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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办法。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即将个税起征点统一规定为一定金额,以前是16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我国个税以个人为基本申报单位。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根据家庭情况征收
大多数国家的个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这些家庭的实际状况基本上都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到税收中去。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不设统一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照规定作出扣除。美国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抚养儿童的家庭缴纳的税额要少得多。这和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儿童情况一律依照同一税率的纳税则明显存在很大的差异。
德国政府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但是有几种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如: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如生病)。
日本税制中,对于个人所得税也设立了不少扣除项目,家庭基本开支要排除在外。总的来说有两类,一类是对人的扣除,一类是对事的扣除。前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它具体分成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日本很多女性不工作)、扶养扣除、残疾扣除和老人扣除等。而对事的扣除,主要是为了应对某些突发事件,具体有社会保险费的扣除等。
二、目前我国实行“家庭报税”的困难
现在我国还无法采取以家庭为单位交税这种交税形式,首先,我国对个人收入的核算还不清晰,个人不像企业那样有比较明晰的账目,我们又还没有比较科学和完整的核算体系。其次,实行家庭申报需要建立在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基础上,而我国公民的诚信程度还远远达不到诚实报告收入的程度,很难知道个人的精确收入到底是多少。再其次,我国个税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而是采用了分类税制,除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外,还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一些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家庭申报会导致税收成本的增加。最后,我国目前有关社会配套条件不具备,税收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另外,因为我们现在还不是现金交易,很多的经营主体包括各种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大量的现金流通很难控制。
三、如何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家庭申报
1.扣除标准不再“一刀切”,而是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实现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是对扣除标准的完善手段,可以根据人们的基本生活支出需要分别规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将家庭教育、购房等开支也考虑进去,这种因人而异的扣除标准更加合理。
使费用的扣除既考虑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又考虑纳税人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家庭状况的区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并使费用扣除“指数化”,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冲击,从而保障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减轻工薪人员的税收负担。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纵深发展,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以及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实,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对我国公民的纳税扣除费用和对外国人等有关特殊人员的扣除费用逐步统一,以真正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维护国家权益。
2.实行个人所得税以家庭申报缴纳为主,个人申报缴纳为辅的办法。很多专家表示,目前来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还需要一段时间,但可以先搞试点,或者先试行“夫妻联合申报”,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家庭申报”。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4个老人,甚至6个、8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果个税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就很难体现公平。这样一来,可以避免纯粹以个人收入来确定其纳税水平的弊端。这一征收方式是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它单项扣除。这比我国现行的“定额扣除法”更公平、合理。
3.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比,我国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在促进公平,提高效率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从公平角度看,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导致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不利于体现公民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从效率角度看,分类所得税制虽然对征管的要求相对较低,但由于各项所得之间的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缴费用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实行家庭申报需要建立在综合税制的基础上,否则会使税收成本增大,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是以后发展的趋势。
但我们可以先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过渡形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其它所得,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备综合性质的项目如偶然所得、使用费转让所得等,仍然采用分类征收的办法。实行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具备内外部配套条件,否则难以实现新制度的预期目标。因此,要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待相关条件基本具备后,再适时推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4.改革我国税务登记办法,实行“税号”制度。采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虽然中国的纳税人也有一个税务登记号,但作用并不大,它除了表明已经纳入了税务管理以外,实质作用不很大,无论是约束力还是覆盖面,都远不如澳大利亚的“税号”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不少纳税人通过逃避税务登记来逃漏税收,征管力度难以得到强化。
在实施个税以家庭申报缴纳为主,设立家庭税号,这样既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又照顾到家庭实际情况。
尽快建立起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缴税档案,在全国推广纳税人约谈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设税号可以避免“漏征”与“漏管”的现象。
四、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现行税法处理的一些思考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在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一次性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样的规定,若甲、乙二人都据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个月,且他们都拿到100,000元内部退养收入,但甲为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而乙在剩下的十个月每月拿到10,000元,则他们所交的税会有很大区别。甲应交税:(100,000-2000)×20%-375=19225元;乙应交税:[(10,000-2000)×20%-375]×10=12250元,甲比乙多交税6975元。这是由于每月收入可以每月扣除2000元,而一次性收入只能扣除一次。
内部退养一般是在企业效益不好时采取的减员增效的方法之一,实际上是对离开企业的职工的一种补偿性支出,而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一般比内部退养每月收入的总和少,例如近几年证券行业全行业亏损,一些证券公司甚至让45岁以上的职工内部退养,这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五年之久,一次性支付100,000元比每月支付1500元拿到的实际收入少,而后者不用交税,前者却要支付19225元的税。这是否存在税负的不公平呢?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A和B均离法定退休年龄有十五年,A获得270,000元的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且在以后每月可取得1000元的内部退养工资;B没有一次性补偿收入但在以后每月可取的2000元内部退养工资,则A应交税:270,000÷(15×12)+1000-2000=500元,据此确定税率为5%,应纳税=(270,000+1000-2000)×5%=13450元;B应交税(2500-2000)×5%×l2×15=4500元。A和B同样拿到共计450,000元的内部退养收入,但A比B多纳税8950元。
对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能否采用较低的税率或者先征,再根据以后每月实际内退工资的多少决定是否退税,若以后每月内退工资都没有达到2000元,可以考虑适当退税,以保障因企业效益不好而失去工作的职工的生活,对他们予以适当照顾。
(作者单位: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根据家庭情况征收
大多数国家的个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这些家庭的实际状况基本上都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到税收中去。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不设统一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照规定作出扣除。美国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抚养儿童的家庭缴纳的税额要少得多。这和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儿童情况一律依照同一税率的纳税则明显存在很大的差异。
德国政府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但是有几种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如: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如生病)。
日本税制中,对于个人所得税也设立了不少扣除项目,家庭基本开支要排除在外。总的来说有两类,一类是对人的扣除,一类是对事的扣除。前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它具体分成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日本很多女性不工作)、扶养扣除、残疾扣除和老人扣除等。而对事的扣除,主要是为了应对某些突发事件,具体有社会保险费的扣除等。
二、目前我国实行“家庭报税”的困难
现在我国还无法采取以家庭为单位交税这种交税形式,首先,我国对个人收入的核算还不清晰,个人不像企业那样有比较明晰的账目,我们又还没有比较科学和完整的核算体系。其次,实行家庭申报需要建立在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基础上,而我国公民的诚信程度还远远达不到诚实报告收入的程度,很难知道个人的精确收入到底是多少。再其次,我国个税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而是采用了分类税制,除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外,还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一些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家庭申报会导致税收成本的增加。最后,我国目前有关社会配套条件不具备,税收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另外,因为我们现在还不是现金交易,很多的经营主体包括各种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大量的现金流通很难控制。
三、如何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家庭申报
1.扣除标准不再“一刀切”,而是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实现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是对扣除标准的完善手段,可以根据人们的基本生活支出需要分别规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将家庭教育、购房等开支也考虑进去,这种因人而异的扣除标准更加合理。
使费用的扣除既考虑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又考虑纳税人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家庭状况的区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并使费用扣除“指数化”,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冲击,从而保障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减轻工薪人员的税收负担。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纵深发展,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以及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实,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对我国公民的纳税扣除费用和对外国人等有关特殊人员的扣除费用逐步统一,以真正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维护国家权益。
2.实行个人所得税以家庭申报缴纳为主,个人申报缴纳为辅的办法。很多专家表示,目前来看,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还需要一段时间,但可以先搞试点,或者先试行“夫妻联合申报”,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家庭申报”。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赡养4个老人,甚至6个、8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果个税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就很难体现公平。这样一来,可以避免纯粹以个人收入来确定其纳税水平的弊端。这一征收方式是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它单项扣除。这比我国现行的“定额扣除法”更公平、合理。
3.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比,我国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在促进公平,提高效率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从公平角度看,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导致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不利于体现公民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从效率角度看,分类所得税制虽然对征管的要求相对较低,但由于各项所得之间的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缴费用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实行家庭申报需要建立在综合税制的基础上,否则会使税收成本增大,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是以后发展的趋势。
但我们可以先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过渡形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其它所得,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备综合性质的项目如偶然所得、使用费转让所得等,仍然采用分类征收的办法。实行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具备内外部配套条件,否则难以实现新制度的预期目标。因此,要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待相关条件基本具备后,再适时推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4.改革我国税务登记办法,实行“税号”制度。采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虽然中国的纳税人也有一个税务登记号,但作用并不大,它除了表明已经纳入了税务管理以外,实质作用不很大,无论是约束力还是覆盖面,都远不如澳大利亚的“税号”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不少纳税人通过逃避税务登记来逃漏税收,征管力度难以得到强化。
在实施个税以家庭申报缴纳为主,设立家庭税号,这样既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又照顾到家庭实际情况。
尽快建立起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缴税档案,在全国推广纳税人约谈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设税号可以避免“漏征”与“漏管”的现象。
四、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现行税法处理的一些思考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在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一次性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样的规定,若甲、乙二人都据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个月,且他们都拿到100,000元内部退养收入,但甲为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而乙在剩下的十个月每月拿到10,000元,则他们所交的税会有很大区别。甲应交税:(100,000-2000)×20%-375=19225元;乙应交税:[(10,000-2000)×20%-375]×10=12250元,甲比乙多交税6975元。这是由于每月收入可以每月扣除2000元,而一次性收入只能扣除一次。
内部退养一般是在企业效益不好时采取的减员增效的方法之一,实际上是对离开企业的职工的一种补偿性支出,而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一般比内部退养每月收入的总和少,例如近几年证券行业全行业亏损,一些证券公司甚至让45岁以上的职工内部退养,这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五年之久,一次性支付100,000元比每月支付1500元拿到的实际收入少,而后者不用交税,前者却要支付19225元的税。这是否存在税负的不公平呢?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A和B均离法定退休年龄有十五年,A获得270,000元的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且在以后每月可取得1000元的内部退养工资;B没有一次性补偿收入但在以后每月可取的2000元内部退养工资,则A应交税:270,000÷(15×12)+1000-2000=500元,据此确定税率为5%,应纳税=(270,000+1000-2000)×5%=13450元;B应交税(2500-2000)×5%×l2×15=4500元。A和B同样拿到共计450,000元的内部退养收入,但A比B多纳税8950元。
对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能否采用较低的税率或者先征,再根据以后每月实际内退工资的多少决定是否退税,若以后每月内退工资都没有达到2000元,可以考虑适当退税,以保障因企业效益不好而失去工作的职工的生活,对他们予以适当照顾。
(作者单位: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