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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很多消费者的眼中,酒的“年份”就是高档、品质的代名词,于是乎,“年份”酒的崛起忽如一夜春风来,举不胜数,价格一路扶摇直上。“年份”在赚足了消费者眼球的同时,也迷乱了消费者的眼,让消费者的心里没了谱儿。
有统计表明:2005年中国高档白酒的年消费总量在两万吨左右,且每年保持15%的增长幅度;2005年我国葡萄酒产量高达43.43万吨,比上年增长25%。据业内专家预测,未来5年内,葡萄酒行业还将以15%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那么,是否还有1992年份的酒?1992年葡萄酒中主要成分究竟是哪一年的酒?
由于标准缺失,一些企业在年份标注上大打擦边球,注水的“年份”又有多少?
近日,终有业内人士透露,行业统一年份酒标准规范正在酝酿中,这个标准将为鉴别酒龄提供技术监督方面的依据。可谓“船到山前疑无路,潭过湾转又一滩”。那么,静待——
一封公开信
编者按:对于我国市场上出现的部分品牌葡萄酒借标注年价炒作概念问题,建议人贾联作为职业打假人,认为有必要有责任提醒、督促相关部门突破造假却不打击(似乎无法可依)的行政执法怪圈。他强调现阶段还不让企业标注年份,允许标注,有害无利,于法无据。允许企业标注年份就是允许造假。他代表所在机构向中国消费者协会致信函一封,强烈呼吁:杜绝欺诈,还消费者知情权。
建议人:贾朕,深圳市王海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请 求:建议禁止葡萄酒企业在产品上标注年份
谨 呈:中国消费者协会
事实与理由:
假年份酒交易额每年在1OO多亿元以上。市场上一部分是1998、1999年份的,一部分是1992、1993、1995年份的,还有70、80年代的,2000、2001年份的都很少,而实际上这些葡萄酒都是近一两年来生产的。企业会贮存几桶甚至少部分年份酒作为研究和展出以及公关送礼之用,作为镇厂之宝,对外宣传。但绝对不会有大批量的货真价实的十几年卖也卖不完的年份酒存在。
年份酒的肆虐,受益的是不法商家,受损的是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得到的是价高质次的商品),降低的是政府的威信。企业长期违法经营,获取暴利,不受处罚,故仿效者众。几乎所有的厂商都推出了年份酒,错误地引导消费者朝“年份越久,酒越好”的共识上来。曾有酒评人吴书仙女士因痛感假年份酒当道,就自筹资金携带两瓶1992年份葡萄酒到国际上权威研究所Eu鄄ROFINSSCIENTIFIC-ANALYICS机构鉴定。民间人士能做到的,我们的政府更应该做到。无疑也只有法律规范下的制度才具有这个强大的力量。凭借制度的力量逼着你不敢造假,不愿去造假。
年份酒标注有N种情况:
1.一直接在酒标上标注××年份酒;
2.在酒标上标注:葡萄收获时间为××年份,实际上葡萄收获时间就是葡萄酒生产的时间;
3.厂家偷换概念,故意在酒标上标注:1988、1992、1995等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年份酿造的酒;
4.先有酒,后有工厂或工厂刚成立,年份酒就出来了,如2002年建厂,厂家向市场推出1988年份\1992年份酒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为“早产酒”;
5.加入一少部分年份酒,厂商却在酒标上标注××年份酒;
6.酒业销售公司成立不久,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来经营,是法律许可的,但问题是生产企业也是刚成立,酒业销售公司却向市场上推出了1992年等年份酒。
另:刚生产出来的酒,厂家只要在酒标上标上葡萄树龄为70年或标上是1986年建立的葡萄园葡萄酿造的,就能卖400多元,而这瓶葡萄酒是不是70年葡萄树结的葡萄酿造的或到底是不是1986年建立的葡萄园的葡萄酿造的,同样拿不出证据或者说从来不向消费者出示证据。既然是用老葡萄树和有年头的葡萄园的葡萄酿造的酒,刚生产出来也能卖几百元,厂家为什么非要标注1992年等年份酒呢?瓶帽上的日期是生产日期同时也是灌装日期?厂家在老树龄产品上和1986年建园的产品上则解释为生产日期(因为厂家在炒作老树龄概念和老葡萄园概念已不需要再炒作年份概念,故解释为生产日期),在没有其他概念炒作的情况下,厂家只有炒作年份概念了,故厂家在1992年份产品上却解释灌装日期,这合适吗?
年份酒的标示与相关法规不符:
1.《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法》第四条规定: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确认广告真实性的其
他证明文件。第五条: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办法所称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
2.《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基本原则第一项: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第二项:食品标签中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种产品混淆;第三项: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项第六款:以假充真的行为,是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欺诈行为。第七款:以次充好的行为,是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的违法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6.《GB1034-89饮料酒标签标准》第4.2项:饮料酒标签不得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者带有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
7.《GB|T15037-94葡萄酒标准》:8.1.1标签标志一栏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没有关于年份的任何规定,企业追加了年份作为卖点,超出了标准规定的内容和项目。应属于超标准标注,违反了该标准。其动机难逃造假之嫌。
8.《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条款规定: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允诺应当清楚、明白。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 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不得发布。
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三款:销售的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的,属于欺诈行为。第二十七条: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已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11.《广东省打假条例》第七条: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为假冒伪劣商品。第八条第九款: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视为假冒伪劣产品。
12.深圳市经济特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有争论的,可以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
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已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建议采取的措施:
一、请求对生产及流通环节拿不出年份证据的或拒绝出示、提供证据的年份葡萄酒给予调研;
二、建议从市场上购买不同厂商不同年份葡萄酒到国际机购检测、鉴定,定期向传媒公布检测结果,以抑制假年份酒的泛滥;
三、建议建立年份酒检测、鉴定机构,成立年份酒检测实验室;并推动年份酒的立法;
四、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
杜绝假年份酒的处方:
1.监管部门对市场上出现的年份酒随处可见现象不能放任不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鉴定。国内不能检测的,可以组织国外专家或委托国际葡萄酒组织进行检测鉴定。
2.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下发规定,责令审计部门对企业例行检查,企业必须向媒介公开公布每一年的收料、产量、销售记录,并存档。企业有没有存量,有多少,上网一查便知。
另外、在现阶段国家没有相关标准,也没有规定检测项目及检测能力以及相关认证,企业又拿不出年份酒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禁止企业在葡萄酒产品上标注年份。
此 致
商 榷
建议人 贾联
有统计表明:2005年中国高档白酒的年消费总量在两万吨左右,且每年保持15%的增长幅度;2005年我国葡萄酒产量高达43.43万吨,比上年增长25%。据业内专家预测,未来5年内,葡萄酒行业还将以15%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那么,是否还有1992年份的酒?1992年葡萄酒中主要成分究竟是哪一年的酒?
由于标准缺失,一些企业在年份标注上大打擦边球,注水的“年份”又有多少?
近日,终有业内人士透露,行业统一年份酒标准规范正在酝酿中,这个标准将为鉴别酒龄提供技术监督方面的依据。可谓“船到山前疑无路,潭过湾转又一滩”。那么,静待——
一封公开信
编者按:对于我国市场上出现的部分品牌葡萄酒借标注年价炒作概念问题,建议人贾联作为职业打假人,认为有必要有责任提醒、督促相关部门突破造假却不打击(似乎无法可依)的行政执法怪圈。他强调现阶段还不让企业标注年份,允许标注,有害无利,于法无据。允许企业标注年份就是允许造假。他代表所在机构向中国消费者协会致信函一封,强烈呼吁:杜绝欺诈,还消费者知情权。
建议人:贾朕,深圳市王海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请 求:建议禁止葡萄酒企业在产品上标注年份
谨 呈:中国消费者协会
事实与理由:
假年份酒交易额每年在1OO多亿元以上。市场上一部分是1998、1999年份的,一部分是1992、1993、1995年份的,还有70、80年代的,2000、2001年份的都很少,而实际上这些葡萄酒都是近一两年来生产的。企业会贮存几桶甚至少部分年份酒作为研究和展出以及公关送礼之用,作为镇厂之宝,对外宣传。但绝对不会有大批量的货真价实的十几年卖也卖不完的年份酒存在。
年份酒的肆虐,受益的是不法商家,受损的是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得到的是价高质次的商品),降低的是政府的威信。企业长期违法经营,获取暴利,不受处罚,故仿效者众。几乎所有的厂商都推出了年份酒,错误地引导消费者朝“年份越久,酒越好”的共识上来。曾有酒评人吴书仙女士因痛感假年份酒当道,就自筹资金携带两瓶1992年份葡萄酒到国际上权威研究所Eu鄄ROFINSSCIENTIFIC-ANALYICS机构鉴定。民间人士能做到的,我们的政府更应该做到。无疑也只有法律规范下的制度才具有这个强大的力量。凭借制度的力量逼着你不敢造假,不愿去造假。
年份酒标注有N种情况:
1.一直接在酒标上标注××年份酒;
2.在酒标上标注:葡萄收获时间为××年份,实际上葡萄收获时间就是葡萄酒生产的时间;
3.厂家偷换概念,故意在酒标上标注:1988、1992、1995等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年份酿造的酒;
4.先有酒,后有工厂或工厂刚成立,年份酒就出来了,如2002年建厂,厂家向市场推出1988年份\1992年份酒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为“早产酒”;
5.加入一少部分年份酒,厂商却在酒标上标注××年份酒;
6.酒业销售公司成立不久,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来经营,是法律许可的,但问题是生产企业也是刚成立,酒业销售公司却向市场上推出了1992年等年份酒。
另:刚生产出来的酒,厂家只要在酒标上标上葡萄树龄为70年或标上是1986年建立的葡萄园葡萄酿造的,就能卖400多元,而这瓶葡萄酒是不是70年葡萄树结的葡萄酿造的或到底是不是1986年建立的葡萄园的葡萄酿造的,同样拿不出证据或者说从来不向消费者出示证据。既然是用老葡萄树和有年头的葡萄园的葡萄酿造的酒,刚生产出来也能卖几百元,厂家为什么非要标注1992年等年份酒呢?瓶帽上的日期是生产日期同时也是灌装日期?厂家在老树龄产品上和1986年建园的产品上则解释为生产日期(因为厂家在炒作老树龄概念和老葡萄园概念已不需要再炒作年份概念,故解释为生产日期),在没有其他概念炒作的情况下,厂家只有炒作年份概念了,故厂家在1992年份产品上却解释灌装日期,这合适吗?
年份酒的标示与相关法规不符:
1.《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法》第四条规定: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确认广告真实性的其
他证明文件。第五条: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办法所称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
2.《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基本原则第一项: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第二项:食品标签中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种产品混淆;第三项: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项第六款:以假充真的行为,是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欺诈行为。第七款:以次充好的行为,是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的违法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6.《GB1034-89饮料酒标签标准》第4.2项:饮料酒标签不得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者带有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
7.《GB|T15037-94葡萄酒标准》:8.1.1标签标志一栏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没有关于年份的任何规定,企业追加了年份作为卖点,超出了标准规定的内容和项目。应属于超标准标注,违反了该标准。其动机难逃造假之嫌。
8.《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条款规定: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允诺应当清楚、明白。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 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不得发布。
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三款:销售的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的,属于欺诈行为。第二十七条: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已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11.《广东省打假条例》第七条: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为假冒伪劣商品。第八条第九款: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视为假冒伪劣产品。
12.深圳市经济特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有争论的,可以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
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已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建议采取的措施:
一、请求对生产及流通环节拿不出年份证据的或拒绝出示、提供证据的年份葡萄酒给予调研;
二、建议从市场上购买不同厂商不同年份葡萄酒到国际机购检测、鉴定,定期向传媒公布检测结果,以抑制假年份酒的泛滥;
三、建议建立年份酒检测、鉴定机构,成立年份酒检测实验室;并推动年份酒的立法;
四、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
杜绝假年份酒的处方:
1.监管部门对市场上出现的年份酒随处可见现象不能放任不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鉴定。国内不能检测的,可以组织国外专家或委托国际葡萄酒组织进行检测鉴定。
2.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下发规定,责令审计部门对企业例行检查,企业必须向媒介公开公布每一年的收料、产量、销售记录,并存档。企业有没有存量,有多少,上网一查便知。
另外、在现阶段国家没有相关标准,也没有规定检测项目及检测能力以及相关认证,企业又拿不出年份酒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禁止企业在葡萄酒产品上标注年份。
此 致
商 榷
建议人 贾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