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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的比较
创新能力是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具体体现在品种权、专利等创新成果的拥有量方面。
国外基本情况
发达国家是主要的品种权和育种专利技术的拥有者。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7月,UPOV成员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排前5位的发达国家约占UPOV总申请量的45.6%,前10位国家(地区)占总申请量的70%。排名靠前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
截至2010年底,全球范围内共有27064项农业育种专利技术。其中,有11812项专利技术的申请人优先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占总量的43.6%:其次是欧洲,共有5074项,不足美国的二分之一:中国位列第3,共有4226项;日本排名第4,仅有2964项。
国内基本情况
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第4位,有效品种权量居UPOV前10位,已成为品种权申请大国。但是,我国仍非为品种权强国。截至2006年底,我国拥有品种权仅940件,居UPOV第18位,只相当于美国的6.23%,日本的14.8%。从拥有的品种权结构来看,我国80%以上的授权品种集中在水稻、玉米和小麦三种作物,其他油料、蔬菜、水果和花卉等经济作物的品种权还很少。
在专利权方面,虽然我国以4226项位列第3,但是,从近年来的增长趋势看,我国农业育种专利申请增长迅速,甚至超过美国。
国内外差距
我国新品种和专利数量虽然有大幅提升,但与较为发达的美国相比仍有显著的差距,而且,授权品种相对集中,种类不够丰富。
成果转化的比较
我国种业虽然近年来取得飞速发展,但仍难敌跨国企业强大的竞争优势,因此,在提高自主创新水平的同时,在成果转化和市场推广等方面也迫切需要借鉴国际先进模式。
国外基本情况
美国主要实行一体化模式。美国种业企业将种业科技创新贯穿整个产业链条的上、中、下游全过程,依据覆盖全球的种业产业化基础和试验示范网络,建立了从“试验室一人工气候室一智能温室一田间”呈流水线式的规模化运作方式和研发、加工、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高效产业运行体系。
日本主要实行以政府和公共机构为主导的模式。在日本的籽种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政府和公共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下属农业科研机构主要负责基础研究和水稻等大田作物的育种,选育出的品种由农协等机构进行生产加工,然后由公共推广机构进行推广销售,私人企业主要采取购买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或者同研究机构合作开发的形式进入市场。
荷兰主要实行中介推动模式。荷兰发达的拍卖市场催生了一种独具特色的种业运营模式,即以买卖双方作为中间人,通过拍卖市场或专门买卖机构获取信息,组织生产,然后进行销售。荷兰的鳞茎和球茎类花卉的种球产业就采用此类模式,球根在地里长着时就通过绿色拍卖市场拍卖,农民还可以根据经销商的订单,从育种部门购买优良品种生产种子,然后转让给经销商进行销售。
国内基本情况
近十年来,我国种业发展和商品化开发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9016件,授权保护3713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近1500个,种子商品化率达到40%,新品种更新2至3次,良种覆盖率由“八五”期末的80%提高到95%以上,良种对粮食增产贡献率达到40%以上。
国内外差距
目前,国内种子企业的营销模式主要是地区代理商模式,企业营销人员基本不接触农民等种子最终消费者,与杜邦和孟山都等跨国种子企业在中国种子市场始终坚持以农户为中心、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和教育农户的模式相比差距甚远。
国外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种业科技创新发展经验的总结以及国内外之间的比较,结合我国种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可以得到如下主要启示:
完善法律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借鉴美国的经验,增加制定《种子进口法》、《植物专利法》等法律,从法律上明确企业在种业科技创新领域的主体作用。在完善自身种子质量认证制度的同时,融入由国际种子检验协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合会、官方种子分析家协会等组成的国际组织体系,提高国内种子在国际市场上的认可度。此外,还要立法以加强对种质资源的引进和保护,防止珍贵资源外流。
促进企业做大,发挥创新主体作用
针对国内种子企业普遍存在的研发力量分散、生产经营资源分散、规模不经济等问题,引导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在研发、生产、加工、经营、推广服务等各环节横向并购,快速整合产业资源,优化市场竞争格局,促进种子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并逐步培养其成为种业科技创新的主体。
支撑企业做强,实现育繁推一体化
针对种子研发、生产、推广、营销等各环节脱节等问题,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链上的纵向并购,加速产业内部资本、技术和人力等要素的流动和充分融合,形成集研发、育种、生产、加工、销售、推广等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种子企业,促进种子企业向规模化、一体化方向发展,增强企业育繁推一体化能力。
借鉴国外管理经验,提升生产服务水平
鼓励国内种子企业借鉴海外大型种子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理念和营销理念,提高和完善经营管理水平,强化信息管理和配套服务水平。在产前,要搞好市场调查和预测,为公司及市场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和技术准备:在产中,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的应用,使战略目标与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在一起:在产后,要采取独营或联营的方式,开展产品的购、销、加、储等方面的新技术服务,以实现产品的多层次增值。
创新能力是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具体体现在品种权、专利等创新成果的拥有量方面。
国外基本情况
发达国家是主要的品种权和育种专利技术的拥有者。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7月,UPOV成员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排前5位的发达国家约占UPOV总申请量的45.6%,前10位国家(地区)占总申请量的70%。排名靠前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
截至2010年底,全球范围内共有27064项农业育种专利技术。其中,有11812项专利技术的申请人优先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占总量的43.6%:其次是欧洲,共有5074项,不足美国的二分之一:中国位列第3,共有4226项;日本排名第4,仅有2964项。
国内基本情况
自2004年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第4位,有效品种权量居UPOV前10位,已成为品种权申请大国。但是,我国仍非为品种权强国。截至2006年底,我国拥有品种权仅940件,居UPOV第18位,只相当于美国的6.23%,日本的14.8%。从拥有的品种权结构来看,我国80%以上的授权品种集中在水稻、玉米和小麦三种作物,其他油料、蔬菜、水果和花卉等经济作物的品种权还很少。
在专利权方面,虽然我国以4226项位列第3,但是,从近年来的增长趋势看,我国农业育种专利申请增长迅速,甚至超过美国。
国内外差距
我国新品种和专利数量虽然有大幅提升,但与较为发达的美国相比仍有显著的差距,而且,授权品种相对集中,种类不够丰富。
成果转化的比较
我国种业虽然近年来取得飞速发展,但仍难敌跨国企业强大的竞争优势,因此,在提高自主创新水平的同时,在成果转化和市场推广等方面也迫切需要借鉴国际先进模式。
国外基本情况
美国主要实行一体化模式。美国种业企业将种业科技创新贯穿整个产业链条的上、中、下游全过程,依据覆盖全球的种业产业化基础和试验示范网络,建立了从“试验室一人工气候室一智能温室一田间”呈流水线式的规模化运作方式和研发、加工、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高效产业运行体系。
日本主要实行以政府和公共机构为主导的模式。在日本的籽种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政府和公共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下属农业科研机构主要负责基础研究和水稻等大田作物的育种,选育出的品种由农协等机构进行生产加工,然后由公共推广机构进行推广销售,私人企业主要采取购买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或者同研究机构合作开发的形式进入市场。
荷兰主要实行中介推动模式。荷兰发达的拍卖市场催生了一种独具特色的种业运营模式,即以买卖双方作为中间人,通过拍卖市场或专门买卖机构获取信息,组织生产,然后进行销售。荷兰的鳞茎和球茎类花卉的种球产业就采用此类模式,球根在地里长着时就通过绿色拍卖市场拍卖,农民还可以根据经销商的订单,从育种部门购买优良品种生产种子,然后转让给经销商进行销售。
国内基本情况
近十年来,我国种业发展和商品化开发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9016件,授权保护3713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近1500个,种子商品化率达到40%,新品种更新2至3次,良种覆盖率由“八五”期末的80%提高到95%以上,良种对粮食增产贡献率达到40%以上。
国内外差距
目前,国内种子企业的营销模式主要是地区代理商模式,企业营销人员基本不接触农民等种子最终消费者,与杜邦和孟山都等跨国种子企业在中国种子市场始终坚持以农户为中心、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和教育农户的模式相比差距甚远。
国外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种业科技创新发展经验的总结以及国内外之间的比较,结合我国种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可以得到如下主要启示:
完善法律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借鉴美国的经验,增加制定《种子进口法》、《植物专利法》等法律,从法律上明确企业在种业科技创新领域的主体作用。在完善自身种子质量认证制度的同时,融入由国际种子检验协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合会、官方种子分析家协会等组成的国际组织体系,提高国内种子在国际市场上的认可度。此外,还要立法以加强对种质资源的引进和保护,防止珍贵资源外流。
促进企业做大,发挥创新主体作用
针对国内种子企业普遍存在的研发力量分散、生产经营资源分散、规模不经济等问题,引导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在研发、生产、加工、经营、推广服务等各环节横向并购,快速整合产业资源,优化市场竞争格局,促进种子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并逐步培养其成为种业科技创新的主体。
支撑企业做强,实现育繁推一体化
针对种子研发、生产、推广、营销等各环节脱节等问题,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链上的纵向并购,加速产业内部资本、技术和人力等要素的流动和充分融合,形成集研发、育种、生产、加工、销售、推广等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种子企业,促进种子企业向规模化、一体化方向发展,增强企业育繁推一体化能力。
借鉴国外管理经验,提升生产服务水平
鼓励国内种子企业借鉴海外大型种子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理念和营销理念,提高和完善经营管理水平,强化信息管理和配套服务水平。在产前,要搞好市场调查和预测,为公司及市场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和技术准备:在产中,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的应用,使战略目标与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在一起:在产后,要采取独营或联营的方式,开展产品的购、销、加、储等方面的新技术服务,以实现产品的多层次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