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对人力运用的新思维

来源 :台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ucanyu053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按照国际惯例,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及时灵活的调整用人规模,有效的降低人力成本,企业还可以避免一些劳资纠纷、降低用工风险,同时便于管理。然而在《劳动合同法》规范下,法律对此一用工形式多有限制,使得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员工,在法律上风险加大了。
  
  劳务派遣牵涉到员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三方法律关系,其与传统劳务关系最大差异是雇用(招聘)与使用(用工)分离。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劳务派遣单位是「招人而不用人」;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但是用工单位是「用人不招人」。
  按照国际惯例,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及时灵活的调整用人规模,有效的降低人力成本,而且用人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再是劳务合同关系,企业可以避免一些劳资纠纷、降低用工风险,同时便于管理。然而在《劳动合同法》规范下,法律对此一用工形式多有限制,使得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员工,在法律上风险加大了。
  
  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派遣单位与员工至少签2年的劳动合同,员工没被派出时,派遣单位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付酬。此乃对派遣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一大挑战。依《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派遣单位作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其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承担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义务是要与被派遣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要负责为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档案等人力资源管理作业,实际上用工单位将其一部分的人事管理活动外包给派遣单位,要求派遣单位实在的承担起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劳动合同2年的规定,更加重了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机构之重责大任。
  
  派遣协议不得损害员工利益
  
  另外,如果员工被派遣期间无工作可派,派遣单位必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员工工资。从员工的角度而言,这一规定保障了员工在无派遣期间的基本收入与生活水平;从企业角度而言,对员工待岗期间基本生活的保障将加重劳动成本的付出,进而影响企业损益。另一方面也迫使派遣企业严格控制签约的数量与质量,强化派遣管理,增强员工在用工企业的工作考察,务求工作稳定与长久,以缩短待岗期间,造成劳动成本的负担。
  新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双方所签的劳务派遣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关系,但也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同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新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前述条款,详细分析如下:
  劳务派遣协议不得约定损害员工的内容
  用工单位应该按照协议内容,及时足额地将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支付给派遣单位,以确保落实员工的利益。同时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而签订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亦即劳务派遣协议不能出现损害员工利益的条款,否则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而无效。
  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有告知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告知员工有关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社会保险等,与员工有切身利益关系的事项。
  员工工资的支付与禁止收取员工费用
  从《劳动合同法》前后条款来看,劳务派遣单位要负责支付员工工资,但如果发生有关工资的劳动争议时,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不能收取员工的财物费用,否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禁止条款。
  同工同酬规定杀伤力大
  跨地区派遣,要按用工地标准付酬;被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工员工「同工同酬」权。此为对用工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一大杀伤力。
  新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所谓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是指一个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往另一个地区的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劳务派遣形式。新法第61条的规定对用工单位来讲,意味着原来的跨地区派遣的低成本优势不存在了,用工企业是否要继续跨地区接收派遣员工,只能考虑劳动力供求因素,不能再考虑到低工资成本因素了。
  另外,新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被派遣员工享有和用工单位同一类岗位员工相同的工资标准。这样的规定与上述「跨地区派遣,要按用工地标准付酬」有异曲同工之效,用工企业今后想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上获得低劳动成本优势是不复可得了。
  
  由派遣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这一「同工同酬」的规定,使得以前劳务派遣的降低人力成本之优势不复存在,对实际用工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杀伤力颇大。
  有关被派遣员工违纪时的辞退方式,按新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4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被派遣员工并非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着直接的劳动关系,当员工有违纪行为,或者出现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辞退被派遣员工,而是应当按照双方所签的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将员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案 例
  
  用工企业有权解除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上海某外资企业与当地外企公司达成了派遣协议,接收了小曹等几名劳动者到公司工作。第二年,该外资企业以小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为由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让小曹当天离开公司。小曹认为自己只是一时疏忽,并不构成严重失职,不应该被解除合同,而且自己是与外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何由外资企业发出解除通知?于是小曹向外企公司报告原委,被告知会给他书面答复。1个月过去了,小曹仍然未收到外企公司给他的任何信息。小曹想把外企公司告到仲裁委,但又顾虑到自己有过失在先,不能把握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本案例中,单从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来看,外资企业无权向小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为小曹与该外资企业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小曹签合同的是外企公司。正确的作法,是该外资企业按照双方所签的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将员工退回外企单位,外企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与小曹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此义务人可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它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这种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可能发生在劳动争议事件;换句话说,作为权利人的员工可以向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提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这种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关于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行为,增添了用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却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派遣单位的法律风险。在一升一降之间带给用工企业不确定性因素,值得省思。
其他文献
台湾曾是「代工王国」,在制造文化的孕育下,台商的产品制造、国际化视野、研发能力与设计能力都走在世界前列。但是,台商代工下的产物,都只能称为「产品」。如何让产品商业化,成为商品,甚至是拥有高附加值的商品,尽快走出「为他人做嫁衣」的困局,是困扰台商已久的问题。    产品最基本的属性就是质量和成本,衡量的标准是价格;而商品最基本的属性是品牌和价格,衡量的标准是价值。商品能够超越质量和成本圈定的死框框,
期刊
有一位朋友建议我介绍一下「当今最有赚头的产业」,若能够的话,他也希望我能把一些客户成功的案例公诸于世,不要每次都讲一些「摸不着边」的概念,要举例又不够具体,他还批评我的文章,看了真不太过瘾。    我手上真的是有一些他要的「大解密」案例,可是我能公开吗?有一位客户他经营的产业很冷门,台湾只有少数厂商在做,他算是「默默赚钱」的大企业家,但是他的产业我怎么可以随便介绍在媒体上,就连私底下我都不太敢讲呀
期刊
2009年第一季度大陆经济资料发布后,近期产业是否会发生变化?企业到底该如何分析当下的产业投资形势?如何甄别真实机会隐藏在哪些产业领域?    金融海啸引发的经济萧条,使得大批企业甚至全球知名公司陷入重重危机,经营步履蹒跚,但是,也有人高呼「越是危机越投资」,他们认为,当前经济危机正是企业大胆出击,趁低扩展规模,抄底潜力资产或进军新产业领域的绝佳时机。      早春仍有寒意    随着大陆一季度
期刊
借力使力突围自救    从最初的两税合一、劳动合同法出台,一直到出口退税下降、成本上涨、人民币升值,乃至现在的金融海啸袭击,在大陆实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投资环境中,不少加工贸易型企业面临的生存危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甚,台商亦不能幸免。  大环境如此,台商要安然度过这波产业调整浪潮与金融危机,只能各凭本事。下下策,是倒闭或结束;中庸之道是外迁或内移;惟有转型升级,才是大趋所向。    当许多台商还在忙着寻
期刊
2003年,两岸咖啡在杭州起家,以「咖啡+西餐」的模式在大陆休闲餐饮市场崭露头角,并立下雄心壮志,要打造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咖啡西餐连锁品牌。随着高盛银行与华生资本的大举注资后,两岸咖啡开始分区开拓大陆休闲餐饮市场,离上市目标更近了一步。      由制造业起家到转入餐饮服务业创立两岸咖啡西餐厅(以下简称两岸咖啡),台商杨进发以「咖啡+西餐」的餐品模式,将咖啡与牛排卖到了大陆各地。  他自豪地说:「
期刊
2008年11月,香港富邦银行参股厦门商行19.99%,成为首家经第三地投资大陆银行业的台湾金融机构。《台商》杂志独家采访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明忠,谈富邦的大陆布局以及对两岸三地金融合作前景的看法。      《台商》:富邦为什么会选择参股厦门商业银行?未来会否走出福建?在未来投资参股方式上将有哪些变化?  蔡明忠:福建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市场,尤其是最近以福建为中心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正式获
期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不久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人民币正式朝全球强势货币迈出第一步,不少台商指出,这对于从事出口业的台商是一大利多,将大大降低台商的汇兑风险,减少经营风险,企业将有更大的自主报价权。    开闸试水 首批试点启动    据了解,首批试点银行开始确定。内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香港
期刊
深圳龙岗正中高尔夫球会,今年初单方面向会员发出调整管理费公告,要求每个旧会员缴纳十几万到几十万人民币的会籍管理费,逾期未交纳,球会将会单方面向会员实施停权甚至终止会籍资格。数百位会员认为,球会单方面变更合约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与合约精神,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争取会员合法权益。    位于深圳龙岗的正中高尔夫球会,前身为深圳市中信绿色高尔夫球会,2005年起正中集团接手经营球会后,几年以来对旧会员
期刊
「预防重于治疗」,现代人对于医疗的观念,已从原本疾病的治疗,转变为疾病的预防。2009年台湾多家医疗机构配合旅游业者,推出各类结合医疗、保健检查与观光行程的宝岛医疗观光之旅,成为未来旅游业的新趋势。    台湾医疗实力享誉国际,而医疗服务价格相较欧美日等先进国家则较为廉宜,诺贝尔奖得主克鲁曼到台湾访问时,曾称赞台湾健保制度的完善,认为这是台湾民众最幸福之处。近年,台湾多家医疗机构配合各地自然风光、
期刊
危机好比「飞来之祸」,随时随地都可能降临到企业头上。但危机的出现,大多都是有预兆的。一些企业是等到危机无法收拾的时候才出面调停,但往往大势已去,难以扭转乾坤,损失惨重,甚至从此「一蹶不振」。王老吉凉茶「添加门」让很多企业开始对危机公关有了重新的认识,处理得当,危机会转为机遇。    【案例重现】  凭一句「怕上火喝王老吉」,凉茶饮料王老吉红遍大江南北。  明确的功能性定位,让其销售额从2002年仅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