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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专业课教师培养法科学生的非智力因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的理论、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以及关于“灌输”的理论的要求。法学专业课教师应当通过塑造自己健全的人格,将专业知识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并结合接受理论来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
关键词:法学专业课教师;法科学生;非智力因素;培养
一、学生非智力因素培养概述
学生的智力因素通常是指学生的注意力,观察力,想象力,记忆力,思维力,创造力等,即认识能力的总和。它是学生在对事物的认识中表现出的心理牲,是认识活动的操作系统。而非智力因素则是指学生智力因素以外的一切心理因素,包括情感、意志、兴趣、性格、需要、动机、目标、抱负、信念、世界观等方面。这些非智力因素,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一个智力水平较高的学生,如果他的非智力因素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往往不会有太多的成就。相反,一个智力水平一般的学生,如果他的非智力因素得到很好的发展,就可能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做出较大的贡献。
根据非智力因素对心理活动的调节范围以及对学习活动直接作用的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三个不同层次。第一层次,是指学生的理想、信念、世界观。它们属于高层次水平,对学生学习具有广泛的制约作用,对学习活动具有持久的影响。第二层次,主要是指学生的个性心理品质,如需要、兴趣、动机、意志、情绪情感、性格与气质等,这些属于中间层次。它们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起着直接的影响,能够提升学生的智力。第三层次,是指学生的自制力、顽强性、荣誉感、学习热情、求知欲望和成就动机等等。它们是与学生的学习活动有直接联系的非智力因素,对学习产生具体的影响。
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主要就是培养学生的意志力,道德修养,克服困难的勇气和能力以及自信、自立、自强的良好心理素质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对于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同智力因素的培养同等重要,尤其是在大学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因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所谓教书育人,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学校全部的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都是为国家和人民培育人才;从狭义上来说,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教书是指教师向学生传授系统、分类的科学文化知识,训练技能和技巧,培养能力、发展智力,教学生学会学习;育人是指教师在教书过程中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以身示范,帮助学生树立科学进取的人生观、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个性品质,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学会做人,也就是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学生在大学期间有一半以上的时间用在学习专业课程上,与专业课教师接触较多,因此,为了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专业课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尤为重大。
二、法学专业课教师培养法科学生非智力因素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包括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社会意识是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即人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包括艺术、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学和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和情感、风俗、习惯、传统等社会心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原理论证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形成、变化和发展的根源,论述了思想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和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它昭示我们,一方面,必须以人们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客观环境为基础,来把握人们的思想信息,分析人们的思想活动,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思想意识的特点,来正确认识思想观念的作用与影响,判断人们的思想动机,充分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
(二)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本质的论述,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人是具有实践能力的社会动物。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这一定义规定了人是生物、实践、社会的统一体,规定了人具有生物性、实践性、社会性,而且这三个方面的属性又是统一的。人的生物性,是指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受自然规律支配的一切属性的总和。人的实践性,是指人类特有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种能动的物质活动。它包括人类所特有的一切有意识的活动,是人所特有的规定性。人的社会性,是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具有的一切属性的总和。生物性是实践性和社会性的物质载体,实践性是中介,它把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联系起来,使它们真正成为人的属性,而社会性反过来制约生物性和实践性。
由于教书育人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而人的核心问题是人的本质问题,因而,教书育人必须建立在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不仅规定了教书育人的必要性、有效性,还揭示了教书育人的规律性,规定了教书育人的方法、方针和原则等方法论问题。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内涵十分丰富,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容规定主要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主要由人的体力和智力构成的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这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第二层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这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关键。第三层是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它既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综合体现和最高目标,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是教书育人的重要理论基础,它要求教书育人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为学生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目的服务,通过教书育人丰富和发展学生的交往关系和社会关系,创设有利于学生自由个性生成和发展的教育情境。这些都已经成为教书育人的重要理念和原则要求,已经或正在转化为教书育人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三)关于“灌输”的理论
理论界对理论灌输的实质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其一,灌输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理论原则;其二,灌输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其三,灌输是一种教育方法和手段。[1]
列宁在《怎么办》一书中详细论证了“灌输”原理。他认为:“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各国的历史都证明:工人阶级单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意识。”[2]灌输理论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向工人群众灌输他们原本不了解或不具有的先进的无产阶级意识;二是引导工人群众善于从工人阶级的角度去认识问题,认清社会生活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勿忘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从“外面”灌输的含义,不仅仅指从工人群众的头脑外面,更主要的是要人们从经济斗争范围之外,即从无产阶级政治观点上去考虑问题。
在新的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灌输”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教育;第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第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理论之所以要灌输,这不仅是因为科学、系统的社会主义思想,不可能通过自发的方式产生,而只能通过学习、教育、宣传等自觉的方式才能掌握,还因为教育者的教育活动既要适应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基础和发展要求,又要超越受教育者的原有基础,体现社会思想政治品德的客观要求。
三、法学专业课教师培养法科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实践
(一)隐性教育与法学专业课教师个人健全人格的塑造
隐性教育是相对于学校正式课程而言,主要由学校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中的隐蔽因素构成的一个开放的、立体的网状结构的教育方式。
隐性教育是一种无意识的教育。这种教育方式是教育者按照预定的教育内容和方案,在受教育者周围设置一定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引导受教育者去感受和体味,使受教育者在满足兴趣、爱好的同时,得到思想的净化和启迪,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实践证明,校园建筑、文化设施、校园绿化和美化等物质形态,学校的规章制度、思想意识、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学校的传统、风格和精神风貌,教师形象和示范作用、学校的舆论导向等构成的学校的校风、学风等对学生的政治观、道德观和价值观形成的教育作用,有时比正式课堂教育更有感染力,对学生的思想影响更持久深远。
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通常有五种方法,即练习,锻炼,要求,榜样和强化。教师劳动特点具有强烈的示范性。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法学专业课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主体,应该是一个榜样。榜样的作用,主要来自人格的力量。人格是一个人的道德、情操和修养的集中表现,它关系到一个人的思想素质、觉悟水平和精神境界。法学专业课教师的道德品质、治学态度、工作作风、生活态度,乃至一言一行,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科学生的心灵。正因为言传身教这种特殊的育人效应,使为人师表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和途径。
(二)学科教育与法学专业课教师的育人作用
在西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呈现隐蔽性、渗透性、层次性、连续性、实践性与社会性等特点,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其思想政治教育日益呈现专业学科化的趋势。西方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通过以下几类课程进行:其一,专门设置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如在美国,这样的课程有四类:一是公民课,二是道德哲学课,三是职业道德课,四是有关伦理道德的名著的学习。其二,“通识教育”课程。这类课程主要是以西方文化为主、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的课程,它涉及到心理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这类课程可以使学生学习到自己专业之外的新颖知识,因而受到学生的欢迎。同时,由于这类课程从多方面涉及道德教育,具有综合教育的效果,因而又受到各高校的普遍重视。其三,专业课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西方国家强调将知识学习与道德教育融为一体,使道德教育在多领域、多学科全方位地进行。如在美国,对每一门主修专业,都要从历史、社会和伦理学的角度学习和研究,都要回答诸如这个领域的历史和传统是什么,它所涉及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又是什么,要面临哪些伦理和道德问题等有利于实现德育目标的问题。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法学专业课教师在从事法学专业课教学的同时,对于法科学生的道德建设同样可以有所作为。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根据法律与道德的联系程度,可以将法律分为伦理性的法和技术性的法。通常认为,伦理性的法是将一个民族国家的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则。民法、刑法中的许多规则,都是一般的道德准则,因而,民法、刑法属于典型的伦理性的法。伦理性条款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凭社会主体的简单常识和伦理判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技术性的法,相对来讲,离社会上普通民众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有一定的距离,更多的是操作性很强的技术性规则。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更多的是便利与效率。因而,从事伦理性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更要将教书与育人结合起来。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事实上,法律与道德虽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把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商业中反不正当竞争原则,这些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原则通过立法变成法律原则。同时,法律也将某些消极的道德义务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如禁止诈骗、作伪证、贪污受贿等,违反这些道德,也就违反了法律。因此,对于现实中的许多行为,一般人仅凭道德常识就可以判断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不能总是以法盲来解释犯罪的原因。另一方面,某些法律规范反过来也是一种新的道德规范。如不许闯红灯、禁止违章建筑、处理好相邻关系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德。而法律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黑市交易,禁止不正当竞争等,遵守这些规定,也是一种商业道德。近年来,一些新的与法律有关的道德问题受到人们的重视,如在调整人与自然的法律中,由于环境的污染,生态平衡的破坏,人对自然的态度被认为是一个新的道德问题。如乱砍滥伐,大气污染等行为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为道德舆论所谴责。又如,中国法制史一类的课程,可以从“以古为鉴”的角度将专业知识的传授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点、本质及其演变规律的学科。中华法系是世界公认的五大法系之一,是以东方国家的特色标榜于世的。中国过去的法制,不仅为现实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非常深刻的经验教训,而且一些法律制度(如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法律制度)还是我们现实法律制度的直接来源。因此,学习中国法制史,了解中华民族为人类法律文化所作出的杰出贡献,掌握法律制度的发展线索和规律,既可以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又可以促使学生为国家的法制建设而努力。另外,中国历代王朝较为注重以法治吏,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官吏任免、职责、考核、奖惩的法律机制,这说明反腐倡廉由来已久;中国历史上统治者比较重视道德教化与法律制约的互动关系,注意综合治理,这说明法德并举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历史的借鉴。对于上述道理,法学专业课教师应当从德育的角度予以阐析。
(三)接受理论与法学专业课教师的育人
育人对象的“接受”是研究外在信息与体认者关系的范畴,它标志的是接受对象对外在信息的理解、解释、择取、整合、运用的关系。接受度是一个描述接受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概念。育人信息的接受,与其它领域中的接受不同的是,育人中的接受主要是价值成果的接受,育人内容及其方法的实施效果,必须得到育人对象的价值认同,具有社会政治倾向。法学专业课教师在育人中应注重调动学生的主动性,通过学生的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审控等自我教育过程来不断净化自己的心灵,达到提高认识、转变思想的目的。
由于育人对象在知识水平、思想认识、自我监督和控制能力、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由于他们的个性和态度的不同,使其在接受思想信息上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性。研究这种差异性是成功育人的重要条件。
育人对象的接受系统主要包括三个相互作用的子系统:第一,动力系统。它是育人对象选择和接受育人信息的源泉,使主体接受具有一定的指向性。第二,能力系统。它主要是指教书育人对象的认识框架,包括世界观、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三个重要因素。育人对象的认识框架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其对接受内容的选择和接受某种思想道德理论的视野,同时还制约着他们的接受方式和接受质量。育人对象通过对育人信息进行选择加工、整理内化,使之成为自身的思想和品质。第三,调控系统。其主要是指兴趣、情感、意志等非认知因素对育人对象的心理倾向和精神状态的调整。兴趣是活动的动力,是鼓舞育人对象从事活动的重要力量。情感是育人对象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系。健康的情感能促使育人对象精神焕发,强化着他们的认知能力,激发着他们认知的发展,使他们的接受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意志是育人对象自觉地确定目标并支配和调节行动以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坚强的意志是探索真理、完成事业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调控系统使主体的内、外因素组织、整合,达到最优化的状态,使接受得以完成。
根据上述接受理论,法学专业课教师在培养法科学生的非智力因素时,除了注意学生的年龄特征、性别差异和个体差异外,还应当注重培养学生崇高的精神需求、科学的思维方式、丰富的情感和坚强的意志,传授给学生广博精深的理论性知识和丰富适用的经验性知识。通过课堂内大范围的知识传授和课堂外一对一的个别培养,最大限度地提高法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独立性和创造性。
[参考文献]
[1]祖嘉合.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8.
[2]列宁.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9.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湖南 长沙 410128)
关键词:法学专业课教师;法科学生;非智力因素;培养
一、学生非智力因素培养概述
学生的智力因素通常是指学生的注意力,观察力,想象力,记忆力,思维力,创造力等,即认识能力的总和。它是学生在对事物的认识中表现出的心理牲,是认识活动的操作系统。而非智力因素则是指学生智力因素以外的一切心理因素,包括情感、意志、兴趣、性格、需要、动机、目标、抱负、信念、世界观等方面。这些非智力因素,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一个智力水平较高的学生,如果他的非智力因素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往往不会有太多的成就。相反,一个智力水平一般的学生,如果他的非智力因素得到很好的发展,就可能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做出较大的贡献。
根据非智力因素对心理活动的调节范围以及对学习活动直接作用的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三个不同层次。第一层次,是指学生的理想、信念、世界观。它们属于高层次水平,对学生学习具有广泛的制约作用,对学习活动具有持久的影响。第二层次,主要是指学生的个性心理品质,如需要、兴趣、动机、意志、情绪情感、性格与气质等,这些属于中间层次。它们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起着直接的影响,能够提升学生的智力。第三层次,是指学生的自制力、顽强性、荣誉感、学习热情、求知欲望和成就动机等等。它们是与学生的学习活动有直接联系的非智力因素,对学习产生具体的影响。
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主要就是培养学生的意志力,道德修养,克服困难的勇气和能力以及自信、自立、自强的良好心理素质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对于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同智力因素的培养同等重要,尤其是在大学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因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所谓教书育人,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学校全部的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都是为国家和人民培育人才;从狭义上来说,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教书是指教师向学生传授系统、分类的科学文化知识,训练技能和技巧,培养能力、发展智力,教学生学会学习;育人是指教师在教书过程中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以身示范,帮助学生树立科学进取的人生观、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个性品质,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学会做人,也就是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学生在大学期间有一半以上的时间用在学习专业课程上,与专业课教师接触较多,因此,为了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专业课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尤为重大。
二、法学专业课教师培养法科学生非智力因素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包括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社会意识是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即人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包括艺术、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学和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和情感、风俗、习惯、传统等社会心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原理论证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形成、变化和发展的根源,论述了思想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和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它昭示我们,一方面,必须以人们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客观环境为基础,来把握人们的思想信息,分析人们的思想活动,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思想意识的特点,来正确认识思想观念的作用与影响,判断人们的思想动机,充分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
(二)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本质的论述,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人是具有实践能力的社会动物。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这一定义规定了人是生物、实践、社会的统一体,规定了人具有生物性、实践性、社会性,而且这三个方面的属性又是统一的。人的生物性,是指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受自然规律支配的一切属性的总和。人的实践性,是指人类特有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种能动的物质活动。它包括人类所特有的一切有意识的活动,是人所特有的规定性。人的社会性,是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具有的一切属性的总和。生物性是实践性和社会性的物质载体,实践性是中介,它把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联系起来,使它们真正成为人的属性,而社会性反过来制约生物性和实践性。
由于教书育人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而人的核心问题是人的本质问题,因而,教书育人必须建立在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不仅规定了教书育人的必要性、有效性,还揭示了教书育人的规律性,规定了教书育人的方法、方针和原则等方法论问题。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内涵十分丰富,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容规定主要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主要由人的体力和智力构成的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这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第二层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这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关键。第三层是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它既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综合体现和最高目标,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是教书育人的重要理论基础,它要求教书育人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为学生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目的服务,通过教书育人丰富和发展学生的交往关系和社会关系,创设有利于学生自由个性生成和发展的教育情境。这些都已经成为教书育人的重要理念和原则要求,已经或正在转化为教书育人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三)关于“灌输”的理论
理论界对理论灌输的实质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其一,灌输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理论原则;其二,灌输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其三,灌输是一种教育方法和手段。[1]
列宁在《怎么办》一书中详细论证了“灌输”原理。他认为:“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各国的历史都证明:工人阶级单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意识。”[2]灌输理论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向工人群众灌输他们原本不了解或不具有的先进的无产阶级意识;二是引导工人群众善于从工人阶级的角度去认识问题,认清社会生活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勿忘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从“外面”灌输的含义,不仅仅指从工人群众的头脑外面,更主要的是要人们从经济斗争范围之外,即从无产阶级政治观点上去考虑问题。
在新的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灌输”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教育;第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第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理论之所以要灌输,这不仅是因为科学、系统的社会主义思想,不可能通过自发的方式产生,而只能通过学习、教育、宣传等自觉的方式才能掌握,还因为教育者的教育活动既要适应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基础和发展要求,又要超越受教育者的原有基础,体现社会思想政治品德的客观要求。
三、法学专业课教师培养法科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实践
(一)隐性教育与法学专业课教师个人健全人格的塑造
隐性教育是相对于学校正式课程而言,主要由学校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中的隐蔽因素构成的一个开放的、立体的网状结构的教育方式。
隐性教育是一种无意识的教育。这种教育方式是教育者按照预定的教育内容和方案,在受教育者周围设置一定的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引导受教育者去感受和体味,使受教育者在满足兴趣、爱好的同时,得到思想的净化和启迪,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实践证明,校园建筑、文化设施、校园绿化和美化等物质形态,学校的规章制度、思想意识、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学校的传统、风格和精神风貌,教师形象和示范作用、学校的舆论导向等构成的学校的校风、学风等对学生的政治观、道德观和价值观形成的教育作用,有时比正式课堂教育更有感染力,对学生的思想影响更持久深远。
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通常有五种方法,即练习,锻炼,要求,榜样和强化。教师劳动特点具有强烈的示范性。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法学专业课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主体,应该是一个榜样。榜样的作用,主要来自人格的力量。人格是一个人的道德、情操和修养的集中表现,它关系到一个人的思想素质、觉悟水平和精神境界。法学专业课教师的道德品质、治学态度、工作作风、生活态度,乃至一言一行,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科学生的心灵。正因为言传身教这种特殊的育人效应,使为人师表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和途径。
(二)学科教育与法学专业课教师的育人作用
在西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呈现隐蔽性、渗透性、层次性、连续性、实践性与社会性等特点,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其思想政治教育日益呈现专业学科化的趋势。西方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通过以下几类课程进行:其一,专门设置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如在美国,这样的课程有四类:一是公民课,二是道德哲学课,三是职业道德课,四是有关伦理道德的名著的学习。其二,“通识教育”课程。这类课程主要是以西方文化为主、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的课程,它涉及到心理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这类课程可以使学生学习到自己专业之外的新颖知识,因而受到学生的欢迎。同时,由于这类课程从多方面涉及道德教育,具有综合教育的效果,因而又受到各高校的普遍重视。其三,专业课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西方国家强调将知识学习与道德教育融为一体,使道德教育在多领域、多学科全方位地进行。如在美国,对每一门主修专业,都要从历史、社会和伦理学的角度学习和研究,都要回答诸如这个领域的历史和传统是什么,它所涉及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又是什么,要面临哪些伦理和道德问题等有利于实现德育目标的问题。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法学专业课教师在从事法学专业课教学的同时,对于法科学生的道德建设同样可以有所作为。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根据法律与道德的联系程度,可以将法律分为伦理性的法和技术性的法。通常认为,伦理性的法是将一个民族国家的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则。民法、刑法中的许多规则,都是一般的道德准则,因而,民法、刑法属于典型的伦理性的法。伦理性条款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凭社会主体的简单常识和伦理判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技术性的法,相对来讲,离社会上普通民众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有一定的距离,更多的是操作性很强的技术性规则。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更多的是便利与效率。因而,从事伦理性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更要将教书与育人结合起来。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事实上,法律与道德虽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把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商业中反不正当竞争原则,这些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原则通过立法变成法律原则。同时,法律也将某些消极的道德义务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如禁止诈骗、作伪证、贪污受贿等,违反这些道德,也就违反了法律。因此,对于现实中的许多行为,一般人仅凭道德常识就可以判断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不能总是以法盲来解释犯罪的原因。另一方面,某些法律规范反过来也是一种新的道德规范。如不许闯红灯、禁止违章建筑、处理好相邻关系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德。而法律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黑市交易,禁止不正当竞争等,遵守这些规定,也是一种商业道德。近年来,一些新的与法律有关的道德问题受到人们的重视,如在调整人与自然的法律中,由于环境的污染,生态平衡的破坏,人对自然的态度被认为是一个新的道德问题。如乱砍滥伐,大气污染等行为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为道德舆论所谴责。又如,中国法制史一类的课程,可以从“以古为鉴”的角度将专业知识的传授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点、本质及其演变规律的学科。中华法系是世界公认的五大法系之一,是以东方国家的特色标榜于世的。中国过去的法制,不仅为现实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非常深刻的经验教训,而且一些法律制度(如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法律制度)还是我们现实法律制度的直接来源。因此,学习中国法制史,了解中华民族为人类法律文化所作出的杰出贡献,掌握法律制度的发展线索和规律,既可以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又可以促使学生为国家的法制建设而努力。另外,中国历代王朝较为注重以法治吏,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官吏任免、职责、考核、奖惩的法律机制,这说明反腐倡廉由来已久;中国历史上统治者比较重视道德教化与法律制约的互动关系,注意综合治理,这说明法德并举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历史的借鉴。对于上述道理,法学专业课教师应当从德育的角度予以阐析。
(三)接受理论与法学专业课教师的育人
育人对象的“接受”是研究外在信息与体认者关系的范畴,它标志的是接受对象对外在信息的理解、解释、择取、整合、运用的关系。接受度是一个描述接受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概念。育人信息的接受,与其它领域中的接受不同的是,育人中的接受主要是价值成果的接受,育人内容及其方法的实施效果,必须得到育人对象的价值认同,具有社会政治倾向。法学专业课教师在育人中应注重调动学生的主动性,通过学生的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审控等自我教育过程来不断净化自己的心灵,达到提高认识、转变思想的目的。
由于育人对象在知识水平、思想认识、自我监督和控制能力、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由于他们的个性和态度的不同,使其在接受思想信息上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性。研究这种差异性是成功育人的重要条件。
育人对象的接受系统主要包括三个相互作用的子系统:第一,动力系统。它是育人对象选择和接受育人信息的源泉,使主体接受具有一定的指向性。第二,能力系统。它主要是指教书育人对象的认识框架,包括世界观、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三个重要因素。育人对象的认识框架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其对接受内容的选择和接受某种思想道德理论的视野,同时还制约着他们的接受方式和接受质量。育人对象通过对育人信息进行选择加工、整理内化,使之成为自身的思想和品质。第三,调控系统。其主要是指兴趣、情感、意志等非认知因素对育人对象的心理倾向和精神状态的调整。兴趣是活动的动力,是鼓舞育人对象从事活动的重要力量。情感是育人对象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系。健康的情感能促使育人对象精神焕发,强化着他们的认知能力,激发着他们认知的发展,使他们的接受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意志是育人对象自觉地确定目标并支配和调节行动以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过程。坚强的意志是探索真理、完成事业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调控系统使主体的内、外因素组织、整合,达到最优化的状态,使接受得以完成。
根据上述接受理论,法学专业课教师在培养法科学生的非智力因素时,除了注意学生的年龄特征、性别差异和个体差异外,还应当注重培养学生崇高的精神需求、科学的思维方式、丰富的情感和坚强的意志,传授给学生广博精深的理论性知识和丰富适用的经验性知识。通过课堂内大范围的知识传授和课堂外一对一的个别培养,最大限度地提高法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独立性和创造性。
[参考文献]
[1]祖嘉合.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8.
[2]列宁.列宁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9.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湖南 长沙 4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