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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有别于学术型法学硕士学位,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普遍存在特色不明显的问题。提高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的核心竞争力,应当注意兼顾普适性、特色性和前瞻性。随着东盟自贸区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建立,广西独特的区位优势呼唤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创新应体现出民族性、区域性、国际性三位一体。
[关键词]民族院校 法律硕士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2)06-0005-03
从1996年我国正式开始试办法律硕士到现今已经走过了15年的历程,广西作为民族自治地区的法律专业硕士点也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的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和广西民族大学三个法律专业硕士点;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专业硕士毕竟不同于学术硕士,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清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6〕30号)颁布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是为了“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第二条规定是“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0年9月18日颁布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指出,专业学位是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为了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专业学位具有相对独立的教育模式,具有特定的职业指向性,是职业性与学术性的高度统一。根据教育部规定,2010 年开始,每年新增的5% 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将全部用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招生单位还需压缩5% 至10% 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如何立足广西,培养适合民族地区的法律应用型高端人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存在的缺欠
目前我国15所民族高等院校中具有法律硕士招生权的院校有中央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大学、新疆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广西民族大学这9所院校,此外还包括一些民族地区的非民族院校如广西大学、延边大学、内蒙古大学等院校。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缺欠既有与普通高校相同的共性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培养模式上大同小异,缺乏特色。由于目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还没有针对民族地区的法硕指导性培养方案,在实践中,各院校基本上在套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尽管一些院校将民族法、习惯法列入自选课,但是总体来说,还缺乏对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总体把控,缺乏民族院校的自身特色,也因此而缺乏核心竞争力。
第二,在课程体系设置上还没有落实和体现出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复合型的特色,尽管国务院的政策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规定得非常明确,但是,招生和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缺乏保障培养目标得以实现的具体措施,宏大话语多,操作性途径少。
第三,重传授法律职业技能而轻职业伦理的教育。
第四,课程教学与实践教学相分离,尤其是实践教学环节缺乏体系,存在零散化和随意性现象,如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课,往往容易沦为“走过场”,实践教学环节也应当实现课程化的设计和考核指标,职业能力的培养没有通过课程体系体现出来。
第五,法学和非法学的法律硕士在培养方案上没有做出明显区分,没有体现出因材施教的基本教育理念。
第六,实践课程和兼职导师队伍缺乏体系化和规范化。目前,兼职导师的聘任和队伍建设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重官位而轻学识,往往是空头导师难履其职;二是兼职导师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三是课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系统性,讲座的设置比较随意。总的来说,当前法律硕士兼职导师还没有纳入教学的构建和评估体系之中。
第七,在论文选题上,存在过于理论化、纯学术化的倾向的研究问题,缺少问题意识以及与法制实践的联系。如不少学生以诸如金秀瑶族石牌法律文化之类的纯学术化题目为选题,也有些导师要求学生必须写与其自己学术方向一样的选题,或者直接为学生指定选题。由于与学生的兴趣不符,这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论文质量,甚至影响师生关系。
二、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应向何处去——普适性· 特色性·前瞻性
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当如何定位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前提性问题。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当避免两个极端:一是没有特色,缺乏人才培养的个性;二是过度强调民族特色,造成就业面狭窄,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创新需要把普适性和特色结合起来。
我国民族院校的设立是民族政策的产物,从建国初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提出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需要”,“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到1979年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民族学院工作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指出的“民族学院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再到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的“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在政策要求上对民族院校的任务侧重不同,但服务于民族地区是一条不变的红线。但在另一方面不得不指出的是,与非民族院校相比,民族院校普遍存在教育品牌效应和号召力不高的问题,随着法律硕士的逐年扩招,法律硕士已从精英化走向大众化,教育市场化竞争在所难免。
坚持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特色是教育产品本身属性的需要。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我国是单一法系的国家,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细分,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个性化。高校如果不对这种需求作出回应并在人才培养的特色上下工夫,将无法在日趋激烈的教育市场竞争中立足。但是,在强调特色的同时,必须兼顾人才培养的普适性。当前民族院校的法律硕士生源很多是从非民族地区调剂而来,很多学生毕业后会回到原籍工作。随着区域经济合作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户籍管理政策改革,通讯交通的发达,人才市场机制的完善,人才流动加剧,法律硕士的生源与就业分离的现象日益突出,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普适性和特色兼顾不仅满足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个性化需求,也为学生就业机会增加了可能性;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坚持普适性与特色的统一既是适应人才市场化的需要,也是市场化背景下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 民族院校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在坚持普适性和特色兼顾的同时,还必须与时俱进,适度超前,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意识。民族地区作为后发地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随着西部大开发和北部湾经济区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规划,广西的发展将不是亦步亦趋的传统模式而是跨越式发展。法律硕士培养的周期为2~3年,教育产品投入产出的周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时差,要求法律硕士的培养在课程体系的设置和课程内容的设计上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适应知识日益更新的需要。
三、创新培养模式,打造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核心竞争力:民族性·区域性·国际性
目前,尽管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2006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定位规定得十分具有原则性,提出“以法律职业素养或资质作参照标准来确定JM的培养方案”,以“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但是,何谓复合型?如何复合?何谓应用型?如何应用?何谓高层次?如何提升?均言而不详。
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北部湾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广西的区位优势日益凸显。广西民族大学作为国家民委和广西共建的区重点院校,近年来在东南亚影响日益增强,先后在老挝和泰国成立了孔子学院。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民大法学院承办的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每年培养接收各国高层次法律界人士,东盟学院、东盟研究中心以及东盟小语种的全面覆盖使广西民族大学形成了东盟学科群的比较优势。
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教育资源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培养的民族性、区域性和国际性提供了有利条件。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在培养理念、培养模式与方案、教学内容、方式手段与技术、教学评估、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体系性协动,在实践中,我们把握这样几个原则:
首先,把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和模式与民族院校的定位结合起来。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只是民族院校的人才培养体系的一部分,在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受制于院校的制度体系,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游离于所在院校的制度和资源环境,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结合院校的实际生源和所在院校的整体定位。
其次,以就业为导向,把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和模式与民族地区的法律需求以及东盟自贸区的就业市场远景结合起来。
第三,将复合型、应用型职业素养的培养与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如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考试以及英语六级考试辅导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参加翻译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职业资格考试,积极为学生职业规划、考前辅导创造条件。
在培养模式的设计上要紧紧围绕法律职业基本资质的六个方面,即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来设置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具体来说,就是: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1.采取多种途径促进复合型的培养。一是通过组织跨院系的读书沙龙、演讲比赛,激发学生的参与和跨学科思维的养成;二是实践渠道的多样化。传统法科学生的实习单位往往是司法机关,针对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复合型的特点,实习的行业将不限于司法机关,而是结合专业方向特点和本人爱好广泛涉及各个主流行业;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培训基地的师资力量和来自东盟各国的学员,以及本校东盟小语种的优势,积极探索双语教学改革,形成法律—东盟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的优势。
2.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充分运用被赋予的院校自选课自主设置权,增加与东盟有关的课程,编写教材,如东盟经贸法、东盟跨国纠纷解决机制、东盟司法协助、民族法,信息法、法律服务营销管理学、法律语言学、谈判、辩论、调解等课程;与东盟各国的律师和司法界建立联系,开办讲座,参加国际法庭英语辩论赛,并利用网络资源如国外著名大学的公开课视频等方式拓展学生们的国际视野;同时,将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的培养融入课程体系之中,而不是游离于其外。
3.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批判性阅读、批判性思考为导向的研究性学习模式,着重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规训,提升培养学生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创新能力。
4.以跨学科的复合性、应用性和前沿性为导向建立专业学位论文的选题论文标准和考核办法。
5.整合校内资源,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民族院校普遍存在办学层次不高,学科普适性不强,师资力量不强,学科发展不均等问题,需要整合资源,加强培养的针对性。一是把法律硕士实训平台纳入学校文科综合实训平台中,获得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把实践型课程与学生的兴趣爱好结合起来,如建立法律剧场激发了学生们的参与热情,培养了学生的艺术修养;二是改变了以往单一的实习基地模式,与西乡塘法院建立教学、实习、科研多功能一体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将科研前沿和时间前沿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构建“双师型”兼职教师队伍,打造实践性课程体系
建立专家库和兼职导师课程选课系统,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设置来选聘专家,而不是仅仅看其官职;建立兼职的导师选拔、激励和评价机制。
(三)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新机制
目前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是以国家学位办的指导方案为主导的,所实施的一些探索也是在上述框架之内进行的。但是,上述指导方案也不是没有可商榷之处的。如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国务院学位办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规定范围具有严格的限定性,未来可以考虑利用民族地区的自治权予以变通,使课程体系设置更适合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赋予院校更大的自主办学空间,可以缩减必修课和扩大限选课的范围。尤其是,由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在本科阶段已经学过很多必选和限选课程,因此对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应当有所区别,缩减必修课的范围、扩大限选课的范围。
[ 参 考 文 献 ]
[1] 冀祥德.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 曹义孙,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8)[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刘凤华]
[关键词]民族院校 法律硕士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2)06-0005-03
从1996年我国正式开始试办法律硕士到现今已经走过了15年的历程,广西作为民族自治地区的法律专业硕士点也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的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和广西民族大学三个法律专业硕士点;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专业硕士毕竟不同于学术硕士,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清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6〕30号)颁布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是为了“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第二条规定是“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0年9月18日颁布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指出,专业学位是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为了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专业学位具有相对独立的教育模式,具有特定的职业指向性,是职业性与学术性的高度统一。根据教育部规定,2010 年开始,每年新增的5% 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将全部用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招生单位还需压缩5% 至10% 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如何立足广西,培养适合民族地区的法律应用型高端人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存在的缺欠
目前我国15所民族高等院校中具有法律硕士招生权的院校有中央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大学、新疆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广西民族大学这9所院校,此外还包括一些民族地区的非民族院校如广西大学、延边大学、内蒙古大学等院校。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缺欠既有与普通高校相同的共性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培养模式上大同小异,缺乏特色。由于目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还没有针对民族地区的法硕指导性培养方案,在实践中,各院校基本上在套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尽管一些院校将民族法、习惯法列入自选课,但是总体来说,还缺乏对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总体把控,缺乏民族院校的自身特色,也因此而缺乏核心竞争力。
第二,在课程体系设置上还没有落实和体现出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复合型的特色,尽管国务院的政策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规定得非常明确,但是,招生和培养单位的培养方案缺乏保障培养目标得以实现的具体措施,宏大话语多,操作性途径少。
第三,重传授法律职业技能而轻职业伦理的教育。
第四,课程教学与实践教学相分离,尤其是实践教学环节缺乏体系,存在零散化和随意性现象,如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课,往往容易沦为“走过场”,实践教学环节也应当实现课程化的设计和考核指标,职业能力的培养没有通过课程体系体现出来。
第五,法学和非法学的法律硕士在培养方案上没有做出明显区分,没有体现出因材施教的基本教育理念。
第六,实践课程和兼职导师队伍缺乏体系化和规范化。目前,兼职导师的聘任和队伍建设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重官位而轻学识,往往是空头导师难履其职;二是兼职导师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三是课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系统性,讲座的设置比较随意。总的来说,当前法律硕士兼职导师还没有纳入教学的构建和评估体系之中。
第七,在论文选题上,存在过于理论化、纯学术化的倾向的研究问题,缺少问题意识以及与法制实践的联系。如不少学生以诸如金秀瑶族石牌法律文化之类的纯学术化题目为选题,也有些导师要求学生必须写与其自己学术方向一样的选题,或者直接为学生指定选题。由于与学生的兴趣不符,这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论文质量,甚至影响师生关系。
二、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应向何处去——普适性· 特色性·前瞻性
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当如何定位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前提性问题。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当避免两个极端:一是没有特色,缺乏人才培养的个性;二是过度强调民族特色,造成就业面狭窄,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创新需要把普适性和特色结合起来。
我国民族院校的设立是民族政策的产物,从建国初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提出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与实现共同纲领、民族政策的需要”,“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到1979年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民族学院工作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指出的“民族学院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再到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的“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在政策要求上对民族院校的任务侧重不同,但服务于民族地区是一条不变的红线。但在另一方面不得不指出的是,与非民族院校相比,民族院校普遍存在教育品牌效应和号召力不高的问题,随着法律硕士的逐年扩招,法律硕士已从精英化走向大众化,教育市场化竞争在所难免。
坚持民族院校法律硕士培养特色是教育产品本身属性的需要。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我国是单一法系的国家,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细分,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个性化。高校如果不对这种需求作出回应并在人才培养的特色上下工夫,将无法在日趋激烈的教育市场竞争中立足。但是,在强调特色的同时,必须兼顾人才培养的普适性。当前民族院校的法律硕士生源很多是从非民族地区调剂而来,很多学生毕业后会回到原籍工作。随着区域经济合作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户籍管理政策改革,通讯交通的发达,人才市场机制的完善,人才流动加剧,法律硕士的生源与就业分离的现象日益突出,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普适性和特色兼顾不仅满足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个性化需求,也为学生就业机会增加了可能性;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坚持普适性与特色的统一既是适应人才市场化的需要,也是市场化背景下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 民族院校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在坚持普适性和特色兼顾的同时,还必须与时俱进,适度超前,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意识。民族地区作为后发地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随着西部大开发和北部湾经济区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规划,广西的发展将不是亦步亦趋的传统模式而是跨越式发展。法律硕士培养的周期为2~3年,教育产品投入产出的周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时差,要求法律硕士的培养在课程体系的设置和课程内容的设计上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适应知识日益更新的需要。
三、创新培养模式,打造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核心竞争力:民族性·区域性·国际性
目前,尽管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2006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定位规定得十分具有原则性,提出“以法律职业素养或资质作参照标准来确定JM的培养方案”,以“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但是,何谓复合型?如何复合?何谓应用型?如何应用?何谓高层次?如何提升?均言而不详。
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北部湾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广西的区位优势日益凸显。广西民族大学作为国家民委和广西共建的区重点院校,近年来在东南亚影响日益增强,先后在老挝和泰国成立了孔子学院。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民大法学院承办的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每年培养接收各国高层次法律界人士,东盟学院、东盟研究中心以及东盟小语种的全面覆盖使广西民族大学形成了东盟学科群的比较优势。
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教育资源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培养的民族性、区域性和国际性提供了有利条件。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在培养理念、培养模式与方案、教学内容、方式手段与技术、教学评估、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体系性协动,在实践中,我们把握这样几个原则:
首先,把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和模式与民族院校的定位结合起来。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只是民族院校的人才培养体系的一部分,在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受制于院校的制度体系,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游离于所在院校的制度和资源环境,民族院校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结合院校的实际生源和所在院校的整体定位。
其次,以就业为导向,把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和模式与民族地区的法律需求以及东盟自贸区的就业市场远景结合起来。
第三,将复合型、应用型职业素养的培养与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如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考试以及英语六级考试辅导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参加翻译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职业资格考试,积极为学生职业规划、考前辅导创造条件。
在培养模式的设计上要紧紧围绕法律职业基本资质的六个方面,即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来设置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具体来说,就是: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1.采取多种途径促进复合型的培养。一是通过组织跨院系的读书沙龙、演讲比赛,激发学生的参与和跨学科思维的养成;二是实践渠道的多样化。传统法科学生的实习单位往往是司法机关,针对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复合型的特点,实习的行业将不限于司法机关,而是结合专业方向特点和本人爱好广泛涉及各个主流行业;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培训基地的师资力量和来自东盟各国的学员,以及本校东盟小语种的优势,积极探索双语教学改革,形成法律—东盟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的优势。
2.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充分运用被赋予的院校自选课自主设置权,增加与东盟有关的课程,编写教材,如东盟经贸法、东盟跨国纠纷解决机制、东盟司法协助、民族法,信息法、法律服务营销管理学、法律语言学、谈判、辩论、调解等课程;与东盟各国的律师和司法界建立联系,开办讲座,参加国际法庭英语辩论赛,并利用网络资源如国外著名大学的公开课视频等方式拓展学生们的国际视野;同时,将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的培养融入课程体系之中,而不是游离于其外。
3.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批判性阅读、批判性思考为导向的研究性学习模式,着重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规训,提升培养学生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创新能力。
4.以跨学科的复合性、应用性和前沿性为导向建立专业学位论文的选题论文标准和考核办法。
5.整合校内资源,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民族院校普遍存在办学层次不高,学科普适性不强,师资力量不强,学科发展不均等问题,需要整合资源,加强培养的针对性。一是把法律硕士实训平台纳入学校文科综合实训平台中,获得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把实践型课程与学生的兴趣爱好结合起来,如建立法律剧场激发了学生们的参与热情,培养了学生的艺术修养;二是改变了以往单一的实习基地模式,与西乡塘法院建立教学、实习、科研多功能一体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将科研前沿和时间前沿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构建“双师型”兼职教师队伍,打造实践性课程体系
建立专家库和兼职导师课程选课系统,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设置来选聘专家,而不是仅仅看其官职;建立兼职的导师选拔、激励和评价机制。
(三)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新机制
目前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是以国家学位办的指导方案为主导的,所实施的一些探索也是在上述框架之内进行的。但是,上述指导方案也不是没有可商榷之处的。如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国务院学位办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规定范围具有严格的限定性,未来可以考虑利用民族地区的自治权予以变通,使课程体系设置更适合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赋予院校更大的自主办学空间,可以缩减必修课和扩大限选课的范围。尤其是,由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在本科阶段已经学过很多必选和限选课程,因此对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应当有所区别,缩减必修课的范围、扩大限选课的范围。
[ 参 考 文 献 ]
[1] 冀祥德.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 曹义孙,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8)[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刘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