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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伦理的问题意识指向宪法选择的理由:国家制度如何才是美好的?这构成了宪政伦理的基本问题。它分为“为谁制定”和“如何制定”两个方面,且分别与启蒙的两大遗产即对“人”的尊重和对“理性”的推崇密切相关。由此,得出宪政伦理的两种正义观:从人性视角得出实质的正义,从理性视角得出程序的正义。透过被黑格尔回避的“国家制度应当由谁来制定”的问题.启蒙的两大遗产是通过“革命”和“宪政”两种形式,在一种现代历史的维度上,从“道德-权力”的结合走向“权利-理性”的结合。宪政伦理的问题意识及其政治担当,涉及“后革命”的语境定位,它是在更为具体或现实的宪政实践中,对国家制度“为谁制定”和“如何制定”的基本问题的回应。宪政伦理的政治担当,植根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土壤之中,是一国政府和人民形成价值共识、共享规范秩序、应对法律难题、处理紧急事务的基准价值和基本原则。对我国宪政实践而言,究政伦理的政治担当以及宪政伦理精神的重构仍然是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面临的基本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