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检察笔录易存在问题\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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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笔录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者形成的通过文字、绘图、电子介质或视听资料等形式客观记录的文书资料。实践中,检察笔录包括有自首笔录、询(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答复笔录、告知笔录等,笔者在对安溪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2009年以来制作的1000余份检察笔录进行调研分析时,发现实践中最常见的询(讯)问笔录存在一些问题,现分述归纳如下:
  1、首部部分(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未写明,只简单写“询(讯)问笔录”;(2)对同一人两次以上询(讯)问的,笔录上未写明是第几次询(讯)问;(3)询(讯)问时间书写不规范,未详细写明询(讯)问的起止时间,如有的简单只写询(讯)问的年月日或有的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4)有的询(讯)问人及记录人的签名笔迹相同,有单人边询(讯)问边记,违反“询(讯)问应两人以上的规定”之嫌。
  2、正文部分(1)表明检察侦查人员身份及告知权利、义务事项不完整、不规范。如有的未表明告知、有的过于简单即有些笔录只写“介绍身份,说明谈话要求”,或只写“进行法制宣传”等,便直接进入正文,或专门制作告知书的未将送达回执附入卷宗;(2)被询(讯)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包括的事项未全部记明,出现了遗落部分事项或顺序颠倒;(3)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告知情况,未记载入讯问笔录;对关键证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未征求证人的意见,并未记载入询问笔录;(4)正文的笔录中有涂改、修正的部分,有的地方被询(讯)问人未捺印予以确认;(5)记录人过于使用自己的语言,按照自己的意愿掺杂了“技术性”语言来制作笔录,与人物身份、背景不符,不切合常人的说话实际,不能很好地反映被询(讯)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6)笔录有出现“同一性”现象。在使用电脑制作的笔录中,出现使用电脑复制笔录的情况,导致被询(讯)问人在不同的调查阶段,前后的几份笔录内容基本一致,甚至连标点符号、错别字都相同;在多个证人的案件,除被询(讯)问人的基本情况不同外,其余的问与答完全一致,甚至一字不差,具有惊人的相似;(7)对犯罪嫌疑人或关键证人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有出现记录与询(讯)问未同步进行的情况,即出现了仅仅用二十余分钟就制作完成一份十几页的询(讯)问笔录,有“走过场”之嫌,容易成为当事人在庭审时翻供的借口;(8)所有的询(讯)问笔录基本上忽略了被询(讯)问人重要表情、动作等肢体语言的如实记录。  3、结尾部分(1)签署意见不规范,过于笼统。如有的只写“属实”、“一样”、“看后一样”等等不能反映被询(讯)问人是否认真阅读过笔录;(2)被询(讯)问人未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或者签名过于潦草,难以辨认;(3)询(讯)问人疏于在犯罪嫌疑人、证人签字下方签名,并注明询(讯)问时间。
  原因:询(讯)问笔录会存在上述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二:(1)认识上的原因,主要是笔录制作人主观上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对外文书轻对内文书的思想,认为“只要把案子办好了就成,笔录制作得好不好没关系”,导致了制作质量不高。(2)制作上的原因,主要存在笔录样式不统一和不执行样式问题。对检察笔录的样式规定,高检院在不同的文件规定中有不一致、不统一的现象发生,造成无所适从;对笔录样式的新规定,有的制作人不知晓或者不愿意执行新的样式规定,仅凭“经验主义”沿用旧样式来制作。
  
  预防对策:
  1、要增强检察笔录尤其是询(讯)问笔录制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它是当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重要证据,甚至是核心证据,其制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案件查办的质量。
  2、要全面提高检察人员尤其是书记员的综合素质,通过组织岗位通用技能和综合知识的培训、开展检察笔录制作评比、竞赛活动及借助电脑、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提高检察笔录制作的质量。
  3、严格按照高检院制定的文书制作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制作,并健全检察笔录的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因此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检察法律文书样式与制作》中国法律文书样式与制作编纂委员会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
  [2]《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9月
  [3]《职务犯罪侦查文书制作与适用》葛晓燕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1月
  [4]《检察笔录制作技巧》薛伟宏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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