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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目前来看,“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在没有进一步对其进行规范之前,尤其是还未更好的规范“医疗损害鉴定”之前,“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必然会产生矛盾,对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给医院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主要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对于医院管理工作带来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措施
一、前言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部门开始重视法制社会的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行,距今已有3年多,医疗损害侵权赔偿中存在的“二元化”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的解决,但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仍然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主体问题
1.1 鉴定主体二元化
医疗损害中包含了医疗事故,所以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当属于医疗损害鉴定范畴。但是,我国制定并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学会“是现阶段唯一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格的主体,其他相关鉴定机构没有权利干涉。鉴定主体二元化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体现在“医学会”对于自身不认定的医疗事故,通常都不会给予医疗损害鉴定,只能够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而其他鉴定机构并不具备医疗事故鉴定的资格,不利于医院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公正、公平,对于医院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2、鉴定项目问题
实际生活中,一些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缺乏医疗损害鉴定专业知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不明确,还有一些鉴定人员由于受到利益的诱惑,“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满足委托人提出的所有要求。对于司法鉴定中的一些项目进行分割,单独的进行操作,例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仅有一个“损害结果鉴定”或者“过错项目鉴定”等,先不谈单独操作是怎样获取正确的鉴定结果,一旦发出这样的鉴定结果,会在很大程度上误导司法人员,导致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存在较大的争议,影响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公正性。例如:股骨骨折患者为了坑感染,医生开的治疗处方为静注滴注青霉素,但是护理人员静脉滴注的是先锋霉素,这是明显的医疗过失,对于这类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报告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界定?如果界定不合理,就难以有效控制医院再次出现类似的医疗过失,不利于医院管理水平的提升。
3、鉴定方法不合理
传统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方法,通常都是按照询问患者伤病史、查询原始诊疗记录、法医学人体检查、检验、分析评断,最后作出鉴定结果的流程进行鉴定的,尤其是在伤残程度、损伤程度等方面的损害结果鉴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致害人对于致害情况不予以否认,那么致害结果一般都不会出现实质性影響,例如:一旦被害人受到重度创伤,那么不论致害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无意伤害,只要致害人对于案件不持有任何异议,不论致害人到不到审理现场,鉴定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受害人受到伤害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司法专家只是对于致害人进行一个量化定性。现阶段,一些司法鉴定部门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时候,也按照这种流程与方式展开鉴定,严重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还会对医院中致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因为致害人可能是由于一时的大意而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在作出鉴定的时候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而不能将其与故意伤害定为一个性质。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针对性措施
从医院方面来看,主要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
1、医院应当加大管理力度
医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上的行为,医院管理者应当加大对医护人员的监督力度,避免医疗工作中由于人为操作失误造成医疗事故;同时,医院管理者应当重视医护人员综合素质、专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开展相关的医疗培训活动,使医护人员全面了解与掌握医疗基础理论知识与医疗流程,降低医疗损害事故的发生率。
2、合理利用法律法规,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
医院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应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医院管理者可以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保证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在出现医疗事故之后,医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避免患者受到的损害加重;还要第一时间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交流,避免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使矛盾升级。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以后,不论是鉴定结果是否合理,医院管理者都要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良好的沟通,从医疗事故中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完善医院内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从司法部门方面来看,应当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
1、合理规范医疗损害鉴定主体资质
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的范围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根据《关于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决定》,只有经过司法鉴定登记的鉴定机构才具有司法鉴定主体资质,医学会在承担医疗事故鉴定职责的同时,若是需要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应当通过司法鉴定资格登记。还要依照司法鉴定要求,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1.2 规定经过司法鉴定资格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还要具备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与法医临床学鉴定资质,提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标准。
四、结语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范医疗损害鉴定主体资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项目以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方法,以此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保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合理性,确保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具备的社会公信力与权威性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为医院与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合理保障,进一步促进医院管理工作的开展,避免医疗损害现象出现。
参考文献:
[1]朱广友,特来提•赛依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3(05).
[2]刘晶晶.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完善[D].上海师范大学,2012.
[3]宋一勤.当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A].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法医学会,2013:4.
作者简介:姓名:蒋靖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3年9月 籍贯:贵州 学历:本科 工作单位:赣南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职称:助教 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问题;措施
一、前言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部门开始重视法制社会的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行,距今已有3年多,医疗损害侵权赔偿中存在的“二元化”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的解决,但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仍然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主体问题
1.1 鉴定主体二元化
医疗损害中包含了医疗事故,所以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当属于医疗损害鉴定范畴。但是,我国制定并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学会“是现阶段唯一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格的主体,其他相关鉴定机构没有权利干涉。鉴定主体二元化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体现在“医学会”对于自身不认定的医疗事故,通常都不会给予医疗损害鉴定,只能够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而其他鉴定机构并不具备医疗事故鉴定的资格,不利于医院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公正、公平,对于医院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2、鉴定项目问题
实际生活中,一些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缺乏医疗损害鉴定专业知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不明确,还有一些鉴定人员由于受到利益的诱惑,“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满足委托人提出的所有要求。对于司法鉴定中的一些项目进行分割,单独的进行操作,例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仅有一个“损害结果鉴定”或者“过错项目鉴定”等,先不谈单独操作是怎样获取正确的鉴定结果,一旦发出这样的鉴定结果,会在很大程度上误导司法人员,导致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存在较大的争议,影响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公正性。例如:股骨骨折患者为了坑感染,医生开的治疗处方为静注滴注青霉素,但是护理人员静脉滴注的是先锋霉素,这是明显的医疗过失,对于这类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报告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界定?如果界定不合理,就难以有效控制医院再次出现类似的医疗过失,不利于医院管理水平的提升。
3、鉴定方法不合理
传统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方法,通常都是按照询问患者伤病史、查询原始诊疗记录、法医学人体检查、检验、分析评断,最后作出鉴定结果的流程进行鉴定的,尤其是在伤残程度、损伤程度等方面的损害结果鉴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致害人对于致害情况不予以否认,那么致害结果一般都不会出现实质性影響,例如:一旦被害人受到重度创伤,那么不论致害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无意伤害,只要致害人对于案件不持有任何异议,不论致害人到不到审理现场,鉴定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受害人受到伤害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司法专家只是对于致害人进行一个量化定性。现阶段,一些司法鉴定部门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时候,也按照这种流程与方式展开鉴定,严重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还会对医院中致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因为致害人可能是由于一时的大意而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在作出鉴定的时候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而不能将其与故意伤害定为一个性质。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的针对性措施
从医院方面来看,主要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
1、医院应当加大管理力度
医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上的行为,医院管理者应当加大对医护人员的监督力度,避免医疗工作中由于人为操作失误造成医疗事故;同时,医院管理者应当重视医护人员综合素质、专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开展相关的医疗培训活动,使医护人员全面了解与掌握医疗基础理论知识与医疗流程,降低医疗损害事故的发生率。
2、合理利用法律法规,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
医院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应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医院管理者可以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保证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在出现医疗事故之后,医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避免患者受到的损害加重;还要第一时间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交流,避免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使矛盾升级。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以后,不论是鉴定结果是否合理,医院管理者都要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良好的沟通,从医疗事故中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完善医院内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从司法部门方面来看,应当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
1、合理规范医疗损害鉴定主体资质
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的范围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根据《关于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决定》,只有经过司法鉴定登记的鉴定机构才具有司法鉴定主体资质,医学会在承担医疗事故鉴定职责的同时,若是需要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应当通过司法鉴定资格登记。还要依照司法鉴定要求,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1.2 规定经过司法鉴定资格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还要具备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与法医临床学鉴定资质,提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标准。
四、结语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范医疗损害鉴定主体资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项目以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方法,以此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保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合理性,确保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具备的社会公信力与权威性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为医院与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合理保障,进一步促进医院管理工作的开展,避免医疗损害现象出现。
参考文献:
[1]朱广友,特来提•赛依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3(05).
[2]刘晶晶.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完善[D].上海师范大学,2012.
[3]宋一勤.当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A].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法医学会,2013:4.
作者简介:姓名:蒋靖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3年9月 籍贯:贵州 学历:本科 工作单位:赣南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职称:助教 研究方向:法学