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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一些劳动者不想缴纳“五险一金”,而是希望公司将其折算为现金发放,对于一部分不正规的小公司来说,这样还能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可谓“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这背后折射出的却是社保费率过高的“中国式烦恼”。
社保费率过高的“中国式烦恼”
不久前,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坦言,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50%。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费率大都保持在40%以下。数据显示,在全球12个社会保险费费率超过40%的国家中,中国位列其中,其余11个国家均分布在欧洲。在社保费率问题上“俯瞰”他国,确实不是一件“光荣”的事。
从企业和个人的社保缴纳比例上看,企业承担较大份额,个人缴纳较小份额。但根据法律规定,仅有员工个人缴纳的份额才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相当于强制储蓄),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份额最终与员工个人可获得的养老金脱离,将被转化为社会统筹资金,不进入员工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大病医疗报销和工伤待遇赔付,并转化成未来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员工本人也不能随便动用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一般需要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将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金额按1/120的比例,与其他养老金构成一起按月发放。这意味着,员工在退休后必须再活十年才能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上的积累金额领完。尽管法律规定员工死亡后可以将个人养老账户中的余额提出,但考虑到通货膨胀等不确定因素,彼时,个人养老账户中的余额是否能保值还是个未知数。
另外,我国已明确将推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员工普遍的退休年龄将会推迟,这就意味着员工将会多缴社保费、少领养老金。在未来延迟退休趋
势不变的大前提下,个人社保缴费比例或基数的提高,势必会挤占员工获得的可支配工资收入,从而影响生活质量。网络调查数据显示,93%网民反对退休延至65岁。更有批评认为,推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以毒攻毒”的“恶”制度。从小处看,这会造成个人消费能力日趋不足;从大局看,居民消费能力不足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也将日趋下降。
企业、员工都叫苦
历年来,社保个人缴费的比例虽然没有大的调整,但由于各地社会平均工资逐年递增,个人缴纳社保的基数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前些年,由于各级政府大力宣传社会保险的益处,加上2011年《社会保险法》施行带来的积极推动,社保费率过高对个人消费能力的消极影响等问题并不突出,直到2014年这一矛盾才日渐显现。
2014年3月,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东莞善募康科技有限公司上千名员工要求涨薪及降低代扣社保比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有评论指出,由于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逐年提高,最低参保基数的金额也水涨船高,员工的工资增幅往往不能与之适应。另一方面,在“延迟退休”政策的影响下,员工更实际的想法就是多领工资、不缴社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人实惠”不受影响。如此看来,“五险一金”的高比例也成了我国社会参保率低的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儿”,而不仅仅是私营企业唯利是图和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造成的。
同样是不满,2014年4月东莞裕元鞋厂的员工却提出了另一种诉求。据悉,该厂多年来一直按1800元为基数为员工参加社保,因此,员工要求以实际工资标准为基数,补足厂方应缴而未缴的份额。但员工并不希望厂方将依法应缴的份额补缴到社保管理部门,而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他们。厂方则表示愿意提高参保基数,但是,工人们每个月拿到的实际工资数也会相应减少,双方因此僵持不下。在笔者看来,员工要求“以现金方式补足社保”的做法,其实是变相要求加薪,同时也是对过高的社保费费率表达无奈和不满。
企业潜在风险被放大
“大企业强国,小企业富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也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更是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一直以来,大中型企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骨干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大批小微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国很多中小企业都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税费负担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需承担高昂的社保支出,这项支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一笔不小的负担,还可能让企业面临一系列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假设企业招用一名员工,与员工约定的月薪为5000元。那么企业实际上还需额外拿出约40%的金额用于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即一名员工实际的人力成本约为7000元;对于员工而言,在扣除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份额以后,其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数额在3500-4000元之间。这个“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报酬标准对员工往往不具有吸引力,而企业付出了比实际更高的成本,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若企业采取折中方案: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或仅按较低基数参加社保,则会面临因违法行为被社保管理部门查处以及被员工“倒打一耙”的双重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并为员工个人代扣代缴,若有违反,企业将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若企业采取将自己应缴的社保份额折现发给员工的做法,尽管一时满足了员工增加可支配收入的愿望,但由于这种做法本身并不合法,若员工以“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追究企业责任,企业将陷入有口难辩的尴尬境地。
当经济形势严峻时,裁员、降薪常常是企业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这样就容易滋生不安情绪,并加剧劳资纠纷,极易诱发群体事件,引发社会矛盾。
此外,社保费率过高,对员工工资和企业积累的挤压也在不断加深。对员工工资挤压的直接后果,就是个人消费能力日趋不足,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日趋下降;对企业积累挤压的后果,则是企业投入能力受限,可持续发展动力减弱。 从更长远的角度来分析,以我国的国情来看,“五险一金”占比过高的趋势无助于福利社会的建成。纵观欧洲11个高费率国家,其国民的高缴费率对应的是高福利待遇,企业不需要因裁员而面临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也不需要因为企业裁员而遭受需维持社会稳定的政治压力,员工更不会因为失业而失去生活保障。在这些国家,由于福利过高,很多人已失去了工作的热情。反观我国,高费率对应的却是较低的福利,“多缴了社保,依然是看不起病,住不起房”的现象也逐渐上升为公众较为关注的民生问题。由于社会保障力度有限,仅靠高比率的社保金额很难承担起社会“稳定器”和“和谐仪”的作用。目前,国家正在采取积极对策,养老“双轨制”已经画上了“句号”,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等相关政策也在有序地规划设计中。解决社保费率过高的思路,不能局限于就费率谈费率,必须透过费率审视其背后隐藏的深刻问题,从而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
补齐缺口才是当务之急
要根本解决社保费率过高的问题,关键在于补齐养老金缺口。众所周知,社保缺口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欠账太多”,很多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并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为此,理应通过划拨国有资产、提高国企分红、加大财政补贴等方式还清旧账,改变新人为旧人发放养老金的模式。此外,更要加强养老金投资管理,争取百姓的“养老钱”保值、增值。
总而言之,不论是为了还旧账而实行延迟退休,还是提高社保缴费,都只是“穷尽一切手段”之后的无奈之选,而不应该是“第一选择”,加重社保负担在某种程度上近似于“杀鸡取卵”。
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提高公共财政对社保的补贴,改变“五险一金”缴费过高的现实,不仅仅是释放小微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投保比例的前提,也是让广大企业员工增加收入的重要保障。只有降低社保费率、缓增缴费基数,才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居民消费。笔者期待“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改革条款早日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既成事实。
不久前,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的调整至15%。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对本市户籍和非户籍人员,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必须执行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不得执行不同的单位缴费比例”(注:在此之前广州市国有集体企业按工资总额20%缴费,非公有制单位企业按工资总额12%缴费)。尽管该《通知》也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进行了上调,但其降低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做法,也在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方面做出了有益、积极的尝试,值得其他省市借鉴。
责编/寇斌
社保费率过高的“中国式烦恼”
不久前,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坦言,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50%。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费率大都保持在40%以下。数据显示,在全球12个社会保险费费率超过40%的国家中,中国位列其中,其余11个国家均分布在欧洲。在社保费率问题上“俯瞰”他国,确实不是一件“光荣”的事。
从企业和个人的社保缴纳比例上看,企业承担较大份额,个人缴纳较小份额。但根据法律规定,仅有员工个人缴纳的份额才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相当于强制储蓄),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份额最终与员工个人可获得的养老金脱离,将被转化为社会统筹资金,不进入员工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大病医疗报销和工伤待遇赔付,并转化成未来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员工本人也不能随便动用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一般需要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将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金额按1/120的比例,与其他养老金构成一起按月发放。这意味着,员工在退休后必须再活十年才能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上的积累金额领完。尽管法律规定员工死亡后可以将个人养老账户中的余额提出,但考虑到通货膨胀等不确定因素,彼时,个人养老账户中的余额是否能保值还是个未知数。
另外,我国已明确将推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员工普遍的退休年龄将会推迟,这就意味着员工将会多缴社保费、少领养老金。在未来延迟退休趋
势不变的大前提下,个人社保缴费比例或基数的提高,势必会挤占员工获得的可支配工资收入,从而影响生活质量。网络调查数据显示,93%网民反对退休延至65岁。更有批评认为,推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以毒攻毒”的“恶”制度。从小处看,这会造成个人消费能力日趋不足;从大局看,居民消费能力不足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也将日趋下降。
企业、员工都叫苦
历年来,社保个人缴费的比例虽然没有大的调整,但由于各地社会平均工资逐年递增,个人缴纳社保的基数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前些年,由于各级政府大力宣传社会保险的益处,加上2011年《社会保险法》施行带来的积极推动,社保费率过高对个人消费能力的消极影响等问题并不突出,直到2014年这一矛盾才日渐显现。
2014年3月,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东莞善募康科技有限公司上千名员工要求涨薪及降低代扣社保比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有评论指出,由于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逐年提高,最低参保基数的金额也水涨船高,员工的工资增幅往往不能与之适应。另一方面,在“延迟退休”政策的影响下,员工更实际的想法就是多领工资、不缴社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人实惠”不受影响。如此看来,“五险一金”的高比例也成了我国社会参保率低的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儿”,而不仅仅是私营企业唯利是图和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造成的。
同样是不满,2014年4月东莞裕元鞋厂的员工却提出了另一种诉求。据悉,该厂多年来一直按1800元为基数为员工参加社保,因此,员工要求以实际工资标准为基数,补足厂方应缴而未缴的份额。但员工并不希望厂方将依法应缴的份额补缴到社保管理部门,而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他们。厂方则表示愿意提高参保基数,但是,工人们每个月拿到的实际工资数也会相应减少,双方因此僵持不下。在笔者看来,员工要求“以现金方式补足社保”的做法,其实是变相要求加薪,同时也是对过高的社保费费率表达无奈和不满。
企业潜在风险被放大
“大企业强国,小企业富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也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更是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一直以来,大中型企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骨干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大批小微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国很多中小企业都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税费负担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需承担高昂的社保支出,这项支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一笔不小的负担,还可能让企业面临一系列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假设企业招用一名员工,与员工约定的月薪为5000元。那么企业实际上还需额外拿出约40%的金额用于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即一名员工实际的人力成本约为7000元;对于员工而言,在扣除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份额以后,其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数额在3500-4000元之间。这个“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报酬标准对员工往往不具有吸引力,而企业付出了比实际更高的成本,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若企业采取折中方案: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或仅按较低基数参加社保,则会面临因违法行为被社保管理部门查处以及被员工“倒打一耙”的双重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并为员工个人代扣代缴,若有违反,企业将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若企业采取将自己应缴的社保份额折现发给员工的做法,尽管一时满足了员工增加可支配收入的愿望,但由于这种做法本身并不合法,若员工以“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追究企业责任,企业将陷入有口难辩的尴尬境地。
当经济形势严峻时,裁员、降薪常常是企业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这样就容易滋生不安情绪,并加剧劳资纠纷,极易诱发群体事件,引发社会矛盾。
此外,社保费率过高,对员工工资和企业积累的挤压也在不断加深。对员工工资挤压的直接后果,就是个人消费能力日趋不足,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日趋下降;对企业积累挤压的后果,则是企业投入能力受限,可持续发展动力减弱。 从更长远的角度来分析,以我国的国情来看,“五险一金”占比过高的趋势无助于福利社会的建成。纵观欧洲11个高费率国家,其国民的高缴费率对应的是高福利待遇,企业不需要因裁员而面临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也不需要因为企业裁员而遭受需维持社会稳定的政治压力,员工更不会因为失业而失去生活保障。在这些国家,由于福利过高,很多人已失去了工作的热情。反观我国,高费率对应的却是较低的福利,“多缴了社保,依然是看不起病,住不起房”的现象也逐渐上升为公众较为关注的民生问题。由于社会保障力度有限,仅靠高比率的社保金额很难承担起社会“稳定器”和“和谐仪”的作用。目前,国家正在采取积极对策,养老“双轨制”已经画上了“句号”,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等相关政策也在有序地规划设计中。解决社保费率过高的思路,不能局限于就费率谈费率,必须透过费率审视其背后隐藏的深刻问题,从而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
补齐缺口才是当务之急
要根本解决社保费率过高的问题,关键在于补齐养老金缺口。众所周知,社保缺口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欠账太多”,很多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并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为此,理应通过划拨国有资产、提高国企分红、加大财政补贴等方式还清旧账,改变新人为旧人发放养老金的模式。此外,更要加强养老金投资管理,争取百姓的“养老钱”保值、增值。
总而言之,不论是为了还旧账而实行延迟退休,还是提高社保缴费,都只是“穷尽一切手段”之后的无奈之选,而不应该是“第一选择”,加重社保负担在某种程度上近似于“杀鸡取卵”。
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提高公共财政对社保的补贴,改变“五险一金”缴费过高的现实,不仅仅是释放小微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投保比例的前提,也是让广大企业员工增加收入的重要保障。只有降低社保费率、缓增缴费基数,才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居民消费。笔者期待“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改革条款早日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既成事实。
不久前,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的调整至15%。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对本市户籍和非户籍人员,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必须执行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不得执行不同的单位缴费比例”(注:在此之前广州市国有集体企业按工资总额20%缴费,非公有制单位企业按工资总额12%缴费)。尽管该《通知》也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进行了上调,但其降低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做法,也在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方面做出了有益、积极的尝试,值得其他省市借鉴。
责编/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