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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法治是一个国家治理能力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治理方式的必然选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部门法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因此依法治国的关键首先要依宪治国。本文从依宪执政、程序正义及民众宪法意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程序正义;宪法教育
一、政府必须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一个国家法治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文明的标志。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迄今已走过接近二十个年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内容,他统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统筹于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基本方略。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庄严宣誓,“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目标是宪法得到全面实施,前提是政府要守宪,具体表现为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这是实现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有些政府领导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习惯于用政策方针取代依法办事,但是他们忘了,宪法法律才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和依据,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党员干部必须依法办事,否则国家就会陷入混乱之中”。[1]
二、加强程序正义
法律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来制定修改废止,但是“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所在”。[2]可见民众对于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并不在于其强制性和暴力性,恰在于其制定和实施的合理性。张善根教授在《关于社会公众对法律人信任探析》一文中指出,社会公众对于法律人的信任是构建法律权威和公信力的关键因素,也是实现法治社会化和大众化的关键因素。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他要求参与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行业水准,而且这种要求会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水涨船高。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严格以法律程序进行,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最早提出“程序公正”这一词的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Johnw.Thibaut和Lauren.Walker,他们认为,程序公正是指投入或参与到程序中的程度,具体体现在决策过程中是否给个体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实际上程序公正、公开的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便于监督,包括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以及民众的监督;第二,对于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以及时纠正,避免发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公正的审判程序是结果公正的前提。
程序的另一价值在于溯及力。主要表现为对审判结果的监察,是对审判结果的一次复核。这种复核就像游戏规则一样,违背了规则即使是胜出也是无效的,甚至要遭受惩罚。“程序提供了一次重塑过去的机会”[3]就是这样的道理。程序的溯及效果和应用需要经验技巧,所以职业主义的倾向是必然。程序的溯及力和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截然分开,二者针对的问题不同,不存在矛盾。
三、加强民众宪法意识
实现依宪治国,不仅仅要求党政机关要守宪、依宪执政,他还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民众的宪法意识良莠不齐,因此发挥民众的参与意识首先要对其进行宪法教育。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准。[4]现代法治绝不是一台自动运行的机器,他需要法官掌握方向盘,检察官不断加油,律师踩住刹车,法学家指挥方向。[5]尽管重视以上精英主义的作用是必须的,不可辩驳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民众依然是绝大多数,如果忽视这一群体,则法治则成为无源之水,意义荡然无存。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一项有效制度,在本质上是大众化的、平民主义的,这是法治逻辑的起点也是落脚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高准则然却没有民众的参与,权利保障从何谈起?
依法治国是在党领导广大人群众下进行的,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必须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依法治国不仅是党的事业也是人民群众的事业。因此如何提高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是当务之急。民众法律意识的启蒙和培育是一个国家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环节。
我国的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问题的思考缺乏平民主义的大众情怀和常人意识。[6]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民众的宪法意识是推行全面依宪治国的重要一环,关键在于政府机构如何发挥在普法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如何才能不流于形式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才是真谛。当前我国的普法宣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相关部门认识不足,人员不充分,群众参与度不高。因此做好普法宣传必须对症下药,切入主题,不做无用之功,做就要做出成效。
四、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为确保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的实现,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对于树立宪法意识,宪法宣誓制度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二,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宪法宣誓能够使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权力的来源,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第三,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意识;第四,有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普及宪法知识,塑造宪法文化,是全社会对宪法产生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从而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
五、加强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所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就监督的对象来说,宪法的监督主要包括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和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就宪法监督的方式而言主要包括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与宪法控诉两种监督方式。当前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尚不完善。我国没有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的监督方式,违宪审查制度有待强化。通过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与命令无效,使宪法秩序得到广泛的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更为有效的保障。
注释:
[1]李景治:《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载《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2期。
[2]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3]同上
[4]韩大元:《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5]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6]姚建宗:《法治的多重视界》,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
【关键词】: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程序正义;宪法教育
一、政府必须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一个国家法治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文明的标志。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迄今已走过接近二十个年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内容,他统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统筹于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基本方略。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庄严宣誓,“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目标是宪法得到全面实施,前提是政府要守宪,具体表现为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这是实现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有些政府领导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习惯于用政策方针取代依法办事,但是他们忘了,宪法法律才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和依据,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党员干部必须依法办事,否则国家就会陷入混乱之中”。[1]
二、加强程序正义
法律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来制定修改废止,但是“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所在”。[2]可见民众对于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并不在于其强制性和暴力性,恰在于其制定和实施的合理性。张善根教授在《关于社会公众对法律人信任探析》一文中指出,社会公众对于法律人的信任是构建法律权威和公信力的关键因素,也是实现法治社会化和大众化的关键因素。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他要求参与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行业水准,而且这种要求会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水涨船高。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严格以法律程序进行,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最早提出“程序公正”这一词的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Johnw.Thibaut和Lauren.Walker,他们认为,程序公正是指投入或参与到程序中的程度,具体体现在决策过程中是否给个体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实际上程序公正、公开的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便于监督,包括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以及民众的监督;第二,对于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以及时纠正,避免发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公正的审判程序是结果公正的前提。
程序的另一价值在于溯及力。主要表现为对审判结果的监察,是对审判结果的一次复核。这种复核就像游戏规则一样,违背了规则即使是胜出也是无效的,甚至要遭受惩罚。“程序提供了一次重塑过去的机会”[3]就是这样的道理。程序的溯及效果和应用需要经验技巧,所以职业主义的倾向是必然。程序的溯及力和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截然分开,二者针对的问题不同,不存在矛盾。
三、加强民众宪法意识
实现依宪治国,不仅仅要求党政机关要守宪、依宪执政,他还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民众的宪法意识良莠不齐,因此发挥民众的参与意识首先要对其进行宪法教育。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准。[4]现代法治绝不是一台自动运行的机器,他需要法官掌握方向盘,检察官不断加油,律师踩住刹车,法学家指挥方向。[5]尽管重视以上精英主义的作用是必须的,不可辩驳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民众依然是绝大多数,如果忽视这一群体,则法治则成为无源之水,意义荡然无存。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一项有效制度,在本质上是大众化的、平民主义的,这是法治逻辑的起点也是落脚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高准则然却没有民众的参与,权利保障从何谈起?
依法治国是在党领导广大人群众下进行的,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必须要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依法治国不仅是党的事业也是人民群众的事业。因此如何提高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是当务之急。民众法律意识的启蒙和培育是一个国家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环节。
我国的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问题的思考缺乏平民主义的大众情怀和常人意识。[6]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民众的宪法意识是推行全面依宪治国的重要一环,关键在于政府机构如何发挥在普法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如何才能不流于形式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才是真谛。当前我国的普法宣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相关部门认识不足,人员不充分,群众参与度不高。因此做好普法宣传必须对症下药,切入主题,不做无用之功,做就要做出成效。
四、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为确保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的实现,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对于树立宪法意识,宪法宣誓制度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二,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宪法宣誓能够使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权力的来源,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第三,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意识;第四,有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普及宪法知识,塑造宪法文化,是全社会对宪法产生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从而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
五、加强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所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就监督的对象来说,宪法的监督主要包括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和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就宪法监督的方式而言主要包括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与宪法控诉两种监督方式。当前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尚不完善。我国没有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的监督方式,违宪审查制度有待强化。通过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与命令无效,使宪法秩序得到广泛的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更为有效的保障。
注释:
[1]李景治:《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载《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2期。
[2]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3]同上
[4]韩大元:《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5]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6]姚建宗:《法治的多重视界》,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