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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表明,技術创新对经济增长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各国为激励创新而设计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内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TRIPS协议全球化,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垄断”特点并获得更高层次的产业利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日趋明显,令许多学者产生垄断的隐忧。论证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协同,不仅有利于为技术创新提供强大的动力源泉,而且可以从产业层面正向刺激技术创新的扩散,两者的协同存在合理性,应当持续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战略,鼓励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趋势。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协同趋势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9-0156-02
1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的垄断性分析
传统的法学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私有属性和技术标准公有属性的结合将导致垄断,从而减少市场竞争,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后所可能产生的垄断是建立在创新基础上的,即创新垄断,与基于规模经济形成的传统垄断不同,创新垄断不但不会消减市场中的竞争力量,反而会使竞争更加激烈。创新垄断的基础是技术创新,本质上是知识产品的过程,知识产品生产出来以后,所有人可以对劳动成果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实现经营垄断,阻止他人生产与销售。但是,任何人也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生产材料——知识垄断,因此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仅仅拥有的是对自己开发的知识产品的垄断经营权利,无法控制、阻止他人对知识产品的改进与再次创造,因此,在位的垄断企业不仅受到同行业企业的竞争威胁,同时也受到外部的不计其数的潜在竞争者的威胁。创新垄断是技术创新的结果,同时也是新一轮更为激烈的技术创新竞争的开始。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赋予了技术创新更大的竞争刺激,并产生改变市场格局的力量。创新者借助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获得高额创新收益的同时,还利用标准的公共性控制了市场准入。协同背景下,随着创新力量的不同,市场的竞争力量此消彼长。对竞争者而言,“创新”能够提升竞争力量,改变原有市场格局,比如说手机市场,诺基亚公司曾经占据了手机市场支配地位,打破市场格局的是因创新而崛起苹果公司,富有创新精神的苹果公司开启了智能手机的新时代,创新不足的诺基亚则逐渐没落。对于垄断者而言,创新是保持市场优势地位的重要路径,除非能够不断保持技术领先的优势,否则市场优势地位就有随时被取代的风险,如英特尔公司必须不断研发出性价比更好、运转速度更快的计算机芯片;微软公司必须不断推出新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从windows2003到windowsXP到windows2007等。维系现有竞争格局,保持竞争优势,巩固市场优势地位途径唯有“创新”。
因此,传统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的垄断效应的担忧并无必要,传统经济下,小企业往往因难以达到大企业所拥有的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规模而无法撼动大企业的市场地位;到了知识经济时代,规模对于垄断的保护程度不断下降,技术创新的地位被大大提高,创新能力强的小企业,可能一夜之间异军突起,规模性的大企业一旦失去了创新能力,很有可能“轰然倒下”,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巨头的市场失败验证了知识经济条件下垄断的非长久性。
2刺激技术创新和促进创新扩散
第三次科技革命之后,科学与技术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广泛渗透于各类产业之中,成为决定其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创新作为科学与技术的提高手段,日益受到重视。自熊彼特(J.A.Schumpeter)率先提出创新理论以来,西方经济学家对技术创新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研究。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对美国1900-1996年间的经济增长进行研究后发现,在人均产出每年1.8%的增长中,大约有1.5%(约占83%)来源于技术创新。这与索洛(R.Solow)、丹尼森(E.F.Denison)、库兹涅茨(S.Kuznets)以及罗默(P.Romer)、费格伯格(J.A.Fagerberg)、阿罗(K.Arrow)、卢卡斯(E.R.Lucas)等著名经济学家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产业作为经济增长的载体,其竞争力的提升同样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通过改变现有的生产要素组合和改进生产手段,降低产业劳动成本,提高产业生产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从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在技术创新固定成本越来越高,复制成本却越来越低的网络经济背景下,假如没有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难以获得充足的动力进行技术创新,更不用说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一旦失去技术创新力量的支撑,无论是产业经济增长,还是竞争力的提高,或者更广泛层次的社会公共福利的获取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第一,为技术创新提供动力,刺激创新。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以制度的方式确保了创新垄断,维护了新技术改变生产要素组合而带来超额利润,除此以外,还开辟了一条实现创新利润的新路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即便企业在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借助对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进行广泛的许可,也可以确保创新利润的实现。
根据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企业家创新的原因在于,当这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组合引入生产体系时,会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出现高于社会平均生产率的超额利润,创新者是新技术以及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带来超额利润的垄断者,其他人在超额利润的诱惑下,纷纷模仿创新,模仿打破垄断,创新扩散,超额利润下降直至消失,旧的创新垄断被模仿打破,又出现新的创新垄断,创新是一个循环的周期过程。技术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对创新带来的“垄断利润”的获取,然而技术创新是需要成本的,当垄断利润不足以弥补技术创新成本时,技术创新依然不会发生。尤其随着技术发展日益进步,模仿的速度越来越快,成本也越来越低,当企业付出巨大成本获得的创新成果被低成本的技术模仿迅速“破解”,创新获得的垄断时间越来越短,利润回报越来越低时,追求利润的企业往往失去创新的原动力,等待他人创新而自己选择模仿,一旦所有的企业都不愿意创新时,整个社会也失去了前进和发展的动力。因此,卡曼(MortonIKamien)和施瓦茨(NancyL.Schwattz)在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基础上做了发展,他们认为,垄断力量是决定企业创新的变量之一。知识产权制度,恰恰赋予维系创新动力以所需的“垄断力量”,技术标准以其公共属性的特征加强了这种“垄断力量”。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创新的所需投入也越来越高,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后对创新垄断的制度保证,不仅提高了创新者对创新利润的信心,而且有利于弥补创新过程中高额的固定成本支出,并且为下一轮的创新活动沉淀资本,在创新利润的驱动下,技术创新不断得到发展和提高,形成可持续的循环过程。 第二,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
技术创新扩散,是技术创新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将创新扩散定义为“通过市场和非市场渠道的传播”,并指出“没有扩散,创新便不可能有经济影响”,斯通曼(P.Stoneman)认为:“一项新发明的技术,除非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否则它不以任何物质形式影响经济”。创新技术,无论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结果,还是以节约社会资源为主题,只有当不局限在零星的几个企业或经济实体内部,在产业内部大面积的铺展开,才能从提高单个企业的竞争力进而影响到整个产业竞争力的提高,确保产业国际竞争优势的实现。
首先,就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制度分别来说,各自都有着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功能。
(1)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扩散,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的信息功能。根据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技术创新会使创新者获得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利润会吸引许多企业纷纷“模仿”技术创新。“模仿”尽管也是技术扩散的方式,但这种搭便车的扩散,势必会使技术创新者对创新以“专有技术”的形式采取严格商业秘密保护,防止他人模仿,阻碍创新的扩散。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通过“以公开换权利”的方式,鼓励技术创新的公开和合法扩散,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世界上每年创新成果的90%以上都是专利技术,都能够通过查询专利信息得到。由于没有侵害到技术创新者的创新垄断利益,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了企业对创新信息的公开。第二,知识产权的交易功能,根据科斯的理论,一个明晰的产权是交易的前提,而交易的实现,以私人谈判的方式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通过对技术创新产权化保护,借助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等配套机制,有利于技术创新通过知识产权交易的方式获得扩散,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受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的利益驱动,将产生激励,从而有意识推动技术扩散。
(2)标准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体现在:由于技术标准是为了协调多样性而在技术上共同遵守的规则,标准的统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也使得技术创新更容易得到扩散。此外,加上網络外部性作用,技术标准所产生的花车效应(bandwagoneffect)在客观上促进了技术的扩散。花车效应在国内也有称为“追捧效应”或“潮流效应”,它是技术标准竞争中最显著的现象,反映的是作为产业主体的企业在面临新技术采纳时的一种从众心理,当一种技术标准得到少数重要企业的采用之后,一旦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将容易得到追随者的肯定,受到不断追捧,直至使得这种技术标准在市场上获得主导地位。花车效应的直接结果就是新技术的用户人数不断增加,用户网络不断扩大,加之网络外部性的正反馈效应,随之提高了用户效用水平,效用水平提高又促进新技术的传播,从而技术创新的扩散范围更广。
其次,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后,除了原有扩散功能的叠加,还产生了1+1>2的扩散效果。
(1)专利池促进技术扩散。因产业分工的细化,很难有一个企业能完整地掌握某项标准中的所有专利,专利池成为企业标准化运营中一种重要形式。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之间起到桥梁作用的专利池对技术扩散起着内外两方面的双效作用:一方面,专利池所体现的“专利联合”特征,对企业起到了纽带和信息传递作用,使企业可以及时与充分了解相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行业之间的技术研发情况,此为专利池内部的技术扩散。另一方面,专利池所体现的“打包许可”特征,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压缩专利许可费用,扩大专利许可范围,即为专利池外部的技术扩散。
(2)标准许可化促进技术扩散。一方面,以专利技术为支撑的技术标准为了获得最广泛许可利益势必要在全社会进行扩散与推广,得不到他人接受的标准即便成了标准,也是一纸空文,无法实现标准利益,因此协同后,由于标准所有人对标准许可化利益追求,刺激了标准所有人推动了技术扩散的主观意愿,客观上推动了技术扩散。
3结语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有其内在合理性,一方面,协同所带来的高额“创新垄断利润”与创新所需的巨大投入恰好相得益彰,激励了企业更积极参与创新。另一方面,二者协同不仅叠加了已有的创新扩散功能,并且加强了创新扩散的效果,有利于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效率。因此,我国在处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战略的协同趋势时,正确态度应当是坚持毫不动摇的鼓励与支持,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制度体系,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使企业持续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战略,唯有如此,才能顺应知识产权全球化、技术标准国际化的浪潮,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协同趋势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9-0156-02
1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的垄断性分析
传统的法学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私有属性和技术标准公有属性的结合将导致垄断,从而减少市场竞争,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后所可能产生的垄断是建立在创新基础上的,即创新垄断,与基于规模经济形成的传统垄断不同,创新垄断不但不会消减市场中的竞争力量,反而会使竞争更加激烈。创新垄断的基础是技术创新,本质上是知识产品的过程,知识产品生产出来以后,所有人可以对劳动成果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实现经营垄断,阻止他人生产与销售。但是,任何人也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生产材料——知识垄断,因此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仅仅拥有的是对自己开发的知识产品的垄断经营权利,无法控制、阻止他人对知识产品的改进与再次创造,因此,在位的垄断企业不仅受到同行业企业的竞争威胁,同时也受到外部的不计其数的潜在竞争者的威胁。创新垄断是技术创新的结果,同时也是新一轮更为激烈的技术创新竞争的开始。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赋予了技术创新更大的竞争刺激,并产生改变市场格局的力量。创新者借助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获得高额创新收益的同时,还利用标准的公共性控制了市场准入。协同背景下,随着创新力量的不同,市场的竞争力量此消彼长。对竞争者而言,“创新”能够提升竞争力量,改变原有市场格局,比如说手机市场,诺基亚公司曾经占据了手机市场支配地位,打破市场格局的是因创新而崛起苹果公司,富有创新精神的苹果公司开启了智能手机的新时代,创新不足的诺基亚则逐渐没落。对于垄断者而言,创新是保持市场优势地位的重要路径,除非能够不断保持技术领先的优势,否则市场优势地位就有随时被取代的风险,如英特尔公司必须不断研发出性价比更好、运转速度更快的计算机芯片;微软公司必须不断推出新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从windows2003到windowsXP到windows2007等。维系现有竞争格局,保持竞争优势,巩固市场优势地位途径唯有“创新”。
因此,传统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的垄断效应的担忧并无必要,传统经济下,小企业往往因难以达到大企业所拥有的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规模而无法撼动大企业的市场地位;到了知识经济时代,规模对于垄断的保护程度不断下降,技术创新的地位被大大提高,创新能力强的小企业,可能一夜之间异军突起,规模性的大企业一旦失去了创新能力,很有可能“轰然倒下”,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巨头的市场失败验证了知识经济条件下垄断的非长久性。
2刺激技术创新和促进创新扩散
第三次科技革命之后,科学与技术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广泛渗透于各类产业之中,成为决定其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创新作为科学与技术的提高手段,日益受到重视。自熊彼特(J.A.Schumpeter)率先提出创新理论以来,西方经济学家对技术创新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研究。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对美国1900-1996年间的经济增长进行研究后发现,在人均产出每年1.8%的增长中,大约有1.5%(约占83%)来源于技术创新。这与索洛(R.Solow)、丹尼森(E.F.Denison)、库兹涅茨(S.Kuznets)以及罗默(P.Romer)、费格伯格(J.A.Fagerberg)、阿罗(K.Arrow)、卢卡斯(E.R.Lucas)等著名经济学家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产业作为经济增长的载体,其竞争力的提升同样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通过改变现有的生产要素组合和改进生产手段,降低产业劳动成本,提高产业生产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从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在技术创新固定成本越来越高,复制成本却越来越低的网络经济背景下,假如没有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难以获得充足的动力进行技术创新,更不用说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一旦失去技术创新力量的支撑,无论是产业经济增长,还是竞争力的提高,或者更广泛层次的社会公共福利的获取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第一,为技术创新提供动力,刺激创新。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以制度的方式确保了创新垄断,维护了新技术改变生产要素组合而带来超额利润,除此以外,还开辟了一条实现创新利润的新路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即便企业在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借助对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进行广泛的许可,也可以确保创新利润的实现。
根据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企业家创新的原因在于,当这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组合引入生产体系时,会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出现高于社会平均生产率的超额利润,创新者是新技术以及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带来超额利润的垄断者,其他人在超额利润的诱惑下,纷纷模仿创新,模仿打破垄断,创新扩散,超额利润下降直至消失,旧的创新垄断被模仿打破,又出现新的创新垄断,创新是一个循环的周期过程。技术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对创新带来的“垄断利润”的获取,然而技术创新是需要成本的,当垄断利润不足以弥补技术创新成本时,技术创新依然不会发生。尤其随着技术发展日益进步,模仿的速度越来越快,成本也越来越低,当企业付出巨大成本获得的创新成果被低成本的技术模仿迅速“破解”,创新获得的垄断时间越来越短,利润回报越来越低时,追求利润的企业往往失去创新的原动力,等待他人创新而自己选择模仿,一旦所有的企业都不愿意创新时,整个社会也失去了前进和发展的动力。因此,卡曼(MortonIKamien)和施瓦茨(NancyL.Schwattz)在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基础上做了发展,他们认为,垄断力量是决定企业创新的变量之一。知识产权制度,恰恰赋予维系创新动力以所需的“垄断力量”,技术标准以其公共属性的特征加强了这种“垄断力量”。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创新的所需投入也越来越高,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后对创新垄断的制度保证,不仅提高了创新者对创新利润的信心,而且有利于弥补创新过程中高额的固定成本支出,并且为下一轮的创新活动沉淀资本,在创新利润的驱动下,技术创新不断得到发展和提高,形成可持续的循环过程。 第二,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
技术创新扩散,是技术创新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将创新扩散定义为“通过市场和非市场渠道的传播”,并指出“没有扩散,创新便不可能有经济影响”,斯通曼(P.Stoneman)认为:“一项新发明的技术,除非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否则它不以任何物质形式影响经济”。创新技术,无论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结果,还是以节约社会资源为主题,只有当不局限在零星的几个企业或经济实体内部,在产业内部大面积的铺展开,才能从提高单个企业的竞争力进而影响到整个产业竞争力的提高,确保产业国际竞争优势的实现。
首先,就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制度分别来说,各自都有着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功能。
(1)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扩散,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的信息功能。根据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技术创新会使创新者获得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利润会吸引许多企业纷纷“模仿”技术创新。“模仿”尽管也是技术扩散的方式,但这种搭便车的扩散,势必会使技术创新者对创新以“专有技术”的形式采取严格商业秘密保护,防止他人模仿,阻碍创新的扩散。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通过“以公开换权利”的方式,鼓励技术创新的公开和合法扩散,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世界上每年创新成果的90%以上都是专利技术,都能够通过查询专利信息得到。由于没有侵害到技术创新者的创新垄断利益,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了企业对创新信息的公开。第二,知识产权的交易功能,根据科斯的理论,一个明晰的产权是交易的前提,而交易的实现,以私人谈判的方式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通过对技术创新产权化保护,借助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等配套机制,有利于技术创新通过知识产权交易的方式获得扩散,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受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的利益驱动,将产生激励,从而有意识推动技术扩散。
(2)标准促进技术创新的扩散,体现在:由于技术标准是为了协调多样性而在技术上共同遵守的规则,标准的统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也使得技术创新更容易得到扩散。此外,加上網络外部性作用,技术标准所产生的花车效应(bandwagoneffect)在客观上促进了技术的扩散。花车效应在国内也有称为“追捧效应”或“潮流效应”,它是技术标准竞争中最显著的现象,反映的是作为产业主体的企业在面临新技术采纳时的一种从众心理,当一种技术标准得到少数重要企业的采用之后,一旦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将容易得到追随者的肯定,受到不断追捧,直至使得这种技术标准在市场上获得主导地位。花车效应的直接结果就是新技术的用户人数不断增加,用户网络不断扩大,加之网络外部性的正反馈效应,随之提高了用户效用水平,效用水平提高又促进新技术的传播,从而技术创新的扩散范围更广。
其次,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后,除了原有扩散功能的叠加,还产生了1+1>2的扩散效果。
(1)专利池促进技术扩散。因产业分工的细化,很难有一个企业能完整地掌握某项标准中的所有专利,专利池成为企业标准化运营中一种重要形式。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之间起到桥梁作用的专利池对技术扩散起着内外两方面的双效作用:一方面,专利池所体现的“专利联合”特征,对企业起到了纽带和信息传递作用,使企业可以及时与充分了解相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行业之间的技术研发情况,此为专利池内部的技术扩散。另一方面,专利池所体现的“打包许可”特征,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压缩专利许可费用,扩大专利许可范围,即为专利池外部的技术扩散。
(2)标准许可化促进技术扩散。一方面,以专利技术为支撑的技术标准为了获得最广泛许可利益势必要在全社会进行扩散与推广,得不到他人接受的标准即便成了标准,也是一纸空文,无法实现标准利益,因此协同后,由于标准所有人对标准许可化利益追求,刺激了标准所有人推动了技术扩散的主观意愿,客观上推动了技术扩散。
3结语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有其内在合理性,一方面,协同所带来的高额“创新垄断利润”与创新所需的巨大投入恰好相得益彰,激励了企业更积极参与创新。另一方面,二者协同不仅叠加了已有的创新扩散功能,并且加强了创新扩散的效果,有利于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效率。因此,我国在处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战略的协同趋势时,正确态度应当是坚持毫不动摇的鼓励与支持,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制度体系,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使企业持续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战略,唯有如此,才能顺应知识产权全球化、技术标准国际化的浪潮,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