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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6-0156-02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参照)。经过丰富的实践经验,现将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同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具有以下六方面特点:
1.最高权力机构及议事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没有股东会,只有董事会,原则上建议董事会人员构成应该以所持股比为依据。
2.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3)关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的股东如转让所持股权,必须获得其他公司的一致通过,难度相对较大。
3.法定代表人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有限責任公司(内资)关于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相对宽松,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则要求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董事长。
4.董事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或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3)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不能采取设立执行董事的方案,也不能是2人方案,必须是3人以上(含三人)。
5.任期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董事、监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董事任期为4年。
(3)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董事任期更长一些。
6.董事会召开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二、投资实践中注意事项
1.法律文本不同。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上述规定,在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以及其战略重组实践中,《合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要注意与一般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事先起草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的《合资合同》和《章程》模板。
2.重大事项审批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不设股东会,重大事项需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即每个董事都对重大投资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的控股公司需要特别注意此要求的应用,因为任何一个小股东派出董事均可以对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3.股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项目中的股东们,要重点考虑在未来时点能否顺利退出,因为任何一个股东方均可以无条件否决股权转让事宜。
4.审批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在工商注册前,需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因此审批程序较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时间要长,审批不确定性增多。此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设立之后,如需变更股东等事项,在工商变更之前均需获得商务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则无须商务部门批准,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及变更流程。
5.产业政策限制。
部分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因所属产业不同,其设立股权结构受到相关产业政策的限制,比如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发布)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虽然我国相关部门宣布,汽车产业将分类型实现过渡期开放,但在相关政策没有变动的前提下,设立汽车整车的中外合资生产企业需严格遵守汽车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6.产业方向限制。
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首次在形式上落实了在全国范围(自贸区除外)适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包括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條。虽然此次修订进一步削弱了外资准入限制性措施,扩大和提高了我国对外开发程度,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时,仍需统筹考虑产业发展方向是否受到相关限制,而成立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则受此目录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参照)。经过丰富的实践经验,现将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但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同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具有以下六方面特点:
1.最高权力机构及议事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决议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没有股东会,只有董事会,原则上建议董事会人员构成应该以所持股比为依据。
2.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3)关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的股东如转让所持股权,必须获得其他公司的一致通过,难度相对较大。
3.法定代表人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有限責任公司(内资)关于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相对宽松,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则要求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董事长。
4.董事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或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3)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不能采取设立执行董事的方案,也不能是2人方案,必须是3人以上(含三人)。
5.任期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董事、监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董事任期为4年。
(3)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董事任期更长一些。
6.董事会召开
(1)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二、投资实践中注意事项
1.法律文本不同。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上述规定,在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以及其战略重组实践中,《合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要注意与一般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事先起草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的《合资合同》和《章程》模板。
2.重大事项审批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不设股东会,重大事项需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即每个董事都对重大投资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的控股公司需要特别注意此要求的应用,因为任何一个小股东派出董事均可以对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3.股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项目中的股东们,要重点考虑在未来时点能否顺利退出,因为任何一个股东方均可以无条件否决股权转让事宜。
4.审批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在工商注册前,需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因此审批程序较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时间要长,审批不确定性增多。此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设立之后,如需变更股东等事项,在工商变更之前均需获得商务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则无须商务部门批准,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及变更流程。
5.产业政策限制。
部分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因所属产业不同,其设立股权结构受到相关产业政策的限制,比如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发布)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虽然我国相关部门宣布,汽车产业将分类型实现过渡期开放,但在相关政策没有变动的前提下,设立汽车整车的中外合资生产企业需严格遵守汽车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6.产业方向限制。
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首次在形式上落实了在全国范围(自贸区除外)适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包括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條。虽然此次修订进一步削弱了外资准入限制性措施,扩大和提高了我国对外开发程度,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时,仍需统筹考虑产业发展方向是否受到相关限制,而成立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则受此目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