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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网络技术水平的提升和新媒体的发展,为直播带货这一新型营销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直播带货拓宽了销售市场,但同时也为网络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需要对直播带货营销模式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文章首先阐述了电商直播带货监管中面临的问题,然后对规范电商直播带货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进行分析,为引导电商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电商;直播带货;监管;对策
电商直播主要是借助网络流媒体技术,通过电脑网页和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从而产生交易的一种新型营销模式,这一营销模式的出现对我国传统的市场营销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电商直播的兴起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政府的政策支持提供了政策保障,5G网络技术的推广提供了技术保障,疫情居家隔离是一个重要的契机。电商直播促使人们改变了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促进了消费产业的调整与重构,并且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网络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电商直播带货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主播素质良莠不齐,产品售后缺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阻碍了电商市场的良性发展。所以我国要加强对电商直播营销的监管力度,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确保电商直播的健康发展。
1.电商直播带货监管中面临的问题
电商直播带货营销模式的兴起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在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其他营销模式相比,电商直播的商品价格相对低廉,买卖双方能够实时互动,电商直播的商品属性更加明显,商品转化率更高。在电商直播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一系列的问题。由于直播主播的入行门槛较低,所以主播的素质良莠不齐,为了寻求更大的利益,在直播带货时就可能出现虚假宣传以及数据造假等现象,严重影响到直播行业的发展秩序,不利于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在主播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加大了相关部门对电商直播的监管难度。我国对于直播监管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缺乏专门针对互联网以及电商直播的法律条款,导致对于直播主体的法律责任无法得到明确的细化与区分,法律依据不健全是影响监管效率的重要原因。在电商直播出现问题后,我国相关部门也加大了监管的力度,但是却存在多头执法与执法力度不足的现象,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果。由于监管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到位,导致电商直播带货影响到消费者的个人权益,同时也制约了电商直播的健康发展。
2.规范电商直播带货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2.1完善电商直播监管行为主体
受到电商直播模式的特殊性影响,单一监管主体无法对电商直播进行全方位实时的监管,所以要构建多元监管主体的协同运行机制。首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该作为主要的监管主体,其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监管的顶层设计,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监管的具体实施。其次,拟定完善的电商直播行业监管制度,成立行业监管协会,对电商直播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再次,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到对电商直播带货行为的监管中,确保监管信息能够畅通运转,监管结果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只有建立多元监管主体的信息共享机制,并且明确各方的监管职责,才能够最大程度的对电商直播带货营销模式进行监管,从而推动电商直播的良性运作。
2.2电商直播监管遵循的原则
对电商直播带货营销行为的监管,是为了引导电商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转,所以在实施监管行为时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既不会对电商直播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行为进行约束。首先,应该明确监管信息获取的范围,信息的获取要符合与监管实际所需,避免因为与直播无关信息的监管导致过度监管和随意监管,由此影响到电商直播的良性运转。其次,对于电商直播行为所制定的奖惩措施,一定要与直播行为相关,严禁将与直播行为缺乏因果联系的监管措施相连,确保监管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再次,遵循监管比例适度原则。对于电商直播带货行为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应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惩戒,既能够达到警告和惩戒的目的,又能够给违规者容错的空间和自我纠正的机会,真正的实现监管的目的。
2.3完善电商直播监管的行为程序
规范电商直播监管的行为程序,确保监管程序形成完整的闭环。首先,应该加强对电商直播主体的准入监管。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商直播,才能够得到批准和许可进入电商直播市场,从源头上对电商直播行为进行监管。其次,对电商直播的交易进行监管。主要是对交易行为是否遵循自愿,交易行为是否规范以及交易行為是否尊重交易规则三个方面进行监管,确保电商直播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再次,对电商直播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是对电商直播竞争应该遵循的准则以及严禁采取的行为两个方面入手,维持电商直播良好、正常的竞争秩序。
2.4完善电商直播监管的操作程序
可通过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商直播行为进行全过程、精准化的监管,所以要完善监管的操作程序。首先,完善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确保被监管者信息安全和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对其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可采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其次,制定明确的信用分类标准,然后根据信用评估模型,根据不同电商直播的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再次,根据被监管者的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同时,对于失信的被监管实施信用修复机制,如果失信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失信行为,经过复检复查合格的可终止惩戒措施,从而实现信用监管机制的闭环管理。
3.结语
电商直播带货营销模式激发了更大的市场活力,成为引领我国经济实现新一轮增长与突破的重要引擎。但是在其迅猛发展的背后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由于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电商直播损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了促进电商直播带货的良性发展,需要社会各界协调合作,不断完善电商直播的监管模式,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宫春子,徐芳兰.电商“直播带货”中的问题解析与规制建议[J].商业经济研究,2021,(06),83-86.
[2]梅傲,侯之帅.“直播+”时代电商直播的规范治理[J].电子政务,2021,(03),28-37.
[3]鲍冉冉.论直播经济新模式——“直播带货”的可持续发展[J].新经济,2021,(01),17-20.
关键词:电商;直播带货;监管;对策
电商直播主要是借助网络流媒体技术,通过电脑网页和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从而产生交易的一种新型营销模式,这一营销模式的出现对我国传统的市场营销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电商直播的兴起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政府的政策支持提供了政策保障,5G网络技术的推广提供了技术保障,疫情居家隔离是一个重要的契机。电商直播促使人们改变了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促进了消费产业的调整与重构,并且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网络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电商直播带货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主播素质良莠不齐,产品售后缺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阻碍了电商市场的良性发展。所以我国要加强对电商直播营销的监管力度,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确保电商直播的健康发展。
1.电商直播带货监管中面临的问题
电商直播带货营销模式的兴起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在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其他营销模式相比,电商直播的商品价格相对低廉,买卖双方能够实时互动,电商直播的商品属性更加明显,商品转化率更高。在电商直播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一系列的问题。由于直播主播的入行门槛较低,所以主播的素质良莠不齐,为了寻求更大的利益,在直播带货时就可能出现虚假宣传以及数据造假等现象,严重影响到直播行业的发展秩序,不利于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在主播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加大了相关部门对电商直播的监管难度。我国对于直播监管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缺乏专门针对互联网以及电商直播的法律条款,导致对于直播主体的法律责任无法得到明确的细化与区分,法律依据不健全是影响监管效率的重要原因。在电商直播出现问题后,我国相关部门也加大了监管的力度,但是却存在多头执法与执法力度不足的现象,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果。由于监管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到位,导致电商直播带货影响到消费者的个人权益,同时也制约了电商直播的健康发展。
2.规范电商直播带货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2.1完善电商直播监管行为主体
受到电商直播模式的特殊性影响,单一监管主体无法对电商直播进行全方位实时的监管,所以要构建多元监管主体的协同运行机制。首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该作为主要的监管主体,其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监管的顶层设计,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监管的具体实施。其次,拟定完善的电商直播行业监管制度,成立行业监管协会,对电商直播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再次,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到对电商直播带货行为的监管中,确保监管信息能够畅通运转,监管结果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只有建立多元监管主体的信息共享机制,并且明确各方的监管职责,才能够最大程度的对电商直播带货营销模式进行监管,从而推动电商直播的良性运作。
2.2电商直播监管遵循的原则
对电商直播带货营销行为的监管,是为了引导电商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转,所以在实施监管行为时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既不会对电商直播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行为进行约束。首先,应该明确监管信息获取的范围,信息的获取要符合与监管实际所需,避免因为与直播无关信息的监管导致过度监管和随意监管,由此影响到电商直播的良性运转。其次,对于电商直播行为所制定的奖惩措施,一定要与直播行为相关,严禁将与直播行为缺乏因果联系的监管措施相连,确保监管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再次,遵循监管比例适度原则。对于电商直播带货行为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应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惩戒,既能够达到警告和惩戒的目的,又能够给违规者容错的空间和自我纠正的机会,真正的实现监管的目的。
2.3完善电商直播监管的行为程序
规范电商直播监管的行为程序,确保监管程序形成完整的闭环。首先,应该加强对电商直播主体的准入监管。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商直播,才能够得到批准和许可进入电商直播市场,从源头上对电商直播行为进行监管。其次,对电商直播的交易进行监管。主要是对交易行为是否遵循自愿,交易行为是否规范以及交易行為是否尊重交易规则三个方面进行监管,确保电商直播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再次,对电商直播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是对电商直播竞争应该遵循的准则以及严禁采取的行为两个方面入手,维持电商直播良好、正常的竞争秩序。
2.4完善电商直播监管的操作程序
可通过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商直播行为进行全过程、精准化的监管,所以要完善监管的操作程序。首先,完善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确保被监管者信息安全和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对其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可采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其次,制定明确的信用分类标准,然后根据信用评估模型,根据不同电商直播的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再次,根据被监管者的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同时,对于失信的被监管实施信用修复机制,如果失信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失信行为,经过复检复查合格的可终止惩戒措施,从而实现信用监管机制的闭环管理。
3.结语
电商直播带货营销模式激发了更大的市场活力,成为引领我国经济实现新一轮增长与突破的重要引擎。但是在其迅猛发展的背后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由于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电商直播损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了促进电商直播带货的良性发展,需要社会各界协调合作,不断完善电商直播的监管模式,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宫春子,徐芳兰.电商“直播带货”中的问题解析与规制建议[J].商业经济研究,2021,(06),83-86.
[2]梅傲,侯之帅.“直播+”时代电商直播的规范治理[J].电子政务,2021,(03),28-37.
[3]鲍冉冉.论直播经济新模式——“直播带货”的可持续发展[J].新经济,2021,(01),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