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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改个称谓,称作‘借工’、‘劳务输出’、‘劳务引进’、‘劳务借用’等,就能规避相关法律,这样的后果最终将架空我国的劳动法律,背离立法本意,有失社会公正。”——题记
□沈雁冰
2010年5月21日,四川省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八楼,一场特殊的劳动仲裁案在此开庭审理。
91位申请人诉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核建中),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工同酬等项劳动争议。
由于人数众多,仲裁庭里里外外都挤满了人,挤不下的就站在门口,旁听的队伍一直延伸到楼道。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涉及人数最多的一起劳动者要求转变身份和同工同酬待遇的劳动仲裁案件之一”,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范林刚律师说。
这次仲裁案缘起于2010年年初的一纸“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书”通知,“厂里私自欲将我们全民岗位集体职工的身份,强行变更为劳务派遣工,把我们一脚踢开,我们无法接受”,职工代表说。
事实上,职工们要求“同工同酬”的维权,从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起,就已开始,直到2009年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在另一委托代理人罗春利律师看来,这起劳动纠纷是典型的“逆向派遣”案例。
计划经济下的“蛋”
中核建中位于被誉为“万里长江第一城”和“中国酒都”的四川省宜宾市,其前身是一家成立于1965年的军工企业——国营812厂。1986年6月,经国家工商局登记成立为国营建中化工总公司,2006年5月,变更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公司,2007年9月,变更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尽管企业名称历经变革,但是职工们脱口而出的依然是“812厂”。
在20世纪80年代,国营812厂和其他很多国有企业一样,为做好待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厂里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
劳动服务公司又兴办了各类集体企业,根据国营812厂的厂史记载,1987年至1989年间,劳动服务公司兴办了玻璃厂、兴华皮革厂、江南金属制品厂等,属大集体单位。
今年42岁的宋晓东就是经劳动服务公司批准招用的集体职工,进入812厂工作后,此后10多年,历经化工、汽修等不同岗位的工作。
1989年8月,国营812厂又成立了集体经济管理处,与厂劳动服务公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即对内称集管处,对外称劳动服务公司。1991年,厂里下发文件,明确集管处归口管理全厂集体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负责集体企业职工的招收、聘任、调配、安置、培训和集体职工的调出(入)工作,并负责审批和办理有关集体职工的奖惩、工资福利、养老保险、退职退休等工作。
直到1997年,宋晓东得到了一个“顶岗”的机会,他的父亲之前也是国营812厂的全民职工,“我可以顶父亲的岗位,当时的政策是不顶可以补助6000元,顶了就是正式工”,宋晓东回忆说。
顶岗后,宋晓东被调到国营812厂下设的职工教育中心当起了老师,教汽车修理、钳工等机械课程内容。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员工也被分为全民工和集体工。
和宋晓东一样,91位申请人中的大部分,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期间,分别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劳动服务公司批准招用为小集体、大集体职工。
“当时国有企业招工有指标限制,在需要用工却没有指标的情况下,招收‘集体工’成为企业变通的方式”,有职工代表说。
这些人员被招用后,即被安排到锂钙公司、职工医院、职教中心、电梯厂等单位,从事冶炼工、库工、输水工、电工、砌筑工等岗位工作。这些公司都属于大、小集体经济单位,归口集管处领导和管理。
宋晓东调入职业教育中心后,才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跟其他正式的老师不一样,“基本上每个月低20%左右”。
在其他岗位上的职工和同岗位的全民工,在工资待遇上的差距,和宋相差无几,“我们是全民岗位上的集体工,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但待遇一直是差别对待的”。
改签“劳务派遣”合同
20世纪90年代初期,变更为国营建中化工总厂的国营812厂,大、小集体企业遍地开花。
1994年,工厂调整了集体经济管理处下属机构,成立了四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来管理数量庞大的大、小集体企业。建南机械实业公司管理金属制品厂、磁性材料厂等四家工厂;海通工贸公司管理原金山经营部、金山针织厂、金水经营部;振兴工业公司管理马鸣化工厂、金龙加工厂、金江经营部;建中兴华工业公司管理皮革厂。这四个公司为集体经济管理处下属四个经济实体。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大多数原先的集体工,跟上述四个公司中的建中兴华工业公司(以下称兴华公司)及建南机械实业公司(以下称建南公司)签订了3~10年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时候,我们都不知情的,也没法律意识,厂里让签就签了,有些甚至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个名字就算签了,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拿到合同”,有职工表示,至今回忆起来,颇为无奈。
一开始,对于集体工的身份,这些职工并无太大的感受,除了工资稍低,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厂里入团、入党,参加工会组织,参加年终评优等,样样不落,有的还当上了工段长、班组长,也有人成为工厂的技术业务骨干。
因为全民工和集体工的差别,出现了“徒弟工资比师傅高的怪现象”。职工李强说,“我们和全民工都是混岗工作的,后来进来的职工,很多是我们的徒弟,是我们老职工一手带出来的,但是到头来他们的工资却比我们高了”。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的2007年12月,职工们被要求续订数10年前的劳动合同书,续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由于此前“同岗未同酬,而且工资待遇逐年拉大”,在续签时,这些集体工提出要求同工同酬待遇。“当时,厂里口头答应不会辞退,同工同酬可以协商”。
2007年12月25日,一份建南公司的书面答疑称,“待遇问题只有职工与建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建南公司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于是,与宋晓东和李强一样的这些集体工,在签了合同后,带着内心的疑惑和忐忑以及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期望,“从那时开始,我们开始信访,要求同工同酬,但得到的答复都是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没什么办法解决”,职工回忆道。
一年过去,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职工,等来的却是让他们更加惊愕的消息。
2010年年初,职工们接到一份通知,所有“派遣人员”必须与兴华公司、建南公司改签一份新版劳动合同书。在这份新版的合同书中,带有劳务派遣条款,自此引发职工的强烈不满。
“我们自进厂之日起,都从未在建南和兴华公司上过一天班,一直以来都是在812厂(中核建中)的岗位上与其全民工共同工作,怎么就能把我们变成劳务派遣呢?”职工们开始担忧未来的生活将没有保障,“变成劳务派遣后,是想以后把我们一脚踢开”。
职工们认为,自己从来没离开过中核建中公司,也是由公司招录而来,“二十年如一日地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早已形成长期的事实劳动关系”。
于是,职工拒绝签订这份新版的“劳务派遣”合同,至此,双方的劳动纠纷发生。
被瓦解的同盟
感觉要被“抛弃”的李强、宋晓东们,开始联合其他像他们这样的“全民岗位的集体工”,在中核建中,这样的职工有600多人。
一开始,大多数职工拒绝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但是2009年3月,中核建中人力资源部向各单位下发了《劳务派遣工节假日加班审批表》,规定集体职工加班必须填写该表,经审批后才能发放加班工资,否则不予认可,职工认为“这是要将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强加于职工头上”。
此后,陆续有各种文件出台,每一次新文件出台后,都会有“全民岗位的集体工”去签订新版劳动合同。
2010年5月,兴华公司和建南公司先后发出了《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书的通知》和《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书补充通知》,通知称,2010年6月10日到公司签订新版劳动合同,逾期未签的,两公司将召回本公司,按待岗发放生活费处理。
此通知一出,签新版合同的人数立即增加,“这就像是最后通牒,再不签就要失去工作了”。
通过查询,职工们发现,此前兴华公司和建南公司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在职工们维权跟进后,2009年的6月和7月才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增加了“劳务派遣”的经营范围。
职工们决定联合起来,请律师为他们维权。开始的时候,试图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的人数有158人。
2010年4月20日左右,中核建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合同到期而又拒签新版合同的职工,发出了一批《停工通知》,称根据中核公司与兴华、建南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到期的职工不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接到通知之日起停工,退回原来签约公司。
在职工医院工作的雷宇等多人均向记者称,万般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签约,才得以复工。
人数还在一天天少下去,到递交劳动仲裁申诉书时,还剩职工133人。
“有职工喝酒喝多了,哭着去签约,第二天早上,看到同事就哭,感觉对不起同事,还有一对夫妻签了约后,抱头痛哭”,职工描述很多人生活所迫签了劳务派遣合同,但整天“掉在泪缸中”。
仲裁庭开庭的前一天,职工们戏谑,“厂里巴不得我们全部撤诉,即使半夜12点打电话过去,厂里也会和你签订新版合同”。
2010年4月21日,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八楼,这起劳动仲裁案开庭审理。仲裁庭内外挤满了人。参与仲裁的人数又减少了42人,最终定格在了91人,其中包括已经签约但仍坚持为自己“讨说法”的职工。
5月10日,仲裁结果出来了。
91人中有71人,与中核建中达成调解协议,但仍剩下20人坚持不接受调解。
仲裁调解书显示,5个工作日内,接受调解的人与兴华公司或建南公司签订新版劳动合同,到原岗位接受一周的培训,与中核建中其他员工在用工上同等对待,中核建中承诺“不因非个人因素将申请人退回用人单位”;中核建中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同工同酬,补齐至今差额部分等协议条款。
而另外20人不接受调解的职工,根据仲裁裁决书显示,除和上述71人一样,从2008年1月1日起补发同工同酬差额外,其他如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对要求补缴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不予受理。
没有接受调解的20位职工,不服仲裁裁决,他们选择了提起诉讼,“不管结果怎么样,我们会坚持到底”。
不过,他们碰上了新的问题,起诉状递交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法院以“无法判决为由,要求撤回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同工同酬等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记者电话联系立案庭李法官,李法官称不接受采访,未解释不能立案理由。
对于此劳动纠纷案,中核建中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陈义明不愿置评,称中核建中是央企,媒体最好不要报道。
“劳务派遣”之争
在仲裁庭审中,职工的委托代理人认为,91位职工在中核建中民品主营业务上连续工作10年甚至20年以上,属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职工委托代理人还认为,兴华公司和建安公司是中核建中的关联企业,且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格;此种劳务派遣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三原则。
此外,职工委托代理人还提出,职工与兴华公司及建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属于规避劳动法的行为,是典型的“逆向派遣”。
中核建中方面辩称,这些职工的用人单位为兴华公司和建南公司,而中核建中公司与上述两公司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务用工协议》,而后经劳务输出到中核建中系列劳动岗位工作,中核建中不是这些职工的用人单位,仅是接受劳务输入的用工单位,而其根据四川省人大颁布的实施意见,混岗集体职工有权与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书显示,宜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这些职工与兴华公司和建安公司两集体所有制企业输出到中核建中工作,“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对劳务输出方式国家都无法律明文禁止规定”,认定职工与上述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认为职工诉求的与中核建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此裁定,职工委托代理人范林刚愤懑不平,发出疑问:“劳务输出真的无法可依吗?”
范林刚认为,本案的用工方式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完全吻合,就是《劳动合同法》所要规范的劳务派遣。“如果哪个想规避此法律的用人企业都可以在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同时,称作‘借工’、‘劳务输出’、‘劳务引进’、‘劳务借用’等,而国家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都可以‘法律没有禁止’为由确定这种用工方式的合法性,这样的后果是最终将架空我国的劳动法律,背离立法本意,有失社会公正”。
罗春利律师则质疑称,本案中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都认为国家没有禁止“劳务输出”,且认为“劳务输出”不是“劳务派遣”,并不适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特意增加的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这是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在玩文字游戏”。
为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课题组起草成员金英杰表示,只要是劳动纠纷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该行为肯定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只要用工方式上确实是关联企业的劳务派遣,不管称谓是什么,都适用新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沈雁冰
2010年5月21日,四川省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八楼,一场特殊的劳动仲裁案在此开庭审理。
91位申请人诉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核建中),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工同酬等项劳动争议。
由于人数众多,仲裁庭里里外外都挤满了人,挤不下的就站在门口,旁听的队伍一直延伸到楼道。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涉及人数最多的一起劳动者要求转变身份和同工同酬待遇的劳动仲裁案件之一”,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范林刚律师说。
这次仲裁案缘起于2010年年初的一纸“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书”通知,“厂里私自欲将我们全民岗位集体职工的身份,强行变更为劳务派遣工,把我们一脚踢开,我们无法接受”,职工代表说。
事实上,职工们要求“同工同酬”的维权,从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起,就已开始,直到2009年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在另一委托代理人罗春利律师看来,这起劳动纠纷是典型的“逆向派遣”案例。
计划经济下的“蛋”
中核建中位于被誉为“万里长江第一城”和“中国酒都”的四川省宜宾市,其前身是一家成立于1965年的军工企业——国营812厂。1986年6月,经国家工商局登记成立为国营建中化工总公司,2006年5月,变更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公司,2007年9月,变更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尽管企业名称历经变革,但是职工们脱口而出的依然是“812厂”。
在20世纪80年代,国营812厂和其他很多国有企业一样,为做好待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厂里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
劳动服务公司又兴办了各类集体企业,根据国营812厂的厂史记载,1987年至1989年间,劳动服务公司兴办了玻璃厂、兴华皮革厂、江南金属制品厂等,属大集体单位。
今年42岁的宋晓东就是经劳动服务公司批准招用的集体职工,进入812厂工作后,此后10多年,历经化工、汽修等不同岗位的工作。
1989年8月,国营812厂又成立了集体经济管理处,与厂劳动服务公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即对内称集管处,对外称劳动服务公司。1991年,厂里下发文件,明确集管处归口管理全厂集体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负责集体企业职工的招收、聘任、调配、安置、培训和集体职工的调出(入)工作,并负责审批和办理有关集体职工的奖惩、工资福利、养老保险、退职退休等工作。
直到1997年,宋晓东得到了一个“顶岗”的机会,他的父亲之前也是国营812厂的全民职工,“我可以顶父亲的岗位,当时的政策是不顶可以补助6000元,顶了就是正式工”,宋晓东回忆说。
顶岗后,宋晓东被调到国营812厂下设的职工教育中心当起了老师,教汽车修理、钳工等机械课程内容。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员工也被分为全民工和集体工。
和宋晓东一样,91位申请人中的大部分,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期间,分别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劳动服务公司批准招用为小集体、大集体职工。
“当时国有企业招工有指标限制,在需要用工却没有指标的情况下,招收‘集体工’成为企业变通的方式”,有职工代表说。
这些人员被招用后,即被安排到锂钙公司、职工医院、职教中心、电梯厂等单位,从事冶炼工、库工、输水工、电工、砌筑工等岗位工作。这些公司都属于大、小集体经济单位,归口集管处领导和管理。
宋晓东调入职业教育中心后,才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跟其他正式的老师不一样,“基本上每个月低20%左右”。
在其他岗位上的职工和同岗位的全民工,在工资待遇上的差距,和宋相差无几,“我们是全民岗位上的集体工,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但待遇一直是差别对待的”。
改签“劳务派遣”合同
20世纪90年代初期,变更为国营建中化工总厂的国营812厂,大、小集体企业遍地开花。
1994年,工厂调整了集体经济管理处下属机构,成立了四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来管理数量庞大的大、小集体企业。建南机械实业公司管理金属制品厂、磁性材料厂等四家工厂;海通工贸公司管理原金山经营部、金山针织厂、金水经营部;振兴工业公司管理马鸣化工厂、金龙加工厂、金江经营部;建中兴华工业公司管理皮革厂。这四个公司为集体经济管理处下属四个经济实体。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大多数原先的集体工,跟上述四个公司中的建中兴华工业公司(以下称兴华公司)及建南机械实业公司(以下称建南公司)签订了3~10年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时候,我们都不知情的,也没法律意识,厂里让签就签了,有些甚至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个名字就算签了,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拿到合同”,有职工表示,至今回忆起来,颇为无奈。
一开始,对于集体工的身份,这些职工并无太大的感受,除了工资稍低,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厂里入团、入党,参加工会组织,参加年终评优等,样样不落,有的还当上了工段长、班组长,也有人成为工厂的技术业务骨干。
因为全民工和集体工的差别,出现了“徒弟工资比师傅高的怪现象”。职工李强说,“我们和全民工都是混岗工作的,后来进来的职工,很多是我们的徒弟,是我们老职工一手带出来的,但是到头来他们的工资却比我们高了”。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的2007年12月,职工们被要求续订数10年前的劳动合同书,续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由于此前“同岗未同酬,而且工资待遇逐年拉大”,在续签时,这些集体工提出要求同工同酬待遇。“当时,厂里口头答应不会辞退,同工同酬可以协商”。
2007年12月25日,一份建南公司的书面答疑称,“待遇问题只有职工与建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建南公司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于是,与宋晓东和李强一样的这些集体工,在签了合同后,带着内心的疑惑和忐忑以及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期望,“从那时开始,我们开始信访,要求同工同酬,但得到的答复都是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没什么办法解决”,职工回忆道。
一年过去,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职工,等来的却是让他们更加惊愕的消息。
2010年年初,职工们接到一份通知,所有“派遣人员”必须与兴华公司、建南公司改签一份新版劳动合同书。在这份新版的合同书中,带有劳务派遣条款,自此引发职工的强烈不满。
“我们自进厂之日起,都从未在建南和兴华公司上过一天班,一直以来都是在812厂(中核建中)的岗位上与其全民工共同工作,怎么就能把我们变成劳务派遣呢?”职工们开始担忧未来的生活将没有保障,“变成劳务派遣后,是想以后把我们一脚踢开”。
职工们认为,自己从来没离开过中核建中公司,也是由公司招录而来,“二十年如一日地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早已形成长期的事实劳动关系”。
于是,职工拒绝签订这份新版的“劳务派遣”合同,至此,双方的劳动纠纷发生。
被瓦解的同盟
感觉要被“抛弃”的李强、宋晓东们,开始联合其他像他们这样的“全民岗位的集体工”,在中核建中,这样的职工有600多人。
一开始,大多数职工拒绝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但是2009年3月,中核建中人力资源部向各单位下发了《劳务派遣工节假日加班审批表》,规定集体职工加班必须填写该表,经审批后才能发放加班工资,否则不予认可,职工认为“这是要将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强加于职工头上”。
此后,陆续有各种文件出台,每一次新文件出台后,都会有“全民岗位的集体工”去签订新版劳动合同。
2010年5月,兴华公司和建南公司先后发出了《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书的通知》和《签订新版劳动合同书补充通知》,通知称,2010年6月10日到公司签订新版劳动合同,逾期未签的,两公司将召回本公司,按待岗发放生活费处理。
此通知一出,签新版合同的人数立即增加,“这就像是最后通牒,再不签就要失去工作了”。
通过查询,职工们发现,此前兴华公司和建南公司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在职工们维权跟进后,2009年的6月和7月才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增加了“劳务派遣”的经营范围。
职工们决定联合起来,请律师为他们维权。开始的时候,试图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的人数有158人。
2010年4月20日左右,中核建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合同到期而又拒签新版合同的职工,发出了一批《停工通知》,称根据中核公司与兴华、建南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到期的职工不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接到通知之日起停工,退回原来签约公司。
在职工医院工作的雷宇等多人均向记者称,万般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签约,才得以复工。
人数还在一天天少下去,到递交劳动仲裁申诉书时,还剩职工133人。
“有职工喝酒喝多了,哭着去签约,第二天早上,看到同事就哭,感觉对不起同事,还有一对夫妻签了约后,抱头痛哭”,职工描述很多人生活所迫签了劳务派遣合同,但整天“掉在泪缸中”。
仲裁庭开庭的前一天,职工们戏谑,“厂里巴不得我们全部撤诉,即使半夜12点打电话过去,厂里也会和你签订新版合同”。
2010年4月21日,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八楼,这起劳动仲裁案开庭审理。仲裁庭内外挤满了人。参与仲裁的人数又减少了42人,最终定格在了91人,其中包括已经签约但仍坚持为自己“讨说法”的职工。
5月10日,仲裁结果出来了。
91人中有71人,与中核建中达成调解协议,但仍剩下20人坚持不接受调解。
仲裁调解书显示,5个工作日内,接受调解的人与兴华公司或建南公司签订新版劳动合同,到原岗位接受一周的培训,与中核建中其他员工在用工上同等对待,中核建中承诺“不因非个人因素将申请人退回用人单位”;中核建中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同工同酬,补齐至今差额部分等协议条款。
而另外20人不接受调解的职工,根据仲裁裁决书显示,除和上述71人一样,从2008年1月1日起补发同工同酬差额外,其他如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对要求补缴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不予受理。
没有接受调解的20位职工,不服仲裁裁决,他们选择了提起诉讼,“不管结果怎么样,我们会坚持到底”。
不过,他们碰上了新的问题,起诉状递交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法院以“无法判决为由,要求撤回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同工同酬等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记者电话联系立案庭李法官,李法官称不接受采访,未解释不能立案理由。
对于此劳动纠纷案,中核建中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陈义明不愿置评,称中核建中是央企,媒体最好不要报道。
“劳务派遣”之争
在仲裁庭审中,职工的委托代理人认为,91位职工在中核建中民品主营业务上连续工作10年甚至20年以上,属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职工委托代理人还认为,兴华公司和建安公司是中核建中的关联企业,且不具备劳务派遣的资格;此种劳务派遣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三原则。
此外,职工委托代理人还提出,职工与兴华公司及建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属于规避劳动法的行为,是典型的“逆向派遣”。
中核建中方面辩称,这些职工的用人单位为兴华公司和建南公司,而中核建中公司与上述两公司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务用工协议》,而后经劳务输出到中核建中系列劳动岗位工作,中核建中不是这些职工的用人单位,仅是接受劳务输入的用工单位,而其根据四川省人大颁布的实施意见,混岗集体职工有权与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书显示,宜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这些职工与兴华公司和建安公司两集体所有制企业输出到中核建中工作,“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对劳务输出方式国家都无法律明文禁止规定”,认定职工与上述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认为职工诉求的与中核建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此裁定,职工委托代理人范林刚愤懑不平,发出疑问:“劳务输出真的无法可依吗?”
范林刚认为,本案的用工方式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完全吻合,就是《劳动合同法》所要规范的劳务派遣。“如果哪个想规避此法律的用人企业都可以在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同时,称作‘借工’、‘劳务输出’、‘劳务引进’、‘劳务借用’等,而国家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都可以‘法律没有禁止’为由确定这种用工方式的合法性,这样的后果是最终将架空我国的劳动法律,背离立法本意,有失社会公正”。
罗春利律师则质疑称,本案中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都认为国家没有禁止“劳务输出”,且认为“劳务输出”不是“劳务派遣”,并不适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特意增加的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这是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在玩文字游戏”。
为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课题组起草成员金英杰表示,只要是劳动纠纷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该行为肯定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只要用工方式上确实是关联企业的劳务派遣,不管称谓是什么,都适用新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