守法的公民在群体性事件中也失去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控制力。个体一旦进入群体,就会产生去个性化的反应。当他越是得知在群体中自己是隐藏而匿名的,他越容易做出出位而违背日常道德准则的行为。这就是最早由社会心理学家G.L.博恩提出的概念——去个性化。
二、集会游行示威制度对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意义
游行、示威不是一项孤立的公民权利,它同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权利体系。其中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联系最为密切,是言论自由的延伸。目的在于影响别人的思想和行为,特别是影响执政党的决策和国家机关的行为。游行示威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在实现群众的情感宣泄,表达利益诉求方面一一契合了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心理。
(一)迎合群众要求宣泄情绪的心理
集会、游行、示威是人们抒发情感的最直接的方式,无论什么时代都需要保留它存在的可能性。尤其是今天的人们,不再被动地接受社会,而是在生活中不断作出评判、作出反应,在某种情况下,反应强烈到急需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来表达的程度,这种需要就带有典型的情绪性,单纯遏制反而会激化矛盾。
(二)实现与相关机构平等对话的机能
公民作为国家政治决策的直接承受体,他们对于决策的失误、不力与失当体会的更为敏感。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出自身强烈的政治要求与政治情绪,促使相关部门能够更为清醒的听到平常不能听到基层民众的声音,从而才能在下一个阶段工作中调整自己的工作重心,可以说集会游行示威制度是基层百姓与权力机关开展平衡型对话的重要体现。
(三)有助于提升权力部门工作效率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人民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政治主张。使得政府能醍醐灌顶的听到来至基层的心声,及时纠正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公民以游行示威的形式反映诉求,也表达出一定阶层多数意见。另一个层面,这也是政府部门收集倾听基层信息情报的渠道,有助于规划整理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将政府工作真正开展到百姓的心坎上。强化了政府工作的回应度,最终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三、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现存问题
(一)具体问题表达不能适用该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单位同游行示威负责人协商解决。同时《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主管公安机关接到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申请,将有关具体问题要求转送有关机关或则单位,必要时转送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如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负责人与有关机关、单位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再由主管公安机关对游行示威申请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可见,在接到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申请时,公安机关实质上是将处理权退回到行政部门手中。虽然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游行的数量与参与的人数,却导致当出现诸如劳资纠纷、环境污染此类大规模事件时,具有共同具体诉求的公民无法履行自己合法的集会游行权利,无法将自身的情绪通畅的表达出来。只能借助负责人与主管机关协商解决方式,限制了大多数利益相关人参与游行、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 (二)过度“干预”公民示威权利使用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合法权利与防治权利滥用,虽赋予了群众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却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随着法治观念的推进,部分旧有的限制性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公民生活的民主化进程。比如,在程序上的限制,第七条表明仅下列两类活动不需申请:(1)国家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活动。(2)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举行的集会。如果公民组织文化交流、旅游学习、体育等方面“无伤大雅”集会是否也需要依照条文规定申请批准。这样审批行为是否有过度干预公民宪法权利的嫌疑。同时,在主体上限制“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的集会、游行、示威”。居住地这个概念该如何定义?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说明,那么短期内外来务工的工作者在务工地是否就意味着丧失了集会游行的权利?
(三)法制宣传不到位、流于形式
《集会游行示威法》规范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向谁申请、怎样申请、甚至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都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实际情况确是绝大多数的公民对这些规定一无所知。宣传部门对这些条款的普法宣传往往是敷衍了事,这种高成本没有效果的法律宣传。反过来又影响了公众对法律尊严的敬畏淡化、漠视、甚至随意践踏。我国大量的群体上访事件,集会游行示威等有多少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又有多少人知道不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开展活动存在的风险。
四、健全集会游行示威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批准具体问题适用该制度
游行示威法指明,集会,游行,示威是以聚集于露天场所、列队行进、或在公共场所静坐等方式,表达共同意愿。共同意愿是指大多数人的意见而非极个别的声音。当公民个别要求申请游行活动时,主管部门有权利拒绝,有义务建议其采用其他司法行政手段解决。如果当大多数的公民对具体问题表现出较为趋同的一致性时,由此体现出这一阶层的具体需求,相关部门对其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就应当予以同意,因为任何长期压抑的社会情绪均是缘起于具体问题。保障多数人对共同具体问题享有游行示威权利,才能防止不定时地爆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二)增加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
1.设立专门游行示威区。专门区域的设立一方面可以使得治安部门更易控制公民活动过程,另一方面具备常态化的游行区域具有标志性,能够积极引导需要表达自身需求的群体,合法行使游行手段解决问题。通过这种无形的宣传,一定程度上减少发生非理性的表达事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便开设了三个公园作为公民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和政治建议的专门区。可见,这项提议是具有现实性的,但也要注意和相关的制度配套同时加大对相关部门的教育学习,最终才能为公民圆满行使政治权利服务。
2.在程序限制上,增加无需申请的情况。建议参考《东京关于集会、集会游行和集会示威条例》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各项,可以不向东京都公安委员会申请:(1)大中小学生和其他人的郊游、学习旅行、体育和比赛活动。(2)按照通常的冠礼、婚礼、丧礼、祭礼等惯例活动。我国可以在涉及公民之间关于文化、体育、生活方式等此类集体社会活动以及丧葬嫁娶等民俗活动方面给予公民无需申请的自由,方便公民自由享有本应的宪法权力。
(三)成立专门制度指导机构
成立专门集会游行示威指导机构,定期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建立网站,实现通过网络主动对公民的咨询进行答疑解惑,将其实体权利与程序操作告诉大众。指导有表达权益需求的公民,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活动申请、合法地开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此外,在社会敏感期,能够有针对性对不同阶层,特别是中学生、高校学生,进行相关法治教育。避免不法分子挑拨不明真相的百姓,破坏社会和谐。通过定期宣传、专项指导、特殊时期加强教育的方式,将《集会游行示威法》赋予百姓的话语权告诉百姓。通过专门机构工作解决大多数群众不懂”法”的情况,让公民明白什么样的游行活动才是合法,哪些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通过教育与威慑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出现社会传染情形,最终实现群体性事件事前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