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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淑晶(1978-),女,吉林人,研究生。
摘要:日本高等教育立法,是保障日本私立大学发展的重要部分,二战后,日本私立大学迅猛发展,在整个高等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政府颁布的教育法规、法令不下百部,而对私立高等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法令、法规主要包括:《私立学校法》、《日本私学振兴助成法》、《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三部私学法。
关键词:日本私立大学;日本私学“三法”
中图分类号:G6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10)05-016-02
日本政府极其重视立法,从明治维新(1868年)至今一百余年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更新教育法规内容,而且善于吸收别国教育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适合自己特色的法规。其中,私学“三法”对战后私学制度、私学体系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1确认私立大学的公共性和自主性
在《私立学校法》中,第一条中强调:“该法一是尊重其自主性的前提下,确立与文部省的行政关系。二是在提高其公共性的前提下(将学校经营主体,由财政团法人改为学校法人),建立起民主的校内管理组织,力图使私立大学健全发展”。明确对私立大学作出了二个概括,一是自主性,二是公共性。这样从法律上给予了私立大学较大自主权,自主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例如在招生方法、学费标准、专业设置、师资力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自主性。入学办法多样化,从全国统一考试到各校单独考试,凶手评定学生成绩、升学、考察等各种办法,并在1997年建立了“大学生入学考试中心”。如课程体系、专业设置,是以市场为导向,强调适用性,实用性,能够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学费制度。根据各学科各专业不同而不同,实行学费标准市场化,同时学费的相关辅助制度已配套成系。例如学费减免,勤工减学,奖学金等。
其公共性表现在,私立大学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建立起民主的校内管理组织,力图使私立学校健全发展。日本私立大学建立起了一个由理监事、评议员组成的决策、管理、监督、咨询内部管理体制,校长执行理事会的决策意见,评仪会起到协制约理事会的双重作用。监事则起了在群众性监督之外的专业监督职能,从而在法定决策范围内,按法定程序进行教育管理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私立大学的自主性得以法律保障,有群众参加管理、并有严格法治管理,同时又体现了私立大学公共性质。《私立学校法》规定了尊重私立学校自主性、实现私立学校公共性和政府资助私立学校这三条私立学校发展的基本原则,并与随后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法规一起为日本私立学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完善有关私立教育法规体系是确保私立高等教育得以正常发展的基础,只有制定了相应的私立学校法,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才能依法审批新设私立大学,依法监督、管理私立大学,私立大学也才能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工作能井然有序的进行,从而使私立大学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完善自我,减少政府集权控制,克服放任自流和盲目发展的现象,不断为社会输送有用之才。
2强化私立大学财政基础
日本私立大学为日本高等教育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在日本社会独树一帜,这与日本政府对其教育经费采取多种补助措施不无直接关系。日本政府立足于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实行国家对私立高等院校补助,其根据是《私立学校法》第1条和第59条的规定:“鉴于私立学校的性质,应尊重其自立性,提高其公共性,以达到私立学校健全发展的目的。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重视振兴教育必要性,遵照法律条款,对学校法人、私立学校教育给予必须资助。”这样日本私立大学财政基础以法律形式得到了保障。60年代以前,私立高等院校经费中国家和地方政府补助比例比较低,60年代以后,日本私立高等院校数量迅速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私立大学财政上陷入了危机,造成经费严重短缺,引起日本国会和政府高度重视。经过多次论证,日本政府决定从1970年开始,对私立大学振兴补助,1975年7月制定了《日本私学振兴援助成法》,在法律上确定了国家援助私立学校的责任。除《私立学校法》、《日本私学振兴助成法》外、《私立大学的研究设备补助法》、《产业教育振兴法》、《理科教育振兴法》等也含有资助私立高等院校的精神或内容。
完善的法律法规有效的保障了日本私立高教经费,使高教投资顺利进行。日本素以法制健全而著称于世,在高教经费上也是如此。日本政府制定了《学校教育法》、《私立学校法》、《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日本私学振兴助成法》、《私立大学的研究设备补助法》等多部有关高教经费的法律法规,并随着经济发展,财政规模扩大而予以充实、完善和修改。通过对日本高等教育经费研究,我们不难看出,私立大学要得以发展必要的财政保证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3推动私立大学管理
日本私学“三法”涉及到私立大学管理的方方面面,为私立大学经营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保证。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教育基本法》,该法第六条公开认定私立高等院校的公共性质:“法律所承认的学校,
是具有公共性质的”,“除国家或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该法将私立学校作为其制定法律对象,
这是因为私立学校也担负了社会公共教育的职能,私立大学和公立、国立大学在法律上以平等原则共同发展。文部省在1949年就制定了《私立学校法》,确立了以国民教育为基轴的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原理和作为公共教育机构开办私立学校自主性原理。该法律第一条规定,私立学校不是国立和公立学校的辅助机构,而是与国立、公立学校担负着同样任务的公共教育机构。国家承认私立大学文凭证书,从此私立高等院校不再是国立、公立大学的陪衬,社会地平等。事实证明《私立学校法》颁布实施对日本私立大学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其次,政府还在资助方面给予私立大学同样待遇。在20世纪60年代,国会通过《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该法规定,政府可以向私立大学提供不超过学校经费半数的财政补贴,自此,政府财政补贴成为私立大学收入的重要来源,几乎达到私立大学收入的30%。政府对私立大学财政补贴使得日本政府开始有效地领导私立大学发展方向、社会成员一律享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机会。
日本私学“三法”加强了对日本私立大学的管理,使私立学校获得与公立学校平等地位,从而加强了私立学校自身发展,又为高等教育从大众化向普及发展奠定了充实基础。日本私学“三法”大学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杰出人才,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繁荣,而且在社会各界所认同,形成了各自的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1吕虹.日本高等教育立法述要[J].外国教育资料.
2邹艳.日本高等教育经费的研究及启示[J].日本问题研究,2002.
3忻福良.各国高等教育立法[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杨淑晶(1978-),女,吉林人,研究生。
摘要:日本高等教育立法,是保障日本私立大学发展的重要部分,二战后,日本私立大学迅猛发展,在整个高等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政府颁布的教育法规、法令不下百部,而对私立高等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法令、法规主要包括:《私立学校法》、《日本私学振兴助成法》、《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三部私学法。
关键词:日本私立大学;日本私学“三法”
中图分类号:G6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10)05-016-02
日本政府极其重视立法,从明治维新(1868年)至今一百余年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更新教育法规内容,而且善于吸收别国教育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适合自己特色的法规。其中,私学“三法”对战后私学制度、私学体系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1确认私立大学的公共性和自主性
在《私立学校法》中,第一条中强调:“该法一是尊重其自主性的前提下,确立与文部省的行政关系。二是在提高其公共性的前提下(将学校经营主体,由财政团法人改为学校法人),建立起民主的校内管理组织,力图使私立大学健全发展”。明确对私立大学作出了二个概括,一是自主性,二是公共性。这样从法律上给予了私立大学较大自主权,自主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例如在招生方法、学费标准、专业设置、师资力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自主性。入学办法多样化,从全国统一考试到各校单独考试,凶手评定学生成绩、升学、考察等各种办法,并在1997年建立了“大学生入学考试中心”。如课程体系、专业设置,是以市场为导向,强调适用性,实用性,能够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学费制度。根据各学科各专业不同而不同,实行学费标准市场化,同时学费的相关辅助制度已配套成系。例如学费减免,勤工减学,奖学金等。
其公共性表现在,私立大学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建立起民主的校内管理组织,力图使私立学校健全发展。日本私立大学建立起了一个由理监事、评议员组成的决策、管理、监督、咨询内部管理体制,校长执行理事会的决策意见,评仪会起到协制约理事会的双重作用。监事则起了在群众性监督之外的专业监督职能,从而在法定决策范围内,按法定程序进行教育管理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私立大学的自主性得以法律保障,有群众参加管理、并有严格法治管理,同时又体现了私立大学公共性质。《私立学校法》规定了尊重私立学校自主性、实现私立学校公共性和政府资助私立学校这三条私立学校发展的基本原则,并与随后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法规一起为日本私立学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完善有关私立教育法规体系是确保私立高等教育得以正常发展的基础,只有制定了相应的私立学校法,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才能依法审批新设私立大学,依法监督、管理私立大学,私立大学也才能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工作能井然有序的进行,从而使私立大学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完善自我,减少政府集权控制,克服放任自流和盲目发展的现象,不断为社会输送有用之才。
2强化私立大学财政基础
日本私立大学为日本高等教育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在日本社会独树一帜,这与日本政府对其教育经费采取多种补助措施不无直接关系。日本政府立足于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实行国家对私立高等院校补助,其根据是《私立学校法》第1条和第59条的规定:“鉴于私立学校的性质,应尊重其自立性,提高其公共性,以达到私立学校健全发展的目的。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重视振兴教育必要性,遵照法律条款,对学校法人、私立学校教育给予必须资助。”这样日本私立大学财政基础以法律形式得到了保障。60年代以前,私立高等院校经费中国家和地方政府补助比例比较低,60年代以后,日本私立高等院校数量迅速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私立大学财政上陷入了危机,造成经费严重短缺,引起日本国会和政府高度重视。经过多次论证,日本政府决定从1970年开始,对私立大学振兴补助,1975年7月制定了《日本私学振兴援助成法》,在法律上确定了国家援助私立学校的责任。除《私立学校法》、《日本私学振兴助成法》外、《私立大学的研究设备补助法》、《产业教育振兴法》、《理科教育振兴法》等也含有资助私立高等院校的精神或内容。
完善的法律法规有效的保障了日本私立高教经费,使高教投资顺利进行。日本素以法制健全而著称于世,在高教经费上也是如此。日本政府制定了《学校教育法》、《私立学校法》、《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日本私学振兴助成法》、《私立大学的研究设备补助法》等多部有关高教经费的法律法规,并随着经济发展,财政规模扩大而予以充实、完善和修改。通过对日本高等教育经费研究,我们不难看出,私立大学要得以发展必要的财政保证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3推动私立大学管理
日本私学“三法”涉及到私立大学管理的方方面面,为私立大学经营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保证。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教育基本法》,该法第六条公开认定私立高等院校的公共性质:“法律所承认的学校,
是具有公共性质的”,“除国家或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该法将私立学校作为其制定法律对象,
这是因为私立学校也担负了社会公共教育的职能,私立大学和公立、国立大学在法律上以平等原则共同发展。文部省在1949年就制定了《私立学校法》,确立了以国民教育为基轴的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原理和作为公共教育机构开办私立学校自主性原理。该法律第一条规定,私立学校不是国立和公立学校的辅助机构,而是与国立、公立学校担负着同样任务的公共教育机构。国家承认私立大学文凭证书,从此私立高等院校不再是国立、公立大学的陪衬,社会地平等。事实证明《私立学校法》颁布实施对日本私立大学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其次,政府还在资助方面给予私立大学同样待遇。在20世纪60年代,国会通过《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该法规定,政府可以向私立大学提供不超过学校经费半数的财政补贴,自此,政府财政补贴成为私立大学收入的重要来源,几乎达到私立大学收入的30%。政府对私立大学财政补贴使得日本政府开始有效地领导私立大学发展方向、社会成员一律享有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机会。
日本私学“三法”加强了对日本私立大学的管理,使私立学校获得与公立学校平等地位,从而加强了私立学校自身发展,又为高等教育从大众化向普及发展奠定了充实基础。日本私学“三法”大学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杰出人才,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繁荣,而且在社会各界所认同,形成了各自的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1吕虹.日本高等教育立法述要[J].外国教育资料.
2邹艳.日本高等教育经费的研究及启示[J].日本问题研究,2002.
3忻福良.各国高等教育立法[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