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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案件的庭审方式有了重大的变化,改原来的职权主义庭审方式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庭审模式。在公诉案件中,将原来由法官进行的讯(询)问、出示证据等法庭调查改为由公诉人进行,使公诉人的作用得到了强化。举证责任加重,控辩过程激烈,对公诉人的执法水平和职业形象要求也越来越高。研究公诉策略,则是一个迫不及待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公诉;翻供;讯问;策略
庭审公诉活动,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法庭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进行的与指控被告人犯罪相关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总称。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庭审公诉活动进行专章规定,但第155条、第157条、第160条等条文作了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专门就庭审活动作了详细规定。由上述法条可知,庭审公诉活动主要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证据展示、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几个主要方面。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公诉人在抗辩式庭审中讯问被告人的方法,体现指控要求的活动规范,是履行公诉职能的必要要件。
一、讯问被告人的内容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诉人对被告人有优先讯问权,使得公诉人成为这项诉讼活动的主角,公诉人的讯问,在于明知故问,一步一步向法庭揭露事实真相和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这种从纠问式模式到抗辩式模式的转变,势必使被告人的态度发生根本性的逆转,必将引起被告人的抵触和不合作[1]。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讯问被告人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一是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系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二是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三是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和应负责任;四是被告人的责任能力、主观故意、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五是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六是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其辩解理由和根据是否成立。上述规定要求公诉人在庭审时要问的面面俱到,其实是将公诉人庭审讯问等同于侦查讯问,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项系审判长首先要讯问被告人的内容,第二、三项系侦查讯问的内容,而第四项内容从司法程序来看,更不应该是公诉人要讯问的内容,既然公诉人起诉被告人,其前提条件是认定被告人是有责任能力的,不存在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该项应当由辩护人发问为妥。因此,笔者认为,庭审中对被告人的讯问主要应着重于第六项的讯问。
二、讯问被告人的特征
1、讯问应当有针对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明确规定:……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6条也规定: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因此,讯问必须围绕与查明案件事实和情节、与定罪量刑有关联的实质性问题展开。
2、讯问应当具有合法性。在庭审中禁止诱导性发问,所谓诱导性发问,即强烈的暗示被讯询问人按照讯(询)问人的意图作出回答,公诉人在讯问时,不得暗示被告人按照公诉人的意图回答提问。
3、讯问问题应当有证据支撑。公诉人讯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必须公诉人的问题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否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2]。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之前,经前期提审,审查案件等,应当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案件基本证据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因此,务须避免讯问无证据支撑。
4、讯问用语既要严谨规范,也要通俗易懂。公诉人庭审讯问用语要简洁明了,这是公诉人庭审讯问与侦查讯问不同之处。侦查讯问时间较宽松,讯问可以在不同情境下进行,用语也可较随意,但是公诉人庭审讯问则要求严谨规范,用语精炼。同时,要根据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等,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讯问的态度既要严肃,又不能盛气凌人,更不能有辱骂、挖苦等有损人格和威逼利诱等语言,使被告人尽量处于宽松的精神状态下,为其营造能说、敢说、实说的氛围。特别是在被告人翻供或者沉默时,不能简单的训斥被告人,而是应当耐心地听取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找出其中的漏洞予以反驳。
5、不适当回答应当适时制止。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搬起石头砸自己内心本持有敌对态度的被告人回答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形:一是对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二是提出反对国家政权、反对社会主义等反动言论;三是无根据地控诉侦查人员进行刑讯逼供等言论以图引起旁听群众同情的;四是答非所问,表述不清,语无伦次等情形的。法庭本身具有主持庭审的职责,审判长、审判员有权随时制止被告人的此类回答,一般情况下,公诉人不应当打断、制止被告人的回答,但若有上述情形,在审判长未及时制止的情况下,公诉人应果断打断、制止被告人的回答,避免出现庭审的不良影响[3]。
三、讯问当庭翻供被告人的对策
在庭审中,最为棘手的情况就是在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当庭翻供、或拒不认罪、或作出种种狡辩,将其有罪供述改为无罪或者将罪重的供述改为罪轻的供述。特别是证据比较单薄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可能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面对此种情形,如果公诉人置之不理,则会强化被告人拒不认罪的侥幸心理。因此,面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形,公诉人要有策略的进行讯问,力图达到使被告人认罪的目的。
1、被告人过去作有罪供述,现当庭翻供否认实施犯罪行为,或否认有犯罪故意,且在翻供中狡辩此前的认罪供述系被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刑讯或诱供所形成。但其翻供的理由存在破绽的,对这一类型的翻供可区分情况再分步骤进行揭露:
一是被告人到案后首次有罪供述时有审讯录像并能证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理由是谎言的。公诉人在讯问时可直接指出其过去作过多次有罪供述,现在又否认并称是被迫的,这与事实不符,要求法庭播放首次讯问录像,直接揭穿被告人的谎言[4]。
二是被告人到案后作有罪供述,对笔录进行多次修改的。公诉人可出示笔录,指出其中的修改之处,证明被告人所谓没看阅卷笔录或是被迫签字是不实的,亦能揭穿其谎言[5]。
三是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是明显违背生活逻辑的,公诉人可指出其荒谬来揭穿其谎言。如自侦案件中被告人较为普遍的翻供,某些被告人辩称是遭受毒打而被迫承认的。公诉人则可反驳:如果被毒打皮开肉绽,身上必然会有伤口,但为何同监犯和看守所记录中没有记载[6]。
四是被告人所谓被屈打成招的内容,在当时笔录中不存在,在间隔一段时间后才供述的。公诉人可明知故问,欲擒故纵,先问清何时被打,屈招的是什么内容,让被告人把故事讲完,然后再问他某段内容到底是何时交代的,给旁听者及法庭留下悬念,再宣读被告人首次交代此节的笔录的时间和供述内容的自然性等细节,向法庭阐明,被告人这段翻供理由与客观记载存在矛盾,揭露其
谎言[7]。
五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初期翻供到后期或到审查起诉阶段由认供,且对以往的翻供交代过原因,这一原因又被查实的。公诉人可在讯问时用查实的原因来揭露被告人翻供的虚假性。
具备上述条件的,公诉人就可以先剖析被告人翻供理由存在的矛盾,再揭露被告人翻供的虚假性,补强指控的说服力,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也可以震慑被告人的抗拒心理。接着再宣读被告人以往的认罪供述。向法庭说明,其认罪供述,将在公诉人举证时得到证实,即可完成对被告人此节的讯问。
2、有的案件,没有上述条件,但是被告人以往的有罪供述具有先供后证特点的,公诉人可以用此特点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揭露被告人无罪供述的虚假性。
一个犯罪事实,如果是被告人到案后先供述,然后侦查人员去查证证实的,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排除其内容是传来的,便可确认被告人无罪辩解的虚假性。因为排除传闻,如果被告人不是亲自作案,绝对不可能对作案地点、现场状况、具体手段、后果等细节作出详细的陈述,侦查人员也不可能用事先不掌握的情况来诱供被告人。因此,运用先供后证的这一特征,不仅能使被告人所谓的被迫的翻供理由不攻自破,同时也可以证明被告人原来的有罪供述具有不可逆转的客观性、真实性,其当庭的无罪供述是虚假的。
由此,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可先问:原来的有罪陈述是到案后何时作出的?然后提请审判长许可将被告人的第一份有罪供述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向法庭说明这份笔录是经被告人签字或是向被告人宣读过的。公诉人再宣读这份笔录,并指出:其中的哪几项内容是在被告人到案时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是在被告人主动交代后,才查明的;因此,被告人所谓被迫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在这份笔录中的陈述内容是真实的。这一点,公诉人将在下面的法庭调查中举证说明,等等[8]。
3、有的案件,虽然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供述,但在当庭无罪供述不具备上述两类反驳条件的,或者被告人到案后一直拒绝供认犯罪的,对于这类被告述人,公诉人难以从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上找出突破口,一般不宜直接去讯问被告人为何翻供,而是要结合案件的证据条件,抓住被告人当庭供与证据证实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从中揭露其当庭无罪供述的虚假性。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抓住被告人当庭供述与证据的矛盾,寻找破绽,通过层层设问,出其不意地揭露被告人辩解与行为的自相矛盾,但该策略的前提条件是发问的问题都要有证据证实。公诉人可先问几个不存在争议的事实,再抓住被告人辩解与证据证明的事实间的矛盾,通过有机地组合发问,置被告人于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步,揭露被告人陈述的虚假性。
二是被告人对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否认的,公诉人可问清被告人承认的部分,再对被告人否认的部分采取点问的方法。如受贿案件的被告人通常当庭翻供集中于否认收受过财物上。对此,公诉人可先问明被告人和行贿人是否认识,是否接受过请托,是否为之行使过职权,然后根据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分别设问。这种点到为止的方法,足以给合议庭及旁听者留下一个被告人当庭陈述尚不可信的影响,为公诉人在举证阶段用证据揭露犯罪留下余地[9]。
三是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翻供的,公诉人可选择能如实供述的其他被告人先问,固定住部分事实,再针对翻供被告人的供述破绽来盘问,揭露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
四是对被告人不否认实施的行为,但却否认自己在主观上有犯意的,鉴于被告人的否认会影响到定罪,公诉人在发问中同样要予以揭露,结合案件的证据,抓住被告人的破绽,通过讯问,将被告人真实的主观状态层层剥露出来。
五是被告人供述中有将重罪滑向轻罪的倾向的,公诉人要抓住控罪的构成要件,针对关键的事实问明真相。如在常见的盗窃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利用其他被告人事先没有讲明去盗窃,到案后则始终否认没有参与盗窃的故意,仅仅承认有销赃行为及故意,则公诉人可结合盗窃经过,层层剖析,将被告人的共同盗窃的故意揭露出来[10]。
参考文献:
[1]肖辉:论公诉讯问的特点、难点与对策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 04期
[2]季刚:试论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讯问政治与法律2001年 02期
[3]蔡雪岩:公诉人法庭辩论策略和技巧之我见犯罪研究2002年 06期
[4]蔡良:试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证据认定与使用法律适用2001年 05期
[5]程宏; 秦辉: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公诉策略中国检察官2010年 07期
[6]董顺来:胡某受贿案出庭公诉的若干启示法制与社会2009年 21期
[7]谢志强; 刘洪林:公诉人应对庭审翻供案件的对策探略中国检察官2006年 01期
[8]谢志强; 刘洪林:公诉人应对庭审翻供案件的对策探略中国检察官2006年 01期
[9]刘晓:浅析商业贿赂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及对策魅力中国2009年 36期
[10]谢志强; 刘洪林:公诉人应对庭审翻供案件的对策探略中国检察官2006年 01期
本文节选自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重点课题《庭审中的公诉策略研究》。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岭 317500)
关键词:公诉;翻供;讯问;策略
庭审公诉活动,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法庭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进行的与指控被告人犯罪相关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总称。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庭审公诉活动进行专章规定,但第155条、第157条、第160条等条文作了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专门就庭审活动作了详细规定。由上述法条可知,庭审公诉活动主要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证据展示、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几个主要方面。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公诉人在抗辩式庭审中讯问被告人的方法,体现指控要求的活动规范,是履行公诉职能的必要要件。
一、讯问被告人的内容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诉人对被告人有优先讯问权,使得公诉人成为这项诉讼活动的主角,公诉人的讯问,在于明知故问,一步一步向法庭揭露事实真相和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这种从纠问式模式到抗辩式模式的转变,势必使被告人的态度发生根本性的逆转,必将引起被告人的抵触和不合作[1]。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讯问被告人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一是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系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二是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三是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和应负责任;四是被告人的责任能力、主观故意、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五是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六是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其辩解理由和根据是否成立。上述规定要求公诉人在庭审时要问的面面俱到,其实是将公诉人庭审讯问等同于侦查讯问,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项系审判长首先要讯问被告人的内容,第二、三项系侦查讯问的内容,而第四项内容从司法程序来看,更不应该是公诉人要讯问的内容,既然公诉人起诉被告人,其前提条件是认定被告人是有责任能力的,不存在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该项应当由辩护人发问为妥。因此,笔者认为,庭审中对被告人的讯问主要应着重于第六项的讯问。
二、讯问被告人的特征
1、讯问应当有针对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明确规定:……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6条也规定: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因此,讯问必须围绕与查明案件事实和情节、与定罪量刑有关联的实质性问题展开。
2、讯问应当具有合法性。在庭审中禁止诱导性发问,所谓诱导性发问,即强烈的暗示被讯询问人按照讯(询)问人的意图作出回答,公诉人在讯问时,不得暗示被告人按照公诉人的意图回答提问。
3、讯问问题应当有证据支撑。公诉人讯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必须公诉人的问题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否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2]。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之前,经前期提审,审查案件等,应当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案件基本证据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因此,务须避免讯问无证据支撑。
4、讯问用语既要严谨规范,也要通俗易懂。公诉人庭审讯问用语要简洁明了,这是公诉人庭审讯问与侦查讯问不同之处。侦查讯问时间较宽松,讯问可以在不同情境下进行,用语也可较随意,但是公诉人庭审讯问则要求严谨规范,用语精炼。同时,要根据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等,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讯问的态度既要严肃,又不能盛气凌人,更不能有辱骂、挖苦等有损人格和威逼利诱等语言,使被告人尽量处于宽松的精神状态下,为其营造能说、敢说、实说的氛围。特别是在被告人翻供或者沉默时,不能简单的训斥被告人,而是应当耐心地听取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找出其中的漏洞予以反驳。
5、不适当回答应当适时制止。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搬起石头砸自己内心本持有敌对态度的被告人回答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形:一是对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二是提出反对国家政权、反对社会主义等反动言论;三是无根据地控诉侦查人员进行刑讯逼供等言论以图引起旁听群众同情的;四是答非所问,表述不清,语无伦次等情形的。法庭本身具有主持庭审的职责,审判长、审判员有权随时制止被告人的此类回答,一般情况下,公诉人不应当打断、制止被告人的回答,但若有上述情形,在审判长未及时制止的情况下,公诉人应果断打断、制止被告人的回答,避免出现庭审的不良影响[3]。
三、讯问当庭翻供被告人的对策
在庭审中,最为棘手的情况就是在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当庭翻供、或拒不认罪、或作出种种狡辩,将其有罪供述改为无罪或者将罪重的供述改为罪轻的供述。特别是证据比较单薄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可能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面对此种情形,如果公诉人置之不理,则会强化被告人拒不认罪的侥幸心理。因此,面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形,公诉人要有策略的进行讯问,力图达到使被告人认罪的目的。
1、被告人过去作有罪供述,现当庭翻供否认实施犯罪行为,或否认有犯罪故意,且在翻供中狡辩此前的认罪供述系被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刑讯或诱供所形成。但其翻供的理由存在破绽的,对这一类型的翻供可区分情况再分步骤进行揭露:
一是被告人到案后首次有罪供述时有审讯录像并能证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理由是谎言的。公诉人在讯问时可直接指出其过去作过多次有罪供述,现在又否认并称是被迫的,这与事实不符,要求法庭播放首次讯问录像,直接揭穿被告人的谎言[4]。
二是被告人到案后作有罪供述,对笔录进行多次修改的。公诉人可出示笔录,指出其中的修改之处,证明被告人所谓没看阅卷笔录或是被迫签字是不实的,亦能揭穿其谎言[5]。
三是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是明显违背生活逻辑的,公诉人可指出其荒谬来揭穿其谎言。如自侦案件中被告人较为普遍的翻供,某些被告人辩称是遭受毒打而被迫承认的。公诉人则可反驳:如果被毒打皮开肉绽,身上必然会有伤口,但为何同监犯和看守所记录中没有记载[6]。
四是被告人所谓被屈打成招的内容,在当时笔录中不存在,在间隔一段时间后才供述的。公诉人可明知故问,欲擒故纵,先问清何时被打,屈招的是什么内容,让被告人把故事讲完,然后再问他某段内容到底是何时交代的,给旁听者及法庭留下悬念,再宣读被告人首次交代此节的笔录的时间和供述内容的自然性等细节,向法庭阐明,被告人这段翻供理由与客观记载存在矛盾,揭露其
谎言[7]。
五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初期翻供到后期或到审查起诉阶段由认供,且对以往的翻供交代过原因,这一原因又被查实的。公诉人可在讯问时用查实的原因来揭露被告人翻供的虚假性。
具备上述条件的,公诉人就可以先剖析被告人翻供理由存在的矛盾,再揭露被告人翻供的虚假性,补强指控的说服力,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也可以震慑被告人的抗拒心理。接着再宣读被告人以往的认罪供述。向法庭说明,其认罪供述,将在公诉人举证时得到证实,即可完成对被告人此节的讯问。
2、有的案件,没有上述条件,但是被告人以往的有罪供述具有先供后证特点的,公诉人可以用此特点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揭露被告人无罪供述的虚假性。
一个犯罪事实,如果是被告人到案后先供述,然后侦查人员去查证证实的,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排除其内容是传来的,便可确认被告人无罪辩解的虚假性。因为排除传闻,如果被告人不是亲自作案,绝对不可能对作案地点、现场状况、具体手段、后果等细节作出详细的陈述,侦查人员也不可能用事先不掌握的情况来诱供被告人。因此,运用先供后证的这一特征,不仅能使被告人所谓的被迫的翻供理由不攻自破,同时也可以证明被告人原来的有罪供述具有不可逆转的客观性、真实性,其当庭的无罪供述是虚假的。
由此,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可先问:原来的有罪陈述是到案后何时作出的?然后提请审判长许可将被告人的第一份有罪供述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向法庭说明这份笔录是经被告人签字或是向被告人宣读过的。公诉人再宣读这份笔录,并指出:其中的哪几项内容是在被告人到案时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是在被告人主动交代后,才查明的;因此,被告人所谓被迫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在这份笔录中的陈述内容是真实的。这一点,公诉人将在下面的法庭调查中举证说明,等等[8]。
3、有的案件,虽然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供述,但在当庭无罪供述不具备上述两类反驳条件的,或者被告人到案后一直拒绝供认犯罪的,对于这类被告述人,公诉人难以从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上找出突破口,一般不宜直接去讯问被告人为何翻供,而是要结合案件的证据条件,抓住被告人当庭供与证据证实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从中揭露其当庭无罪供述的虚假性。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抓住被告人当庭供述与证据的矛盾,寻找破绽,通过层层设问,出其不意地揭露被告人辩解与行为的自相矛盾,但该策略的前提条件是发问的问题都要有证据证实。公诉人可先问几个不存在争议的事实,再抓住被告人辩解与证据证明的事实间的矛盾,通过有机地组合发问,置被告人于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步,揭露被告人陈述的虚假性。
二是被告人对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否认的,公诉人可问清被告人承认的部分,再对被告人否认的部分采取点问的方法。如受贿案件的被告人通常当庭翻供集中于否认收受过财物上。对此,公诉人可先问明被告人和行贿人是否认识,是否接受过请托,是否为之行使过职权,然后根据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分别设问。这种点到为止的方法,足以给合议庭及旁听者留下一个被告人当庭陈述尚不可信的影响,为公诉人在举证阶段用证据揭露犯罪留下余地[9]。
三是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翻供的,公诉人可选择能如实供述的其他被告人先问,固定住部分事实,再针对翻供被告人的供述破绽来盘问,揭露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
四是对被告人不否认实施的行为,但却否认自己在主观上有犯意的,鉴于被告人的否认会影响到定罪,公诉人在发问中同样要予以揭露,结合案件的证据,抓住被告人的破绽,通过讯问,将被告人真实的主观状态层层剥露出来。
五是被告人供述中有将重罪滑向轻罪的倾向的,公诉人要抓住控罪的构成要件,针对关键的事实问明真相。如在常见的盗窃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利用其他被告人事先没有讲明去盗窃,到案后则始终否认没有参与盗窃的故意,仅仅承认有销赃行为及故意,则公诉人可结合盗窃经过,层层剖析,将被告人的共同盗窃的故意揭露出来[10]。
参考文献:
[1]肖辉:论公诉讯问的特点、难点与对策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 04期
[2]季刚:试论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讯问政治与法律2001年 02期
[3]蔡雪岩:公诉人法庭辩论策略和技巧之我见犯罪研究2002年 06期
[4]蔡良:试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证据认定与使用法律适用2001年 05期
[5]程宏; 秦辉: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公诉策略中国检察官2010年 07期
[6]董顺来:胡某受贿案出庭公诉的若干启示法制与社会2009年 21期
[7]谢志强; 刘洪林:公诉人应对庭审翻供案件的对策探略中国检察官2006年 01期
[8]谢志强; 刘洪林:公诉人应对庭审翻供案件的对策探略中国检察官2006年 01期
[9]刘晓:浅析商业贿赂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及对策魅力中国2009年 36期
[10]谢志强; 刘洪林:公诉人应对庭审翻供案件的对策探略中国检察官2006年 01期
本文节选自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重点课题《庭审中的公诉策略研究》。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岭 31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