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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侵犯自己著作权,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根据其与作者小曾、张海宁等人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有权对歌曲《阿莲》、《爱情鸟》等10首作品行使著作权。两被告在未征得歌曲作者及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夏新点歌机(型号为:PK—DVD680)中使用原告所管理的音乐作品,并在市场上销售。牟取利益。故原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点歌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9万余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