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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责任链的概念,明确“明责、履责、督责、追责”四个关键环节的工作理念和主要措施,以期形成“责任分明、各负其责,督责有力、失责必究,上下贯通、传导有效”的责任链,为创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机制建设提供新思路。
何谓责任?汉语辞典的解释为: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因而产生承担的过失。《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制”的职责,并作为主要负责人首要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这也是《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个条文。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核心的制度,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就抓住安全生产的“牛鼻子”。但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致使该项制度尚未显现出应有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主体责任意识“淡”、职责界面“蒙”、措施落实“空”、监督主体执纪“难”、 责任追究 “软”,有时仍存“株连”现象,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尴尬局面。为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应重点抓好“明责、履责、督责、追责”四个关键环节,形成“责任分明、各负其责,督责有力、失责必究,上下贯通、传导有效”的责任链,持续改进,由量变到质变,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一、明责应具体,解决好“谁来做、做什么”的问题,强化责任认知
厘清“分内之事”,即责任由谁负,负什么责的问题,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经多年日积月累,企业各层级已初步构建了单位(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但仍存在部分主体职责模糊,过于原则、笼统、不明确,未明确责任内容、时间、程度、结果;同时,也未能体现责任的动态特点。明责应具体、清晰,应与其工作职责强相关;既要注重常态,也要兼顾动态。一是建立各单位(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清单。在现行安全职责基础上,按照“谁来做、做什么、什么时间做、做到什么程度、成果是什么”原则,细化企业各层级、各岗位安全职责清单;二是动态明责。对重要时段、重大项目、重大方式、职责未明事项,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企业应及时对相关单位、岗位应负安全责任进行明确并预警提示,强化非常态重要事项安全责任。三是形成企业标准。适当周期对安全职责清单进行修订完善,进行固化。四是公开明责。将职责清单在一定范围公开,发挥“自我提醒、群众监督”作用,也是一种“亮责承诺”的表现形式。
二、履责应评价,解决好“做的怎么样”的问题,强化持续改进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靠口头说说、纸上写写、表表态、打打保票,必須付诸行动,没有落实履责到位,一切都是空谈。一是建立《安全生产履责评价标准》,明确履责具体要求、评分标准等;二是建立评价工作机制,做到“三明确”。明确评价主体,评价主体应是保证体系,形成“上对下”垂直评价,因为其最清楚本专业、本体系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等,体现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评价等级划分标准,实行评价结果分级管理,明确不同级别单位、部门努力目标和方向;明确评价流程和阶段。三是创新履责评价的手段和方式。利用视频监控、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等,强化安全管控,加强评价数据分析,促进评价科学化;四是改进与提高,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利用日常及年度评价形成定期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对工作存在差距单位、项目点确定为责任制重点关注的对象,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和意见,实施帮扶等措施,持续改进和提高。
三、督责应有的放矢,解决好“重点监督对象、重点监督内容”等问题,强化监督执纪
履责不能完全靠自觉和自律,必须强化监督,安全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要厘清安全监督与安全保证体系的关系,准确把握安全监督的内涵和职责定位,不越位、错位、缺位。正确处理平行和垂直监督的关系,不能以监督代替管理,越俎代庖,监督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依法依规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做好平行、垂直、交叉监督。一是明确重点监督对象。重点抓好平行监督,重点对象为平行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这是是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理安全”、“谁组织、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二是明确监督内容。要监督平行保证体系职能部门的履责情况,“抓大放小”,以此推动各层级的责任落实;三明确监督方式。应以管理监督为主,作业监督为辅;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相结合,以不定期检查、抽查为主;以点带面,以典型促全面;四是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包括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制度体系等,确保监督有力;五是发挥综合管理作用,制定企业安全管理长期规划、推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标准化、安全激励机制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六是建立企业监察、工会监督、舆论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协同监督机制 ,确定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及结果的应用,真正发挥齐抓共管的作用。
四、追责应严肃,解决“做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强化以责论处
追责既要起震慑作用,也要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追责工作不能孤立的、简单的一追了之,应贯彻惩戒为标、教育为本的理念,把“受教育”和“激发内在工作责任感”有机结合,以期达到追责一事、教育一方的作用。一是制定企业安全履责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全体从业人员,有利于大家尽职尽责。二是追责程度要合适,应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可“无限扩大”,既要防止失之于“软”,也要防止失至于“偏”。三是履责事件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以“小”防“大”;四是适时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负面清单”,根据各专业阶段性特点、系统内安全管理状况,及时发布“禁止”事项,打断事故链条;五是安全履责应纳入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考察的范畴,把履责评价结果作为工作业绩重要依据(过程支撑),减少和杜绝短期行为。(作者单位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
何谓责任?汉语辞典的解释为: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因而产生承担的过失。《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制”的职责,并作为主要负责人首要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这也是《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个条文。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核心的制度,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就抓住安全生产的“牛鼻子”。但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致使该项制度尚未显现出应有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主体责任意识“淡”、职责界面“蒙”、措施落实“空”、监督主体执纪“难”、 责任追究 “软”,有时仍存“株连”现象,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尴尬局面。为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应重点抓好“明责、履责、督责、追责”四个关键环节,形成“责任分明、各负其责,督责有力、失责必究,上下贯通、传导有效”的责任链,持续改进,由量变到质变,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一、明责应具体,解决好“谁来做、做什么”的问题,强化责任认知
厘清“分内之事”,即责任由谁负,负什么责的问题,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经多年日积月累,企业各层级已初步构建了单位(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但仍存在部分主体职责模糊,过于原则、笼统、不明确,未明确责任内容、时间、程度、结果;同时,也未能体现责任的动态特点。明责应具体、清晰,应与其工作职责强相关;既要注重常态,也要兼顾动态。一是建立各单位(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清单。在现行安全职责基础上,按照“谁来做、做什么、什么时间做、做到什么程度、成果是什么”原则,细化企业各层级、各岗位安全职责清单;二是动态明责。对重要时段、重大项目、重大方式、职责未明事项,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企业应及时对相关单位、岗位应负安全责任进行明确并预警提示,强化非常态重要事项安全责任。三是形成企业标准。适当周期对安全职责清单进行修订完善,进行固化。四是公开明责。将职责清单在一定范围公开,发挥“自我提醒、群众监督”作用,也是一种“亮责承诺”的表现形式。
二、履责应评价,解决好“做的怎么样”的问题,强化持续改进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靠口头说说、纸上写写、表表态、打打保票,必須付诸行动,没有落实履责到位,一切都是空谈。一是建立《安全生产履责评价标准》,明确履责具体要求、评分标准等;二是建立评价工作机制,做到“三明确”。明确评价主体,评价主体应是保证体系,形成“上对下”垂直评价,因为其最清楚本专业、本体系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等,体现了“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评价等级划分标准,实行评价结果分级管理,明确不同级别单位、部门努力目标和方向;明确评价流程和阶段。三是创新履责评价的手段和方式。利用视频监控、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等,强化安全管控,加强评价数据分析,促进评价科学化;四是改进与提高,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利用日常及年度评价形成定期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对工作存在差距单位、项目点确定为责任制重点关注的对象,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和意见,实施帮扶等措施,持续改进和提高。
三、督责应有的放矢,解决好“重点监督对象、重点监督内容”等问题,强化监督执纪
履责不能完全靠自觉和自律,必须强化监督,安全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要厘清安全监督与安全保证体系的关系,准确把握安全监督的内涵和职责定位,不越位、错位、缺位。正确处理平行和垂直监督的关系,不能以监督代替管理,越俎代庖,监督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依法依规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做好平行、垂直、交叉监督。一是明确重点监督对象。重点抓好平行监督,重点对象为平行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这是是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理安全”、“谁组织、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二是明确监督内容。要监督平行保证体系职能部门的履责情况,“抓大放小”,以此推动各层级的责任落实;三明确监督方式。应以管理监督为主,作业监督为辅;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相结合,以不定期检查、抽查为主;以点带面,以典型促全面;四是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包括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制度体系等,确保监督有力;五是发挥综合管理作用,制定企业安全管理长期规划、推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标准化、安全激励机制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六是建立企业监察、工会监督、舆论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协同监督机制 ,确定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及结果的应用,真正发挥齐抓共管的作用。
四、追责应严肃,解决“做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强化以责论处
追责既要起震慑作用,也要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追责工作不能孤立的、简单的一追了之,应贯彻惩戒为标、教育为本的理念,把“受教育”和“激发内在工作责任感”有机结合,以期达到追责一事、教育一方的作用。一是制定企业安全履责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全体从业人员,有利于大家尽职尽责。二是追责程度要合适,应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可“无限扩大”,既要防止失之于“软”,也要防止失至于“偏”。三是履责事件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以“小”防“大”;四是适时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负面清单”,根据各专业阶段性特点、系统内安全管理状况,及时发布“禁止”事项,打断事故链条;五是安全履责应纳入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考察的范畴,把履责评价结果作为工作业绩重要依据(过程支撑),减少和杜绝短期行为。(作者单位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