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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官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关系着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本文以中西法官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西法官制度的异同,以便学习借鉴。
关键词 法官制度 选任制度 诉讼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法官作为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为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各个国家确立了完备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一、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官制度
(一)西方法官的选任制度。
西方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法官不仅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还要经过理论和实践培训。在美国联邦法院中,法官候选人要经受各种国家机构和职业团体的审查,总统要按惯例征询和考虑相关人员的意见,在正式提名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要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核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能力和情况。
(二)西方法官的保障制度。
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在宪法中强调了法官的经济地位和职务稳定,从最高位阶上确定了法官的至高无上权威性。同时还对法官工资普遍实行高薪制,他们认为高薪可以养廉,也是法官在职务上保持独立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三)西方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制度。
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后顾之忧。在德国,每个法官有权针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英国旧判例区分高级法院法官与低级法院法官,前者对有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后者的司法豁免权则限于行使审判权范围内的行为。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
(一)中国法官的选任资格与程序。
在我国,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年满23周岁并有一至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初任法官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所有欲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于提高初任法官的业务素质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关于法官的考核制度。
我国有关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三)关于法官的保障制度。
我国没有设立法官终身制,而是规定了许多可以免除法官职务的事由和可予以辞退的情形,并且有些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解释,因而显得过于宽泛。
三、中西法官制度异同的理论基础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而西方,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力的结果。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第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表现在: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而西方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宗教性特征。
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四、总结
法官是司法体制中的人力基础,法官制度的科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官队伍的建设,影响着法官职业化的进程。虽然中西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以及法院组织形式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理想的法官应该是同时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这一信念是共同的,法官应追求实现社会正义这一信念也是共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参考和借鉴西方法官制度中先进的、科学的经验和做法,从而使我们在相关制度的建设中取得更大的成果。□
(作者:杨彪,曲阜师范大学10级马克思主义法学方向研究生;朱琳,曲阜师范大学09级马克思主义法学方向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
[2]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肖扬.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4]陈文兴.法官职业与司法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6]陈开琦.美国法官遴选制的机理与启示.社会科学研究. 2006, (6).
[7]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1.
[8]严仁群.美国法官惩戒制度论要.法学评论.2004, (6).
关键词 法官制度 选任制度 诉讼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法官作为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为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各个国家确立了完备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一、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官制度
(一)西方法官的选任制度。
西方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法官不仅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还要经过理论和实践培训。在美国联邦法院中,法官候选人要经受各种国家机构和职业团体的审查,总统要按惯例征询和考虑相关人员的意见,在正式提名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要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核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能力和情况。
(二)西方法官的保障制度。
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在宪法中强调了法官的经济地位和职务稳定,从最高位阶上确定了法官的至高无上权威性。同时还对法官工资普遍实行高薪制,他们认为高薪可以养廉,也是法官在职务上保持独立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三)西方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制度。
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后顾之忧。在德国,每个法官有权针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英国旧判例区分高级法院法官与低级法院法官,前者对有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后者的司法豁免权则限于行使审判权范围内的行为。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
(一)中国法官的选任资格与程序。
在我国,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年满23周岁并有一至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初任法官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所有欲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于提高初任法官的业务素质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关于法官的考核制度。
我国有关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三)关于法官的保障制度。
我国没有设立法官终身制,而是规定了许多可以免除法官职务的事由和可予以辞退的情形,并且有些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解释,因而显得过于宽泛。
三、中西法官制度异同的理论基础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而西方,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力的结果。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第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表现在: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而西方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宗教性特征。
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四、总结
法官是司法体制中的人力基础,法官制度的科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官队伍的建设,影响着法官职业化的进程。虽然中西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以及法院组织形式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理想的法官应该是同时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这一信念是共同的,法官应追求实现社会正义这一信念也是共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参考和借鉴西方法官制度中先进的、科学的经验和做法,从而使我们在相关制度的建设中取得更大的成果。□
(作者:杨彪,曲阜师范大学10级马克思主义法学方向研究生;朱琳,曲阜师范大学09级马克思主义法学方向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
[2]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肖扬.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4]陈文兴.法官职业与司法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6]陈开琦.美国法官遴选制的机理与启示.社会科学研究. 2006, (6).
[7]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1.
[8]严仁群.美国法官惩戒制度论要.法学评论.2004,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