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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提出“构建民行检察监督多元化格局”。 这一要求体现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鲜明特色和内在规律,为今后民行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此,我就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如何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
(一)对民行检察工作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与批捕、起诉、反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工作相比,民行检察工作相对较弱,有的甚至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同时,民行检察工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工作主动性不够,发现裁判、执行案件中司法腐败问题的能力不强。
(二)民行工作发展不平衡。民行检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与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很多民行检察干部,是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调入民行部门后才接触到民事行政案件,部分干警民商方面法学理论功底较浅,知识面窄,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更新慢,因此,队伍素质亟待需要提高。同时,民行检察所面对的案件是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范围广、争议较大,甚至是新类型的案件。民行案件的特殊性需要干警多办案,只有不断积累办案实践经验,才能把“敢抗、会抗、抗准”的民行工作原则诉诸于办案实践中,紧跟民行检察发展趋向。然而,一方面是因民事行政案件涉及的部门法多、面广,要求民行部门保持人员稳定,对民行工作沉得住身子,学得入脑子,钻得进案子;而另一方面是民行部门的人员换岗勤、变动快,干警办案实践机会少,这样一来,造成了“要么没有案办,要么有案不会办”的结果,影响了民行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持续发展。
(三)民行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在宣传民行检察职能上做了一些工作,但民行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不力,社会各界和群众知晓度不高的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也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致使民行检察职能难以充分履行。
二、基层民行检察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必要性
(一)坚持以抗诉为中心,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对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最基本、最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就是依法抗诉。只有牢牢抓住抗诉这一工作主线不放松,才能充分体现民行检察的监督效能,显现民行检察监督的权威。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监督格局,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途径。当前,民行检察的监督理念正在实现由单一的诉讼监督模式向多元化的监督格局转变,这就要求我们要综合运用、有效衔接抗诉和非抗诉的监督方式,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整体效能,以满足三项重点工作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通过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和审判、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分析行政争议所反映的矛盾和原因,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帮助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完善社会管理方式;通过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充分运用非抗诉监督方式,是解决制约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发展体制性障碍的有效手段。如今抗诉工作呈“倒三角”结构,上级院不堪重负,基层院相对薄弱。一方面,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格局的调整,基层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趋少,工作日渐萎缩,加剧了“倒三角”结构。另一方面,基层法院调解案件日益增多,同时承担着民事执行的主要任务,违法调解屡有发生、执行中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特别需要加强监督,在以抗诉为唯一监督方式的制度之下,基层检察院却难有作为。为此要强化同级监督,引导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做好提请抗诉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督促起诉等非抗诉工作,切实发挥基层院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基层民行检察工作从无所事事到大有作为的重大转变。
三、基层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构建
(一)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指导。
一是要彻底屏弃“重刑轻民”的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行诉讼监督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对于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对于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是要建立民行检察人才培养机制,增强基层民行发展后劲。目前,民行队伍量少质弱,是各级民行诉讼监督部门面临的主要矛盾。因此,基层民行检察的发展在力量配备、干部使用等方面,要放在检察工作整体格局中通盘考虑。应加强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加大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的力度,选好配强干部,努力增强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使命感,强化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有较高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的民行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
三是要充分发挥上级院民行处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上级院民行处要加强对下级院的工作指导。上级院民行处在办理抗诉案件的同时,更要下大力气加强对下工作指导,特别是要结合基层工作职责,完善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考评范围,引导基层院将工作重点调整到对抗诉之外的其他民行诉讼活动的监督上来;继续抓好对基层院对口业务指导,深入进行调研,为基层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办案人员争取更多的交流学习机会。
(二)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要牢牢把握抗诉这一中心。
一是要多措并举,不断畅通申诉渠道。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不了解,案源少、渠道窄,是当前制约抗诉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应当加大做群众工作的力度,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服务活动,让民行检察进社区、进企业、进乡镇,使寻常百姓认识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属性、基本特点,了解民行检察的案件受理范围、受理方式。通过主动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乡镇司法所的互动,积极落实便民措施,多渠道收集信息、拓展案源。只有不断畅通申诉渠道,才能保证办案规模,不断加大抗诉力度,形成有效监督态势,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中的职能作用。 二是要不断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增强办案效果。民行抗诉工作要做到抗得准、抗得对、抗得及时,就要求我们在法律文书说理上增强法律文书表达的深入性、全面性和逻辑性,通过提高抗诉案件法律文书质量,促使法院采纳抗诉理由,同时要加强庭前庭后与人民法院的交流沟通,以提高抗诉案件改变率。
三是要注重将依法抗诉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民行抗诉工作应从有利于定分止争,有利于弥合、修复受损害的利益关系与各种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大局稳定的角度出发,凡是能够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就应努力做好息诉工作,不要为抗诉而抗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要积极拓展监督方式和范围。
一要加强对调解监督的探索和推进。判决、裁定、调解都是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方式,其实质是对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处理,因此调解书具有和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近年来为适应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调解结案已成为基层法院主要结案方式,针对调解案件而发生的不服强制调解、虚假调解、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调解申诉案不断增加,也需要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维护司法调解的公正性。
二要推动执行监督规范深入发展。执行监督是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执行难、执行乱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之一。当前执行监督面临的难题是对消极执行如何监督,如何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和资源以解决法院执行部门不配合、不接受监督的问题等。解决上述问题,除了需要法律支持外,还需要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监督实践中深入探索和努力创新,并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三要用好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与提出抗诉的条件相同,但是可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发出,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弥补了抗诉受范围限制等诸多不足,是抗诉方式的必要补充。要立足于监督效果的最大化,灵活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手段,发挥两种手段的互补作用,对于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必要时还是要提出抗诉,促使错误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四要建立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有效整合民行资源。基层院是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基础和窗口,是保持民行检察工作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但由于法律规定基层院没有抗诉权,故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民行检察的监督职能显得尤为重要。上级与下级检察院之间要加大一体化办案力度,上级院发挥其法律业务素养更好的优势,基层院发挥其距离当事人近、接访接待以及调查取证便利的优势,形成上下级民行检察实施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案件审查效率和案件质量。
五要加大对民事支持、督促起诉的探索和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使得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进入诉讼的当事人进入诉讼,获得法律救济,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本质内涵。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做好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不断完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监督方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六要加强对事前事中监督的探索和推进。司法不公以及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可能产生于诉讼的任何阶段,只有积极开展事前立案监督、事中诉讼监督,将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积极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依法查处,努力把民行检察部门发现的线索转化为侦查案源,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行使。
七要建立与人大、法院等单位良性互动机制,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一是积极争取人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民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以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要积极向人大报告。对新出台的监督新举措也要及时报告,为拓展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创造条件。二是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构建民行检察工作多元化的监督格局,除了检察机关自身努力外,更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一定要站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站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高度,正确处理好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案件协商、调阅卷宗、联合研讨等方式,凝聚两院共识,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
(一)对民行检察工作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与批捕、起诉、反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工作相比,民行检察工作相对较弱,有的甚至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同时,民行检察工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工作主动性不够,发现裁判、执行案件中司法腐败问题的能力不强。
(二)民行工作发展不平衡。民行检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与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很多民行检察干部,是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调入民行部门后才接触到民事行政案件,部分干警民商方面法学理论功底较浅,知识面窄,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更新慢,因此,队伍素质亟待需要提高。同时,民行检察所面对的案件是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范围广、争议较大,甚至是新类型的案件。民行案件的特殊性需要干警多办案,只有不断积累办案实践经验,才能把“敢抗、会抗、抗准”的民行工作原则诉诸于办案实践中,紧跟民行检察发展趋向。然而,一方面是因民事行政案件涉及的部门法多、面广,要求民行部门保持人员稳定,对民行工作沉得住身子,学得入脑子,钻得进案子;而另一方面是民行部门的人员换岗勤、变动快,干警办案实践机会少,这样一来,造成了“要么没有案办,要么有案不会办”的结果,影响了民行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持续发展。
(三)民行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在宣传民行检察职能上做了一些工作,但民行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不力,社会各界和群众知晓度不高的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也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致使民行检察职能难以充分履行。
二、基层民行检察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必要性
(一)坚持以抗诉为中心,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对法院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最基本、最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就是依法抗诉。只有牢牢抓住抗诉这一工作主线不放松,才能充分体现民行检察的监督效能,显现民行检察监督的权威。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监督格局,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途径。当前,民行检察的监督理念正在实现由单一的诉讼监督模式向多元化的监督格局转变,这就要求我们要综合运用、有效衔接抗诉和非抗诉的监督方式,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整体效能,以满足三项重点工作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通过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和审判、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分析行政争议所反映的矛盾和原因,对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帮助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完善社会管理方式;通过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充分运用非抗诉监督方式,是解决制约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发展体制性障碍的有效手段。如今抗诉工作呈“倒三角”结构,上级院不堪重负,基层院相对薄弱。一方面,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格局的调整,基层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趋少,工作日渐萎缩,加剧了“倒三角”结构。另一方面,基层法院调解案件日益增多,同时承担着民事执行的主要任务,违法调解屡有发生、执行中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特别需要加强监督,在以抗诉为唯一监督方式的制度之下,基层检察院却难有作为。为此要强化同级监督,引导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做好提请抗诉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督促起诉等非抗诉工作,切实发挥基层院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基层民行检察工作从无所事事到大有作为的重大转变。
三、基层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构建
(一)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指导。
一是要彻底屏弃“重刑轻民”的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行诉讼监督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对于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对于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是要建立民行检察人才培养机制,增强基层民行发展后劲。目前,民行队伍量少质弱,是各级民行诉讼监督部门面临的主要矛盾。因此,基层民行检察的发展在力量配备、干部使用等方面,要放在检察工作整体格局中通盘考虑。应加强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加大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的力度,选好配强干部,努力增强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使命感,强化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有较高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的民行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
三是要充分发挥上级院民行处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上级院民行处要加强对下级院的工作指导。上级院民行处在办理抗诉案件的同时,更要下大力气加强对下工作指导,特别是要结合基层工作职责,完善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考评范围,引导基层院将工作重点调整到对抗诉之外的其他民行诉讼活动的监督上来;继续抓好对基层院对口业务指导,深入进行调研,为基层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办案人员争取更多的交流学习机会。
(二)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要牢牢把握抗诉这一中心。
一是要多措并举,不断畅通申诉渠道。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不了解,案源少、渠道窄,是当前制约抗诉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应当加大做群众工作的力度,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服务活动,让民行检察进社区、进企业、进乡镇,使寻常百姓认识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属性、基本特点,了解民行检察的案件受理范围、受理方式。通过主动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乡镇司法所的互动,积极落实便民措施,多渠道收集信息、拓展案源。只有不断畅通申诉渠道,才能保证办案规模,不断加大抗诉力度,形成有效监督态势,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中的职能作用。 二是要不断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增强办案效果。民行抗诉工作要做到抗得准、抗得对、抗得及时,就要求我们在法律文书说理上增强法律文书表达的深入性、全面性和逻辑性,通过提高抗诉案件法律文书质量,促使法院采纳抗诉理由,同时要加强庭前庭后与人民法院的交流沟通,以提高抗诉案件改变率。
三是要注重将依法抗诉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民行抗诉工作应从有利于定分止争,有利于弥合、修复受损害的利益关系与各种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大局稳定的角度出发,凡是能够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就应努力做好息诉工作,不要为抗诉而抗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要积极拓展监督方式和范围。
一要加强对调解监督的探索和推进。判决、裁定、调解都是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方式,其实质是对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处理,因此调解书具有和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近年来为适应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调解结案已成为基层法院主要结案方式,针对调解案件而发生的不服强制调解、虚假调解、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调解申诉案不断增加,也需要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维护司法调解的公正性。
二要推动执行监督规范深入发展。执行监督是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执行难、执行乱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之一。当前执行监督面临的难题是对消极执行如何监督,如何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和资源以解决法院执行部门不配合、不接受监督的问题等。解决上述问题,除了需要法律支持外,还需要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监督实践中深入探索和努力创新,并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三要用好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与提出抗诉的条件相同,但是可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发出,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弥补了抗诉受范围限制等诸多不足,是抗诉方式的必要补充。要立足于监督效果的最大化,灵活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手段,发挥两种手段的互补作用,对于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必要时还是要提出抗诉,促使错误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四要建立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有效整合民行资源。基层院是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基础和窗口,是保持民行检察工作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但由于法律规定基层院没有抗诉权,故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民行检察的监督职能显得尤为重要。上级与下级检察院之间要加大一体化办案力度,上级院发挥其法律业务素养更好的优势,基层院发挥其距离当事人近、接访接待以及调查取证便利的优势,形成上下级民行检察实施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案件审查效率和案件质量。
五要加大对民事支持、督促起诉的探索和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使得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进入诉讼的当事人进入诉讼,获得法律救济,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本质内涵。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做好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不断完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监督方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六要加强对事前事中监督的探索和推进。司法不公以及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可能产生于诉讼的任何阶段,只有积极开展事前立案监督、事中诉讼监督,将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积极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依法查处,努力把民行检察部门发现的线索转化为侦查案源,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行使。
七要建立与人大、法院等单位良性互动机制,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一是积极争取人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民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以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要积极向人大报告。对新出台的监督新举措也要及时报告,为拓展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创造条件。二是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构建民行检察工作多元化的监督格局,除了检察机关自身努力外,更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一定要站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站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高度,正确处理好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案件协商、调阅卷宗、联合研讨等方式,凝聚两院共识,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