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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娄底市地处湘中腹地,地质遗迹资源丰富,主要有岩溶洞穴景观类、地质剖面遗迹类、水体资源类。
利用现状
地质遗迹具有较高的旅游价值,开发地质遗迹资源,能为地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逐渐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部分已被开发利用。
新化县梅山龙宫:2001年由新化县移民局和新化县资水旅游开发公司共同开发,2004年成立梅山龙宫风景区管理处,负责该区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和经营。目前梅山龙宫已探明溶洞2876米,开发洞内面积58600平方米,建成游览路线1896米。随着旅游资源的开发,新化旅游业蓬勃发展,2010年接待305.5万人次,增长52.6%,旅游收入达20.67亿元。
涟源市湄江地质公园:涟源湄江地质公园位于涟源市西北部的湄江、石陶、古塘、四古、漆树5乡镇境内,目前主要开发湄江两岸观音洞至大江口长约10公里、宽1~2公里范围。该范围内共设有藏君洞、塞海湖、龙泉峡等十大景区,2011年“十一”国庆长假旅游收入突破300万元。
冷水江市波月洞:波月洞是娄底市开发最早的地质遗迹,目前已探明并开发的有27个洞,40000余平方米,建成游览路线1800余米。近3年参观人数均超过100 万,年旅游收入达20万元。
双峰县药王洞:双峰药王洞原名华天洞,位于双峰县甘棠镇栽树坪村,洞内面积约1.5平方公里。上世纪90年代由当地镇政府和村民联合进行过简单开发,但因交通等问题经营不善,目前处于封闭状态。
保护情况
近年来,地方政府通过设立保护区等措施加大了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力度。如新化县人民政府将梅山龙宫设立为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以梅山龙宫为圆心,以1公里为半径的整个平面区域和洞内区域设立为三级保护区。2005年5月新化县政府又以新政[2005]16号文颁布了《紫鹊界-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使得梅山龙宫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走上了良性循环的道路。
在国土资源部门的多方努力下,涟源湄江于2004年被批准为省级地质公园,2009年8月被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新化梅山龙宫和冷水江波月洞的地质公园申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为更好地保护地质遗迹资源,各地限期关闭了地质遗迹公园及地质遗迹资源密集区内的所有矿山;在地质遗迹公园、地质遗迹资源密集区附近开发矿产资源或进行工程建设时,要求业主必须就对地质遗迹的影响单独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同时责令关闭对地质遗迹资源产生严重影响的矿山。
存在问题
社会认识有待提高。人民群众对地质遗迹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观念不强,部分地质遗迹的开发处于无序状态,资源国家所有权也未得到体现。同时,有的地方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轻保护,重开发;把最重要地质遗迹的功能错误地变成开发的功能,过度地进行商业开发,甚至把旅游服务基地建在地质遗迹风景区内,景区“屋满为患”,破坏地质遗迹。
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全市地质遗迹资源没有开展过正式详细的调查,缺乏基础性工作,造成资源家底状况不清,无法制定切合实际的开发和保护规划,也无法对地质遗迹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投入严重不足。由于地方财力比较薄弱,且地质遗迹的开发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经济效益,地方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地质遗迹保护措施(如设立地质公园)迟迟不能落实,如涟源湄江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工作进展缓慢。
保护力度有待加大。开发利用过程中,缺乏地质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于地质遗迹保护的手段、方法比较落后,地质遗迹资源在开发过程中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诱发或加剧了地质灾害的发生。同时,娄底市地质遗迹的开发工作起步较晚,各部门及广大群众对地质遗迹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重要性认识较模糊或根本无认识,致使部分地质遗迹遭到人为损毁。如湄江地质公园藏君洞内很多石钟、石笋及石幔已被毁坏,波月洞也曾发生过游客扔矿泉水瓶损毁鹅管的事件。
保护职责有待明晰。部分地质遗迹位于风景区内,且被当成风景区的一部分,管理过程中与林业、旅游等部门的职责不明,因此保护与监管工作的开展难度较大。特别是由于法规尚不健全,地质遗迹保护,涉及旅游、国土、执法等多个部门,监管体制不顺,给地质遗迹保护带来一定困难。
保护建议
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依法保护。目前,我国仅有《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立法应当确立地质遗迹资源国家所有制度;明确地质遗迹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责任主体;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准入制度及登记制度;地质遗迹资源保护资金投入和使用制度等。各省、市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的地方性法规,使保护、开发工作逐步进入法制轨道。建立责任明确的统一管理、协调配合的监管体系,开展有效监管。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保护理念。地质遗迹不可再生,无论是国家级还是世界级的,无论哪种类型,保护都是发展和利用的前提,保护应该放在第一位。要进一步加大地质遗迹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并把宣传重点放在基层,增强群众及地方政府保护地质遗迹的责任意识,培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理念,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变政府强制性的被动保护为群众自觉的主动保护。
健全投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要把地质遗迹的开发保护工作与所在地经济建设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地质遗迹开发保护资金。重要地质遗迹的开发应纳入地方财政计划;对于有地学重要意义的遗迹,而又无法与地方旅游风景或自然保护区相结合的,应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或与相关组织合作开发;地学意义较小的遗迹,则可积极开展新的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的投资。
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持续发展。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应避免盲目开发、过度开发,坚持科学规划。规划要提出保护、开发原则、指导思想、主要措施,划分出旅游景区、居住服务区,并通过有关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做到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对于同时具有较高观赏价值和较高科研价值的地质遗迹,应设立地质公园,实行保护与开发并重;对科考价值较大的资源如古生物化石、古人类遗址、地质构造遗迹、地质灾害遗迹等,则应进行以保护为主的开发,强调对其重大社会价值的保护;对于分布较广泛、观赏价值较高的地质遗迹资源,则可以开发为主,以谋取较大的经济效益。
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是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从现状看,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农业、畜牧业、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地方和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地质遗迹一经破坏,则无法恢复,造成的损失也无法挽回。二是地质遗迹资源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关系。许多地质遗迹资源被列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也乐于从建立风景名胜区的角度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因而出现许多问题。如湄江是以岩溶地质地貌景观构成的地质遗迹为主的保护区,却曾被命名为“湄江自然风景保护区”,给国土部门监管带来困难。三是地质遗迹资源与矿产资源的关系。部分地质遗迹资源地埋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对急于发展经济的地方政府具有相当大的诱惑力,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选择中,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后者。因此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当前利益与永续利用的相互关系,把保护放在首位,搞好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
(作者单位: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利用现状
地质遗迹具有较高的旅游价值,开发地质遗迹资源,能为地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逐渐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部分已被开发利用。
新化县梅山龙宫:2001年由新化县移民局和新化县资水旅游开发公司共同开发,2004年成立梅山龙宫风景区管理处,负责该区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和经营。目前梅山龙宫已探明溶洞2876米,开发洞内面积58600平方米,建成游览路线1896米。随着旅游资源的开发,新化旅游业蓬勃发展,2010年接待305.5万人次,增长52.6%,旅游收入达20.67亿元。
涟源市湄江地质公园:涟源湄江地质公园位于涟源市西北部的湄江、石陶、古塘、四古、漆树5乡镇境内,目前主要开发湄江两岸观音洞至大江口长约10公里、宽1~2公里范围。该范围内共设有藏君洞、塞海湖、龙泉峡等十大景区,2011年“十一”国庆长假旅游收入突破300万元。
冷水江市波月洞:波月洞是娄底市开发最早的地质遗迹,目前已探明并开发的有27个洞,40000余平方米,建成游览路线1800余米。近3年参观人数均超过100 万,年旅游收入达20万元。
双峰县药王洞:双峰药王洞原名华天洞,位于双峰县甘棠镇栽树坪村,洞内面积约1.5平方公里。上世纪90年代由当地镇政府和村民联合进行过简单开发,但因交通等问题经营不善,目前处于封闭状态。
保护情况
近年来,地方政府通过设立保护区等措施加大了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力度。如新化县人民政府将梅山龙宫设立为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以梅山龙宫为圆心,以1公里为半径的整个平面区域和洞内区域设立为三级保护区。2005年5月新化县政府又以新政[2005]16号文颁布了《紫鹊界-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使得梅山龙宫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走上了良性循环的道路。
在国土资源部门的多方努力下,涟源湄江于2004年被批准为省级地质公园,2009年8月被批准为国家地质公园,新化梅山龙宫和冷水江波月洞的地质公园申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为更好地保护地质遗迹资源,各地限期关闭了地质遗迹公园及地质遗迹资源密集区内的所有矿山;在地质遗迹公园、地质遗迹资源密集区附近开发矿产资源或进行工程建设时,要求业主必须就对地质遗迹的影响单独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同时责令关闭对地质遗迹资源产生严重影响的矿山。
存在问题
社会认识有待提高。人民群众对地质遗迹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观念不强,部分地质遗迹的开发处于无序状态,资源国家所有权也未得到体现。同时,有的地方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轻保护,重开发;把最重要地质遗迹的功能错误地变成开发的功能,过度地进行商业开发,甚至把旅游服务基地建在地质遗迹风景区内,景区“屋满为患”,破坏地质遗迹。
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全市地质遗迹资源没有开展过正式详细的调查,缺乏基础性工作,造成资源家底状况不清,无法制定切合实际的开发和保护规划,也无法对地质遗迹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投入严重不足。由于地方财力比较薄弱,且地质遗迹的开发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经济效益,地方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地质遗迹保护措施(如设立地质公园)迟迟不能落实,如涟源湄江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工作进展缓慢。
保护力度有待加大。开发利用过程中,缺乏地质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于地质遗迹保护的手段、方法比较落后,地质遗迹资源在开发过程中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诱发或加剧了地质灾害的发生。同时,娄底市地质遗迹的开发工作起步较晚,各部门及广大群众对地质遗迹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重要性认识较模糊或根本无认识,致使部分地质遗迹遭到人为损毁。如湄江地质公园藏君洞内很多石钟、石笋及石幔已被毁坏,波月洞也曾发生过游客扔矿泉水瓶损毁鹅管的事件。
保护职责有待明晰。部分地质遗迹位于风景区内,且被当成风景区的一部分,管理过程中与林业、旅游等部门的职责不明,因此保护与监管工作的开展难度较大。特别是由于法规尚不健全,地质遗迹保护,涉及旅游、国土、执法等多个部门,监管体制不顺,给地质遗迹保护带来一定困难。
保护建议
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依法保护。目前,我国仅有《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立法应当确立地质遗迹资源国家所有制度;明确地质遗迹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责任主体;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准入制度及登记制度;地质遗迹资源保护资金投入和使用制度等。各省、市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的地方性法规,使保护、开发工作逐步进入法制轨道。建立责任明确的统一管理、协调配合的监管体系,开展有效监管。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保护理念。地质遗迹不可再生,无论是国家级还是世界级的,无论哪种类型,保护都是发展和利用的前提,保护应该放在第一位。要进一步加大地质遗迹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并把宣传重点放在基层,增强群众及地方政府保护地质遗迹的责任意识,培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理念,充分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变政府强制性的被动保护为群众自觉的主动保护。
健全投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要把地质遗迹的开发保护工作与所在地经济建设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地质遗迹开发保护资金。重要地质遗迹的开发应纳入地方财政计划;对于有地学重要意义的遗迹,而又无法与地方旅游风景或自然保护区相结合的,应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或与相关组织合作开发;地学意义较小的遗迹,则可积极开展新的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的投资。
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持续发展。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应避免盲目开发、过度开发,坚持科学规划。规划要提出保护、开发原则、指导思想、主要措施,划分出旅游景区、居住服务区,并通过有关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做到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对于同时具有较高观赏价值和较高科研价值的地质遗迹,应设立地质公园,实行保护与开发并重;对科考价值较大的资源如古生物化石、古人类遗址、地质构造遗迹、地质灾害遗迹等,则应进行以保护为主的开发,强调对其重大社会价值的保护;对于分布较广泛、观赏价值较高的地质遗迹资源,则可以开发为主,以谋取较大的经济效益。
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是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从现状看,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农业、畜牧业、旅游业的发展,一些地方和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地质遗迹一经破坏,则无法恢复,造成的损失也无法挽回。二是地质遗迹资源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关系。许多地质遗迹资源被列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也乐于从建立风景名胜区的角度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因而出现许多问题。如湄江是以岩溶地质地貌景观构成的地质遗迹为主的保护区,却曾被命名为“湄江自然风景保护区”,给国土部门监管带来困难。三是地质遗迹资源与矿产资源的关系。部分地质遗迹资源地埋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对急于发展经济的地方政府具有相当大的诱惑力,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选择中,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后者。因此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当前利益与永续利用的相互关系,把保护放在首位,搞好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
(作者单位:娄底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