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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具有专门性、独立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包括法律监督、批准逮捕、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以及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事务,仲裁机关、公证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和人民调解组织等也都在司法活动中履行各自的职能。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至少也应涵盖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本文仅从此意义上作一研究。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法律职业者有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职业特征
法律职业是指以专门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职业是伴随着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规范而出现的。法律职业者与其他职业的人不同,他要用一种职业的方式来看待法律,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法律离不开暴力,但法律的强制根本上是为了保证说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能否忠于法律,就是他的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法律职业者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水平,从而准确把握法律。因此,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既要根据法律思考问题,又要形成自己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和立场;既要了解法律的種种表现形式,又要深入理解法律的内在根据,从而确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理念。
二、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化改革客观上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奠定良好基础
法律职业都的职业化改革最先在律师行业得到推行,86年开始的全国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律师职业准入制度确立起来,随后推行的公证员全国资格统一考试使公证职业准入制度也确立起来,进入90年代后期,随着《律师法》的出台,国资所逐渐被取消,律师逐渐从司法行政人员身份中脱离出来,成为自由职业者,通过律师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同时兼职律师受到限制,大量的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专职律师的出现标志着律师职业化改革的基本完成。公证员职业化改革相对较慢,但也在朝着公证处逐渐脱离国家编制,走向市场,公证员成为社会中介人员的方向努力。《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出台和修订标志着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已经启动,法官和检察官的统一资格考试虽然是内部进行,但是也在向着规范化、职业化方向努力。进入新世纪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逐渐加快速度,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准入、人员管理和职能职责等制度不断得到完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改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意见,并在实践中得到初步贯彻执行: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综合考虑国情、地情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级法院法官职数;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法官应逐步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2003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全国检察系统提出了检察官专业化方向,并在有关省市进行了检察官职业化试点,从试点工作来看:试点单位初步将检察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三个序列,检察业务机构仅包括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和诉讼监督局三类,其余为政治部、检察事务部和检察长办公室。分类后,检察事务官在检察活动中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检察行政官从事检察政治工作,综合管理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分类管理有力的促进了部门集中化、人员精英化、工作专业化和程序司法化。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终形成,使法律职业者自由流动成为可能
为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素质,完善司法人员的职业准入制度,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和公证员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由司法部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通过考试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职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拨、培养、任用合格法律职业人员的制度。从司法考试的这一基本定位出发,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其目的不仅仅是考试制度本身,其最终目标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选拨、培养、任用一批具有共同法律观念、共同法律意识、共同职业道德和共同专业素养的高素质司法人员队伍和律师公证队伍,进而从制度上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独立和自治是树立法律权威、推进民主法治的重要杠杆,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就使得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了同一知识背景和职业门槛,有助于培养法律职业的整体观念和自治意识,从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进而提高其独立和自治。以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考试分别进行,割裂了法律职业的统一性,也不利于法律人才的交流。而不同的法律职业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打破了职业间的资格壁垒,在任职资格上为法律人才在不同职业间的流动消除了障碍。职业间的流动,不仅对法律职业者本人而言可以丰富经验,提高能力,完善知识结构,而且也会在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形成竞争压力,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应有共同的专业素养,而且要着力提高共同职业道德意识
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是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它是超脱于物化层面和制度层面的观念、心理和思想形态的东西,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传统,传承着一种法律理念。培养并通过有力的制度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意识水平,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改变各种与法治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包括传统法律观念是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里所指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升华,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等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一是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严明纪律,保守秘密;四是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五是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六是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为保证法律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示范作用、规范作用、提升作用和辐射作用,有关部门应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职业责任,规定法律职业共同体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以保障法律职业道德的实施。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大港 300270)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法律职业者有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职业特征
法律职业是指以专门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职业是伴随着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规范而出现的。法律职业者与其他职业的人不同,他要用一种职业的方式来看待法律,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法律离不开暴力,但法律的强制根本上是为了保证说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能否忠于法律,就是他的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法律职业者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水平,从而准确把握法律。因此,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既要根据法律思考问题,又要形成自己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和立场;既要了解法律的種种表现形式,又要深入理解法律的内在根据,从而确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理念。
二、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化改革客观上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奠定良好基础
法律职业都的职业化改革最先在律师行业得到推行,86年开始的全国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律师职业准入制度确立起来,随后推行的公证员全国资格统一考试使公证职业准入制度也确立起来,进入90年代后期,随着《律师法》的出台,国资所逐渐被取消,律师逐渐从司法行政人员身份中脱离出来,成为自由职业者,通过律师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同时兼职律师受到限制,大量的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专职律师的出现标志着律师职业化改革的基本完成。公证员职业化改革相对较慢,但也在朝着公证处逐渐脱离国家编制,走向市场,公证员成为社会中介人员的方向努力。《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出台和修订标志着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已经启动,法官和检察官的统一资格考试虽然是内部进行,但是也在向着规范化、职业化方向努力。进入新世纪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逐渐加快速度,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准入、人员管理和职能职责等制度不断得到完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改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意见,并在实践中得到初步贯彻执行: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综合考虑国情、地情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级法院法官职数;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法官应逐步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2003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全国检察系统提出了检察官专业化方向,并在有关省市进行了检察官职业化试点,从试点工作来看:试点单位初步将检察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三个序列,检察业务机构仅包括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和诉讼监督局三类,其余为政治部、检察事务部和检察长办公室。分类后,检察事务官在检察活动中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检察行政官从事检察政治工作,综合管理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分类管理有力的促进了部门集中化、人员精英化、工作专业化和程序司法化。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终形成,使法律职业者自由流动成为可能
为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素质,完善司法人员的职业准入制度,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和公证员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由司法部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通过考试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职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拨、培养、任用合格法律职业人员的制度。从司法考试的这一基本定位出发,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其目的不仅仅是考试制度本身,其最终目标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选拨、培养、任用一批具有共同法律观念、共同法律意识、共同职业道德和共同专业素养的高素质司法人员队伍和律师公证队伍,进而从制度上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独立和自治是树立法律权威、推进民主法治的重要杠杆,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就使得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了同一知识背景和职业门槛,有助于培养法律职业的整体观念和自治意识,从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进而提高其独立和自治。以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考试分别进行,割裂了法律职业的统一性,也不利于法律人才的交流。而不同的法律职业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打破了职业间的资格壁垒,在任职资格上为法律人才在不同职业间的流动消除了障碍。职业间的流动,不仅对法律职业者本人而言可以丰富经验,提高能力,完善知识结构,而且也会在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形成竞争压力,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应有共同的专业素养,而且要着力提高共同职业道德意识
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是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它是超脱于物化层面和制度层面的观念、心理和思想形态的东西,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传统,传承着一种法律理念。培养并通过有力的制度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意识水平,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改变各种与法治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包括传统法律观念是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里所指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升华,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等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一是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严明纪律,保守秘密;四是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五是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六是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为保证法律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示范作用、规范作用、提升作用和辐射作用,有关部门应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职业责任,规定法律职业共同体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以保障法律职业道德的实施。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大港 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