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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残疾人事业一向都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从19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施行至今,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蓬勃发展,关心、理解、帮助残疾人的思想深入人心。但是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法律的缺失,残疾人的生活困难和处境改善有限。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分摊严重不均,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让残疾人的心理难以平衡,由此引发的残疾人犯罪问题凸显出法律的苍白和社会的无力。
法律的无奈
对于残疾人犯罪问题,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相关法律条文零星的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没有独立形成一个完善的系统。其在内容上也不够详细,留下许多空白和漏洞,在现实办案中让法律倍感无奈。
我国法律对肢体残疾者犯罪与正常人犯罪的办理并无二致,对聋哑盲者则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知聋哑人、盲人犯罪,也应当和健全人一样依照法律查办,但我国秉从人道主义的精神,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并不等于必须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是根据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聋哑人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以自己的生理缺陷为借口而无视法律,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实中,打击聋哑盲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往往十分被动。很多聋哑盲者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导致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对执法人员非常抗拒。办案人员由于不通晓聋哑语言,无法与其沟通,给审讯带来极大的不便。更有甚者,一些违法犯罪的聋哑盲人利用其自身缺陷,采取沉默不供或装傻充愣的方式,企图蒙混过关。由于考虑到执行难以及聋哑盲人家庭实际困难等特殊情况,公安司法机关对聋哑盲人作案基本上从宽处理,使得一些违法犯罪的聋哑人更加有恃无恐。
当前,最让人担忧的是此类残疾人组团犯罪。犯罪团伙内部分工细致、复杂,即使抓到一两个聋哑人,如果抓不到幕后的主犯,没有赃物,缺少有力的证据,对这些人很难做出处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甚少,难以操作。诸多问题,反映出法律的无奈,也隐含着社会的伤痛。
社会之殇
在物质生活不断改善的今天,一部分残疾人为何会铤而走险踏入歧途?改革开放30多年,我们的经济飞速发展,其间,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放在“快”上面却忽视了“好”,而残疾人事业也陷入此状。
由于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让一座座残疾人学校得以建立,但他们的生活,却不是这一座座冰冷建筑所能满足的,他们所渴望的精神乐园仍显寂寞。在我国很多地方,聋哑盲学校只是虚有其表,校内教师资源严重不足,教育设施更是简陋,造成聋哑盲人有地方去却无人教的尴尬状况。盲目扩建学校而忽视了教育资源的配置,致使很多聋哑盲学校因资源、资金的短缺不得不关闭。
更让人痛心的是,一些邪恶分子利用法律对残疾人的照顾,加之聋哑盲者自身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不足,以及生活上的困窘,对其进行控制和利用。更有危害甚大的残疾人犯罪团伙,由正常人所控制,他们训练残疾人,许诺利益分红,组织关系相当严密,对社会危害较大。
把关爱用对地方
残疾人违法犯罪有其独特而复杂的社会根源,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如何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就要求我们把关爱用对地方。
残疾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不外乎:就业困难、收入低,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这样会让一些追求物质享受者步入罪恶的深渊;文化教育水平普遍低下及法律知识的缺失;由自身缺陷引发的心理障碍,基本生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我国残疾人的婚姻状况堪忧,近半数适婚者没有另一半。这些都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
如何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在提高残疾人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提升他们的精神文化水平。
从国家层面来讲,应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从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予以引导和帮助,尤其是教育方面。但是教育不是简单用钱砸出来的,也不是建几所学校就能完成的,这需要国家形成一个持之以恒的教育体系。
从个人层面,应平等对待、不用异样的眼光审视残疾人。我们的关怀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以强者的姿态去俯视。残疾人需要的是真心的帮助而不是施舍,学会换位思考会让彼此的心更接近。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每一个社会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的长治久安。
法律的无奈
对于残疾人犯罪问题,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相关法律条文零星的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没有独立形成一个完善的系统。其在内容上也不够详细,留下许多空白和漏洞,在现实办案中让法律倍感无奈。
我国法律对肢体残疾者犯罪与正常人犯罪的办理并无二致,对聋哑盲者则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知聋哑人、盲人犯罪,也应当和健全人一样依照法律查办,但我国秉从人道主义的精神,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并不等于必须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是根据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聋哑人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以自己的生理缺陷为借口而无视法律,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实中,打击聋哑盲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往往十分被动。很多聋哑盲者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导致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对执法人员非常抗拒。办案人员由于不通晓聋哑语言,无法与其沟通,给审讯带来极大的不便。更有甚者,一些违法犯罪的聋哑盲人利用其自身缺陷,采取沉默不供或装傻充愣的方式,企图蒙混过关。由于考虑到执行难以及聋哑盲人家庭实际困难等特殊情况,公安司法机关对聋哑盲人作案基本上从宽处理,使得一些违法犯罪的聋哑人更加有恃无恐。
当前,最让人担忧的是此类残疾人组团犯罪。犯罪团伙内部分工细致、复杂,即使抓到一两个聋哑人,如果抓不到幕后的主犯,没有赃物,缺少有力的证据,对这些人很难做出处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甚少,难以操作。诸多问题,反映出法律的无奈,也隐含着社会的伤痛。
社会之殇
在物质生活不断改善的今天,一部分残疾人为何会铤而走险踏入歧途?改革开放30多年,我们的经济飞速发展,其间,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放在“快”上面却忽视了“好”,而残疾人事业也陷入此状。
由于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让一座座残疾人学校得以建立,但他们的生活,却不是这一座座冰冷建筑所能满足的,他们所渴望的精神乐园仍显寂寞。在我国很多地方,聋哑盲学校只是虚有其表,校内教师资源严重不足,教育设施更是简陋,造成聋哑盲人有地方去却无人教的尴尬状况。盲目扩建学校而忽视了教育资源的配置,致使很多聋哑盲学校因资源、资金的短缺不得不关闭。
更让人痛心的是,一些邪恶分子利用法律对残疾人的照顾,加之聋哑盲者自身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不足,以及生活上的困窘,对其进行控制和利用。更有危害甚大的残疾人犯罪团伙,由正常人所控制,他们训练残疾人,许诺利益分红,组织关系相当严密,对社会危害较大。
把关爱用对地方
残疾人违法犯罪有其独特而复杂的社会根源,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如何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就要求我们把关爱用对地方。
残疾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不外乎:就业困难、收入低,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这样会让一些追求物质享受者步入罪恶的深渊;文化教育水平普遍低下及法律知识的缺失;由自身缺陷引发的心理障碍,基本生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我国残疾人的婚姻状况堪忧,近半数适婚者没有另一半。这些都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
如何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在提高残疾人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提升他们的精神文化水平。
从国家层面来讲,应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从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予以引导和帮助,尤其是教育方面。但是教育不是简单用钱砸出来的,也不是建几所学校就能完成的,这需要国家形成一个持之以恒的教育体系。
从个人层面,应平等对待、不用异样的眼光审视残疾人。我们的关怀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以强者的姿态去俯视。残疾人需要的是真心的帮助而不是施舍,学会换位思考会让彼此的心更接近。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每一个社会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