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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电子手段在市场营销上的应用,是企业营销实践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企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的总称。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影响
1.电子商务的特点
(1)营销成本低。所有商品信息在网上发布,既可主动散发,又可以随时接受需求者的查询,无须再负担广告促销费用。同时,可以很好地实现“零库存”。没有店面租金成本和商品库存就可满足市场需求,节省了潜在开支。
(2)经营规模不受限制。电子商务为企业提供了虚拟的全球化贸易环境,大大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水平和质量,赋予了企业一种全新的经营方式。企业可以轻易地把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实现跨区域跨国界经营。
(3)支付手段的高度电子化。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各银行金融机构用卡发放者、软件厂商纷纷提出了在网上购物后的货款支付办法,有信用卡、电子现金、储蓄卡等,电子货币的持有人可用它方便地购物和从事其他交易活动。
(4)便于收集和管理买卖双方的信息。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企业与个人之间(P to B):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充分地展示自己的商品。消费者也可以足不出户,在网络的海洋中尽情搜寻自己的需求。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当今社会,网上购物前景着好。
企业与企业之间(B to B):企业通过互联网可以与世界上任何一个供应商进行交易。而且基于一些中介商业平台的管理和协助,大大减少了“供货不给钱”或“给钱不供货”的恼人局面。可见互联网为企业间实现交易提供了一个快捷的通道。
2.电子商务带来的影响
(1)使得商品“成本透明”,影响企业商品的定价。精明的买主会通过互联网与不同的在线供应商在不同的产品阶段上讨价还价,进而推算出生产厂家生产流程中各阶段的成本及产品的完全制造成本,再通过其售价推算出卖方赚取了多少利润。“成本透明”不仅威胁零售商也威胁生产商。互联网使厂商本来对外模糊的成本透明化,暴露了商品的价格底线,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定价决策。
(2)拓宽了同业竞争的思路。互联网的存在为同业竞争者彼此了解提供了便利,从而使竞争更加激烈。但是在危机中也存在商机,如通过包装商品形象、提高商品附加值、注重售后服务等新的策略思路来拉拢和稳定消费者,达到预期的销售目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其良性影响下也存在着应运而生的负面影响。例如,消费者对于缺乏在线隐私保护的烦恼已随着因特网的使用而逐渐增加。因此,针对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从而更好地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显得尤为重要。
在网络中,个人资料的价值一方面表现为它是各网站赖以维系的根基,正如一个没人光顾的商店注定要关闭,一个没有相对稳定的网民的网站是维持不长久的。另一方面,它是从事盈利的有利条件。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把握消费者的爱好,预测市场需求,从而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和销售计划。直至今日,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仍比较零散,有必要通过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尽快把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对其权利保护进行立法。
二、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这种负面影响,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明确的立法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立法方面,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增加有关隐私权的条款,从根本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同时以此为基本依据,制定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个人数据的使用,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2.提高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社会长期以来不太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从而使得我国消费者不太关注网络层面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因此,应广泛宣传电子商务中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意义,使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采取防范措施。
3.企业界成立相关自律组织和机构
企业可以按照个人资料隐私保护法所规定的原则,或根据政府及企业共同制定的行为准则,为整个企业界制定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则,同时负责监管和处理投诉。
4.政府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保证有关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虽然一些负面影响应运而生,但是大的趋势也已经通过实际结果告诉我们,电子商务必定会有大的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高级劳动技工学校)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影响
1.电子商务的特点
(1)营销成本低。所有商品信息在网上发布,既可主动散发,又可以随时接受需求者的查询,无须再负担广告促销费用。同时,可以很好地实现“零库存”。没有店面租金成本和商品库存就可满足市场需求,节省了潜在开支。
(2)经营规模不受限制。电子商务为企业提供了虚拟的全球化贸易环境,大大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水平和质量,赋予了企业一种全新的经营方式。企业可以轻易地把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实现跨区域跨国界经营。
(3)支付手段的高度电子化。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各银行金融机构用卡发放者、软件厂商纷纷提出了在网上购物后的货款支付办法,有信用卡、电子现金、储蓄卡等,电子货币的持有人可用它方便地购物和从事其他交易活动。
(4)便于收集和管理买卖双方的信息。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企业与个人之间(P to B):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充分地展示自己的商品。消费者也可以足不出户,在网络的海洋中尽情搜寻自己的需求。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当今社会,网上购物前景着好。
企业与企业之间(B to B):企业通过互联网可以与世界上任何一个供应商进行交易。而且基于一些中介商业平台的管理和协助,大大减少了“供货不给钱”或“给钱不供货”的恼人局面。可见互联网为企业间实现交易提供了一个快捷的通道。
2.电子商务带来的影响
(1)使得商品“成本透明”,影响企业商品的定价。精明的买主会通过互联网与不同的在线供应商在不同的产品阶段上讨价还价,进而推算出生产厂家生产流程中各阶段的成本及产品的完全制造成本,再通过其售价推算出卖方赚取了多少利润。“成本透明”不仅威胁零售商也威胁生产商。互联网使厂商本来对外模糊的成本透明化,暴露了商品的价格底线,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定价决策。
(2)拓宽了同业竞争的思路。互联网的存在为同业竞争者彼此了解提供了便利,从而使竞争更加激烈。但是在危机中也存在商机,如通过包装商品形象、提高商品附加值、注重售后服务等新的策略思路来拉拢和稳定消费者,达到预期的销售目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其良性影响下也存在着应运而生的负面影响。例如,消费者对于缺乏在线隐私保护的烦恼已随着因特网的使用而逐渐增加。因此,针对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从而更好地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显得尤为重要。
在网络中,个人资料的价值一方面表现为它是各网站赖以维系的根基,正如一个没人光顾的商店注定要关闭,一个没有相对稳定的网民的网站是维持不长久的。另一方面,它是从事盈利的有利条件。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把握消费者的爱好,预测市场需求,从而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和销售计划。直至今日,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仍比较零散,有必要通过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尽快把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对其权利保护进行立法。
二、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这种负面影响,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明确的立法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立法方面,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增加有关隐私权的条款,从根本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同时以此为基本依据,制定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个人数据的使用,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2.提高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社会长期以来不太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从而使得我国消费者不太关注网络层面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因此,应广泛宣传电子商务中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意义,使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采取防范措施。
3.企业界成立相关自律组织和机构
企业可以按照个人资料隐私保护法所规定的原则,或根据政府及企业共同制定的行为准则,为整个企业界制定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则,同时负责监管和处理投诉。
4.政府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保证有关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虽然一些负面影响应运而生,但是大的趋势也已经通过实际结果告诉我们,电子商务必定会有大的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高级劳动技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