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今国际经贸舞台上,不擅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者,必将被国际市场上的强者所取代。
由于中国的贸易规模增长迅猛,又由于贸易地位不占优势,在与贸易强国发生贸易摩擦的时候,如果在对方国内打官司,那将既不占天时,也不占地利,因此,利用好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多边机制对我国贸易全球化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从表面上看,我国对外贸易摩擦事件的数量似乎也在逐步上升,其實仔细分析一下,并非如此。从研究我国近年来所遭遇的反倾销等有关案件可以看出,案件的数量不是逐年上升而是有起有落,并没有随贸易额的增长而递增。但为什么我国面对的贸易争端是在世界各国中是最多的呢?带着这个问题我刊走访了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
《通商》:目前,中国对外贸易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三位,仅次于美、日,而我国所面对的贸易争端为什么是世界上最多的呢?
马宇: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贸易规模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据统计,近几年中国每年的贸易额都在以20%~30%左右的速度递增,尤其出口增加更加迅猛。由于贸易规模扩大过快,在这种前提下,面临的贸易争端自然相对会多一些。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比较成熟,市场经济比较规范,而且对国际贸易规则比较熟悉,再加上美国、日本、德国等贸易大国的贸易规模一直比较稳定,因此遭受的贸易争端相对会少一些。
另外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有些企业没能做到入国问禁、入乡随俗,对国际规则不能准确解读或不够清楚,对出口国目标市场的规则或情况不太了解。这时候就很容易触雷,遭受类似反倾销等事件的贸易摩擦。
《通商》: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有强制执行力吗?如果没有强制执行力,如何让各成员国改变错误的做法呢?
马宇: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强制性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其对维护国际贸易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它可以使国际贸易争端尽量在公正、公平、合理的范围内解决。现在每年进入启动WTO贸易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件并不太多,尤其是到诉讼这一步。
假如两个成员国之间发生了贸易争端,一国认为另一国采取的贸易措施违反了WTO协定的义务,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成员国可以依据WTO协定起诉到争端解决机构(DSB)。如果当事双方分歧比较大,双边磋商和总干事调解不能解决,就进入到成立专家组仲裁程序,第三阶段才是上诉,其实有很多贸易争端到不了仲裁阶段就已解决,因为各国并不愿意费时费力去打官司。从目前来看,绝大部分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这也进一步证明了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很有效的。
如果某一成员国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DSB裁定违反了WTO的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国未在有效的时间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DSB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国可以进行报复。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裁定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性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也就是说,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来弥补该国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所造成的影响。
《通商》:那么,这种交叉性报复对发展中国家等弱势国家是否更为不利?
马宇:站在一些贸易小国或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讲,确实有其不利的方面。如果发达国家禁止欠发达小国10亿美元的出口,那可是关乎其存亡的一件大事。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其开放程度也不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因此,它的报复能力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很微弱的,根本无法对发达国家造成实质性的利益损害。
但WTO成立13年来,发生贸易大国报复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很少,也许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总觉得自己处在弱势地位,不敢与发达国家发生贸易争端,以免招致报复而利益受损,造成灭顶之灾。然而从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本身来说,其对中国等相对弱势的国家来讲是一种支持与保护,对于那些霸道强势的发达国家,我们可以绕开它们不合理的法规,将贸易争端案件直接起诉到WTO,这种国际规则对那些强势国家来讲更是一种约束,一种遏制。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我们不是更有利么?
《通商》: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保护伞”,只是我们还没能更好的利用它?
马宇:是的,由于中国的贸易规模增长迅猛,因而树敌较多,又由于贸易地位不占优势,在与贸易强国发生贸易摩擦的时候,如果在对方国内打官司,那是既不占天时,也不占地利,因此,利用好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多边机制对我国贸易全球化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其实,贸易战也并不是一定要互相报复,而是以相互让步的方式和平解决。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缓和矛盾的机会,提供了一个为大家重新磋商、重新调整方案的平台。
《通商》:企业在遇到类似反倾销等不合理贸易摩擦时应该怎么办?如何加以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马宇:对于企业来说,应该随时向政府有关机构,如国家商务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信息。当企业认为出口国针对自己的贸易行为实行反倾销等措施不合理,应立即着手向中国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报告情况,由商务部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WTO反映相关事件或提起诉讼。这也要求企业熟悉WTO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国对自己的贸易行为实行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了WTO的规则,并为政府提详细的行业性资料,有效地利用共同的游戏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企业只有在了解和熟悉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基础上,才能在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借助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利用情况如何?
马宇:我国在WTO的研究方面投入力量比较大,除设有中国驻WTO代表团外,商务部还有专门的WTO司、条法司、公平贸易局,这些机构能够协调处理有关事务,对企业遇到的一些问题给出意见,并帮助企业权衡利弊讨论方案——是通过双边机制解决还是通过多边机制解决好,并分析哪一种规则对我们更有利。此外,行业协会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由于行业协会比较政府更加熟悉专业市场,对行业发展状态与行业规则研究透彻,它们可以给企业预警与市场分析,提供相关的应对措施。
《通商》:中国律师张月姣于近日被任命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常设上诉机构7人小组中的一员,将在明年6月就任。届时,中国将拥有首位跻身WTO最高裁决机构的法官,这是否对我国更加有益?
马宇:这件事情主要体现了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国际上对中国贸易地位的认可,第二是在宏观上可以对中国政府贸易争端问题的解决上提供帮助。张月姣去WTO不只是代表中国,她更代表了一个客观中立的形象,她需要站在WTO的立场上,站在规则的立场上去履行她的职责。这比单单只为帮助中国政府打赢一个官司的意义更为重大。她对中国政府的帮助可能会体现在她的专业上,由于张月姣对WTO各项规则及各国贸易法律法规研究透彻,她可以为中国政府提供相当专业的指导等,而不是体现在具体案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