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及其完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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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民商活动中,而民商法担当着调节、指导民商活动的重任,任何民商活动及纠纷都需要借鉴民商法。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导民商事活动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经济活动能够在互信基础上顺利开展的前提,为此,本文致力于剖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具体应用方式,并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应如何完善,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用原则 完善
  经过几百年的摸索和论证,民商法才得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是保障民商事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若无此原则,个别市场主体很可能背信弃义,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更多的人不敢参与民商活动,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刻价值。然而,从古代开始,民商法一直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直到近代我国才引入西方的民商法指导原则、规则,建国乃至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民商法才逐步完善起来。正是由于民商法起步晚、存在时间短,所以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未深入人心,其应用过程中尚存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具体应用分析
  1.1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中的应用
  民商法内部有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部分,其中,债权法主要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参考和指导。在债权法中,合同是债权人、债务人等民事主体进行经济往来时最常见的途径。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有时会出现履行不能问题或其他意外事件,此时就要变更原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就在此时发挥作用,在债权法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减少故意不履行合同、随意解除合同等不诚信行为,使得民商事活动中的不公平因素得到消解。另一方面,债权法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指导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力与义务保持平衡,那些减少自身义务同时增加对方义务的不公平条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也能营造良好的民商活动氛围,使得民事主体能够自觉遵守该原则,做到信守承诺、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损人利己、背信弃义。
  1.2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应用
  如上文所述,民商法内部有物权法、债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多项内容。物权法可谓是民商法中的重中之重。物权变动也在民商事活动中频频发生。在物权法中,有一项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该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是统一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主要是指通过将物权的所有权、流转变动向社会公示出来,物权的公信力得以保障,在交易物权过程中,尤其是一物数卖情况下,也能明确物权的归属,减少物上纠纷,维护良好的物权秩序。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物权法,能够指导当事人诚实地展示物的信息,例如所有权归属、物上有无抵押权、质权等信息,提升信息透明度,保障物权交易更加公开、透明、合法、有序。
  2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现存的不足
  尽管我国的民商法已经逐渐完善起来,但是民商法起步晚、存在時间短,所以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未深入人心,其具体问题如下:
  2.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仍有争议
  我国民商法还在健全当中,民法典也才刚刚出台,所以民商法当中的一些概念还存在争议,一些概念界定还不明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也还在探究阶段,许多学者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仍有较大分歧。条款学派学者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可指导多种民事法律活动,发挥法律原则的漏洞补救功能和宏观指导功能。语义学派学者则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应尽快完善,他们主张一切民商事活动都不可脱离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市场主体也不可违背或损害诚实守信原则,一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是民商法不支持的。
  2.2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问题
  民商法有众多基本原则,例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等等。调查发现,在民商事活动中,许多民事主体都把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排在优先位置,不重视或忽略了诚实信用原则,甚至只有在其他原则都不适用情况下才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解决民商事纠纷。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先性问题较大。而在立法之初,诚实信用原被视为民商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现如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序位并不符合最初的立法初心。久而久之,民商事原本的立法原则、立法指导思想将被破坏,立法的合理性也将受质疑,无益于民商事活动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商法中的债权法、物权法的价值最大,由于序位问题,诚实信用原则原有的影响效率大打折扣,其应有的价值难以得到发挥。
  2.3相关配套体系建设不完善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配套的有关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甚至有些领域仍有空白。此外,我国民商法还在完善阶段,再加上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大、速度快,一些法律有个别空白或规范模糊的问题,个别不法分子趁机钻了法律的空子,阻碍了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我国信用体系还在建设阶段,许多落后地区缺乏信用体系,这就导致许多地方的市场经济活动是完全以利益为导向的,不重视诚信经营、诚实交易。
  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策略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原则,其价值和作用巨大,只有完善该原则,才能推动它在民商法、民商事活动中大放异彩。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手段具体如下:
  3.1尽快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如上文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的表述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其价值的发挥,所以,尽快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首要工作。为此,首先要做的就是法律概念的确定工作,应当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用高度凝练、恰当的词句描述该原则。确定概念之后,其内涵也就不言自明了。我国立法部门要担好此重任,可以其他学者一同商讨,尽快明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这样也能减少争议,推动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内涵统一化、官方化。
  3.2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凸显其重要性   如果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得到各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视,那么该原则也能逐渐内化为市场主体的品格和意识,使得市场主体在民商活动交易中自觉遵守法律、自觉信守承诺遵守道德,我国市场经济也能形成健康、守信的良好氛围,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更加可持续化、规范化,经济纠纷也能大大减少,交易效率大大提升,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和重要性。为此,立法部门应当有意识地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相關部门也应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宣传和推广,使得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深入人心,得到大众的广泛认可和重视。具体来说,我国现如今的民商法还在健全阶段,所以,趁此机会,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提升序位,法律要赋予其更高的地位。此外,立法部门还可以出台相应的保障条款来对其进行约束,对于不守信用、不诚实的市场主体予以严惩,使得其他主体意识到不诚信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更加重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在民商事活动中恪守诚信,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守信风气。
  3.3打造健全的市场信用体系
  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未能全面彰显的一大原因就在于其配套的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而健全、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覆盖全国、全社会,其工程量庞大,必然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其次,市场信用体系本身要约束的是广大市场主体,所以,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约束与督促使他们被迫诚信经营、诚信交易,而是要唤醒他们自身的诚信品格与道德意识。有关部门应对市场主体加强教育,使得诚实信用的美德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思想中,使得市场主体能够用诚实信用道德来约束自身行为,这样一来,打造市场信用体系也能大大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最后,民商事主体增强自身的使命感、拥有了优质的诚信道德素养后,还能倒逼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到更好应用。
  3.4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行严格监管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政府也能监管市场主体的活动,调节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依靠政府帮助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落实。具体来说,政府部门要打造现代化的科学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机制,使得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得到全面监督和管理,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主体诚信交易、诚信经营,减少不诚信的行为,推动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最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还可以出台其他政策来辅助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以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民商事活动有序开展,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下去。
  4结语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关系十分紧密,民商法能够指导市场经济活动,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滋生的种种需求也能反过来推动民商法的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意义不言而喻,它既能督促民商事主体诚信经营、恪守诚信,又能推动市场经济长足发展。但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导致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难度颇大,也很难贯彻落实。本文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活动带来益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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