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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斗争形势的发展对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对侦查人员加强政治教育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反贪业务培训的新途径,充分利用现有的侦查资源,尽快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侦查队伍,以适应反贪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笔者在此提出了案例教学法,仅是对反贪业务培训方式的一种探索。
一、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一)解决贪污贿赂疑案问题的客观需要。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疑案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从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被指控之罪发生疑难而无法决断的案件;另一类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仅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存有疑义的案件。贪污贿赂疑案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犯罪主体、客体等诸多方面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日趋复杂,使区分罪与非罪的难度增大;二是贪污贿赂案犯为逃避打击,采取多种反侦查手段混淆事实,“软化”证据,使案情扑朔迷离,人为制造疑案;三是部分侦查人员由于自身素质,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不能做到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认定犯罪,也易形成疑案。
近年来,贪污贿赂疑案有增多趋势,主要表现在因证据不足,定性困难而存查、不立案、退侦、撤案、不诉或作无罪判决的案件上升势头不减,这不利于实现不枉不纵的诉讼目的,也不利于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故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疑案。案例教学法主要内容是通过收集,整理贪污贿赂案例,组织侦查人员定期加以分析,研讨,以提高辨别贪污贿赂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能力,这对于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疑案有着重要作用,故有应用和推广的价值。
(二)适应基层反贪侦查队伍的实际状况。
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侦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所占比例较少,他们理论基础扎实,但社会阅历较浅,缺乏侦查经验;大部分侦查人员原是从外单位调入或安置的转业军人,他们年龄偏大,学历不高,但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多在侦查岗位办案多年,业务水平不低。近期内要实现由“经验型” 侦查队伍向“科班型”侦查队伍的一步跨越是不现实的;为维护反贪侦查队伍的稳定,内部轮岗,转岗是受限制的,现有侦查人员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等在短期内会基本维持现状。
反贪业务培训应从侦查队伍现状出发,避“虚”求“实”,力求学以致用。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对“师带徒”培训模式的一种扬弃,它侧重于解决实际问题,法理寓于案例之中,而不是单纯灌输法学理论,死背法律条文,因此能在很大程度上调动“科班型”和“经验型” 侦查人员参加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彼此的优势,平等研讨,共同提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实际效果。
(三)能充分调动基层检察院开展反贪业务培训的积极性。
目前,反贪业务培训多由省市级检察院培训中心或反贪业务部门组织,采取办大培训班,脱产进修或以会带训等方式进行,具有规划长远,重点突出等优势,但也会形成“强干弱支”问题:部分基层检察院“两眼向上”,认为搞业务培训是上级院的事,有应付培训现象,自主性差;而且当前办案任务重,检力不足,经费紧张,很多基层检察院也无法在时间和经费上保证侦查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很难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在实际中以办案挤压培训的现象时有发生。
案例教学法能有效地弥补目前反贪业务培训方式的不足:案例教学法基本上是由基层检察院自主进行,属于内部培训,带有自修性质,时间可长可短,方式非常灵活;教学案例选择范围宽泛,可选择本院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例,结合办案工作进行,与业务联系密切,并且基本上不占用宝贵的侦查资源;成本低廉,投入时间、金钱不多,易为基层检察院所认同,支持和推广。
二、案例教学法实施方案设计
(一)强化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
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应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开展案例教学法是加强反贪业务培训工作的当务之急,对于提高侦查人员办案水平,促进多办案,办好案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前急需建立强化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反贪部门形成重学习,重培训的良好氛围,使侦查人员积极投身到学习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活动中去。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做到:一是成立“案例教学法领导小组”,检察长为组长,成员有政工、反贪等部门负责人,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规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保证培训质量,达到预期效果;二是实行具体承办人制度。案例教学法主要在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实施,作为主抓局务管理的反贪局副局长应为具体承办人,从案例的收集、整理,教材的编辑、送审到计划的制定,教学的实施等环节都要在领导小组的督导下具体实施,保质保量。 三是建立考勤、考试、考核、奖惩等配套措施,每年对全局侦查人员应集中考核一次,内容限于对贪污贿赂典型案例加以评析,要求论证于法有据,理由充足。成绩应作为年终评先晋级的重要依据,使侦查人员学习内有动力,外有压力。
(二)作好搜集、整理贪污贿赂案例和相关法规等基础性工作。
适用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前提是要有贪污贿赂案例的系列教材,案例要具有代表性;要有配套法规;要有争鸣意见和正确的评析方法。为此,反贪部门应夯实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一是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院建院以来的立案和不立案贪污贿赂案件系统地加以整理,汇编,并建立数据库,作为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基础资料;二是反贪部门的内勤应经常注意收集、整理反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编辑《反贪法规辑录》,及时提供给侦查人员办案和开展案例学习之用;三是反贪部门应定期收集、整理外地和本院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和法院已判决生效的贪污贿赂典型判例,并整理出评析意见,编辑《贪污贿赂案例辑录》,及时提供给侦查人员供其点评;四是规范反贪部门的案件討论制度。反贪部门应参照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将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案件讨论活动制度化,科内案件讨论由专人记录并定期送反贪部门的内勤备案;在局内的案件讨论由局内勤记录;反贪部门的内勤应定期对案件讨论的记录加以整理,归档,作为开展案例教学的后备教材。
(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上应做到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因材施教:一是实行一案一听审制度。“案例教学法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关系,创造条件,利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公开审判的机会,组织安排侦查人员观摩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庭审活动。原则上限于办案组长观摩自己承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重大、疑难的典型案件可组织侦查人员集体观摩,以利于今后的收集和审核证据工作;二是实行一案一分析制度。反贪部门应要求侦查人员对自己承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办结后及时进行法理分析,从犯罪要件等诸多方面分析,总结经验,提高案件归纳能力;三是组织模拟法庭活动。“案例教学法领导小组”应在反贪部门和起诉等部门之间进行组织协调。每年在全院组织一次模拟法庭活动,对争议较大的贪污贿赂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判,使反贪部门和起诉等部门站在各自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辩论,这有利于拓展侦查人员的思维空间和换位思考能力;四是加强“检法”交流。“案例教学法领导小组”应每年协调,组织反贪、起诉部门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召开贪污贿赂犯罪理论研讨会,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将双方达成共识的意见记录整理,“检法”还应经常交流本系统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对强化案例教学,乃至办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五是规范层请解释制度。基层检察院对在检察实践中碰到的贪污贿赂疑难案例,经研讨仍难以定性处理的,应及时书面请示报告并附相关案例和材料,通过省院报送高检,请求给予明确司法解释,这对于准确适用法律,防止疑案变错案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大港 300270)
一、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一)解决贪污贿赂疑案问题的客观需要。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疑案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从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被指控之罪发生疑难而无法决断的案件;另一类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仅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存有疑义的案件。贪污贿赂疑案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犯罪主体、客体等诸多方面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日趋复杂,使区分罪与非罪的难度增大;二是贪污贿赂案犯为逃避打击,采取多种反侦查手段混淆事实,“软化”证据,使案情扑朔迷离,人为制造疑案;三是部分侦查人员由于自身素质,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不能做到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认定犯罪,也易形成疑案。
近年来,贪污贿赂疑案有增多趋势,主要表现在因证据不足,定性困难而存查、不立案、退侦、撤案、不诉或作无罪判决的案件上升势头不减,这不利于实现不枉不纵的诉讼目的,也不利于反贪工作的顺利开展,故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疑案。案例教学法主要内容是通过收集,整理贪污贿赂案例,组织侦查人员定期加以分析,研讨,以提高辨别贪污贿赂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能力,这对于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疑案有着重要作用,故有应用和推广的价值。
(二)适应基层反贪侦查队伍的实际状况。
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侦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所占比例较少,他们理论基础扎实,但社会阅历较浅,缺乏侦查经验;大部分侦查人员原是从外单位调入或安置的转业军人,他们年龄偏大,学历不高,但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多在侦查岗位办案多年,业务水平不低。近期内要实现由“经验型” 侦查队伍向“科班型”侦查队伍的一步跨越是不现实的;为维护反贪侦查队伍的稳定,内部轮岗,转岗是受限制的,现有侦查人员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等在短期内会基本维持现状。
反贪业务培训应从侦查队伍现状出发,避“虚”求“实”,力求学以致用。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对“师带徒”培训模式的一种扬弃,它侧重于解决实际问题,法理寓于案例之中,而不是单纯灌输法学理论,死背法律条文,因此能在很大程度上调动“科班型”和“经验型” 侦查人员参加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彼此的优势,平等研讨,共同提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实际效果。
(三)能充分调动基层检察院开展反贪业务培训的积极性。
目前,反贪业务培训多由省市级检察院培训中心或反贪业务部门组织,采取办大培训班,脱产进修或以会带训等方式进行,具有规划长远,重点突出等优势,但也会形成“强干弱支”问题:部分基层检察院“两眼向上”,认为搞业务培训是上级院的事,有应付培训现象,自主性差;而且当前办案任务重,检力不足,经费紧张,很多基层检察院也无法在时间和经费上保证侦查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很难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在实际中以办案挤压培训的现象时有发生。
案例教学法能有效地弥补目前反贪业务培训方式的不足:案例教学法基本上是由基层检察院自主进行,属于内部培训,带有自修性质,时间可长可短,方式非常灵活;教学案例选择范围宽泛,可选择本院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例,结合办案工作进行,与业务联系密切,并且基本上不占用宝贵的侦查资源;成本低廉,投入时间、金钱不多,易为基层检察院所认同,支持和推广。
二、案例教学法实施方案设计
(一)强化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
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应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开展案例教学法是加强反贪业务培训工作的当务之急,对于提高侦查人员办案水平,促进多办案,办好案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前急需建立强化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反贪部门形成重学习,重培训的良好氛围,使侦查人员积极投身到学习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活动中去。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做到:一是成立“案例教学法领导小组”,检察长为组长,成员有政工、反贪等部门负责人,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规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保证培训质量,达到预期效果;二是实行具体承办人制度。案例教学法主要在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实施,作为主抓局务管理的反贪局副局长应为具体承办人,从案例的收集、整理,教材的编辑、送审到计划的制定,教学的实施等环节都要在领导小组的督导下具体实施,保质保量。 三是建立考勤、考试、考核、奖惩等配套措施,每年对全局侦查人员应集中考核一次,内容限于对贪污贿赂典型案例加以评析,要求论证于法有据,理由充足。成绩应作为年终评先晋级的重要依据,使侦查人员学习内有动力,外有压力。
(二)作好搜集、整理贪污贿赂案例和相关法规等基础性工作。
适用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前提是要有贪污贿赂案例的系列教材,案例要具有代表性;要有配套法规;要有争鸣意见和正确的评析方法。为此,反贪部门应夯实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一是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院建院以来的立案和不立案贪污贿赂案件系统地加以整理,汇编,并建立数据库,作为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基础资料;二是反贪部门的内勤应经常注意收集、整理反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编辑《反贪法规辑录》,及时提供给侦查人员办案和开展案例学习之用;三是反贪部门应定期收集、整理外地和本院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和法院已判决生效的贪污贿赂典型判例,并整理出评析意见,编辑《贪污贿赂案例辑录》,及时提供给侦查人员供其点评;四是规范反贪部门的案件討论制度。反贪部门应参照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将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案件讨论活动制度化,科内案件讨论由专人记录并定期送反贪部门的内勤备案;在局内的案件讨论由局内勤记录;反贪部门的内勤应定期对案件讨论的记录加以整理,归档,作为开展案例教学的后备教材。
(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上应做到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因材施教:一是实行一案一听审制度。“案例教学法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关系,创造条件,利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公开审判的机会,组织安排侦查人员观摩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庭审活动。原则上限于办案组长观摩自己承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重大、疑难的典型案件可组织侦查人员集体观摩,以利于今后的收集和审核证据工作;二是实行一案一分析制度。反贪部门应要求侦查人员对自己承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办结后及时进行法理分析,从犯罪要件等诸多方面分析,总结经验,提高案件归纳能力;三是组织模拟法庭活动。“案例教学法领导小组”应在反贪部门和起诉等部门之间进行组织协调。每年在全院组织一次模拟法庭活动,对争议较大的贪污贿赂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判,使反贪部门和起诉等部门站在各自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辩论,这有利于拓展侦查人员的思维空间和换位思考能力;四是加强“检法”交流。“案例教学法领导小组”应每年协调,组织反贪、起诉部门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召开贪污贿赂犯罪理论研讨会,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将双方达成共识的意见记录整理,“检法”还应经常交流本系统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对强化案例教学,乃至办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五是规范层请解释制度。基层检察院对在检察实践中碰到的贪污贿赂疑难案例,经研讨仍难以定性处理的,应及时书面请示报告并附相关案例和材料,通过省院报送高检,请求给予明确司法解释,这对于准确适用法律,防止疑案变错案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大港 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