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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把贪污罪的构成特征规定为主体基本是国家工作人员,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这不符合贪污罪的实际情况.现实中贪污罪共有三种不同的主、客体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共财产所有权;二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有财产所有权;三是受委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与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后二者的主、客体情况均与第一种类型有所不同,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界定,对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贯彻贪污罪从重惩处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