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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重要?这样的问题或许显得荒谬。法律在维持社会生活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久以来人们对此深信不疑。在绝大部分法学家尤其是法律工具主义者看来,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他们普遍低估非正式社会控制对实现社会秩序的作用。霍布斯可谓这种法律中心主义观念的典范,他宣称:由于人类竞争、猜疑及荣誉等易造成争斗的天性存在,缺乏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时将导致“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没有国家,人们将“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没有法律,人的生活将“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但美国的基诺维斯综合症则展示了现代社会对法律的过分依赖和沉湎,这种依赖使法律替代物(诸如自我帮助、逃避、协商、第三方的调解、忍让等)的运用越来越少,导致人们处理自身问题的能力不断退化甚至消失殆尽,完全依靠警方的做法已被证明是一个致命的错误,要弥合这种法律与生活的断裂则须减少法律本身,因此社会的非法律化可能是现代法制发展的一个方向。
但人们完全可以质疑,在减少法律量之后社会能否通过非法律途径实现自身和谐?埃里克·A·波斯纳在《法律与社会规范》一书中通过对社会规范的分析阐明了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可以缓解人们的怀疑和怯懦。
生活是智慧的源泉。当前一颇为引人关注的现象是一些针对应届毕业生的招聘却堂而皇之的将“工作经验”列为必备要件之一,于是乎莘莘学子被要求在校期间多参加社会实践,弥补经验缺陷;却少有关于该现象成因的分析,企业为何不愿负担培训新员工的成本?波斯纳对此作了精辟分析:假设企业准备让新雇员接受6个月培训,随后的时间利用其技能为企业赢利。在培训期间,企业显然将承受一个只能在雇员工作期间得到弥补的净损失。而问题是,该工人可能会在培训恰好期满时离职,然后带着技能到另一个愿意支付更高工资(熟练工人可以要求的)的企业去。前一个企业则或者不得不另外以较高的工资雇佣一个已经培训过的工人,或者支付给现有的这位工人一个加价酬金,以使他不离开。两种选择不论采取哪一种,企业都会丧失其投资回报。故,企业不愿雇佣生手。
上述例子中企业与生手之间无法达成合作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于是波斯纳得出结论:信任是非法律合作的必备要件。实际上,法律制度对信任同样依赖,以商业合同为例,通常情况下外界对于违约责任在何方并不清楚,于是违约方就可能在这种非对称信息(即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比他人有更多的信息。如果行为主体可以成功地隐瞒私人信息,也就可以规避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掩护下既逃避责任又不失却他人的信任。而法院对责任作出认定后,违约行为就成为公共信息,违约方若不执行法院判决,就将遭受失去交易伙伴信任的后果,这种威慑敦促其自觉履行判决。(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
尽管从通俗现象出发,但作者并没有满足于“简单问题复杂化,常识问题精致化”的努力,而是怀揣更大的“野心”,试图构建一个宏大的社会控制体系,这就是“信号传递一一合作”模型。
众所周知,背叛的人会给自己的声誉带来损害。如果一个人坏了名声,人们未来就不会与他合作,他们未来就会更难找到工作,更难得到其他有益的东西。尤其在商品经济取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后,个人很难再像鲁滨逊一样,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在荒岛上维持自己的生存。因此,在当代社会,一旦个人因为信誉危机而被社群排斥,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是举步维艰。
于是,自古中国就有一些高度凝练的成语,道破话语的力量——说某事或某人好是“有口皆碑”;说某事或某人不好是“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传统社会,人们之间的口头交流足以使个人信息广为人知,每个人的历史信息都存储在别人的脑海中。现代社会则逐步转化为匿名社会,居民流动性大,交易双方通常并不认识;尽管网络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平台,但识别信息真伪的成本也增加了。凡此种种,使得信任机制之重要性尤为突出。
于是,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未来足够关心并对未来的收益做出充分估价的话(即波斯纳所称低贴现率者),那么他们现在就不敢欺诈。
但仅仅不欺诈还不足以实现成为公认的“好人”之目标,人们还会为实现此目标作更高层次的努力。在作者看来,大量的社会、家庭、政治和商业行为都能够依据信号来理解,信号可以是任何费用高昂的行为,行为人通过这些需耗费成本的信号传递着自己是一个“合作者”的信息。也就是说,人们通过投入成本来建立自己的声誉,以帮助自己在未来的合作博弈中处于有利的位置。这样,波斯纳的理论模型就建构起来。
但认识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于是波斯纳在本书的第二、三编中运用其理论模型对礼物赠与、慈善捐赠、利他主义、恋爱、婚姻、同性婚姻、耻辱刑、投票、尊敬/亵渎国旗、符号行为、种族歧视、民族主义、商业行为、损害赔偿、效率与分配正义、商品化的社会现象、个人自治权、法律对社群的影响、社群衰落等大量的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进行了分析和阐释。
以礼物赠与为例,作者指出现金资产和声誉是互补商品,人们根据需要会进行不同的得失互换交易:缺乏现金时会卖掉一些声誉以换取现金从而维持生存;而缺乏声誉时就会用现金购买声誉以加入合作关系。礼物赠与(纯粹利他的赠与除外)恰恰是人们把现金转化为声誉的最重要方式之一。礼物赠与易为人所见、成本高昂,是典型的信号。礼物之所以昂贵,因为人们不仅必须支付金钱或花费努力以获得作为礼物赠送的物品,还必须为了确定受赠人的爱好而做出努力或者投资金钱。这种成本使受赠人有意或无意地接受了“好人”信号,信号通过话语不断传递,最终将为赠与人赢得声誉,并使其成为理想的合作者。
建构一种理论模型并解析如此广泛的社会现象,足以让人诧异;并且这些分析还是如此富有穿透力和学术底蕴,波斯纳的才华着实让人艳羡。更重要的是,对在中国发展得不尽如人意以致被冠以“幼稚”之名的法学而言,波斯纳在方法论上无疑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些什么?怎么研究?这是中国法学应该反思的问题,从《法律与社会规范》一书我们或许能得到一些启发。
中国当前的法学研究呈现出这样的特点,相当一部分法学者以从技术角度具体设计出更合理、更科学、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条文为己任。作为规则的“设计师”,他们往往容易迷失于法条主义之中,而忘记规则背后存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种种因素,轻视规则所面对的实践以及规则与实践的互动;他们大多沉醉于独立且自给自足的“法学乌托邦”,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缺乏沟通;并长期局限于规则制订、概念法学、宏大叙事和西方经验,而过于忽视司法实践和中国问题。
研究法律,却绝对不应拘泥于法律。“天天和你在一起/却看不清你的模样/这是因为/我们靠得太近。”这首小诗折射了日常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一种现象——距离太近将导致观察力的下降。“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视界狭窄必然导致思维局限,以致成为安于现状的井底之蛙。而波斯纳则运用法律经济学进路将触角延伸至各种非正式法律的社会规范,通过规范与法律的对比进而从一个更佳的视角来考察法律,这无疑值得我们借鉴。
与视界的狭窄相联系的是目前法学研究中盛行的崇洋情结,外国怎样,中国就应怎样,这种文风甚至已达不加掩饰的程度。笔者并不反对西方经验,在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特定背景下,在我国法学研究有一个质的飞跃并足以自给自足前的特定时期内可以说“西法东渐”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但物极必反,我们绝不能忽视我们脚下这片土地(波斯纳恰是从真实生活中的生动现象人手,通过建构理论框架进而演绎推理得出结论),不能对转型中国存在的那些实实在在的问题熟视无睹,恰如苏力教授在《道路通向城市》中所言:
中国法律人首先必须真正扎根于我们这个时空。因为我们只能生活在这一时空,我们遇到的问题都必定来自这一时空,得出的答案回应的办法都必须是这一时空的资源可能支撑的……然而,这个宏观视野又决不能遮蔽了对具体中国问题的关心和考虑。中国社会的这些问题,仅仅依据中国现有的纯粹法学、法条主义的知识框架和传统无法应对,当代中国的法治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对西方法治的简单复制和照搬,不是某些崇高的概念的制度化演绎。
将目光投诸脚下这片热土,关注可贵现实,扩张研究视界,这或许才是《法律与社会规范》带给我们最大的启迪。
(《法律与社会规范》,[美]埃里克·A·波斯纳著,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26.00元)
但美国的基诺维斯综合症则展示了现代社会对法律的过分依赖和沉湎,这种依赖使法律替代物(诸如自我帮助、逃避、协商、第三方的调解、忍让等)的运用越来越少,导致人们处理自身问题的能力不断退化甚至消失殆尽,完全依靠警方的做法已被证明是一个致命的错误,要弥合这种法律与生活的断裂则须减少法律本身,因此社会的非法律化可能是现代法制发展的一个方向。
但人们完全可以质疑,在减少法律量之后社会能否通过非法律途径实现自身和谐?埃里克·A·波斯纳在《法律与社会规范》一书中通过对社会规范的分析阐明了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可以缓解人们的怀疑和怯懦。
生活是智慧的源泉。当前一颇为引人关注的现象是一些针对应届毕业生的招聘却堂而皇之的将“工作经验”列为必备要件之一,于是乎莘莘学子被要求在校期间多参加社会实践,弥补经验缺陷;却少有关于该现象成因的分析,企业为何不愿负担培训新员工的成本?波斯纳对此作了精辟分析:假设企业准备让新雇员接受6个月培训,随后的时间利用其技能为企业赢利。在培训期间,企业显然将承受一个只能在雇员工作期间得到弥补的净损失。而问题是,该工人可能会在培训恰好期满时离职,然后带着技能到另一个愿意支付更高工资(熟练工人可以要求的)的企业去。前一个企业则或者不得不另外以较高的工资雇佣一个已经培训过的工人,或者支付给现有的这位工人一个加价酬金,以使他不离开。两种选择不论采取哪一种,企业都会丧失其投资回报。故,企业不愿雇佣生手。
上述例子中企业与生手之间无法达成合作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于是波斯纳得出结论:信任是非法律合作的必备要件。实际上,法律制度对信任同样依赖,以商业合同为例,通常情况下外界对于违约责任在何方并不清楚,于是违约方就可能在这种非对称信息(即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比他人有更多的信息。如果行为主体可以成功地隐瞒私人信息,也就可以规避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掩护下既逃避责任又不失却他人的信任。而法院对责任作出认定后,违约行为就成为公共信息,违约方若不执行法院判决,就将遭受失去交易伙伴信任的后果,这种威慑敦促其自觉履行判决。(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
尽管从通俗现象出发,但作者并没有满足于“简单问题复杂化,常识问题精致化”的努力,而是怀揣更大的“野心”,试图构建一个宏大的社会控制体系,这就是“信号传递一一合作”模型。
众所周知,背叛的人会给自己的声誉带来损害。如果一个人坏了名声,人们未来就不会与他合作,他们未来就会更难找到工作,更难得到其他有益的东西。尤其在商品经济取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后,个人很难再像鲁滨逊一样,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在荒岛上维持自己的生存。因此,在当代社会,一旦个人因为信誉危机而被社群排斥,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是举步维艰。
于是,自古中国就有一些高度凝练的成语,道破话语的力量——说某事或某人好是“有口皆碑”;说某事或某人不好是“众口铄金,积毁销骨”。
传统社会,人们之间的口头交流足以使个人信息广为人知,每个人的历史信息都存储在别人的脑海中。现代社会则逐步转化为匿名社会,居民流动性大,交易双方通常并不认识;尽管网络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平台,但识别信息真伪的成本也增加了。凡此种种,使得信任机制之重要性尤为突出。
于是,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未来足够关心并对未来的收益做出充分估价的话(即波斯纳所称低贴现率者),那么他们现在就不敢欺诈。
但仅仅不欺诈还不足以实现成为公认的“好人”之目标,人们还会为实现此目标作更高层次的努力。在作者看来,大量的社会、家庭、政治和商业行为都能够依据信号来理解,信号可以是任何费用高昂的行为,行为人通过这些需耗费成本的信号传递着自己是一个“合作者”的信息。也就是说,人们通过投入成本来建立自己的声誉,以帮助自己在未来的合作博弈中处于有利的位置。这样,波斯纳的理论模型就建构起来。
但认识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于是波斯纳在本书的第二、三编中运用其理论模型对礼物赠与、慈善捐赠、利他主义、恋爱、婚姻、同性婚姻、耻辱刑、投票、尊敬/亵渎国旗、符号行为、种族歧视、民族主义、商业行为、损害赔偿、效率与分配正义、商品化的社会现象、个人自治权、法律对社群的影响、社群衰落等大量的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进行了分析和阐释。
以礼物赠与为例,作者指出现金资产和声誉是互补商品,人们根据需要会进行不同的得失互换交易:缺乏现金时会卖掉一些声誉以换取现金从而维持生存;而缺乏声誉时就会用现金购买声誉以加入合作关系。礼物赠与(纯粹利他的赠与除外)恰恰是人们把现金转化为声誉的最重要方式之一。礼物赠与易为人所见、成本高昂,是典型的信号。礼物之所以昂贵,因为人们不仅必须支付金钱或花费努力以获得作为礼物赠送的物品,还必须为了确定受赠人的爱好而做出努力或者投资金钱。这种成本使受赠人有意或无意地接受了“好人”信号,信号通过话语不断传递,最终将为赠与人赢得声誉,并使其成为理想的合作者。
建构一种理论模型并解析如此广泛的社会现象,足以让人诧异;并且这些分析还是如此富有穿透力和学术底蕴,波斯纳的才华着实让人艳羡。更重要的是,对在中国发展得不尽如人意以致被冠以“幼稚”之名的法学而言,波斯纳在方法论上无疑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些什么?怎么研究?这是中国法学应该反思的问题,从《法律与社会规范》一书我们或许能得到一些启发。
中国当前的法学研究呈现出这样的特点,相当一部分法学者以从技术角度具体设计出更合理、更科学、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条文为己任。作为规则的“设计师”,他们往往容易迷失于法条主义之中,而忘记规则背后存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种种因素,轻视规则所面对的实践以及规则与实践的互动;他们大多沉醉于独立且自给自足的“法学乌托邦”,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缺乏沟通;并长期局限于规则制订、概念法学、宏大叙事和西方经验,而过于忽视司法实践和中国问题。
研究法律,却绝对不应拘泥于法律。“天天和你在一起/却看不清你的模样/这是因为/我们靠得太近。”这首小诗折射了日常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一种现象——距离太近将导致观察力的下降。“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视界狭窄必然导致思维局限,以致成为安于现状的井底之蛙。而波斯纳则运用法律经济学进路将触角延伸至各种非正式法律的社会规范,通过规范与法律的对比进而从一个更佳的视角来考察法律,这无疑值得我们借鉴。
与视界的狭窄相联系的是目前法学研究中盛行的崇洋情结,外国怎样,中国就应怎样,这种文风甚至已达不加掩饰的程度。笔者并不反对西方经验,在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的特定背景下,在我国法学研究有一个质的飞跃并足以自给自足前的特定时期内可以说“西法东渐”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但物极必反,我们绝不能忽视我们脚下这片土地(波斯纳恰是从真实生活中的生动现象人手,通过建构理论框架进而演绎推理得出结论),不能对转型中国存在的那些实实在在的问题熟视无睹,恰如苏力教授在《道路通向城市》中所言:
中国法律人首先必须真正扎根于我们这个时空。因为我们只能生活在这一时空,我们遇到的问题都必定来自这一时空,得出的答案回应的办法都必须是这一时空的资源可能支撑的……然而,这个宏观视野又决不能遮蔽了对具体中国问题的关心和考虑。中国社会的这些问题,仅仅依据中国现有的纯粹法学、法条主义的知识框架和传统无法应对,当代中国的法治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对西方法治的简单复制和照搬,不是某些崇高的概念的制度化演绎。
将目光投诸脚下这片热土,关注可贵现实,扩张研究视界,这或许才是《法律与社会规范》带给我们最大的启迪。
(《法律与社会规范》,[美]埃里克·A·波斯纳著,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