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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县市级供电局是电力系统的运营操作主体和客户服务主体,探索研究当前基层供电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办案的方法和思路,对促进电力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和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基层供电企业的实际,对此作了粗浅探讨。
[关键词]基层供电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研究
1.研究背景
供电系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承担着供电的社会责任。但是由于电力的垄断地位,部分电业职工不能端正思想,利用行业优势吃拿卡要,违规违纪,导致犯罪,严重影响了电力部门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2014年电力系统是检察机关重点查处的一个行业系统,因此研究分析当前电力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办案的方法和思路,有利于我们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惩治和预防腐败,这对不断提高领导决策、企业管理能力,促进电力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和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电力企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基层供电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一切犯罪。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但也包括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现把基层电力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归纳如下:
(1)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轻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检察机关立案标准为单次或累计贪污数额5000元及以上。2009年海南电网东方供电公司感城供电所收费员张某某,利用收取电费的便利,在3个月时间里截留贪污电费14余万元,东方市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年。这是电力企业员工利用收费便利贪污公款的一个典型案例。
(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3)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安徽原寿县供电公司安丰塘供电所核算员朱某,利用供电公司催费不及时的机会,先后多次挪用当地几个用电大户预缴的电费合计金额20余万元,2012年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4)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河南正阳县供电所电工于某某私自给处在10kV高压线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房户抬高门前高压线并收取费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给高压线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房户供电,导致一个建房工人施工时触电身亡。
(5)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基层供电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基层供电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存在于电费收缴、业扩报装、工程建设、电网管理、农网改造等五个环节。从近几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案人群相对固定,涉案人员多为基层站所的负责人及一线抄表、收费、报装、配电人员。职务犯罪类型以贪贿类为主。
其表现主要有:私自截留、挪用电费;利用职权内勾外结包庇、纵容他人窃电和自己窃电;擅自屏蔽客户报装信息,内外勾结私揽客户工程;违反业扩相关标准及规范,擅自利用职务便利在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核、中间检查与竣工检验环节采用不同标准,人为设置障碍谋取个人私利;业扩工程“三指定”;私自用单位材料帮用户搞电力建设以物易物、以物易钱;私自利用农网改造所更换下来的材料变卖;抄表不到位、有意少抄、漏抄;对违章、窃电的处罚不作处理或人为降低标准;利用职权向客户“吃、拿、卡、要”,无故拖延报装接电时间;谎报工程费;贪污用电增容费及工程施工费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4.原因剖析
(1)思想防线的崩溃是基层电力职工违纪违法的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英国评论家斯麦尔芬有句名言:“构成罪恶根源的东西并非金钱,而是对金钱的追求。”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首先是有其动机,然后才有违纪违法的结果。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二是价值观念错误。部分电力企业职工对基层电力岗位和手中的权力缺乏正确的认识,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逐渐扭曲。个人与社会的错位,索取与奉献的失衡,超过本能对人格的凌驾,存在攀比、侥幸、安全、敏感等心理防卫的失当。
(2)管理漏洞多是基层电力职工违纪违法问题难以遏制的客观原因,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监察审计落实不到位,对违法乱纪职工处罚力度不大,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包庇了职工职务犯罪行为,给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空间。二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建设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同时监督不力使制度和管理上出现真空或漏洞使行业不正之风有所抬头,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三是打击查处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个别领导对下级违规、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或只停留在口头批评上,不调查、不处理,为维护单位形象,对上级部门的检查进行通融袒护,使原本只是违纪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造成职务犯罪案件。 (3)高度集权是电网发生腐败案件的根本原因。电力行业的垄断地位和权力的相对集中,给诱发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由于长期的垄断经营,给电业职工形成了行业优越感,部分人养成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而部分群众不明白电业工作流程,为达到目的不惜请吃请喝,甚至送礼行贿。部分电业职工利用职权捞钱,明知贪污、挪用电费、以电谋私是违法违纪行为,却仍要铤而走险,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在工作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从最初的吃喝,贪小便宜逐步发展到胆子越来越大,导致最终犯罪。
5.对策思考
(1)加强“软力量”建设,强化源头防腐工作。“软力量”就是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要形成企业上下共识的制度、安排、习惯。企业经过廉政文化的教育后,经过实践不断培养,树立起员工履职尽责、渎职必究的责任意识,依法办事、依规管理的规矩意识,客服侥幸、到位执行的诚信意识,从而形成腐败就是耻辱的文化氛围。一旦这种文化建设起来,就不是一天两天一个人能改变的。文化建设是个长效建设,这个建设的关键是要经过文化宣传、教育、制度安排,形成一种文化,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局面。
(2)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制度执行刚性。在健全制度的同时,加强监督部门力量,实行纪检、监察、审计、业务部门联合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及职务犯罪预防等内部监督职能部门作用。加强业扩工程的监督和分级管理,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服务回执和回访机制。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细化核算程序,力求做到工程物资账物相符,预算数据与实际发生相一致。同时在基层站所开展财务公开及站务公开活动,扩大公开内容,把所管各变压台区及大客户的用电数量、电费总额及临时用电工程款收支情况等纳入公开内容。
(3)从管理上要抓早抓小,严爱结合。常言道:“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凡腐败分子,总要经历由小错到大错、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反腐败如同治病,治病于未发之前当是最佳战略,使反腐败从被动走向主动,才是我们应当致力追求的目标。从小事小节抓起,实行零容忍,既是干部管理的当务之急,也是反腐败从源头抓起的可取之举。同时,也要加大打击力度,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违必究,构成犯罪的依法交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充分发挥案件办理的威慑、警示、教育功能。具体手段有:一是对供电所抄表人员不定期交换台区,避免因长期工作结下的利益、社交关系。二是抽出工作好、纪律性强的工作人员组成稽查队,不定期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以防部分电力职工,循私舞弊,滥用职权。
总之,搞好基层供电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坚持在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中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把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同强化监督监管结合起来,把加强企业管理同健全反腐倡廉机制结合起来,预防为主,惩防并举,抓早抓小,严爱结合,真正做到基层职工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参考文献
[1]田硕.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中国电力教育,2012(36).
[2]李勤.对电力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思考.经济丛论.
[3]佐红菊.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违法违纪案件特点及查办对策.法制天地,2011(9).
[关键词]基层供电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研究
1.研究背景
供电系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承担着供电的社会责任。但是由于电力的垄断地位,部分电业职工不能端正思想,利用行业优势吃拿卡要,违规违纪,导致犯罪,严重影响了电力部门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2014年电力系统是检察机关重点查处的一个行业系统,因此研究分析当前电力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办案的方法和思路,有利于我们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惩治和预防腐败,这对不断提高领导决策、企业管理能力,促进电力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和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电力企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基层供电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一切犯罪。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但也包括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现把基层电力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归纳如下:
(1)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轻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检察机关立案标准为单次或累计贪污数额5000元及以上。2009年海南电网东方供电公司感城供电所收费员张某某,利用收取电费的便利,在3个月时间里截留贪污电费14余万元,东方市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年。这是电力企业员工利用收费便利贪污公款的一个典型案例。
(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3)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安徽原寿县供电公司安丰塘供电所核算员朱某,利用供电公司催费不及时的机会,先后多次挪用当地几个用电大户预缴的电费合计金额20余万元,2012年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4)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河南正阳县供电所电工于某某私自给处在10kV高压线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房户抬高门前高压线并收取费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给高压线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房户供电,导致一个建房工人施工时触电身亡。
(5)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基层供电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基层供电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存在于电费收缴、业扩报装、工程建设、电网管理、农网改造等五个环节。从近几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案人群相对固定,涉案人员多为基层站所的负责人及一线抄表、收费、报装、配电人员。职务犯罪类型以贪贿类为主。
其表现主要有:私自截留、挪用电费;利用职权内勾外结包庇、纵容他人窃电和自己窃电;擅自屏蔽客户报装信息,内外勾结私揽客户工程;违反业扩相关标准及规范,擅自利用职务便利在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核、中间检查与竣工检验环节采用不同标准,人为设置障碍谋取个人私利;业扩工程“三指定”;私自用单位材料帮用户搞电力建设以物易物、以物易钱;私自利用农网改造所更换下来的材料变卖;抄表不到位、有意少抄、漏抄;对违章、窃电的处罚不作处理或人为降低标准;利用职权向客户“吃、拿、卡、要”,无故拖延报装接电时间;谎报工程费;贪污用电增容费及工程施工费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4.原因剖析
(1)思想防线的崩溃是基层电力职工违纪违法的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英国评论家斯麦尔芬有句名言:“构成罪恶根源的东西并非金钱,而是对金钱的追求。”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首先是有其动机,然后才有违纪违法的结果。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二是价值观念错误。部分电力企业职工对基层电力岗位和手中的权力缺乏正确的认识,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逐渐扭曲。个人与社会的错位,索取与奉献的失衡,超过本能对人格的凌驾,存在攀比、侥幸、安全、敏感等心理防卫的失当。
(2)管理漏洞多是基层电力职工违纪违法问题难以遏制的客观原因,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内部监察审计落实不到位,对违法乱纪职工处罚力度不大,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包庇了职工职务犯罪行为,给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空间。二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建设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同时监督不力使制度和管理上出现真空或漏洞使行业不正之风有所抬头,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三是打击查处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个别领导对下级违规、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或只停留在口头批评上,不调查、不处理,为维护单位形象,对上级部门的检查进行通融袒护,使原本只是违纪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造成职务犯罪案件。 (3)高度集权是电网发生腐败案件的根本原因。电力行业的垄断地位和权力的相对集中,给诱发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由于长期的垄断经营,给电业职工形成了行业优越感,部分人养成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而部分群众不明白电业工作流程,为达到目的不惜请吃请喝,甚至送礼行贿。部分电业职工利用职权捞钱,明知贪污、挪用电费、以电谋私是违法违纪行为,却仍要铤而走险,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在工作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从最初的吃喝,贪小便宜逐步发展到胆子越来越大,导致最终犯罪。
5.对策思考
(1)加强“软力量”建设,强化源头防腐工作。“软力量”就是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要形成企业上下共识的制度、安排、习惯。企业经过廉政文化的教育后,经过实践不断培养,树立起员工履职尽责、渎职必究的责任意识,依法办事、依规管理的规矩意识,客服侥幸、到位执行的诚信意识,从而形成腐败就是耻辱的文化氛围。一旦这种文化建设起来,就不是一天两天一个人能改变的。文化建设是个长效建设,这个建设的关键是要经过文化宣传、教育、制度安排,形成一种文化,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局面。
(2)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制度执行刚性。在健全制度的同时,加强监督部门力量,实行纪检、监察、审计、业务部门联合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及职务犯罪预防等内部监督职能部门作用。加强业扩工程的监督和分级管理,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服务回执和回访机制。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细化核算程序,力求做到工程物资账物相符,预算数据与实际发生相一致。同时在基层站所开展财务公开及站务公开活动,扩大公开内容,把所管各变压台区及大客户的用电数量、电费总额及临时用电工程款收支情况等纳入公开内容。
(3)从管理上要抓早抓小,严爱结合。常言道:“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凡腐败分子,总要经历由小错到大错、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反腐败如同治病,治病于未发之前当是最佳战略,使反腐败从被动走向主动,才是我们应当致力追求的目标。从小事小节抓起,实行零容忍,既是干部管理的当务之急,也是反腐败从源头抓起的可取之举。同时,也要加大打击力度,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违必究,构成犯罪的依法交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充分发挥案件办理的威慑、警示、教育功能。具体手段有:一是对供电所抄表人员不定期交换台区,避免因长期工作结下的利益、社交关系。二是抽出工作好、纪律性强的工作人员组成稽查队,不定期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以防部分电力职工,循私舞弊,滥用职权。
总之,搞好基层供电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坚持在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中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把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同强化监督监管结合起来,把加强企业管理同健全反腐倡廉机制结合起来,预防为主,惩防并举,抓早抓小,严爱结合,真正做到基层职工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参考文献
[1]田硕.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中国电力教育,2012(36).
[2]李勤.对电力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思考.经济丛论.
[3]佐红菊.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违法违纪案件特点及查办对策.法制天地,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