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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镇房屋拆迁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其中纠结了利益与公平、个人权利保护与社会发展、情与法等众多法律问题。本文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观察,提出了城镇拆迁工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预防对策。
关键词 拆迁 职务犯罪 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72-02
工作,以镇江市京口区为例,2007年以来,该区将完成谷阳北路、新华村地块、索普醋酸技改一期、华地百货等14个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拆迁工作),拆迁量为1161户,拆迁建筑面积达228033.65㎡,拆迁地块隶属象山、谏壁、大市口三个城镇(街道),共有区城投公司、拆迁事务所、房管所、监管处和镇政府、工业园区等7家单位负责实施拆迁工作,并抽调了部分乡镇机关人员参与拆迁工作。目前,京口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和谐拆迁”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向拆迁户讲解政策,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群众的补偿工作,全面加快了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步伐,已全面完成谷阳北路、新华村地块、索普醋酸二期和谏辛公路建设工程等项目的拆迁工作,已拆迁880户,拆迁面积达70141.26㎡,拆迁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随着京口区拆迁工作的强势推进,在拆迁工作中如谷阳北路地块发现的为拆迁户多算拆迁面积近2000㎡等一些违规、违纪现象、苗头已有所表现。在当时由区政府召开的谷阳北路地块拆迁整改工作大会上,京口检察院分管领导向参加该地块拆迁工作的象山镇、区建设、物价、公证等部门的60余名机关干部、工作人员现场作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区纪委也向该镇发出整改决定,但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该院结合周边地区发生此类案件特点和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预防调查分析、建议性预防对策加一分析,希望对城镇拆迁中的职务犯罪预防有所借鉴。
一、当前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和特点
第一,利用职权直接将多余拆迁安置房出售转让,侵吞房款用于小团体开支或为他人调换拆迁房,将好地段、好层次、好朝向住房分配给被拆迁户,从中收受贿赂。
第二,伪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售拆迁安置房,侵吞房款。这种手段表面上是安置了拆迁户,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被拆迁的旧房,犯罪嫌疑人直接与买方参照市场价商定房款,然后扣除补偿协议上的小部分房款,侵吞其余钱款。
第三,为非拆迁户伪造拆迁资格,从中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家庭成员伪造资格,中饱私囊。有的是直接伪造资格,有的则是将被放弃的拆迁资格移花接木给他人,其手段较为隐秘。由于政府对拆迁安置房的管理较为严密,要直接出售很容易暴露,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找准政策的空子,伪造材料,在表面上看是符合政策的安置,因此较为隐秘,不易被发现。
第四,拆迁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拆迁人员)利用赋予的权限腐败。由于拆迁人员的权力有限,他们大都是利用组织赋予的工作上的权限的便利,在负责具体拆迁事项时与拆迁户相互串通,共同作案;有的在实地面积测算过程中为拆迁户多算拆迁面积;有的则在拆迁评估过程中为拆迁户多评估价拆迁费等。
第五,存在集体私分,共同贪污的倾向。由于将属于国家财产的安置房出售需要具备相应材料和手续,需要多个工作环节上的配合,因此拆迁系统内贪污犯罪往往牵扯财务等不同岗位上的人员,有的则是事前共谋,事后私分,构成共同贪污犯罪,甚至出现“小政府”骗取“大政府”补偿款的现象发生。
二、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从调查分析看,在拆迁工作过程中具体的实施、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是导致拆迁工作中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第一,内部权力过于集中。拆迁工作是复杂而艰难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了拆迁工作能顺利进行,赋予了拆迁部门较多的职权,且大多数职权都有一定的空间和自由裁量,加上拆迁部门内部较少分工,拆房分房一把抓,会计出纳一人管,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失控。
第二,监管制度缺失乏力。从调查情况看,上级主管部门注重的是拆迁安置的效率,对拆迁安置各项工作的公正和透明化程度没有形成规范的长效监督机制,群众与主管部门之间沟通渠道不畅通,使政府的阳光政策遭遇“玻璃门”,监督乏力。
第三,工作制度执行走样。由于拆迁工作复杂而艰巨,往往单凭行政命令和政策规定有时很难完成任务,需要借助各种关系和方方面面的力量做工作,客观上也造成规范的制度执行走样。
第四,拆迁工作台帐“暗箱化”。从一些周边地区拆迁的情况看,拆迁虽然公布了拆迁政策规定、拆迁户姓名或名称及其评估的拆迁费,但涉及拆迁面积等具体拆迁事项的台帐并不公开,使核算补偿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难以得到监督,导致折少补多、骗取补偿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拆迁人员自身的原因和环境对人的影响,则是导致拆迁工作中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第一,拆迁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如拆迁负责人多是政府临时聘用的村干部或抽调的乡镇机关人员,这些同志长期在基层工作,习惯了家长作风和用个人的人格魅力、人情关系的方式开展工作,忽视依法拆迁的重要价值和法律对其个人行为的约束。
第二,受传统的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人情、关系因素会给拆迁工作造成一定阻力,有的群众法制观念较淡薄,千方百计找拆迁干部,要求为其违反规定安排房子,使得人情关系成为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对拆迁工作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第一,严格把好拆迁工作的“用人关”。一是严把“入口关”。在调任或抽调拆迁工作人员时,要经单位推荐、组织考察、严格筛选,把认真负责、靠得住、信得过的干部调派任用,严防思想不纯、动机不正的人混入拆迁队伍,确保拆迁工作人员的素质过硬。二是严把“培训关”。认真抓好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岗前短期培训,进行拆迁业务、政策的学习,注重职业道德、廉政和警示教育,以增强拆迁人员工作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三是严把“考核关”。加强对分管领导、拆迁人员的考核,对责任心不强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拆迁人员,应坚决查处,以达到警示效果。
第二,严格把好拆迁复查的“审查关”。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拆迁安置房资产的台帐,对涉及安置与出售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及时备案审查。有条件的可设立拆迁审查组,抽调3-4名拆迁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或老同志担任拆迁审查组的成员,专门负责对拆迁对象、拆迁面积、拆迁评估的审查,有权进行抽样实地核查。实行拆迁项目备案制度和拆迁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防止熟人好办事。
第三,严格把好拆迁监督的“公开关”。要大力推行拆迁安置阳光政策。拆迁和安置房的分配方案、操作过程要公开、公正,鼓励动迁户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畅通交流的渠道,多听取群众意见,保证拆迁工作中的问题、隐患能被及时发现,使拆迁的各项工作对群众负责,使群众满意。
第四,严格完善拆迁工作的“制度关”。应在全区尽快制定和完善拆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的监督方法等一系列规范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做到公开、公布、公平、公正、透明。同时,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责任制度,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一旦发现要从严处理。
第五,严格拆迁工作的“预防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一方面,对行为有监督权。另一方面,对行为主体有监督权,而拆迁工作人员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此外,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现阶段,拆迁工作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从源头上遏制因拆迁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现象,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应根据《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规定,要划定好监督范围,既参与又不干预,要正确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能,主要是进行预防拆迁工作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适时开展预防拆迁工作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并在拆迁工作点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同步监督,杜绝拆迁工作中“暗箱操作” 的弊端和隐患,严厉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以达到警示效果,减少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确保我区真正实现惠民、阳光、依法、廉洁、和谐拆迁的原则和目标。
关键词 拆迁 职务犯罪 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72-02
工作,以镇江市京口区为例,2007年以来,该区将完成谷阳北路、新华村地块、索普醋酸技改一期、华地百货等14个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拆迁工作),拆迁量为1161户,拆迁建筑面积达228033.65㎡,拆迁地块隶属象山、谏壁、大市口三个城镇(街道),共有区城投公司、拆迁事务所、房管所、监管处和镇政府、工业园区等7家单位负责实施拆迁工作,并抽调了部分乡镇机关人员参与拆迁工作。目前,京口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和谐拆迁”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向拆迁户讲解政策,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群众的补偿工作,全面加快了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步伐,已全面完成谷阳北路、新华村地块、索普醋酸二期和谏辛公路建设工程等项目的拆迁工作,已拆迁880户,拆迁面积达70141.26㎡,拆迁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随着京口区拆迁工作的强势推进,在拆迁工作中如谷阳北路地块发现的为拆迁户多算拆迁面积近2000㎡等一些违规、违纪现象、苗头已有所表现。在当时由区政府召开的谷阳北路地块拆迁整改工作大会上,京口检察院分管领导向参加该地块拆迁工作的象山镇、区建设、物价、公证等部门的60余名机关干部、工作人员现场作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区纪委也向该镇发出整改决定,但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该院结合周边地区发生此类案件特点和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预防调查分析、建议性预防对策加一分析,希望对城镇拆迁中的职务犯罪预防有所借鉴。
一、当前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和特点
第一,利用职权直接将多余拆迁安置房出售转让,侵吞房款用于小团体开支或为他人调换拆迁房,将好地段、好层次、好朝向住房分配给被拆迁户,从中收受贿赂。
第二,伪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售拆迁安置房,侵吞房款。这种手段表面上是安置了拆迁户,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被拆迁的旧房,犯罪嫌疑人直接与买方参照市场价商定房款,然后扣除补偿协议上的小部分房款,侵吞其余钱款。
第三,为非拆迁户伪造拆迁资格,从中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家庭成员伪造资格,中饱私囊。有的是直接伪造资格,有的则是将被放弃的拆迁资格移花接木给他人,其手段较为隐秘。由于政府对拆迁安置房的管理较为严密,要直接出售很容易暴露,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找准政策的空子,伪造材料,在表面上看是符合政策的安置,因此较为隐秘,不易被发现。
第四,拆迁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拆迁人员)利用赋予的权限腐败。由于拆迁人员的权力有限,他们大都是利用组织赋予的工作上的权限的便利,在负责具体拆迁事项时与拆迁户相互串通,共同作案;有的在实地面积测算过程中为拆迁户多算拆迁面积;有的则在拆迁评估过程中为拆迁户多评估价拆迁费等。
第五,存在集体私分,共同贪污的倾向。由于将属于国家财产的安置房出售需要具备相应材料和手续,需要多个工作环节上的配合,因此拆迁系统内贪污犯罪往往牵扯财务等不同岗位上的人员,有的则是事前共谋,事后私分,构成共同贪污犯罪,甚至出现“小政府”骗取“大政府”补偿款的现象发生。
二、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从调查分析看,在拆迁工作过程中具体的实施、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是导致拆迁工作中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第一,内部权力过于集中。拆迁工作是复杂而艰难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了拆迁工作能顺利进行,赋予了拆迁部门较多的职权,且大多数职权都有一定的空间和自由裁量,加上拆迁部门内部较少分工,拆房分房一把抓,会计出纳一人管,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失控。
第二,监管制度缺失乏力。从调查情况看,上级主管部门注重的是拆迁安置的效率,对拆迁安置各项工作的公正和透明化程度没有形成规范的长效监督机制,群众与主管部门之间沟通渠道不畅通,使政府的阳光政策遭遇“玻璃门”,监督乏力。
第三,工作制度执行走样。由于拆迁工作复杂而艰巨,往往单凭行政命令和政策规定有时很难完成任务,需要借助各种关系和方方面面的力量做工作,客观上也造成规范的制度执行走样。
第四,拆迁工作台帐“暗箱化”。从一些周边地区拆迁的情况看,拆迁虽然公布了拆迁政策规定、拆迁户姓名或名称及其评估的拆迁费,但涉及拆迁面积等具体拆迁事项的台帐并不公开,使核算补偿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难以得到监督,导致折少补多、骗取补偿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拆迁人员自身的原因和环境对人的影响,则是导致拆迁工作中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第一,拆迁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如拆迁负责人多是政府临时聘用的村干部或抽调的乡镇机关人员,这些同志长期在基层工作,习惯了家长作风和用个人的人格魅力、人情关系的方式开展工作,忽视依法拆迁的重要价值和法律对其个人行为的约束。
第二,受传统的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人情、关系因素会给拆迁工作造成一定阻力,有的群众法制观念较淡薄,千方百计找拆迁干部,要求为其违反规定安排房子,使得人情关系成为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对拆迁工作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第一,严格把好拆迁工作的“用人关”。一是严把“入口关”。在调任或抽调拆迁工作人员时,要经单位推荐、组织考察、严格筛选,把认真负责、靠得住、信得过的干部调派任用,严防思想不纯、动机不正的人混入拆迁队伍,确保拆迁工作人员的素质过硬。二是严把“培训关”。认真抓好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岗前短期培训,进行拆迁业务、政策的学习,注重职业道德、廉政和警示教育,以增强拆迁人员工作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三是严把“考核关”。加强对分管领导、拆迁人员的考核,对责任心不强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拆迁人员,应坚决查处,以达到警示效果。
第二,严格把好拆迁复查的“审查关”。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拆迁安置房资产的台帐,对涉及安置与出售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及时备案审查。有条件的可设立拆迁审查组,抽调3-4名拆迁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或老同志担任拆迁审查组的成员,专门负责对拆迁对象、拆迁面积、拆迁评估的审查,有权进行抽样实地核查。实行拆迁项目备案制度和拆迁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防止熟人好办事。
第三,严格把好拆迁监督的“公开关”。要大力推行拆迁安置阳光政策。拆迁和安置房的分配方案、操作过程要公开、公正,鼓励动迁户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畅通交流的渠道,多听取群众意见,保证拆迁工作中的问题、隐患能被及时发现,使拆迁的各项工作对群众负责,使群众满意。
第四,严格完善拆迁工作的“制度关”。应在全区尽快制定和完善拆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相关的监督方法等一系列规范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做到公开、公布、公平、公正、透明。同时,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责任制度,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一旦发现要从严处理。
第五,严格拆迁工作的“预防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一方面,对行为有监督权。另一方面,对行为主体有监督权,而拆迁工作人员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此外,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现阶段,拆迁工作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从源头上遏制因拆迁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现象,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应根据《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规定,要划定好监督范围,既参与又不干预,要正确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能,主要是进行预防拆迁工作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适时开展预防拆迁工作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并在拆迁工作点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同步监督,杜绝拆迁工作中“暗箱操作” 的弊端和隐患,严厉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以达到警示效果,减少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确保我区真正实现惠民、阳光、依法、廉洁、和谐拆迁的原则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