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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户绝”是封建社会的一种独特的继承制度,它主要表现为妇女在财产继承中权利的扩大。在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产权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使得家庭财产继承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主要表现在对家庭财产继承法令的修改和补充,这使得关于财产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十分详细。宋代社会女子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在户绝财产继承上给予了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相应的财产继承权。通过对宋代户绝制度的分析,来探讨其对当代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女子继承
一、户绝制度释义
《唐律疏议》卷十一云:不迟,为户。户绝制度有两种含义,第一方面是指血缘关系的消失,家中无继承人,即“无后者为户绝”。第二个方面是一个家庭的消失,从而使国家少了一个纳税单位。一个只有父母的家庭被称为“克户”,没有孩子的寡妇被称为“单亲女性家庭”,当她死后,她的家庭就变成了一个绝户的家庭。宋代家庭财产继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学界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户绝是家中男子死亡而无继承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所有权没有继承人,既没有儿子也没有女儿,没有孙子也没有孙女。其他著作认为“户绝”包括的两层含义一是父亲一脉的消失,二是指家庭作为一个应税单位的消失。目前,没有一个确定的含义,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户绝制度是指无男性继承人的人户继承制度。
二、宋代户绝财产遗嘱继承
宋代初期,当财产由家庭处理时,在全部财产转让和出售后,财产部分应用于“殡葬事务和营的功绩”。一个年轻的已婚妇女若想获得家庭的财产,必须孝敬长辈。与唐律相比,宋代明确了出嫁女的财产份额。如果存在出嫁女的情况,其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财产。而出嫁女的份额在唐律中只有短短一句“已经出嫁的人,根据遗嘱和相关规定获得财产”,这是十分模糊的。由此可见,《宋刑统》所规定的分配份额是公平合理的。毋庸置疑,在室女在家庭中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
在宋仁宗天圣四年,由审刑院颁行详定的《户绝条贯》。其中规定了如果亡故的人留下的遗嘱己经验证明确,就遵照遗嘱的内容分割遗产。此时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所能分配的财产份额仍受到一定的限制,财产所有人通过遗嘱能够处置的财产价值最高额不允许超过二千贯。宋代中后期,对于通过遗嘱方式处分遗产限额作出的设置已远远不能和社会实际相适应。法律规定养子与赘婿可以继承,扩张了能够参与遗嘱继承的主体范围。总之,宋代中后期与遗嘱继承有关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宋代法律对遗产继承的影响,也深刻地反映了宋代封建私有经济的发展。
三、宋代户绝财产继承的新发展
(一)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对于户绝而未有立嗣家庭的在室女,《宋刑统·户绝资产门》对此类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做了规定。总体上看,宋代法律将户绝之家的财产全部给在室女们。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活动的增多,相互间关系日渐复杂,这一规定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发生了很多问题。因此,宋代中后期统治者对此作了更为详尽的制度设置。对于未成年的在室女子,宋代中后期的法律规定了她们在分割户绝财产时先由官府进行检查。到了宋代后期,逐渐有了“圣子”、“返嫁”、“结婚”的法律,制定了更为明晰的规定,“贞女”应按其份额继承。
(二)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前期所颁行的基本法典对于户绝家庭的出嫁女们对父家财产是否参与分割,并没有予以规制。一般情况下,宋代前期沿袭传统,户绝之家在财产处分时,出嫁女对父家财产是不再享有继承权的。宋代中后期,才相当程度上赋予了出嫁女享有继承父家财产的权利。但是,此时出嫁女对父家财产享有继承权,只有在父家户绝,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又无在室女继承时才能享有。宋代中后期有了关于出嫁女在参与分割户绝父家财产时更详尽的规定。宋代中后期,出嫁女对户绝父家财产的继承权利获得了法律的保障,并且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扩展。
(三)归宗女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初期,女性财产继承权的规定,仅限于再婚时存在的继承份额。当出现寡妇为亡夫通过立继的方式立嗣,则该归宗女、在室女和出嫁女等一样是没有继承权的。在继承过程中,归宗的女性只能得到相应的金钱份额,所得的遗产仅为儿子的一半。如果是通过命继的方式立嗣,那么在财产继承中所能获得的遗产的份额会因是在室女或已婚妇女而有所不同。此时,继子可以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如果在室女和归宗女存在,继任者只能继承五分之一。余下的五分之四分为三份,在室女为两成,归宗女为一成。如果只有归宗女,继承遗产的一半将由其继承。
四、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现实意义
宋代户绝继承制度的发展和确立,有其特殊的时代性,同时离不开政府的实际需要。首先,它是传统观念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延续。宋代财产继承制度的时代性,决定了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可复制性。宋代财产继承制度的这种变化特点,除了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有关,还主要在于其坚持的法律理念和法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实际的新的法文化传统是促进社会变迁的重要因素,也是是人們内在的价值信念和行为准则,是促使法律变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次,重构新的法文化传统,可以促使新的社会秩序下的人们能够很好的接纳那些变化了的社会实际,并自觉的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当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成为一种传统,便能够在社会调整过程中发挥连续性的作用。当今的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趋势成为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在面对社会各种压力的过程中,需要重构法文化传统。最后,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过程,佐证了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有着实际作用的一种社会规范。宋代财产继承制定的发展变化,根源于宋代社会商品经济的空前发达,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总方向,对于现今法律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窦仪等.宋刑统·户婚律[M].北京:中华书局,1984.
[2]翟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90.
[3](宋)吴恕斋等.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
作者简介:
王璐瑶(1995.7-),女,汉族,辽宁盘锦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学理论,研究方向:法律与公共政策。
关键词: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女子继承
一、户绝制度释义
《唐律疏议》卷十一云:不迟,为户。户绝制度有两种含义,第一方面是指血缘关系的消失,家中无继承人,即“无后者为户绝”。第二个方面是一个家庭的消失,从而使国家少了一个纳税单位。一个只有父母的家庭被称为“克户”,没有孩子的寡妇被称为“单亲女性家庭”,当她死后,她的家庭就变成了一个绝户的家庭。宋代家庭财产继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学界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户绝是家中男子死亡而无继承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所有权没有继承人,既没有儿子也没有女儿,没有孙子也没有孙女。其他著作认为“户绝”包括的两层含义一是父亲一脉的消失,二是指家庭作为一个应税单位的消失。目前,没有一个确定的含义,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户绝制度是指无男性继承人的人户继承制度。
二、宋代户绝财产遗嘱继承
宋代初期,当财产由家庭处理时,在全部财产转让和出售后,财产部分应用于“殡葬事务和营的功绩”。一个年轻的已婚妇女若想获得家庭的财产,必须孝敬长辈。与唐律相比,宋代明确了出嫁女的财产份额。如果存在出嫁女的情况,其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财产。而出嫁女的份额在唐律中只有短短一句“已经出嫁的人,根据遗嘱和相关规定获得财产”,这是十分模糊的。由此可见,《宋刑统》所规定的分配份额是公平合理的。毋庸置疑,在室女在家庭中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
在宋仁宗天圣四年,由审刑院颁行详定的《户绝条贯》。其中规定了如果亡故的人留下的遗嘱己经验证明确,就遵照遗嘱的内容分割遗产。此时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所能分配的财产份额仍受到一定的限制,财产所有人通过遗嘱能够处置的财产价值最高额不允许超过二千贯。宋代中后期,对于通过遗嘱方式处分遗产限额作出的设置已远远不能和社会实际相适应。法律规定养子与赘婿可以继承,扩张了能够参与遗嘱继承的主体范围。总之,宋代中后期与遗嘱继承有关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宋代法律对遗产继承的影响,也深刻地反映了宋代封建私有经济的发展。
三、宋代户绝财产继承的新发展
(一)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对于户绝而未有立嗣家庭的在室女,《宋刑统·户绝资产门》对此类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做了规定。总体上看,宋代法律将户绝之家的财产全部给在室女们。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活动的增多,相互间关系日渐复杂,这一规定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发生了很多问题。因此,宋代中后期统治者对此作了更为详尽的制度设置。对于未成年的在室女子,宋代中后期的法律规定了她们在分割户绝财产时先由官府进行检查。到了宋代后期,逐渐有了“圣子”、“返嫁”、“结婚”的法律,制定了更为明晰的规定,“贞女”应按其份额继承。
(二)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前期所颁行的基本法典对于户绝家庭的出嫁女们对父家财产是否参与分割,并没有予以规制。一般情况下,宋代前期沿袭传统,户绝之家在财产处分时,出嫁女对父家财产是不再享有继承权的。宋代中后期,才相当程度上赋予了出嫁女享有继承父家财产的权利。但是,此时出嫁女对父家财产享有继承权,只有在父家户绝,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又无在室女继承时才能享有。宋代中后期有了关于出嫁女在参与分割户绝父家财产时更详尽的规定。宋代中后期,出嫁女对户绝父家财产的继承权利获得了法律的保障,并且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扩展。
(三)归宗女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初期,女性财产继承权的规定,仅限于再婚时存在的继承份额。当出现寡妇为亡夫通过立继的方式立嗣,则该归宗女、在室女和出嫁女等一样是没有继承权的。在继承过程中,归宗的女性只能得到相应的金钱份额,所得的遗产仅为儿子的一半。如果是通过命继的方式立嗣,那么在财产继承中所能获得的遗产的份额会因是在室女或已婚妇女而有所不同。此时,继子可以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如果在室女和归宗女存在,继任者只能继承五分之一。余下的五分之四分为三份,在室女为两成,归宗女为一成。如果只有归宗女,继承遗产的一半将由其继承。
四、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现实意义
宋代户绝继承制度的发展和确立,有其特殊的时代性,同时离不开政府的实际需要。首先,它是传统观念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延续。宋代财产继承制度的时代性,决定了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可复制性。宋代财产继承制度的这种变化特点,除了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有关,还主要在于其坚持的法律理念和法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实际的新的法文化传统是促进社会变迁的重要因素,也是是人們内在的价值信念和行为准则,是促使法律变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次,重构新的法文化传统,可以促使新的社会秩序下的人们能够很好的接纳那些变化了的社会实际,并自觉的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当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成为一种传统,便能够在社会调整过程中发挥连续性的作用。当今的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趋势成为整个社会的大背景,在面对社会各种压力的过程中,需要重构法文化传统。最后,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过程,佐证了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有着实际作用的一种社会规范。宋代财产继承制定的发展变化,根源于宋代社会商品经济的空前发达,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总方向,对于现今法律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窦仪等.宋刑统·户婚律[M].北京:中华书局,1984.
[2]翟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90.
[3](宋)吴恕斋等.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
作者简介:
王璐瑶(1995.7-),女,汉族,辽宁盘锦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学理论,研究方向:法律与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