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航空运输逐渐为更多人接受成为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但针对航班延误的投诉和纠纷屡屡发生,如何保障广大航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航班延误;合理时间;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民航领域航班延误的概念
航班延误属于航空运输领域的世界性难题。但各国关于“航班延误”这一概念都没有法律上的准确界定。我国航空学界通说一般将“超过合理时间”作为航班延误的基本内涵。
因外在因素的影响因素较多,协调环节任一链条断裂都可能使航空运输无法完成,故对航班正点的标准不能要求其严格按照客票注明的时间起飞或降落。因此,笔者赞同国内通说观点,即“航班延误”不是指航班相对于客票所注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晚点”。存在航空运输合同时,指承运人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送到预定的地点时超过时刻表所约定的时间。无合同时,则指承运人花费的运输时间超过了旅客选择航空这种运输方式所期望的合理时间。此处的“合理时间”一般理解为在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情况之下,航空承运人一般完成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所需要的时间。
二、航班延误引起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承运人的义务: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的相关规定,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前提须是因承运人原因导致延误并造成了损失;承运人能够证明其与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损害已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时则不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航空法上承运人仅对“不合理”延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承运人在航班延误时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1)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机组维护等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免费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因天气等非承运人原因延误时,承运人也有义务协助旅客安排食宿,此时费用宜由旅客自理。(2)信息告知。无论是否何种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旅客,做好信息告知和解释工作。(3)安排后续航班的。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都有责任优先安排旅客乘坐本公司后续航班,或必要时为旅客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需改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时,应征得旅客同意才能进行签转。航空公司没有权利限制旅客只能乘坐本公司后续航班。不同的是,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时,客票签转或舱位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旅客自己承担。
(二)航班不正常时旅客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航班发生不正常时,旅客的权利包括:(1)知情权。航班发生不正常时,旅客有权利获得航班发生不正常的原因、航班恢复正常的时间及航空公司为旅客所做的食宿、交通和客票变更等后续安排等相关航空服务信息;(2)自主选择权。此时旅客有权利选择优先换乘同一家航空公司的其他航班或选择换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也可选择退票。(3)索赔权,不同原因导致的航班不正常,旅客的权利是不同的。同时,应区分赔偿与补偿的界限。一般意义上有过失才承担责任,有责任才产生赔偿。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不正常时,航空公司没有赔偿责任。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时,旅客有权利就自身产生的直接损失向航空公司索赔。
三、如何加强航班不正常时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立法上完善
我国航空消费者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制存在漏洞。如《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更侧重保护承运人权益。立法者应根据航空运输实际的发展需求结合航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和完善,对航空承运人与航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等作出清晰界定,使得航班延误的事后补救工作和消费者维权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制定最低赔偿标准
航班延误成因众多,不能以相同标准评断航班延误时承运人的过错程度。且延误给不同旅客造成的损失也有所差别。因此建议在立法中规定承运人原因时的最低赔偿标准。建议应参照《蒙特利尔公约》及我国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赔偿限额。
(三)加强主管部门监管及舆论监督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航空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并完善航班延误情况下的监管惩罚机制。对承运人屡发航班延误且补救措施不力,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应严格依据规定处罚。同时民航部门应完善航班正常报告制度,定时将航班正常统计数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通过社会舆论力量加强对航空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引入航班延误险
笔者建议可在现有的航空保险种类中加入航班延误责任保险,由航空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班延误责任险可以有效平衡旅客和航空公司的利益,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损失得到实际补偿。
(五)引导消费者合法维权
首先应纠正多数旅客只要发生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都应对旅客进行赔偿的误区。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时,航空公司才有赔偿义务。其次,旅客因航班延误采取罢机或殴打工作人员、毁坏机场、飞机设施等不正当行为维权的报导屡见不鲜,不仅侵害了其他旅客安全消费的利益,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建议航空消费者面对航班延误等航班不正常情况时保持理智,可以通过向民航局、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参考文献:
[l]董念清.中国航空法:判例与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赵维田.国际航空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赖怀南,彭巍.公共航空运输概论[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
[4]董念清.国内航空运输中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EB/OL].http://news`arnoc.eo40/4o264.html,2006-04-06.
[5]朱子勤,陈娟.试析我国有关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J].法学前沿,2008.
[6]桑小敏.航班延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J].消费导刊,2011(13).
[7]雷丽星.航班延误的政策和立法探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
【关键词】航班延误;合理时间;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民航领域航班延误的概念
航班延误属于航空运输领域的世界性难题。但各国关于“航班延误”这一概念都没有法律上的准确界定。我国航空学界通说一般将“超过合理时间”作为航班延误的基本内涵。
因外在因素的影响因素较多,协调环节任一链条断裂都可能使航空运输无法完成,故对航班正点的标准不能要求其严格按照客票注明的时间起飞或降落。因此,笔者赞同国内通说观点,即“航班延误”不是指航班相对于客票所注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晚点”。存在航空运输合同时,指承运人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送到预定的地点时超过时刻表所约定的时间。无合同时,则指承运人花费的运输时间超过了旅客选择航空这种运输方式所期望的合理时间。此处的“合理时间”一般理解为在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情况之下,航空承运人一般完成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所需要的时间。
二、航班延误引起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承运人的义务: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的相关规定,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前提须是因承运人原因导致延误并造成了损失;承运人能够证明其与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损害已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时则不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航空法上承运人仅对“不合理”延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承运人在航班延误时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1)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机组维护等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免费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因天气等非承运人原因延误时,承运人也有义务协助旅客安排食宿,此时费用宜由旅客自理。(2)信息告知。无论是否何种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旅客,做好信息告知和解释工作。(3)安排后续航班的。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都有责任优先安排旅客乘坐本公司后续航班,或必要时为旅客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需改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时,应征得旅客同意才能进行签转。航空公司没有权利限制旅客只能乘坐本公司后续航班。不同的是,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时,客票签转或舱位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旅客自己承担。
(二)航班不正常时旅客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航班发生不正常时,旅客的权利包括:(1)知情权。航班发生不正常时,旅客有权利获得航班发生不正常的原因、航班恢复正常的时间及航空公司为旅客所做的食宿、交通和客票变更等后续安排等相关航空服务信息;(2)自主选择权。此时旅客有权利选择优先换乘同一家航空公司的其他航班或选择换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也可选择退票。(3)索赔权,不同原因导致的航班不正常,旅客的权利是不同的。同时,应区分赔偿与补偿的界限。一般意义上有过失才承担责任,有责任才产生赔偿。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不正常时,航空公司没有赔偿责任。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时,旅客有权利就自身产生的直接损失向航空公司索赔。
三、如何加强航班不正常时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立法上完善
我国航空消费者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制存在漏洞。如《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更侧重保护承运人权益。立法者应根据航空运输实际的发展需求结合航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和完善,对航空承运人与航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等作出清晰界定,使得航班延误的事后补救工作和消费者维权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制定最低赔偿标准
航班延误成因众多,不能以相同标准评断航班延误时承运人的过错程度。且延误给不同旅客造成的损失也有所差别。因此建议在立法中规定承运人原因时的最低赔偿标准。建议应参照《蒙特利尔公约》及我国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赔偿限额。
(三)加强主管部门监管及舆论监督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航空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并完善航班延误情况下的监管惩罚机制。对承运人屡发航班延误且补救措施不力,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应严格依据规定处罚。同时民航部门应完善航班正常报告制度,定时将航班正常统计数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通过社会舆论力量加强对航空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引入航班延误险
笔者建议可在现有的航空保险种类中加入航班延误责任保险,由航空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班延误责任险可以有效平衡旅客和航空公司的利益,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损失得到实际补偿。
(五)引导消费者合法维权
首先应纠正多数旅客只要发生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都应对旅客进行赔偿的误区。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时,航空公司才有赔偿义务。其次,旅客因航班延误采取罢机或殴打工作人员、毁坏机场、飞机设施等不正当行为维权的报导屡见不鲜,不仅侵害了其他旅客安全消费的利益,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建议航空消费者面对航班延误等航班不正常情况时保持理智,可以通过向民航局、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参考文献:
[l]董念清.中国航空法:判例与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赵维田.国际航空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赖怀南,彭巍.公共航空运输概论[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
[4]董念清.国内航空运输中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EB/OL].http://news`arnoc.eo40/4o264.html,2006-04-06.
[5]朱子勤,陈娟.试析我国有关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J].法学前沿,2008.
[6]桑小敏.航班延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J].消费导刊,2011(13).
[7]雷丽星.航班延误的政策和立法探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