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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构重新起步的重大职责是回归本业,保留下来的信托公司被定位于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行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变,以前矛盾是外部约束型的,目前这种矛盾已经转化成为内部约束型,机制是否完善,这是事关信托公司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
2001年4月28 日将被载入中国信托业史册,在这一天,中国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以法律形式正式承认信托的国家。正在经受第五次整顿的信托业犹如进入炼狱之门,经过千呼万唤,终于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一年之后的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批信托公司相继获得重新登记,再次拥有了一个施展拳脚的舞台。
历史的机遇又一次摆在信托业的面前,但又极可能稍纵即逝。“能给信托公司喘息的时间将很短”,一位信托业的人士这样慨叹。
生不逢时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初叶,百年期间,兴复沉浮、时有时无。
20世纪初,信托传入中国。然而在中国首先创办信托公司的是外国人。1913年日本人在大连设立了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紧接着,1914年美国人在上海立设普益信托公司。随后几年中,外国人先后在中国各地设立了20多家信托公司。
于是有了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最初启蒙。
1919年12月,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了信托部,经营运输、仓库、报关和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也是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民族工业战时积累的大量资金涌入投机市场,由此掀起了争设交易所和信托公司的狂潮,史称“信交风潮”。1921年8月21日,在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中国通商信托公司,此后不到40天,在上海接踵成立11家信托公司。大多数信托公司从事以交易所股票为质押的证券投机,只有少数几家兼营商业银行存款、放款业务。随着投机的破灭,交易所和信托公司纷纷倒闭。
曾经研究过信托历史的专家分析,早期的中国信托并不是适应商品经济自身发展,而是社会游资寻找投机场所的需要,信托的本原业务并没有移植国内,大量开展的是代理业务,并且在代理业务中做的多是带有一定投机性质的房地产经营和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新中国成立后,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演变为单一职能的出纳部门,信托业失去了生存的意义,20世纪50年代中期,信托机构相继停办。
1979年,新中国的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0年,国务院指示各地各部门要试办信托业务。国务院各部委、各地方政府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1982年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已达620家,1988年达745家,信托投资公司成为机构数量最多、资产规模最大、从业务人员最多的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规模的扩张并未使信托业真正强大起来,错误的定位、信托制度的欠缺,使信托业陷入无序发展的高风险之中。
从1982年开始,人民银行对信托业进行了五次整顿。可以说,中国信托发展的历程,始终伴随着信托业整顿的历程。
在世纪之交,面对广东国投、中农信等大型信托机构的相继关闭,面对改革开放二十年信托业出现的困境与风险,信托业何去何从,不仅为业内关注,也使政府下决心对信托业进行第五次整顿。这次长达五年的清理整顿是最严厉的一次,其结果是一些资质较好的信托公司被保留,一些较小的、资质一般的信托公司被重组合并了,一些资质较差的信托公司被强制撤销,整顿前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最终将被保留80家公司,国家要通过清理整顿使信托业真正回归本业。
初试牛刀
噩梦醒来是早晨。历史的机遇又一次摆在信托业的面前,那么,信托业的突破点究竟在什么地方?
信托机构重新起步的重大职责是回归本业,保留下来的信托公司被定位于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
2003年信托业的发展也渐渐验证了信托业在中国的光明前景。2003年露面的信托计划几乎都受到了市场的追捧,市场似乎正在重新审视信托公司的能力,信托业已经基本走出了以往“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全做了”的误区,逐渐回到真正的主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据记者统计,从2002年7月到2003年11月底,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的融资总额为180亿元左右,发行的信托计划累计达200例左右。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实际数量远不止这些。
这些信托产品绝大部分是集合资金信托,信托的运用方向涉及到贷款、股权投资、证券市场投资、房地产等。
现阶段,集合类信托产品成为信托市场中的主导力量,产品数量占据整个信托市场产品的94%。52家信托公司中,平均每个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约4—5个,发行数量最多的为爱建信托公司,发行品种最多为天津北方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计划成了信托业引起市场注目的产品。

创新是信托业永不懈怠的追求。一年来,信托新产品推出速度越来越快,品种越来越多。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频率越来越快,平均1—2天就推出一个新产品。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投资的领域为基础设施、房地产和证券。按所发行的信托计划规模来计算,基础设施占33.6%、房地产占24.5%、证券占15.3%,三者合计占73.4%,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在资金信托计划中所占份额最大。
基础设施所投的行业用于交通(公路、隧道、磁悬浮、公交)、电力、天然气、管网等。信托计划的规模主要以几千万和1亿—2亿元的为主,少数几个达到5亿元,期限一般为1—3年,投资者的年平均收益率为4%。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平均规模为1.15亿元,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贷款和股权投资,期限一般为1—2年,投资者的预计平均收益率为4%—5%。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运用方式为贷款、股权投资或受益权、证券投资三种,按所发行的信托计划规模计算,贷款占49.2%、股权或受益权占26.3%,证券投资占15.3%,三者合计90.8%,信托计划的规模主要以几千万元为主,投资者的预计年平均收益率大多为3.5%,期限以1年或2年为主。
信托公司发行的品种总体运行情况顺利,先期发行的信托品种已经陆续到期。第一个圆满结束的是爱建信托公司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品种,原定3年期满,现在已经提前至1年结束,投资者获得了相当于7%的年收益,远远超过预期的5%。其他一些信托公司的部分信托品种有的开始陆续到期,有的开始期间分配。一些公司的理财业绩超过了预期。信托品种的真正成功,不仅包括发行成功,而且主要决定于理财运作的成功。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中积累了理财经验,建立了信誉。信托这一具有明显综合优势的投资工具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公众所熟悉和认可。
2003年的确已经成为我国信托公司回归本业后大丰收的一年。
创新引领信托突围
于是,被赋予“可以与人的想象力相媲美”的信托业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创新之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创新的载体充分体现了信托公司的创新思维与业务走向。
2003年度,信托产品进入了快速发展的一年,各家信托公司创新设计不断推出,许多产品都属于“首创”。较有代表性的信托产品包括:外汇信托、房地产租赁信托、医疗租赁系列信托、企业重组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等。这些产品在资金投向或产品结构设计方面体现出较强的创新特色。
(1)“信托分层”——企业重组信托投资计划
2003年1月18日,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企业重组信托投资计划”,规模为4亿元人民币,预计收益5%—13%,期限3年。该信托计划采用优先和次级收益权,新疆国投和九夷投资各出3000万元人民币,宝信担保出资2000万元,总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本信托计划次级受益权投资,对信托计划提供信用支持。
(2)“伞型信托”——高校学生公寓优先受益权信托产品
2003年4月7日,天津北方国际信托公司推出了高校学生公寓优先受益权信托产品。该产品包含4个信托品种,分为半年期、一年半期、两年半期及三年半期,信托规模分别为902万元、1370万元、1216万元和1157万元,预期年收益率分别为2.7%、3.8%、4.3%和4.8%。投资者可以在4个子信托计划中自由选择,因此被称为“伞型信托”。
(3)首例“开放式”信托产品—稳健型组合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2003年3月,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了稳健型组合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该计划期限为10年,信托合同期限1年,投资受益为3.48%,计划规模为5000万元,在此之前所有信托产品都有固定推介期,而该信托计划则是变动的,同时这也是目前存续期最长的信托产品。
(4)租赁类信托——医疗器械系列租赁信托
重庆国投、北京国投、上海国投、外经贸信托纷纷推出了租赁信托产品。在各家信托公司所推出的租赁信托产品中,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外经贸信托”)推出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资金信托”系列产品最为突出。截至目前,外经贸信托共发行租赁信托四期。该系列信托计划的商业模式为:外经贸信托向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理疗系统集团购买医疗器械,并将医疗器械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给经过严格审核的二级以上医院,将获得的租金等收入回报委托人。
(5)首例房地产租赁信托——上海梧州国际大厦房产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中泰信托发行的上海五洲国际大厦房地产投资资金信托计划,总规模2200万元,期限10年。本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购买上海五洲国际大厦部分商业用房,并租赁给某商业银行,租期10年。该信托计划是第一例房地产租赁信托,也是截至目前期限最长的信托产品。其运作模式颇为类似在国外极为盛行的海外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的核心业务。
房地产租赁业务是海外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的核心业务,租赁收入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主要收入来源。房地产租赁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若经营得当,投资者不仅能获得租赁收入,还可获得房地产增值收益,较高的选择标准对租赁收入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保障,“每日扣划,每季划拨”的租金收取方式更提高了收益的安全性。在房地产租赁信托计划的案例中,承租人恰巧为一家银行,信用度较高,违约仍需支付全部租金(10年)的条款实质上对投资者提供了进一步的信用增级,降低了投资风险。

(6)首例房地产财产信托——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项目
2003年10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项目”。该产品的期限为3年,预计年收益率为6%,财产信托的转让规模不超过2.5亿。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全部市场价值4.1亿元的信托财产处置收入优先用于保证优先受益人本金和收益。
该信托产品所涉及的信托关系是财产信托,此前所推出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均为资金信托产品。作为财产信托优先收益转让权项目,本产品不受资金信托“200份”的限制,最低投资资金额仅为6万元,解决了大规模信托产品销售难的问题。以往的大额资金信托计划只能通过提高最低认购金额的方式来解决销售问题,将众多个人投资者拒之门外。此次财产信托在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的同时,也为信托产品设计提供了新思路。
(7)首例不良资产信托化——华融优先资产受益权信托
华融与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不良资产信托化,信托首次被用来处理不良资产。信托分层安排原理上类似于国外的资产证券化(ABS),可以说它是ABS在中国的一种变形产物。它充分发挥了信托的资产隔离的特点。信托化的安排不仅可以应用于不良资产处置,还可以用于企业未来收益、应收账款、银行的贷款(如按揭贷款)等拥有稳定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华融项目的推出,说明信托将在资产处置和资产信用领域大有作为。这对推动资产证券化本土化进程,具有现实意义。
(8)首例外汇信托——“安心理财”外汇信托
山东信托和英大信托推出的“安心理财”外汇信托成为中国的首支外汇信托。由于政策法规上的限制,信托公司一直无法在外汇信托业务上取得突破。这次山东信托和英大信托推出的外汇信托虽然只属于准外汇信托(山东国投在该计划中扮演的更多是“资金中介”的角色,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资金募集和使用者的角色,民生银行才是信托资金的实际使用者),但确实是市场上第一个以外汇为募集资金对象的信托。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于2003年初开始征求意见;第一个正式的官方批准的外汇信托也在2003年7月由中信信托发起,预算募集的资金规模将不超过500万美元,资金将贷款给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可以预见,外汇信托将成为信托业务中的另一个亮点。
除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之外,信托产品市场有望向产业基金的方向更进一步。2003年下半年,多家信托公司已开始尝试推出类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金信信托公司是最早吃螃蟹者,2002年2月底,金信信托就推出了企业贷款资金信托计划。
2004年,信托产品市场将保持继续良好的发展态势,产品总量及规模将延续2003年的上升趋势。信托产品市场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家信托公司尚在摸索主流产品模式,未来信托产品市场将出现信托产品体系化的发展趋势。
信托业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业务创新已成为市场津津乐道的话题。
戴着镣铐跳舞
信托产品的初战告捷向市场证实了中国信托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已经没有人否认信托制度和信托关系必将会在中国得到广泛运用。但是,信托业内人士也明白:曾背有若干不良记录的信托业仍是在“戴着镣铐跳舞”。
分析人士指出,信托业仍然面临着内忧外患。
专家指出,信托业在金融业的资源争夺战中能否占据主动,形成一批核心竞争能力很强的骨干信托公司仍是个未知数。至少可以认为,开发产品的竞争力与信托公司的竞争力是不同的概念。信托公司竞争能力还很弱,因此不能盲目乐观。
信托业的内忧具体表现在:与银行、证券等金融同业相比,信托业的整体力量比较弱。在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发表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03)中,将信托业与银行、证券、保险业三个金融同业进行比较,无论从注册资本、融资总量、产品数量、公众对产品市场的认同度上,还是从其他实力方面,信托市场的规模明显偏低。
就信托业内部而言,信托公司自身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各家信托公司的规模、所掌握的金融资源非常有限,还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的信托公司。
一个并不是耸人听闻的说法是,加入WTO后,国外金融机构必将角逐中国金融市场,面对欧美等信托业非常发达的国家,如果中国信托业不能迅速长大,自己的家园极有可能将变成他人的城池。
然而,在市场化的重新洗牌变局中,带着镣铐去参与市场竞争的信托公司是必败无疑的。
给信托阳光雨露

信托专家王连洲指出,信托业的发展需要阳光雨露。
信托业务的开展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完善信托行业的配套制度,是被呼吁很久但迄今未解决的问题。比如,信托计划的“200份限额”、信托公司的异地经营、信托业的会计税收、信托财产过户等问题,一直在制约着信托业的发展。
从2002年7月第一只信托产品问世以来,多次出现抢购信托产品的情形,突破200份合同限制也时有发生,例如爱建信托的外环隧道项目出现了市民排队抢购的情景,北国投的CBD对个人投资者发售的份数据称超过1000份,并且其他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纷纷突破200份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出台314号文件,给予信托市场统一的尺寸和标准,确保信托公司对产品开发有一个明确的把握。但是对于规模巨大、程序较复杂的大型项目,受信托合同200份限制,委托人的委托将高达50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与信托法规定委托人的委托金额下限5万元相去甚远,不符合目前中国的国情。
2003年9月18日,上海银监局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外地信托公司不能在上海开展产品销售,要与本地信托公司合作才能进行销售。
分析人士指出,这种考虑可能处于监管难度和风险控制。然而如果不能在全国范围进行资本的优化配置,信托融通资金的优势无法体现,一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吸纳资金。区域利益的分割将损害信托公司的发展,监管要考虑效率和安全并行,尤其是作为一个刚刚站起来的行业,还处于一个非常稚嫩的时期,这时适当的扶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出台的监管办法和政策法规不从行业长远和全局考虑,不能对行业发展起到扶持作用,极有可能导致信托公司采用“思变思通”的办法绕开规定走。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在面临着日趋严酷的市场竞争。
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将客户资产管理形式分为三类,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专家认为,这份文件与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有颇多类似之处。
“试行办法”颁布后即在信托业内引起一阵骚动。分析人士指出,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高度类似”,二者的客户也将是高度一致。
一场竞争将不可避免。
据了解,已经有几家证券公司设计好了相应的理财产品,只等向监管部门上报材料。
另一方面,信托业在抱怨自己“遭受不公平的待遇”。一位信托公司高管直言不讳:“证券公司做的实际就是证券类信托计划的活儿。但是,证券公司却有信托公司不具备的很多优势。”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不用遵守200份的上限——信托公司在发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必须遵守不得超过200份的规定。另外,信托公司不被允许设立分支机构,而证券公司拥有众多的营业部。
事实上,《试行办法》出台的动议就是为券商的集合理财业务正名。2003年年初,招商证券与招商银行曾联手推出招商受托理财计划,随后,长江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联证券、天同证券等券商都推出了类似的理财产品。
信托专家王连洲表示,同一种经济行为采用不同的标准监管,不利于竞争。
另一位信托专家则表示,二者业务非常相似,却采用了不同的竞争标准,这种政出多门的规则容易产生低效率,造成市场竞争的混乱。
信托业的会计制度、如何避免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实行双重征税问题在国际上都有专门的条款规定,也是中国业内一直关注的问题。
《经济导刊》最近获悉,国家税务总局信托税制课题组已经完成了《关于建立中国信托税制的报告》,解决现行信托税收中重复征税的问题,则是这份报告的关键所在。
这份文件借鉴了国外对信托业务征税的经验,提出应该遵从“税负公平、实际获益者纳税、与现行税制协调”等基本原则,对中国信托的税制提出了具体建议。“但这还只是一个报告,距离真正形成制度尚需时日”。
以2003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发售首只信托计划为标志,已经有部分信托计划陆续到期,记者了解到,信托受益人并没有缴税,因为“没有纳税标准,同样也纳税无门”。资金信托的税收问题愈显突出。而国税总局《关于建立中国信托税制的报告》中将资金信托单列,单独讨论资金信托的纳税问题。
记者获知,尽管专门针对信托的税收制度至今还没有出台,但近期开始实施分红的信托计划中,受益人几乎无一例外地“免税”放行。按信托公司的说法,原因是相关税法没有出台,纳税人交税无门。
对此,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收制度改革处长王道树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他说,在整体的信托税收制度无法立即出台的条件下,税务总局希望信托公司先将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交税务总局,然后采用个案处理的方法,先行解决。
信托财产过户是另一困扰信托业发展的问题。2003年,市场已经出现了财产受益权信托计划。记者获悉,对于此类计划,信托公司没有办法采用无需缴费的“信托登记过户”,而只能采用一般的登记过户方式。事实上,信托财产过户只是名义所有权转移,在国外也不需要缴税或费用。但根据中国现行的相关规定,一般的过户登记要缴纳数额不菲的费用。
主要矛盾已经转化
2003年12月21日,本刊联合正在筹备中的中国信托业协会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在北京召集了部分信托机构,召开了“中国信托业发展环境专家恳谈会”。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目前,信托公司的万里长征只是迈出了第一步。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研究所所长邢成提出,信托公司面临着业务转型。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则强调,信托公司内部约束型机制是否完善,是制约信托公司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
邢成提出,目前绝大多数信托公司所开发的绝大多数信托品种都是资金信托,然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潜在风险为100%,收益只是1%,风险收益严重失衡和不对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已经是传统业务了,不是什么创新业务,在风险远大于收益的情况下,资金信托业务到了从根本上转型的时候了。
然而,信托业的发展却有向传统业务集中的倾向。2003年,投向房地产项目信托资金的占据了近一半的份额,而且多数是以贷款的方式投资,与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模式并无本质区别。
信托业最大的优势没有了,单纯的融资对信托来讲绝不是优势,肯定要从传统融资走出来。目前房地产项目80%的资金由银行提供,开发商自有资金20%,121文件是解决银行风险的,银行不能承担的风险,信托业怎样承担?
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已被作为一个前瞻性问题提了出来。例如,资金信托业务要从单纯的管理佣金型向收益共享型转变,从融资运用型向投资运用型转变,从资金推动型向科技推动型转化。

邢成认为,融资运用型集合资金信托向投资运用型转化,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融来的钱,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单纯的为人作嫁衣,只收取一个佣金收益,而是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或壳公司,以持股的身份进去,将融来的资金注入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的投资收益来获取信托的利润,这样才能支持信托公司的生存。
资金信托另外的一个转型是,单一的集合资金信托向立体组合的集合资金信托转变。邢成认为,现在很多信托公司都在形成组合,比如针对一个项目可能会出现债权信托、股权信托、资金信托等组合。
金信信托投资公司李传全博士认为,整合能力和投资能力决定信托的优势。
他说,信托的定位在金融行业领域要体现差异性,否则在品种开发和客户群的培育上与银行等趋于同质性,客户资源非常有限,也容易走回“准银行”业务的老路。我们在业务转型时要注意发挥信托业综合金融服务的优势。这种服务要依赖整合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培养。如果我们直接与银行、证券去抢资源,肯定做不过他们,这已经有了历史教训。
原国家体改委宏观司司长许征美认为,首先我们要研究当前经济为我们提供什么商机,其次是我们要干别人干不了的事情,这也是生存的前提,靠嚷嚷让别人重视是不可能的,必须要做出事来。
现在的商机是什么?国有资产的重组、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就是很大的商机。资产重组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商机,在金融领域中,我们最喜欢信托,它的权限宽、工具多,但前提是信托公司得有本事。这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人才素质提出了要求。
目前信托机构普遍感到人才问题突出,人才大量置换,人的资源整合力度太大。信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内部治理结构都需进行较大的调整,急需练内功,否则将面临再度重组和市场化的洗牌。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周小明博士认为,信托的市场需求非常广泛,但并不是说没有信托公司就没有信托市场,市场正在发展。信托公司不能扮演的角色,肯定会被取代,这种格局已经很清楚。
周小明说,大多数信托公司在没理智地做事,没有思考,没有形成企业的战略思想。现在最根本的问题是企业无理性、无目标、无措施、无战略。这样就引发出公司的战略机制和治理机制问题。
一个企业有没有形成独立的战略机制,这跟股东有关系,现在很多股东是杀鸡取卵。前一段时间,重组信托时进入的股东,很多认为没有实现他们设想的投资意愿,就给公司很大的压力,甚至想退出,这样的公司很难形成独立的投资战略。再一个是公司治理机制问题,现在信托公司的机制改革普遍滞后,以至于吸收不到优秀的人才,没有人才,怎么去进行专家理财。
有些公司股东没有解决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的心态。信托业务和公司品牌培育是需要时间的,急功近利只能导致治理机制扭曲,由此企业文化、股东与企业的关系都不能正常化。由于信托公司在数量上是严格控制的,很多人认为壳资源是稀缺资源,但是对信托行业和投资价值并不了解,把它作为短期投资的工具和目标,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太注重短期收益。由此信托公司应慎重对待壳资源。
周小明认为,信托行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化,以前矛盾只是外部约束型的,而目前这种矛盾已经转化成内部约束型的。内部约束机制是否完善,是制约信托公司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
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曾对全部重新登记过的信托公司做了全面分析,按照应有的竞争力的几个要素来评估,只有三五家信托公司具备竞争力,多数公司没有形成内部竞争力,有些公司只有壳价值。形势是严峻的,信托公司的万里长征只是迈出了第一步。
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