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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类的生存受到极大影响,将人类环境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环境犯罪概念由此出现。环境犯罪的责任承担可以说是对人类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人类今天乃至以后的生存状况。因此,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从理论到实践的考察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犯罪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9-01
一、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特征和种类
(一)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特征
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有着多元性的特征,指的是环境刑法处置方式除了传统的刑罚手段外,侧重于采用罚金、资格、劳役、治理等许多非传统方式。该方式中的一部分类似与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行政责任承担方式。总体来看,可以把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看成是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行政责任承担方式的统一体,其间的非刑罚承担方式占主导。
(二)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
根据环境犯罪责任承担的特点,可将追究行为人环境犯罪的责任的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是刑罚处罚手段,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沿袭了这一方式;二是非刑罚处罚手段。非刑罚处罚手段在传统刑罚中是一种非基本的刑事制裁次要手段。
二、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分析
(一)法律理论分析
传统刑法看来,其目的就是惩治犯罪,而对于环境犯罪不单单如此。环境犯罪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的问题便是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后对环境的恢复问题。因为环境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刑法的特殊保护。首先,环境的唯一性。其次,环境的有限性。传统刑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适用范围有限。就必须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将过去对人身及财产的保护扩大到环境权益的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更应该适应环境的特殊性,对于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后的环境恢复问题将是环境犯罪责任承担应考虑的主要问题。
(二)经济成本分析
在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中,对其进行经济成本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在实践中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的事后补救有着重要的意义。经济分析方法的本质是力图实现财富或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怎样才能达到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的事后补救的最佳经济效果,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运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要想对环境犯罪起到预防和事后补救的作用,在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的设计上就应考虑经济成本。
(三)社会目的分析
现代社会从刑法上对环境的保护理念不局限于传统上的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更多的是想达到保护环境本身的目的。那种狭隘的以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作为环境立法的目标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使得刑法在对环境保护中达到以预防为主,在环境犯罪责任承担中,简简单单对犯罪处以刑罚是达不到其目的的。因此,环境犯罪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与环境刑法的目的相适应,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遭破坏后的事后补救。
三、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罚的应用
现代社会已充分认识到刑法对环境保护的目的。因此,在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较为广泛地运用了财产刑。因为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根本目的仍在于保护环境资源,恢复和改善遭受损害的环境质量。所以环境法上的刑事责任一方面对法人进行处罚时主要采取财产刑;另一方面在对自然环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也考虑恢复环境质量的需要,对其采取人身刑的同时采取了财产刑的形式,环境刑事责任较为广泛地适用财产刑,这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主要追求经济利益的特点是相符的,有利于恢复和改善受损害的环境质量。
(二)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的应用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刑法中,鲜见对于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条款,可以说还处在空白阶段。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全国首家环保法庭——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在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面做出了大胆尝试。正像蔡明(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庭长)在“依法保护蓝天碧水绿树”里面说的,环保法庭在審理环保刑事案件中发现,对一些破坏环境、特别是林业资源的盗伐、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如果机械按照刑法规定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并不能弥补已经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不能充分体现生态文明。
四、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对策
第一,从理论上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目前,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比较单一、薄弱,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集中在自由刑和财产刑上,所以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需要改进,需要根据实际需要拓宽刑罚配置。可以针对环境自身的特点,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创制一些能够有效遏止环境犯罪行为的持续危害后果的新的刑罚或非刑手段,广泛借鉴民事、行政的处罚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措施的应有作用。研究法律体系中的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对于适应于环境保护特点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借鉴到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中,这样既没有改变处罚的性质,又丰富了刑罚的手段,从而改变了过去比较单一的做法。
第二,在实践中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间接故意在环境犯罪中乃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罪过形式。但大多是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的结果,因而,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过失犯罪为主。一般来说,过失犯罪主要存在于自然人主体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犯罪中,但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一般应排除在过失犯罪形态之外。对于环境犯罪中的过失犯罪或者较为轻微的间接故意犯罪,在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上应向非刑罚处罚倾斜,这样的倾斜也是现代环境犯罪刑罚处罚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环境犯罪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9-01
一、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特征和种类
(一)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特征
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有着多元性的特征,指的是环境刑法处置方式除了传统的刑罚手段外,侧重于采用罚金、资格、劳役、治理等许多非传统方式。该方式中的一部分类似与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行政责任承担方式。总体来看,可以把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看成是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行政责任承担方式的统一体,其间的非刑罚承担方式占主导。
(二)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
根据环境犯罪责任承担的特点,可将追究行为人环境犯罪的责任的方式分为两大类:一是刑罚处罚手段,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沿袭了这一方式;二是非刑罚处罚手段。非刑罚处罚手段在传统刑罚中是一种非基本的刑事制裁次要手段。
二、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分析
(一)法律理论分析
传统刑法看来,其目的就是惩治犯罪,而对于环境犯罪不单单如此。环境犯罪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的问题便是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后对环境的恢复问题。因为环境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刑法的特殊保护。首先,环境的唯一性。其次,环境的有限性。传统刑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适用范围有限。就必须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将过去对人身及财产的保护扩大到环境权益的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更应该适应环境的特殊性,对于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后的环境恢复问题将是环境犯罪责任承担应考虑的主要问题。
(二)经济成本分析
在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中,对其进行经济成本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在实践中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的事后补救有着重要的意义。经济分析方法的本质是力图实现财富或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怎样才能达到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犯罪的事后补救的最佳经济效果,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运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要想对环境犯罪起到预防和事后补救的作用,在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的设计上就应考虑经济成本。
(三)社会目的分析
现代社会从刑法上对环境的保护理念不局限于传统上的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更多的是想达到保护环境本身的目的。那种狭隘的以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作为环境立法的目标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使得刑法在对环境保护中达到以预防为主,在环境犯罪责任承担中,简简单单对犯罪处以刑罚是达不到其目的的。因此,环境犯罪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与环境刑法的目的相适应,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和环境遭破坏后的事后补救。
三、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罚的应用
现代社会已充分认识到刑法对环境保护的目的。因此,在环境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较为广泛地运用了财产刑。因为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根本目的仍在于保护环境资源,恢复和改善遭受损害的环境质量。所以环境法上的刑事责任一方面对法人进行处罚时主要采取财产刑;另一方面在对自然环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也考虑恢复环境质量的需要,对其采取人身刑的同时采取了财产刑的形式,环境刑事责任较为广泛地适用财产刑,这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主要追求经济利益的特点是相符的,有利于恢复和改善受损害的环境质量。
(二)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的应用
在我国现行的环境刑法中,鲜见对于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条款,可以说还处在空白阶段。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全国首家环保法庭——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在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面做出了大胆尝试。正像蔡明(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庭长)在“依法保护蓝天碧水绿树”里面说的,环保法庭在審理环保刑事案件中发现,对一些破坏环境、特别是林业资源的盗伐、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如果机械按照刑法规定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并不能弥补已经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不能充分体现生态文明。
四、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对策
第一,从理论上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目前,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比较单一、薄弱,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集中在自由刑和财产刑上,所以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需要改进,需要根据实际需要拓宽刑罚配置。可以针对环境自身的特点,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创制一些能够有效遏止环境犯罪行为的持续危害后果的新的刑罚或非刑手段,广泛借鉴民事、行政的处罚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措施的应有作用。研究法律体系中的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对于适应于环境保护特点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借鉴到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中,这样既没有改变处罚的性质,又丰富了刑罚的手段,从而改变了过去比较单一的做法。
第二,在实践中对环境犯罪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间接故意在环境犯罪中乃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罪过形式。但大多是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的结果,因而,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过失犯罪为主。一般来说,过失犯罪主要存在于自然人主体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犯罪中,但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一般应排除在过失犯罪形态之外。对于环境犯罪中的过失犯罪或者较为轻微的间接故意犯罪,在犯罪责任承担方式上应向非刑罚处罚倾斜,这样的倾斜也是现代环境犯罪刑罚处罚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