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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处理办法》。《办法》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其应负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但是,近年来我市党员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行为屡禁不止。去年,全市共发生领导干部违规驾车事故20起,造成15人死亡和22人受伤。去年全市因违规驾驶公车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有20人左右。我们从中选择了3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能引以为戒——
教委主任驾公车旅游出车祸: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免职
2004年10月1日,某区区委委员、区教委主任曾某在未向区分管领导报告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区教委猎豹越野车,同其妻子周某及女儿、区教师进修学校唐某及妻子安某、区教委杨某及妻子程某一行7人从重庆出发前往贵州探亲、游玩,当日下午6时许到达贵州遵义市。10月3日上午9时许,曾某一行7人从遵义市出发前往黄果树等景点旅游。上午10时左右,当车行至贵(贵阳)遵(遵义)高等级公路86公里处时,曾驾驶的车辆先与公路右侧护栏擦挂后,又撞上公路左侧护栏,乘坐在后排的唐某被抛出车外,周某、程某等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车祸发生后,曾等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及时抢救伤员,拦车护送唐某等人到医院救治。11时许,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0月11日,贵州省公安交警总队直属支队贵遵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构成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曾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携带亲友外出旅游,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纪检部门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并按程序免去其区委委员、区教委主任职务。同时,曾某全额赔付唐某死亡补偿金和程某医疗费、住院费及车辆维修费等费用。
经委主任驾公车回家撞人致伤:党内严重警告
2004年10月18日晚22时50分左右,某县经委主任张某驾驶公车回家。车行至该县东城车站三叉路口处,与行人刘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张立即停车,将伤者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事故造成刘某重伤,该车挡风玻璃损坏。2004年10月28日,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张某和刘某的过错共同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且张某的过错较为严重,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作为县经委主任,违规驾驶公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张某承担事故全部损失的60%,同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副县长“帮忙”开公车惹祸:党内警告
2004年10月21日,某县副县长赵某乘坐县政府猎豹越野车到某公司研究工作。途中,司机文某自感身体不适,请同车的赵某帮忙开一段,赵答应后驾驶该车。在完成相关工作返回县城时,继续由赵某驾驶。在途经渝巫路493Km+200m处时,杨某(男,3岁)突然从车行方向右侧二幢房屋之间的人行便道处横穿公路,赵发现后采取了紧急制动。由于车速较快,在制动过程中车前保险杠左侧与杨碰撞,杨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赵某积极施救,并向县交警部门报案。由于杨某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作为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违规驾驶公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的纪律。鉴于赵某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认错态度较好,情节较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按事故损失总额的10%赔偿损失1.6万元。
教委主任驾公车旅游出车祸: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免职
2004年10月1日,某区区委委员、区教委主任曾某在未向区分管领导报告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区教委猎豹越野车,同其妻子周某及女儿、区教师进修学校唐某及妻子安某、区教委杨某及妻子程某一行7人从重庆出发前往贵州探亲、游玩,当日下午6时许到达贵州遵义市。10月3日上午9时许,曾某一行7人从遵义市出发前往黄果树等景点旅游。上午10时左右,当车行至贵(贵阳)遵(遵义)高等级公路86公里处时,曾驾驶的车辆先与公路右侧护栏擦挂后,又撞上公路左侧护栏,乘坐在后排的唐某被抛出车外,周某、程某等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车祸发生后,曾等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及时抢救伤员,拦车护送唐某等人到医院救治。11时许,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0月11日,贵州省公安交警总队直属支队贵遵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构成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曾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携带亲友外出旅游,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纪检部门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并按程序免去其区委委员、区教委主任职务。同时,曾某全额赔付唐某死亡补偿金和程某医疗费、住院费及车辆维修费等费用。
经委主任驾公车回家撞人致伤:党内严重警告
2004年10月18日晚22时50分左右,某县经委主任张某驾驶公车回家。车行至该县东城车站三叉路口处,与行人刘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张立即停车,将伤者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事故造成刘某重伤,该车挡风玻璃损坏。2004年10月28日,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张某和刘某的过错共同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且张某的过错较为严重,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作为县经委主任,违规驾驶公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张某承担事故全部损失的60%,同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副县长“帮忙”开公车惹祸:党内警告
2004年10月21日,某县副县长赵某乘坐县政府猎豹越野车到某公司研究工作。途中,司机文某自感身体不适,请同车的赵某帮忙开一段,赵答应后驾驶该车。在完成相关工作返回县城时,继续由赵某驾驶。在途经渝巫路493Km+200m处时,杨某(男,3岁)突然从车行方向右侧二幢房屋之间的人行便道处横穿公路,赵发现后采取了紧急制动。由于车速较快,在制动过程中车前保险杠左侧与杨碰撞,杨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赵某积极施救,并向县交警部门报案。由于杨某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作为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违规驾驶公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的纪律。鉴于赵某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认错态度较好,情节较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按事故损失总额的10%赔偿损失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