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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农业最合适的经营主体,而家庭农场又是家庭经营中最优的,它以适度规模经营克服了普通农户超小规模的弊端,又避免了一些专业大户粗放经营的问题;家庭农场还具有公司式农场或农业企业规模化、专业化等优势,同时又以家庭经营克服了公司式农场的委托代理等问题,因而在农业经营体系中优势显著,从而决定了它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规模经营
中图分类号:S1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8-0391-01
农业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之一。在主要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合作社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谁将占据主体地位?这是现代农业经营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性课题,它牵涉到各经营主体间的关系、重点发展何种经营主体、未来“三农”的发展方向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中具有独特优势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场主及家庭劳动力全程参与生产劳动并使家庭资源与土地规模匹配,达成农业的规模化(适度规模)、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这一界定出发,家庭农场的优势可作如下概括。
(一)家庭农场的经济优势
家庭农场成本低,因为它保留了以一个最基本的家庭的单位,治理成本底,决策级别少等优点。所有家庭成员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加上少量的雇工,所有家庭成员的目标一致,不存在利益冲突,降低了管理成本,而且能更快更好地接近目标。另一方面,承担风险能力强。家庭农场是在一个家庭经营的最高阶段,所有家庭成员都参与的经营的一个单位,比一般普通的农村家庭更专业、更集中,同进治理成本也相应地下降。此外,可通过农业保险、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合作等方式分散转移各种风险。在国家提倡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环境下,随着相关政策的到位,家庭农场的风险承担成本将会进一步降低。
(二)家庭農场的政治优势在乡村治理结构上,关键的一点是要认清乡村治理中的主要依靠力量在哪,或者说最有实力、也最可靠的承接国家政策的乡村阶层是谁。
农村的村小组长大部分由中农阶层担任,这种职务再加上其中等收入的状况,使他的个人利益可更多地与村小组的利益共振,从而不仅会积极参与各种活动,而且会为了所在小组村民的利益向村委建言施压,形成对乡村精英管理进行监督制约的力量。此外,因阶层相近,与农村精英阶层相比,中农与中下阶层中的兼业户及贫弱阶层这些占多数的村民有着良好的关系,并且有着相同的利益来源,因而也常常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向村两委反映情况或建言,也是乡村政治的活跃分子。家庭农场主(中农)在乡村有人际关系网络优势。家庭农场主(中农)生活殷实,有闲暇从事农村公共事务活动。经营适度规模的土地,在当前机耕、机收、直播等现代农业技术条件下,并不是太繁重的工作;尤其是农业的季节性特征,有了较多的农闲时间。同时,由于中农获得了适度规模的土地,农业收人已与外出务工相当,因而在农闲时无需像中下阶层农户那样还要外出打工赚钱。这样,中农不仅收入中等,生活殷实,而且闲暇时间较多。利用这些闲暇时间,中农可以大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活动。家庭农场主(中农)是农村政策的既得利益者。国家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有利于中农的规模经营,而且以后各方面相关的政策都会向家庭农场这样的规模经营倾斜。无论是从国家政权稳定的角度,还是乡村发展繁荣的角度,家庭农场主(中农)都应成为主要的发展方向。
二、家庭农场将在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由上面分析可知,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最优的,而家庭经营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传统农户(普通家庭承包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这三种形式中,家庭农场是对普通承包农户经营的继承与发展,保留了其优点,克服了其规模过小的弊端,同时也克服了专业大户粗放经营的现象,因而是家庭经营中最优的经营主体。这就决定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将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实践表明,家庭农场为农地规模经营的一种形式,适合中国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这不仅是由于家庭农场所固有的优越性为其他规模经营形式所不具备,还因为它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家庭农场主是农村社会阶层的主体,并在乡村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家庭农场主的中农阶层地位,一改普通承包户或因外出务工、或因生活窘迫等因素导致的对乡村政治的冷漠,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乡村公共事务的处理等乡村治理活动,并且有能力、有时间、有条件从事良序乡村家园的建设。其殷实的经济状况、广泛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与中下阶层及贫弱阶层的熟络、沟通上下阶层的中等地位使其成为制约掌权的乡村精英阶层并左右乡村发展的重要力量。家庭农场现在及将来均将是国家农村政策的主要受益者,因而成为国家政策在农村的主要对接点,也将是国家农村政策的重点关注对象,是国家政策在乡村的坚实阶层。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处于核心地位。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构成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总体上看,其他的经营主体主要是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围绕着家庭农场而发展的。在家庭农场得到普遍发展后,专业大户将会消失,这一名词也是中国独有的,是在正式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之前,对规模经营农户的称呼。可见,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不仅具有优势,而且总体来说,其他的经营主体是为家庭农场服务的,甚至是依托家庭农场而发展的。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1] 郭熙保,郑淇泽.确立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主导地位[N].光明日报,2014—04—23.
[2] 罗伊·普罗斯特曼,蒂姆·汉斯达德,李平.中国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J].中国农村观察,1996,(6).
[3] 黄延廷,崔瑞.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原因探讨[J].浙江农业学报,2013,(5).
[4] 林毅夫,蔡防,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规模经营
中图分类号:S1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8-0391-01
农业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之一。在主要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合作社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谁将占据主体地位?这是现代农业经营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性课题,它牵涉到各经营主体间的关系、重点发展何种经营主体、未来“三农”的发展方向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中具有独特优势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场主及家庭劳动力全程参与生产劳动并使家庭资源与土地规模匹配,达成农业的规模化(适度规模)、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这一界定出发,家庭农场的优势可作如下概括。
(一)家庭农场的经济优势
家庭农场成本低,因为它保留了以一个最基本的家庭的单位,治理成本底,决策级别少等优点。所有家庭成员为基础的家庭农场,加上少量的雇工,所有家庭成员的目标一致,不存在利益冲突,降低了管理成本,而且能更快更好地接近目标。另一方面,承担风险能力强。家庭农场是在一个家庭经营的最高阶段,所有家庭成员都参与的经营的一个单位,比一般普通的农村家庭更专业、更集中,同进治理成本也相应地下降。此外,可通过农业保险、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合作等方式分散转移各种风险。在国家提倡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环境下,随着相关政策的到位,家庭农场的风险承担成本将会进一步降低。
(二)家庭農场的政治优势在乡村治理结构上,关键的一点是要认清乡村治理中的主要依靠力量在哪,或者说最有实力、也最可靠的承接国家政策的乡村阶层是谁。
农村的村小组长大部分由中农阶层担任,这种职务再加上其中等收入的状况,使他的个人利益可更多地与村小组的利益共振,从而不仅会积极参与各种活动,而且会为了所在小组村民的利益向村委建言施压,形成对乡村精英管理进行监督制约的力量。此外,因阶层相近,与农村精英阶层相比,中农与中下阶层中的兼业户及贫弱阶层这些占多数的村民有着良好的关系,并且有着相同的利益来源,因而也常常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向村两委反映情况或建言,也是乡村政治的活跃分子。家庭农场主(中农)在乡村有人际关系网络优势。家庭农场主(中农)生活殷实,有闲暇从事农村公共事务活动。经营适度规模的土地,在当前机耕、机收、直播等现代农业技术条件下,并不是太繁重的工作;尤其是农业的季节性特征,有了较多的农闲时间。同时,由于中农获得了适度规模的土地,农业收人已与外出务工相当,因而在农闲时无需像中下阶层农户那样还要外出打工赚钱。这样,中农不仅收入中等,生活殷实,而且闲暇时间较多。利用这些闲暇时间,中农可以大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活动。家庭农场主(中农)是农村政策的既得利益者。国家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有利于中农的规模经营,而且以后各方面相关的政策都会向家庭农场这样的规模经营倾斜。无论是从国家政权稳定的角度,还是乡村发展繁荣的角度,家庭农场主(中农)都应成为主要的发展方向。
二、家庭农场将在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由上面分析可知,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最优的,而家庭经营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传统农户(普通家庭承包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这三种形式中,家庭农场是对普通承包农户经营的继承与发展,保留了其优点,克服了其规模过小的弊端,同时也克服了专业大户粗放经营的现象,因而是家庭经营中最优的经营主体。这就决定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将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实践表明,家庭农场为农地规模经营的一种形式,适合中国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这不仅是由于家庭农场所固有的优越性为其他规模经营形式所不具备,还因为它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家庭农场主是农村社会阶层的主体,并在乡村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家庭农场主的中农阶层地位,一改普通承包户或因外出务工、或因生活窘迫等因素导致的对乡村政治的冷漠,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乡村公共事务的处理等乡村治理活动,并且有能力、有时间、有条件从事良序乡村家园的建设。其殷实的经济状况、广泛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与中下阶层及贫弱阶层的熟络、沟通上下阶层的中等地位使其成为制约掌权的乡村精英阶层并左右乡村发展的重要力量。家庭农场现在及将来均将是国家农村政策的主要受益者,因而成为国家政策在农村的主要对接点,也将是国家农村政策的重点关注对象,是国家政策在乡村的坚实阶层。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处于核心地位。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构成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总体上看,其他的经营主体主要是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围绕着家庭农场而发展的。在家庭农场得到普遍发展后,专业大户将会消失,这一名词也是中国独有的,是在正式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之前,对规模经营农户的称呼。可见,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不仅具有优势,而且总体来说,其他的经营主体是为家庭农场服务的,甚至是依托家庭农场而发展的。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1] 郭熙保,郑淇泽.确立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主导地位[N].光明日报,2014—04—23.
[2] 罗伊·普罗斯特曼,蒂姆·汉斯达德,李平.中国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J].中国农村观察,1996,(6).
[3] 黄延廷,崔瑞.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原因探讨[J].浙江农业学报,2013,(5).
[4] 林毅夫,蔡防,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