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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森林病虫害,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多样,林木种类丰富,危害林木的病虫害种类也很多。全国森林病虫有8000多种。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发生的有200多种,经常造成灾害和损失的达100多种。每年因病虫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0亿元。
一、怎样预防森林病虫害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为主"就是防患于未然,把工作做到前头,不能等到病虫害已经大量发生和严重危害的时候才开始防治。否则,不仅会使林业生产受到损失,而且还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搞好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1、预测、预报。
按照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预测预报是开展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在主要森林病虫害的常发区,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设立测报点、站,固定测报人员,要提高测报技术,完善测报手段,从而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观察、整理和综合分析数据资料,进行及时准确的发报,为组织和指导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2、预防措施。
一是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措施;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二是严格落实植物检疫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三是实施综合治理措施。森林病虫害的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根据森林病虫害的不同类型,协调运用营林、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种技术措施,促进生态平衡,不断增强林木自身的抗御能力,逐步做到控制病虫害的大发生,并达到有虫不成灾的目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经营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预防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临时简易机场;测报试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二、怎样除治森林病虫害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用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业,由经营者负担,地方政府可以给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三、奖励和惩罚
奖励。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5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处罚。一是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者造林的;二是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是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总之,防治森林病虫害要预防为主,除治有方,奖惩分明。这样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一、怎样预防森林病虫害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为主"就是防患于未然,把工作做到前头,不能等到病虫害已经大量发生和严重危害的时候才开始防治。否则,不仅会使林业生产受到损失,而且还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搞好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1、预测、预报。
按照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预测预报是开展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在主要森林病虫害的常发区,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设立测报点、站,固定测报人员,要提高测报技术,完善测报手段,从而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观察、整理和综合分析数据资料,进行及时准确的发报,为组织和指导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2、预防措施。
一是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措施;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二是严格落实植物检疫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三是实施综合治理措施。森林病虫害的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根据森林病虫害的不同类型,协调运用营林、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种技术措施,促进生态平衡,不断增强林木自身的抗御能力,逐步做到控制病虫害的大发生,并达到有虫不成灾的目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经营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预防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临时简易机场;测报试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二、怎样除治森林病虫害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用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业,由经营者负担,地方政府可以给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三、奖励和惩罚
奖励。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5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处罚。一是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者造林的;二是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是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总之,防治森林病虫害要预防为主,除治有方,奖惩分明。这样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