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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办高校的评估起步比较晚,还没有形成完整适合民办高校的评估体系。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问题一直是倍受关注的问题,也是民办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质量评估能够对民办高校的质量有推进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民办高校评估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应不断完善法律和发挥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转变政府的角色,尽快建立一套适合民办高校评估的评估体系。
关键词 民办高校;评估;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2006年全国共有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133.97万人,其中本科生12.54万人,专科生121.25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1.85万人。 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使教育质量问题显现出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强民办高校的质量评估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
一、民办高等教育评估的现状
我国民办高校的评估一直沿用公办学校的评估体系。1990年10月,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高等教育评估方面的法规性文件,是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的标志。这一评估体系一直是国家教育部高等专科学校评估的指导性文件。民办高校的评估,基本上也采用了这一体系。
我国也积极地采取措施对民办高校进行评估。以北京市为例,1996年11月至1998年11月,首次对北京市的民办学校进行了评估。整个评估工作历经五个阶段:①准备启动阶段。市教委成立了办学评估小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13人组成“北京市民办高校评估委员会”,并聘请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专家32人组成4个评估组。②学习、动员、自评阶段。组织评估专家学习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③试点评估阶段。1996年11月初,市教委进行了试点评估,达到练兵的目的。④全面展开阶段。评估专家深入学校,与校领导座谈;并召开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员的座谈会了解学校的情况。⑤总结阶段。这次参加评估的私立高校共77所。评估结果:民办面授学校评估优良等级学校19所;合格等级学校24所;基本合格等级学校15所;不合格等级学校2所。民办函授高校优良等级学校2所;合格等级学校10所;基本合格等级学校4所;不合格等级学校1所。
这次评估,是私立高校的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以校内管理为主。实际上,各个学校的教学管理上差距不是很大,只是一些评估指标中的硬件设施相差较大。那么,政府部门如何来把这个关呢?是不是政府官员本身都是比专家更专家呢?显然不是。 这里就存在着政府部门在整个评估过程中的权利过大的问题。教育评估
工作是否真正地在民办高校发挥了作用都是我们值得商榷的问题。
二、民办高校评估存在的问题
教育质量评估的主要目的就是验证学校发展的成果,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我国民办高校在起步较晚的情况下,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1. 没有明确的适合民办高校的评估标准
在近20年中,国家曾经出台了几套针对公办高校的评估标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民办高校的评估指导原则应该是以相关的法令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发展民办高校为出发点,不断吸取国外民办高校评估的经验,促进我国民办高校的评估工作顺利科学地展开。英国的评估体系一直是十分先进的体系,英国的皇家督学制度通过与各学校实际情况相符的个别化评估方案,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找出学校办学的薄弱环节上,并针对这些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与措施,促进学校发展。我国要分别建立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的评估标准,运用多种评估手段不断促进我国民办高校的评估工作。
2. 在评估中政府权力过大
在民办高校评估过程中,虽然评估并不是全靠政府部门,但是政府拥有最后的审核权。在评估工作中政府拥有绝对的权威性,中介机构的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基本上得不到认可。政府在评估过程中的权利过大也导致一些问题:①由政府独家控制评估权,缺乏监督和竞争的机制,相对降低了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②政府在具体的评估中干预过多,必然削弱其对评估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控制的能力。③政府过度参与民办高等学校教育的评估,在客观上抑制和削弱了民办高校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不利于民办高校办学的创新和发展。
3. 国家缺少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估中介机构
目前,国家缺少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估机构。在一定意义上说,民办高校的评估是处于相对真空状态。中介性民办高校教育评估是相对独立的评估主体,它使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与政府、社会之间发生关系,并对三者的关系起到协调和平衡的作用。由于中介性评估由独立的评价机构承担,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因而可以克服行政性评估中难以避免的种种缺陷,做出较为客观、公正的价值判断。
4. 学校内部对评估重视不够
从内部条件分析看,民办高校办学历史短、教师组成情况复杂、生源之间文化素质相差悬殊,举行经常性的评估能及时了解情况,弥补不足。其目的是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当然,民办高校之间的情况很不平衡,内部评估的评估计划、评估对象、评估方案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民办高校内部自我评估活动,是整个教育评估活动的主体和基础,也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然而,高校对政府组织的外部评估的权威性高度重视,对学校内部的经常性自我评估却往往忽视,还没有实现从“要我评估”变为“我要评估”。
5. 评估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实行教育评估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 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但是在民办高校教育评估法制建设方面,还基本上是空白一片,政府和民办高教中介机构的评估无章可循。评估工作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国家应积极引进国外的民办高校质量评估体系,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办高校质量评估法规。
三、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几点建议
1. 制订适合民办高校评估标准,开展系统全面评估工作
我国的评估是政府主导型评估。目前没有一套适用于民办高校的评估标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组织高教评估专家和民办高校管理实践者,制定质量评估标准体系。既要重视基本办学条件等“硬件”方面,更应加强“软件”方面的评估。我们要借鉴公立高校的评估标准和经验,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的评估理论和做法,建立符合我国民办高校的评估标准。因此,应尽快组织专家和民办高校管理者制定民办高校的评估标准,这既有可比性,又能切实反映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反映社会对民办高校的认可程度,评出优秀及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和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重点抚优限劣政策。
2. 组建权威的社会中介高等教育教学评估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更具有权威性和社会公认性,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估更具客观公正性、科学性和较高的可信度。其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招生和就业,这对考生和社会价值判断起到一个非常明显的导向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制定中介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的法律规定,加快民办高校评估的市场化进程,体现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定,有利于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评估机制。这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的建立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3. 改变政府在质量监督体系中的角色
首先,政府要转变观念。政府要真正确立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树立公办、民办一体化的大教育体系观;其次,弱化政府行为,实现科学管理。要实现管理的有限性,就是打破政府对教育资源的垄断。还应该认识到,有必要打破目前政府包揽过多,教育决策中行政权、决策权、执行权三权合一的局面。
我们应该根据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发展思路,合理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布局,恰当安排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问,明示民办高校的发展方向,引导和鼓励民办高等教育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不断地完善质量监督的法律和法规,使民办高校的评估工作真正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博树、王桂兰,《重建中国私立大学:理念、现实与前景》[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
[2]马叔平,“在北京市民办高校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工作总结大会上的报告”,载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编: 《北京民办高校评估》(未正式出版).1998年版.
[3]徐绪卿,关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评估的若干思考, 教育发展研究,2006年第11期.
关键词 民办高校;评估;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2006年全国共有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133.97万人,其中本科生12.54万人,专科生121.25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1.85万人。 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使教育质量问题显现出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强民办高校的质量评估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
一、民办高等教育评估的现状
我国民办高校的评估一直沿用公办学校的评估体系。1990年10月,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高等教育评估方面的法规性文件,是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的标志。这一评估体系一直是国家教育部高等专科学校评估的指导性文件。民办高校的评估,基本上也采用了这一体系。
我国也积极地采取措施对民办高校进行评估。以北京市为例,1996年11月至1998年11月,首次对北京市的民办学校进行了评估。整个评估工作历经五个阶段:①准备启动阶段。市教委成立了办学评估小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13人组成“北京市民办高校评估委员会”,并聘请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专家32人组成4个评估组。②学习、动员、自评阶段。组织评估专家学习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③试点评估阶段。1996年11月初,市教委进行了试点评估,达到练兵的目的。④全面展开阶段。评估专家深入学校,与校领导座谈;并召开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员的座谈会了解学校的情况。⑤总结阶段。这次参加评估的私立高校共77所。评估结果:民办面授学校评估优良等级学校19所;合格等级学校24所;基本合格等级学校15所;不合格等级学校2所。民办函授高校优良等级学校2所;合格等级学校10所;基本合格等级学校4所;不合格等级学校1所。
这次评估,是私立高校的管理水平的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以校内管理为主。实际上,各个学校的教学管理上差距不是很大,只是一些评估指标中的硬件设施相差较大。那么,政府部门如何来把这个关呢?是不是政府官员本身都是比专家更专家呢?显然不是。 这里就存在着政府部门在整个评估过程中的权利过大的问题。教育评估
工作是否真正地在民办高校发挥了作用都是我们值得商榷的问题。
二、民办高校评估存在的问题
教育质量评估的主要目的就是验证学校发展的成果,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我国民办高校在起步较晚的情况下,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1. 没有明确的适合民办高校的评估标准
在近20年中,国家曾经出台了几套针对公办高校的评估标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民办高校的评估指导原则应该是以相关的法令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发展民办高校为出发点,不断吸取国外民办高校评估的经验,促进我国民办高校的评估工作顺利科学地展开。英国的评估体系一直是十分先进的体系,英国的皇家督学制度通过与各学校实际情况相符的个别化评估方案,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找出学校办学的薄弱环节上,并针对这些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与措施,促进学校发展。我国要分别建立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的评估标准,运用多种评估手段不断促进我国民办高校的评估工作。
2. 在评估中政府权力过大
在民办高校评估过程中,虽然评估并不是全靠政府部门,但是政府拥有最后的审核权。在评估工作中政府拥有绝对的权威性,中介机构的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基本上得不到认可。政府在评估过程中的权利过大也导致一些问题:①由政府独家控制评估权,缺乏监督和竞争的机制,相对降低了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②政府在具体的评估中干预过多,必然削弱其对评估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控制的能力。③政府过度参与民办高等学校教育的评估,在客观上抑制和削弱了民办高校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不利于民办高校办学的创新和发展。
3. 国家缺少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估中介机构
目前,国家缺少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估机构。在一定意义上说,民办高校的评估是处于相对真空状态。中介性民办高校教育评估是相对独立的评估主体,它使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与政府、社会之间发生关系,并对三者的关系起到协调和平衡的作用。由于中介性评估由独立的评价机构承担,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因而可以克服行政性评估中难以避免的种种缺陷,做出较为客观、公正的价值判断。
4. 学校内部对评估重视不够
从内部条件分析看,民办高校办学历史短、教师组成情况复杂、生源之间文化素质相差悬殊,举行经常性的评估能及时了解情况,弥补不足。其目的是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当然,民办高校之间的情况很不平衡,内部评估的评估计划、评估对象、评估方案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民办高校内部自我评估活动,是整个教育评估活动的主体和基础,也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然而,高校对政府组织的外部评估的权威性高度重视,对学校内部的经常性自我评估却往往忽视,还没有实现从“要我评估”变为“我要评估”。
5. 评估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实行教育评估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 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但是在民办高校教育评估法制建设方面,还基本上是空白一片,政府和民办高教中介机构的评估无章可循。评估工作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国家应积极引进国外的民办高校质量评估体系,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办高校质量评估法规。
三、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几点建议
1. 制订适合民办高校评估标准,开展系统全面评估工作
我国的评估是政府主导型评估。目前没有一套适用于民办高校的评估标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组织高教评估专家和民办高校管理实践者,制定质量评估标准体系。既要重视基本办学条件等“硬件”方面,更应加强“软件”方面的评估。我们要借鉴公立高校的评估标准和经验,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的评估理论和做法,建立符合我国民办高校的评估标准。因此,应尽快组织专家和民办高校管理者制定民办高校的评估标准,这既有可比性,又能切实反映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反映社会对民办高校的认可程度,评出优秀及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和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重点抚优限劣政策。
2. 组建权威的社会中介高等教育教学评估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更具有权威性和社会公认性,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估更具客观公正性、科学性和较高的可信度。其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招生和就业,这对考生和社会价值判断起到一个非常明显的导向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制定中介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的法律规定,加快民办高校评估的市场化进程,体现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定,有利于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评估机制。这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的建立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3. 改变政府在质量监督体系中的角色
首先,政府要转变观念。政府要真正确立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树立公办、民办一体化的大教育体系观;其次,弱化政府行为,实现科学管理。要实现管理的有限性,就是打破政府对教育资源的垄断。还应该认识到,有必要打破目前政府包揽过多,教育决策中行政权、决策权、执行权三权合一的局面。
我们应该根据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发展思路,合理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布局,恰当安排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问,明示民办高校的发展方向,引导和鼓励民办高等教育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不断地完善质量监督的法律和法规,使民办高校的评估工作真正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博树、王桂兰,《重建中国私立大学:理念、现实与前景》[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
[2]马叔平,“在北京市民办高校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工作总结大会上的报告”,载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编: 《北京民办高校评估》(未正式出版).1998年版.
[3]徐绪卿,关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评估的若干思考, 教育发展研究,200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