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语双及物结构S+V+O直+O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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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S+V+ O直+O间是湖南湘语比较普遍的一种句式,具有极强的制约性和句式义。进入该结构的动词有条件限制的,以“给予”义动词为常见。来源上,可能是古语的遗留和语用的结果。
  关键词:S+V+ O直+O间 “给予”义 语用经济
  
  双及物结构是一种普遍性的语法结构,即由双及物(三价)动词构成的、在主语以外带一个客体和与事的结构。张伯江(1999)提出把双及物的句式义定义为“施事者有意的把受事转移给接受者,这个过程是发生在现场成功地完成的”,其核心语义是“有意的给予性转移”。[1]在句法上,双及物结构可以表现为多种句式,有的是双宾句,如“我送他一件生日礼物”;有的不是,如“我送一件生日礼物给他”。
  刘丹青(2001)归纳了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五种句式,分别是:
  a.VOrOt,如:给他书(双宾A式);
  b. VOtOr,如:给书他(双宾B式);
  c. VOt给Or,如:“送书给他”(介宾补语式)、“买书给他”(连动式);
  d. V给OrOt,如:“送给他书”(复合词式)(Ot代表直接宾语, Or代表间接宾语)[2]。
  双宾B式是普通话所没有的,而在方言中却广泛存在,就目前已掌握的语料看,广东广州(梁洁英,1984)、广东海康、阳江(黄伯荣,1996)、广西荔浦(伍和忠,1998)江西泰和(戴耀晶,1997)、江苏苏州(刘丹青,1997)、江苏丹阳(黄伯荣,1996)、浙江金华(曹志耘,1997)、福建连城(项梦冰,1997)、宁夏固原(黄伯荣,1996)、河南罗山、新县(黄伯荣,1996)、湖北鄂东(黄伯荣,1996)、浙江义乌、温州、奉化(黄伯荣,1996)、山东嵊县长乐(钱曾怡,2002)等地均存在双宾B式,为方便起见,我们把双宾双宾B式写成:S+V+ O直+O间。可见,S+V+ O直+O间句式基本上覆盖了粤语、闽语、吴语、赣语、客家话等南方各大方言以及官话方言区的西南官话和江淮官话。大致可以判断,S+V+ O直+O间句式对南方的或靠南的方言来说,是具有类型学意义上的一种句式。
  具体到湖南区域而言,S+V+ O直+O间句式也比较广泛地存在,从北到南大致的分布情况为:沅江、汨罗、益阳(徐慧2001)、桃江、长沙(鲍厚星等,1998)、湘潭(曾毓美,2001)、湘乡(《汉语方言语法类编》1996)、新化(罗昕如,1998)、娄底(刘丽华,2002)、双峰(黄碧云,2004)、衡阳(李永明,1991)、祁东、祁阳、常宁(《衡阳市志》1998)、汝城(《汉语方言语法类编》1996)[3]。可见,S+V+ O直+O间句式的分布区域约占了湖南的三分之一,且主要集中在湘语区的西南部,呈一条南北向的狭长带状。本文拟以湘语代表方言点——邵阳方言为主体,结合其他方言点对双及物结构中的S+V+ O直+O间句式进行论述。
  
  一、湘语双及物结构S+V+ O直+O间的动词
  
  研究S+V+O直+O间大都从考察其动词入手,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因为进入该结构的动词是有条件限制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动词类型与该结构的语序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因此,对S+V+ O直+O间动词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给予”义动词
  所谓“给予”,是指“与者”主动地使“与者”所与亦即“受者”所受之物由“与者”转移至“受者”[4]。“给予”义动词是最典型的一类动词,对“给予”义动词而言,给予义是动词本身固有的,显性的,从信息传递上讲给予义属于默认值,如:把给、退、送、发、奖、借借出、找找零义、租租出、寄、补、还等。从配价角度讲,“给予”义动词是比较典型的三价动词,和其他三价动词有共同点,即联系着三个强制性语义成分,即施事S,受事O间,与事O间,所表示的意义是将O直从S处转移到O间。能进入该句式的,一般以单音节动词为常,如:
  (1)你们把点钱他者。你们给他点钱看。(邵阳)
  (2)老师今天发一套书我俚。老师今天发给我们一套书。(新化)
  (3)我昨日把咖本书她。我昨天给了她一本书。(双峰)
  (4)把部新单车他。给他一辆新单车。(益阳)
  (5)学校奖咖一套书他。学校奖给他一套书。(长沙)
  
  (二)“非给予”义动词
  根据“非给予”义动词进入S+V+ O直+O间的语义特征,又可以分为两类,即“取得”义动词和其他类动词。通过调查和目前的相关资料发现,当V为“非给予”义动词时,能进入S+V+ O直+O间句式的地方相对有限。下面主要以娄邵片湘语邵阳方言为例对其进行描写。如 “取得”义动词。
  “取得”是指得者主动地使得者所得亦即失者所失之物由失者转移至得者[5]。常见的有:拿、抢、偷、收、要、借(借进)、讨(要)、捡、摘、占、捉、买等。从音节来看,以单音节为主,从语义层面看,这些动词的“取得”义是固有的、显性的。大部分是三价动作动词,这些动词都要涉及三个必有的语义成分,即施事、受事和与事成分。如:
  (6)你拿本书我。/你拿本书给我。
  (7)生日那天,弟弟买咖本字典我。/生日那天,弟弟买了本字典给我。
  (8)他伢伢每个月赚两百块钱他。/他儿子每个月赚两百块钱给他。
  在湖南湘语中,“取得”义动词构成的这类双及物句式,即受事宾语O直在前,与事宾语O间在后,整个句子的意义和动词本身的意义不一致,即不再表示“取得”义,而是表示“给予”。以上例句所表示的意义都是“给予”。
  
  (三)其他类动词
  这类动词的数量较多,是开放性的类,如“撕、挖、炒、抄、留、挤、寻、捡、削、空(倒)、写、提、添(盛饭)、联(缝)、做、挖、倒、抱、换、斗(凑)”等,这些动词都是单音节的,大都表示具体的动作行为。他们在意义上没有什么相同的特点。如:
  (9)你赶快炒碗菜我者。/你赶快给我炒碗菜。
  (10)到咖学校记得打电话我。/到了学校记得打电话给我。
  (11)要煮饭哩,去提桶水我者。/要煮饭哩,去提桶水给我。
  (12)我们看到他屋蛮困难,就斗滴钱他。/我们看到他家很困难,就凑点钱给他。
  (13)撕张白纸我者。/撕张白纸给我。
  这类动词进入该句式后,格式临时赋予了他们一种“给予”义。使它们既涉及给予物,又涉及接受者。
  
  二、湘语双及物结构S+V+ O直+O间的同义变换句式
  
  (一)S+V+O直+把(给、得)+O间
  在湖南湘方言中,进入双及物S+V+O直+O间结构的,不管其中的动词V是否具有“给予”义,整个句式明显蕴涵“给予”义,这实际是句式赋义的结果。张伯江(1999)认为:“句式(construction)是语法中一种自足的存在”。“我们主张把那些语义归因于句式”。根据句式语法的观点,这种临时的给予义是句式意义的体现,“是无法完全从组成成分推导出来的。这就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6]通过调查发现,能进入S+V+ O直+O间结构的,都可以转换为同义的与格句式,或者叫介宾补语式:S+V+O直+把+O间,只是各地所使用的表介引的介词不同而已,如娄底话用“给(ha)”,衡阳话用“得(dei)”,新化用“来(la)”长沙话用“把(ba)”。如:
  (14)学校赔咖两百块钱他=学校赔咖两百块钱把他。(邵阳)
  (15)你拿本书我=你拿本书来我。(新化)
  (16)我们看到他家屋蛮困难,就斗滴钱他=我们看到他屋里蛮困难,就斗滴钱(把)他。(邵阳)
  在这两种同义句式中,据调查,老年人和文化程度较低的人们更习惯于使用S+V+ O直+O间式,很少使用介宾补语式。只有在直接宾语较长的情况下,才偶尔使用介宾补语式。例如:老李送了一副很好看的水彩画挂历把我。如果介宾补语式省略了介词“把”,便变成了S+V+ O直+O间式。介宾补语式在普通话和许多方言中是很常见的,是汉语中的一种优势句型,只不过各方言所用介词不同(如有“得”“分”“科”“把”“拔”“掏”等)。这些介词都具有“给予”义,但又不能独立成动词。陈淑梅(2001)称之为插入形式。她认为:“这些插入的形式只能用在指物宾语之后、指人宾语之前,是一种虚词,不过这种虚词还含有给予的意义,是介于虚实之间的弱化动词。[7]
  
  (二)S+V+ O直+O间
  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进入S+V+ O直+O间句式中的动词包括“给予”义动词;“取得”义动词以及其他类动词。尽管S+V+O直+O间的句式意义是表示“给予”的,但由于进入该句式的动词性质的不同, S+V+ O直+O间的变换式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当动词V是“给予”义动词时,能进入S+V+ O直+O间句式的,一般可以构成相应的同义句式S+V+ O直+O间,即O直、O间互换位置而意义不变,句式都表示“给予”义,为称呼方便,我们把双及物句式S+V+ O直+O间写作句式Ⅰ,把S+V+O间+O直写作句式Ⅱ,如邵阳方言:
  我要把钱你呢。=我要把你钱呢。得(给)两百块钱我娘者。=得我娘两百快钱者。
  第二,当动词为“取得”义动词时,能进入句式S+V+ O直+O间(句式Ⅰ)的,也有相应的S+V+O间+O直(句式Ⅱ),但二者表达的意义截然相反,句式Ⅰ表“给予”义,间接宾语O间是得者,是受益者;失者在句中并没有出现,是隐含的。其句意可以形式化为“主语S(从X处)取得O直给予O间”(X表“失者”);形式上,O间前面可以插进“把(给)”字。如邵阳方言:
  你买本书我。→你买本书把我。收两百块钱你。→收两百快钱把你。
  句式Ⅱ表“取得”义,主语既是得者,也是受益者;与事宾语O间表示失者,也是受损者,受事宾语O直的领有权从O间转移到主语。因此,你拿咖本书我≠你拿咖我本书。收两百块钱你≠收你两百块钱。
  通过比较发现,“给予”义动词形成的双及物结构和其他动词形成的双及物结构的表义特点有所不同:“给予”义动词构成的句式Ⅰ和构成的句式Ⅱ,即O间、O直位置互换,句子的意义是等价的,都表示“给予”义,句式意义和动词意义一致。如“把书你=把你书”。“取得”义动词构成的句式Ⅰ和句式Ⅱ是不自由的,即表义内容不一样。
  第三,当动词V是其他表具体动作类动词时,能进入S+V+ O直+O间(句式Ⅰ),但没有相应的S+V+O直+O间(句式Ⅱ)。如邵阳方言:撕张白纸我者(√)。撕我张白纸者(×)。
  
  三、湘语S+V+ O直+O间句式的语法化
  
  (一)古语遗留:S+V(给予义)+ O直+O间句式的形成
  根据考察,古汉语中,S+V+O直+O间也是古代汉语的一种特殊的句式。先秦就已经出现了这种特殊的句式,例如:
  (17)葵丑卜,王久二芬祖乙。(乙9071)
  (18)则报璧晭五。(《召伯虎簋》)
  (19)昏受图矢王于豆新宫东廷。(《矢人盘》)
  到了两汉,这种句式更加常见,例如:
  (20)请奉盆缻秦王以相娱乐。(《史记·廉蔺传》)
  (21)使准如移书京兆尹。(《汉书·丙吉传》)
  (22)又献玉斗范增。(《汉书·高帝纪》)
  该句式的动词类型大都是表“给予”义动词。在这一点上,大部分湘语中该句式的动词类型与古代汉语有着惊人的相似,也主要集中在表“给予”义动词上。我们都知道,方言是语言的活化石。因此,是否可以推测甚至得出结论,湘语(也包括南方方言)中“S+V(给予义)+ O直+O间”这种特殊的句式是古代汉语的一种遗留和继承。
  
  (二)语用经济:S+V(非给予义)+ O直+O间句式的形成
  关于“非给予”义动词构成的句式S+V+ O直+O间,如“买本书他”,项梦冰称之为“假句”[8]。“非给予”义动词构成的句式S+V+ O直+O间,是在“给予”类动词句式S+V+ O直+O间的影响下语法化的结果。至于在湘语邵阳方言中“买本书我”为什么会语法化为真正的句式,可以用语言的“扩散”理论中“类推”“趋简性”等规律来解释。由于“给予”义动词语句式Ⅰ(S+V+ O直+O间)是湘语所固有的句式,该句式的存在符合人类语言的共性(句法有模拟语义关系距离的倾向),即符合线性象似性原则。刘丹青认为,从人类语言共性和汉语内部特点看,O直跟动词的关系更加密切[9]。从上面的分析可知该式是专门表示“给予”意义的,V 是“给予”义动词,O间是接受者,O直是授予之物, 由于语言运用中存在的类推规律的作用,即随着“给予”义动词句式S+V+ O直+O间的一再使用,在这一格式的类推作用下,只要在交际中涉及到接受者和所授之物的“给予”义表达,该式中的V扩展到“非给予”义动词也就逐渐变得可以接受了。
  汉语语言应用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经济原则。心理语言学家认为,语言都有缩短表达和接收时间的趋势,称为经济性,主要是指在语用中用简短的形式传达了同样多的信息。邢福义先生指出:“就语表形式的总体走向而言,汉语语法结构具有趋简性。即表示同样一种语义蕴含,既可以采用可能有的全量形式,也可以采用经过减缩的简化形式,但说起话来人们更多地选择简化形式”。“事实表明,汉语语法重于意而简于形。在结构形式的选择上,常用减法;在结构语义的容量上,则常用加法”。[10]为了使语言表达更加经济、紧凑,“非给予”义动词所采取S+V+ O直+O间句式表示“给予”义,实际上也就是隐含了一个表“给予”义的介词“把(给)”,即介词蕴含化,如:你买本书我→你买本书把我/收两百块钱你→收两百快钱把你。虽然表层结构和表现形式不同,但在深层结构和表达效果上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你买本书我=你买本书把我/收两百块钱你=收两百快钱把你。可见,从表达效果看,S+V(非给予义)+ O直+O间自然比“S+V(非给予义)+ O直+把+O间”简洁明快得多。因此说,湘语“非给予”义动词构成的“S+V(非给予义)+ O直+O间”就是“S+V(非给予义)+ O直+把+O间”的简缩形式,它是通过省略(隐匿)表介与的介词如“把”的办法达到结构形式趋简性的形成。在湘语中,由于该句式使用频率很高,所以在一定意义上,S+V+ O直+O间句式是在经济原则作用下语法化为一种表给予义的句式。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S+V+ O直+O间是湖南湘语比较普遍的一种句式,具有极强的制约性和句式义。只有当动词V具有显性“给予”义时,进入这种句式最常见,当动词V本身为“非给予”义,进入S+V+ O直+O间这种句式的地方相对比较少,但一旦进入这种句式,句式就强制性地赋予它们一种“给予”义。同时,对动词音节的限制也较严,一般以单音节动词为主。从来源上讲,当动词V为显性“给予”义时,S+V+ O直+O间是古语的一种遗留,可以说是表“给予”义双宾句的白读层句式,当V是“非给予”义动词而能进入S+V+ O直+O间,是在语言的类化与经济规律下,介词蕴含的结果。
  基金来源: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湖南湘语双及物结构研究”(项目编号: 04B008)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⑥张伯江.现代汉语的双及物结构式[J].中国语文,1999,(3).
  ②⑨刘丹青.汉语给予类双及物结构的类型学考察[J].中国语文,2001,(5).
  ③湖南方言中后面没有括号注明的方言点为笔者实地调查。
  ④朱德熙.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J].方言,1979,(2).
  ⑤张伯江.现代汉语的双及物结构式[J].中国语文,1999,(3).
  ⑦陈淑梅.汉语方言里一种带虚词的特殊双宾句式[J].中国语文,2001,(5).
  ⑧项梦冰.连城客家话研究[M].语文出版社,1998.
  ⑩邢福义.汉语语法结构的兼容性和趋简性[J].世界汉语教学,1997,(3).
  
  (孙叶林,湖南省衡阳师范学院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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