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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人是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参加人,对能否做出公正的判决和惩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主要由于我国法律不完善,导致无法形成完善有效的证人保护制度,使得很多证人不愿作证。通过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提出对策以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证人保护;证人保护制度;现状;构想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理论上是源自《宪法》第41条第2款,这一条文从根本上明确了证人的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我国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現在宪法、刑法、治安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刑法》中分别规定了处罚有关妨碍证人为案件事实作证的行为、对证人作证之前或之后受到打击报复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指使的相关人员对相关报案人员、进行控告的受害人、了解案情的作证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还涉及了对有关被犯罪嫌疑人及其指使的相关人员威逼利诱、欺辱、殴打作证人员及其亲友的惩罚方式和力度;并进一步规定了以各种手段打击报复作证人员及其亲友,所要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近年经全国人大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有关对作证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优点及不足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优点
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规定有积极的进步作用,主要从以下方面体现出来:
(1)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可以适用的案件类型。这一点体现在新刑诉法第62条的规定:“危”、“恐”、“黑”、“毒”等案件中涉及的主要证人均属保护对象。
(2)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的一些具体措施。新刑诉法第62条中对证人信息的高度保密、人身及住宅保护、隐蔽式作证形式等保护措施,形成了全方位、多种形式的事前事后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3)明确规定了对证人作证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补助。刑诉法63条规定了证人有得到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花销的经济补助的权利。
(4)明确规定了某些证人享有拒绝出庭作证权。刑诉法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不受出庭作证义务的限制,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近亲属享有拒绝出庭作证权利。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据调查,全国三大诉讼案件中相关的证人,有90%的证人是不出庭的,仅宣读证人证言。我国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由此可知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
(1)没有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被认为是属于刑诉法的一部分,没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在遇到需要适用基本原则时,不得不强行套用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来解决问题,但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或者不能适用。
(2)缺乏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现有法律规定的保护机构分散,权责不明。新刑诉法规定我国证人保护的机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但是这三者间具体的分工、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没有详细规定。
(3)证人保护的范围过窄,立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有相互矛盾之处。新刑诉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四类重大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证人保护,但还有其他案件也确实需要适用证人保护,比如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等。且不同的法律中规定的保护范围间有抵牾,《刑法》307、308条对证人打击报复行为进行惩罚;《刑诉法》62、63条中不仅保护证人,还将证人的近亲属纳入保护范围,立法上的不统一必然会给司法实践埋下很多不必要的隐患。
(4)证人的财产损失补偿的规定不具体。证人选择出庭作证就会面临人身危险和经济损失的双重风险,新刑诉法仅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归属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可是关于补偿的具体规定却没有进一步明确。
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
(一)制定证人保护法,并统一不同法律中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
证人保护法律支撑着证人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这种情况对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十分不利。我国在制定证人保护法律时,不能一蹴而就,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情况。
我国在制定证人保护法律时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现有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适合我国的国外的证人保护法律进行借鉴,从而制定一部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
(二)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建立证人保护责任追究制
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杜绝各部门间的推诿,从而确保案件中的证人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在公安机关下属设立保护证人的专门机构,因为公安机关办案经验丰富,证人保护由公安机关单独进行,也避免了各机关程序交接的复杂流程。可以对证人的重要程度、危险程度进行区分,采取等级明确的保护措施。
确立证人保护的追责制度,不仅能够增强保护机关的责任意识,更能促使其有效履行保护职责。因此我国应在法律中明确证人保护机关履行不力行为的追责问题。
(三)对办案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保密意识
提高公检法机关的整体素质和保密意识十分必要,禁止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向犯罪嫌疑人泄露证人的基本信息,更不能为“邀功”而向媒体透露证人的一丝情况。办案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任何人泄露证人的个人信息,一旦有泄密行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在机关内部通报批评,对其他办案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四)淡化历史原因的负面影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证人是否选择作证一定程度上是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证人不愿向司法机关作证,害怕因自己作证而受到大家的痛恨和排斥。道德伦理对于证人作证也有很大影响,传统文化要求人们为人处世应追求“和为贵”,但其实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和谐。在社会中进行法制教育并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通过这些活动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使其理解要通过追求公平正义实现“和”
参考文献
[1]刘培榕.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7)
[2]凌华.对新刑事诉讼法中证人保护制度的探讨[J].新东方2014(2)
[3]郑延培.从比较法视角谈我国证人保护的缺失[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7)
[4]孙华坚.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之构建[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
[5]吴风华.浅析我国新刑诉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2(6)
作者简介
牛一烨(1995.2.17-),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专业;
杜亚巍(1992.4.7-),女,汉族,河北邢台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专业。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证人保护;证人保护制度;现状;构想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理论上是源自《宪法》第41条第2款,这一条文从根本上明确了证人的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我国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現在宪法、刑法、治安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刑法》中分别规定了处罚有关妨碍证人为案件事实作证的行为、对证人作证之前或之后受到打击报复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指使的相关人员对相关报案人员、进行控告的受害人、了解案情的作证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还涉及了对有关被犯罪嫌疑人及其指使的相关人员威逼利诱、欺辱、殴打作证人员及其亲友的惩罚方式和力度;并进一步规定了以各种手段打击报复作证人员及其亲友,所要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近年经全国人大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有关对作证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优点及不足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优点
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规定有积极的进步作用,主要从以下方面体现出来:
(1)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可以适用的案件类型。这一点体现在新刑诉法第62条的规定:“危”、“恐”、“黑”、“毒”等案件中涉及的主要证人均属保护对象。
(2)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的一些具体措施。新刑诉法第62条中对证人信息的高度保密、人身及住宅保护、隐蔽式作证形式等保护措施,形成了全方位、多种形式的事前事后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3)明确规定了对证人作证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补助。刑诉法63条规定了证人有得到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花销的经济补助的权利。
(4)明确规定了某些证人享有拒绝出庭作证权。刑诉法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不受出庭作证义务的限制,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近亲属享有拒绝出庭作证权利。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据调查,全国三大诉讼案件中相关的证人,有90%的证人是不出庭的,仅宣读证人证言。我国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由此可知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
(1)没有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被认为是属于刑诉法的一部分,没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在遇到需要适用基本原则时,不得不强行套用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来解决问题,但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或者不能适用。
(2)缺乏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现有法律规定的保护机构分散,权责不明。新刑诉法规定我国证人保护的机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但是这三者间具体的分工、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没有详细规定。
(3)证人保护的范围过窄,立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有相互矛盾之处。新刑诉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四类重大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证人保护,但还有其他案件也确实需要适用证人保护,比如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等。且不同的法律中规定的保护范围间有抵牾,《刑法》307、308条对证人打击报复行为进行惩罚;《刑诉法》62、63条中不仅保护证人,还将证人的近亲属纳入保护范围,立法上的不统一必然会给司法实践埋下很多不必要的隐患。
(4)证人的财产损失补偿的规定不具体。证人选择出庭作证就会面临人身危险和经济损失的双重风险,新刑诉法仅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归属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可是关于补偿的具体规定却没有进一步明确。
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
(一)制定证人保护法,并统一不同法律中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
证人保护法律支撑着证人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这种情况对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十分不利。我国在制定证人保护法律时,不能一蹴而就,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情况。
我国在制定证人保护法律时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现有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适合我国的国外的证人保护法律进行借鉴,从而制定一部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
(二)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建立证人保护责任追究制
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杜绝各部门间的推诿,从而确保案件中的证人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在公安机关下属设立保护证人的专门机构,因为公安机关办案经验丰富,证人保护由公安机关单独进行,也避免了各机关程序交接的复杂流程。可以对证人的重要程度、危险程度进行区分,采取等级明确的保护措施。
确立证人保护的追责制度,不仅能够增强保护机关的责任意识,更能促使其有效履行保护职责。因此我国应在法律中明确证人保护机关履行不力行为的追责问题。
(三)对办案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保密意识
提高公检法机关的整体素质和保密意识十分必要,禁止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向犯罪嫌疑人泄露证人的基本信息,更不能为“邀功”而向媒体透露证人的一丝情况。办案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任何人泄露证人的个人信息,一旦有泄密行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在机关内部通报批评,对其他办案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四)淡化历史原因的负面影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证人是否选择作证一定程度上是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证人不愿向司法机关作证,害怕因自己作证而受到大家的痛恨和排斥。道德伦理对于证人作证也有很大影响,传统文化要求人们为人处世应追求“和为贵”,但其实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和谐。在社会中进行法制教育并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通过这些活动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使其理解要通过追求公平正义实现“和”
参考文献
[1]刘培榕.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7)
[2]凌华.对新刑事诉讼法中证人保护制度的探讨[J].新东方2014(2)
[3]郑延培.从比较法视角谈我国证人保护的缺失[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7)
[4]孙华坚.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之构建[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
[5]吴风华.浅析我国新刑诉法下的证人保护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2(6)
作者简介
牛一烨(1995.2.17-),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专业;
杜亚巍(1992.4.7-),女,汉族,河北邢台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专业。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