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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很大程度丰富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尽管大部分检察机关认识到了技术侦查的重要性和潜在价值,但整个检察技术队伍和设备对职务犯罪侦查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支持。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
引导语
就我国国内而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中较早的应用了技术侦查,手段也较多;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在2013年1月1日才被赋予了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运用技术侦查的权力,起步较晚,缺少实践经验。本文旨在通过对有关法条进行分析,结合笔者本人的工作实践,借鉴先进经验,以期提出一些有效建议。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适用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技术侦查包括监听跟踪监视,监听通讯,电子监控,心理测试,秘密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适用技术侦查的原则有:
1、依法使用、慎重使用
运用技术侦查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能擅自发挥,恣意使用,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由于使用技术侦查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特性,为了做到慎重、正确使用,新刑诉法就可适用技术侦查的案件犯罪范围做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何谓“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划分: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二是在县级以上检察院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重大影响力可从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影响力综合评析;三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性身份的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从事多年侦查工作,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常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不及时侦破又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这类案件,虽然从刑期上可能不到10年以上,也不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是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
此外,在运用技术侦查时还应做到程序合法。技术侦查作为解决案件中有关侦查线索和收集证据问题的专门工作,是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在收集线索、获取证据等办案活动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实事求是、忠于结论
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其运行结果既不受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也不必然符合人们的设想轨迹,而是依其自身规律得出科学结论,因此,侦查人员对待科学技术的应用应当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自觉接受和忠于技术侦查结论。
当然,对技术侦查结论可以怀疑,可以进行多次验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但对已经多方验证、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不应毫无根据地进行排斥,而应尊重科学,相信科学,结合事实,利用科学技术结论推进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确保案件质量。
3、严格保密,保障人权
技术侦查应用的过程、手段和结果都应当予以保密。保守机密是技术侦查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违反保密原则将使技术侦查工作遭受损害,阻碍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技术侦查应用中的保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应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保密。二是应用技术侦查的过程保密。侦查人员为了配合调查、讯问工作开展,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结论,但不能将技术侦查的使用过程随意公开,以免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特别是一些秘密状态下使用的技术侦查过程。三是技术侦查应用中获取的结论系国家机密或当事人的隐私等需要保密。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在保密情况下将其服务于诉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尽快销毁相关资料,以免带来不利影响。[1]
二、 当前技术侦查面临的困境
虽然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的权力,尽管大部分检察机关认识到了技术侦查的重要性和潜在价值,各个检察机关都设有检察技术处(科),也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并在侦查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宏观上看,整个检察技术队伍和设备对职务犯罪侦查还没有形成有战斗力的支持,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技术力量相对分散。省、市、县区院的技术部门基本上各自为阵,缺乏统筹,未建立有效的统筹机制,远达不到办案一体化的要求,在重大案件查办过程中,不能形成合力,为侦查工作的进行提供有力帮助。
2、专业人才缺失。大部分检察机关虽设有技术处(科),但技术干警往往配不到位,一般都是一个处(科)长,带一到两个副处(科)长,人员严重不足,更有甚者,就处(科)长光杆一个。此外,大部分技术处(科)干警业务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3、技术使用定位不清。目前技术部门的工作基本还处在为办公自动化服务、为检察机关日常运行服务的层次,除同步录音录像外真正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较少。
4、技术职能混淆不明。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基本上没有发挥本身的职能作用,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去参与办理案件,大多数技术部门的干警都是从办案一线部门走出来的,为了办案需要,经常会被临时抽到办案一线去从事办案工作,技术干警放松对自身技术业务发展的要求,把在技术部门工作,当做换个办公室继续干自侦,阻碍了技术部门职能的发挥。
5、设备购置匹配欠佳。主要是目前没有专门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挥平台和高端专用侦查设备,电话监听定位设备和测谎仪等设备缺乏。
三、技术侦查未来的发展前景
虽然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面临着多多少少的困难,但是笔者相信技术侦查的运用一定有着无比的潜力,甚至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侦查手段,取代传统的“一支笔、一张口、一份材料”侦查方式。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可能采用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用部分技术侦查手段。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是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该技术的运用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然而,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显得较为被动,使用该项技术并不能够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彻底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2]因而,为了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反客为主,变被动为主动,必须另寻出路,积极寻找新的技术侦查手段。笔者以为,除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以外,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结合国外和国内兄弟单位的有效经验,现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
1、测谎技术。测谎技术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专门的测谎仪器以判别其供述和辩解真伪的一项侦查技术。现代测谎技术极为发达,测谎准确率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美国的诺曼·安斯利收集了1980年以来有关实地办案的测谎结论,并把此结论同口供、物证、法庭判决进行比较,研究了2042宗案件结果,即便有细微的争执也认为是测谎的差错,得到的准确率为98%。美国测谎学会对6 个国家的3030起案件结果经过侦察、审讯核实,准确率也是98%。正是由于测谎技术的先进性,国外有许多国家都在研究和使用测谎技术。在我国,测谎技术的研制和使用已有20余年的历史,主要是应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3]
笔者以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测谎技术进行技术侦查,是很有必要,是和当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水平相适应的。笔者在上文中也提到过,当前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水平很低下,技术干警的业务水平较差,目前测谎技术比较成熟,对技术干警的业务水平要求不高,只需进行简单的培训,经过实践,就能熟练掌握测谎技术,进行技术侦查。测谎技术不仅能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性指导,确保侦查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给审讯对象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审讯的进行,还能进行证据排除、书证核对等。当前,许多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中对测谎技术的运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2004年7 月开始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应用测谎技术,到2007年上半年,共参与办理了46起案件,对110名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进行测试,除4名被测人由于生理原因没有完成测试外,成功判定了106 名被测者说谎与否,排除说谎概率达到了100 %。[4]
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应用测谎技术是非常有效的,不仅可以排除无辜,认定犯罪,而且可以为侦查提供方向,减少无用功,提高办案效率。
2、通讯监听技术。通讯监听是运用电子仪器设备秘密获取有线或无线通讯传递的言词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侦查监听的范畴。当今社会通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通讯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信监听也随着通讯方式的发展成为了常用技术侦查手段之一,国外已有许多国家明文规定在犯罪侦查方面运用通讯监听技术,如德国《刑事诉讼法》之证据部分第100 条a 则规定:“如果有根据怀疑某人作为主犯、共凶犯有下述之一罪行,或者实施了具有可罪性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并且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搜索被指控人居所,可以采取监听和录音的反和平罪等五款罪名。”日本制定了《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的法律》,对通讯监听作了专门规定。
在职务犯罪中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作案的也越来越多,如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往往都是事先用通讯工具联系好作案的时间、地点后才进行的。行动非常隐秘,检察机关很难发现,使用通讯监听就能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行、受贿双方的动态,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减少审讯突破难度。还有在常见的查办窝、串案时,通讯监听能使办案人员及时了解未到案人员的动态和串供内容,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通讯监听技术很有必要。一方面,通讯监听技术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监听通讯可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解决职务犯罪案源枯竭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通讯监听是在被监听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而通过监听通讯可以直接获得许多第一手资料,即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始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得到大大增强。
结束语
技术侦查措施是把“双刃剑”,用之恰当则造福于民,反之,将严重侵害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将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合理范围内运用技术侦查,使技术侦查这把“双刃剑”,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单面刀”。
参考文献:
[1]检察日报,赵东平、凌耀波,《运用科技侦查职务犯罪应把握五项原则》
[2]章其彦,《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探讨》。
[3]章其彦,《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探讨》。
[4]正义网,张立,《测谎仪不可不信,不可全信》。
关键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
引导语
就我国国内而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中较早的应用了技术侦查,手段也较多;相比之下,检察机关在2013年1月1日才被赋予了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运用技术侦查的权力,起步较晚,缺少实践经验。本文旨在通过对有关法条进行分析,结合笔者本人的工作实践,借鉴先进经验,以期提出一些有效建议。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适用原则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技术侦查包括监听跟踪监视,监听通讯,电子监控,心理测试,秘密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适用技术侦查的原则有:
1、依法使用、慎重使用
运用技术侦查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能擅自发挥,恣意使用,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由于使用技术侦查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特性,为了做到慎重、正确使用,新刑诉法就可适用技术侦查的案件犯罪范围做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何谓“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划分: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二是在县级以上检察院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重大影响力可从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影响力综合评析;三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性身份的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从事多年侦查工作,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常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不及时侦破又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这类案件,虽然从刑期上可能不到10年以上,也不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是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
此外,在运用技术侦查时还应做到程序合法。技术侦查作为解决案件中有关侦查线索和收集证据问题的专门工作,是侦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在收集线索、获取证据等办案活动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实事求是、忠于结论
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其运行结果既不受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也不必然符合人们的设想轨迹,而是依其自身规律得出科学结论,因此,侦查人员对待科学技术的应用应当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自觉接受和忠于技术侦查结论。
当然,对技术侦查结论可以怀疑,可以进行多次验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但对已经多方验证、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不应毫无根据地进行排斥,而应尊重科学,相信科学,结合事实,利用科学技术结论推进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确保案件质量。
3、严格保密,保障人权
技术侦查应用的过程、手段和结果都应当予以保密。保守机密是技术侦查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违反保密原则将使技术侦查工作遭受损害,阻碍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技术侦查应用中的保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应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保密。二是应用技术侦查的过程保密。侦查人员为了配合调查、讯问工作开展,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结论,但不能将技术侦查的使用过程随意公开,以免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特别是一些秘密状态下使用的技术侦查过程。三是技术侦查应用中获取的结论系国家机密或当事人的隐私等需要保密。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在保密情况下将其服务于诉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尽快销毁相关资料,以免带来不利影响。[1]
二、 当前技术侦查面临的困境
虽然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的权力,尽管大部分检察机关认识到了技术侦查的重要性和潜在价值,各个检察机关都设有检察技术处(科),也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并在侦查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宏观上看,整个检察技术队伍和设备对职务犯罪侦查还没有形成有战斗力的支持,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技术力量相对分散。省、市、县区院的技术部门基本上各自为阵,缺乏统筹,未建立有效的统筹机制,远达不到办案一体化的要求,在重大案件查办过程中,不能形成合力,为侦查工作的进行提供有力帮助。
2、专业人才缺失。大部分检察机关虽设有技术处(科),但技术干警往往配不到位,一般都是一个处(科)长,带一到两个副处(科)长,人员严重不足,更有甚者,就处(科)长光杆一个。此外,大部分技术处(科)干警业务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3、技术使用定位不清。目前技术部门的工作基本还处在为办公自动化服务、为检察机关日常运行服务的层次,除同步录音录像外真正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较少。
4、技术职能混淆不明。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基本上没有发挥本身的职能作用,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去参与办理案件,大多数技术部门的干警都是从办案一线部门走出来的,为了办案需要,经常会被临时抽到办案一线去从事办案工作,技术干警放松对自身技术业务发展的要求,把在技术部门工作,当做换个办公室继续干自侦,阻碍了技术部门职能的发挥。
5、设备购置匹配欠佳。主要是目前没有专门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挥平台和高端专用侦查设备,电话监听定位设备和测谎仪等设备缺乏。
三、技术侦查未来的发展前景
虽然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面临着多多少少的困难,但是笔者相信技术侦查的运用一定有着无比的潜力,甚至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侦查手段,取代传统的“一支笔、一张口、一份材料”侦查方式。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可能采用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用部分技术侦查手段。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是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该技术的运用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然而,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显得较为被动,使用该项技术并不能够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彻底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2]因而,为了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反客为主,变被动为主动,必须另寻出路,积极寻找新的技术侦查手段。笔者以为,除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以外,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结合国外和国内兄弟单位的有效经验,现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
1、测谎技术。测谎技术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专门的测谎仪器以判别其供述和辩解真伪的一项侦查技术。现代测谎技术极为发达,测谎准确率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美国的诺曼·安斯利收集了1980年以来有关实地办案的测谎结论,并把此结论同口供、物证、法庭判决进行比较,研究了2042宗案件结果,即便有细微的争执也认为是测谎的差错,得到的准确率为98%。美国测谎学会对6 个国家的3030起案件结果经过侦察、审讯核实,准确率也是98%。正是由于测谎技术的先进性,国外有许多国家都在研究和使用测谎技术。在我国,测谎技术的研制和使用已有20余年的历史,主要是应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3]
笔者以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测谎技术进行技术侦查,是很有必要,是和当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水平相适应的。笔者在上文中也提到过,当前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水平很低下,技术干警的业务水平较差,目前测谎技术比较成熟,对技术干警的业务水平要求不高,只需进行简单的培训,经过实践,就能熟练掌握测谎技术,进行技术侦查。测谎技术不仅能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性指导,确保侦查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给审讯对象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审讯的进行,还能进行证据排除、书证核对等。当前,许多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中对测谎技术的运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2004年7 月开始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应用测谎技术,到2007年上半年,共参与办理了46起案件,对110名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进行测试,除4名被测人由于生理原因没有完成测试外,成功判定了106 名被测者说谎与否,排除说谎概率达到了100 %。[4]
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应用测谎技术是非常有效的,不仅可以排除无辜,认定犯罪,而且可以为侦查提供方向,减少无用功,提高办案效率。
2、通讯监听技术。通讯监听是运用电子仪器设备秘密获取有线或无线通讯传递的言词信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侦查监听的范畴。当今社会通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通讯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信监听也随着通讯方式的发展成为了常用技术侦查手段之一,国外已有许多国家明文规定在犯罪侦查方面运用通讯监听技术,如德国《刑事诉讼法》之证据部分第100 条a 则规定:“如果有根据怀疑某人作为主犯、共凶犯有下述之一罪行,或者实施了具有可罪性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并且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搜索被指控人居所,可以采取监听和录音的反和平罪等五款罪名。”日本制定了《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的法律》,对通讯监听作了专门规定。
在职务犯罪中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作案的也越来越多,如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往往都是事先用通讯工具联系好作案的时间、地点后才进行的。行动非常隐秘,检察机关很难发现,使用通讯监听就能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行、受贿双方的动态,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减少审讯突破难度。还有在常见的查办窝、串案时,通讯监听能使办案人员及时了解未到案人员的动态和串供内容,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通讯监听技术很有必要。一方面,通讯监听技术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通过监听通讯可以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解决职务犯罪案源枯竭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通讯监听是在被监听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而通过监听通讯可以直接获得许多第一手资料,即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始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得到大大增强。
结束语
技术侦查措施是把“双刃剑”,用之恰当则造福于民,反之,将严重侵害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将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合理范围内运用技术侦查,使技术侦查这把“双刃剑”,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单面刀”。
参考文献:
[1]检察日报,赵东平、凌耀波,《运用科技侦查职务犯罪应把握五项原则》
[2]章其彦,《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探讨》。
[3]章其彦,《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探讨》。
[4]正义网,张立,《测谎仪不可不信,不可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